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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小案子看美國的法律

(2009-06-11 01:08:24) 下一個
(紀實)

  一個剛上大學的華人孩子(年齡過了18歲)逛一家小商品商店,出門時因一件不到兩美元的小商品與商店門衛發生爭執。門衛認為他偷了這小商品,並要他把兜裏的東西拿出來。華人孩子確實從兜裏拿出那件被門衛稱為偷的小商品,但爭辯說是他前幾天買的。不過他沒有證據證明這點――因為沒有發票(他說早扔了)。爭執不下的情況下門衛叫來了警察,於是這個案子就委托警方處理。在警察局這個華人孩子仍不承認偷了這件小商品。不過警察局也沒有確鑿證據證明這個華人孩子偷東西,於是就把這件事作為一個案子向鎮法院提起公訴。原告是小商品商店門衛,被告是華人孩子。 

   華人孩子能贏嗎?在家長和朋友們的勸說下(甚至鎮法院法官都給這個華人孩子,要他雇律師),華人孩子決定雇個律師出庭,以求達到庭下和解。他和律師見麵後,律師首先說“你得承認確實拿不出證據證明自己沒偷東西,然後我當庭強調商店門衛也沒有確鑿證據”。之後,在休庭時,他就去和小商品商店(那是家很大的連鎖店)雇的律師的商量,希望他們一方撤訴,補償當然是華人孩子給門衛些錢。 

  華人小子也可以不請律師,那在法庭上最終隻能認罪。估計法官會判幾十個小時的社會性服務(如在高速公路邊撿垃圾等)。不過華人小子在社會保險號碼下的記錄就會永久記載著這次偷竊行為。這恐怕會對他日後找工作不利。 

  法院受理了這個小案子。一般地說,不超過二十美元的案子不用陪侍團,所以法官就直接審理這個案子了。一個多月後鎮法院開庭。為什麽拖這麽久?噢,你以為就這一個小案子等著法官哪。沒聽說美國人特愛打官司嗎?法院忙著哪。 

  華人孩子找的是一個專門管這種小案子的律師,他要求華人孩子先交700美元手續費,過後再交700美元。 

  法庭上代表華人小子的律師和小商店的律師各自申訴。法官訊問後休庭。雙方律師在庭下協商後,小商品商店同意撤訴,但華人小子得交400美元賠償金給小商店方麵(估計門衛會得到其中一部分)。不過小商品商店方麵撤訴要等下一次開庭,大約是兩個月以後。 

  講了半天,到底要說明什麽問題?首先是錢的作用。華人小子雇了律師,律師抓住證據不足這點和對方協商庭下和解。 

  沒錢雇律師估計就得被判有罪。我們不由地想起前球星O.J湯普森的案子。

  因為下一次出庭那天當庭法官生病,結果開庭再次推遲兩個月。但由於再次訂的開庭時間與華人孩子回國探親衝突,於是又順延兩個月。誰也沒想到的是,半年之後的再次開庭,原告一方的律師竟忘記了這件事。那此案的開庭就在順延兩個月。 

  拖了九個多月的案子終於再次開庭,並達成庭下和解。雙方都以為這事兒就結束了。忽然法官拒不簽字。原因不明。別問什麽原因吧,因為法官這麽做不犯法。打官司的雙方一肚子不高興,但也隻好等兩個月以後下次開庭。 

   這次開庭,法官表示同意起訴方撤訴,並簽了字。但要求華人孩子再付250美元給法院。法官在回答華人孩子的質疑時說“懲罰,懂嗎?這是便宜你了。你認為法官用了這麽多時間不應該得到補償嗎”。華人孩子事後長長地歎息了一聲“總算結束了”。這幾乎是一年時間。他雇的律師笑笑“像你這樣的我經手的小案子,最長拖過兩年多”。 

  事情講到這兒我已經完全暈頭轉向。“沒有錢是萬萬不能的”我當然明白,可不明白法官的“懲罰”有什麽根據。嘿嘿,還是別問那麽多為什麽吧。世界上沒有十全十美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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