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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筆)
曾看到網上有報導“上床保姆”的文章,並引起法律和道德上的討論。“上床保姆”早有聞,比較典型的就是經濟有一定支付能力的老鰥夫和保姆同居,特別是其子女在國外者。而且國外的子女很多都默認老父親和保姆的這種關係。
在西方社會不會有什麽“非法同居”,就算是結了婚的男女,如果在法律承認的家庭之外又有性夥伴,並同居,也沒有非法一說。我的理解,西方社會中,婚姻意味著夫妻雙方在法律上承擔撫養子女(到十八歲)和配偶的責任。如果家庭解體,又不能協議離婚(當然也得通過律師),就上法庭就子女撫養權、財產分配等打官司。
我想如今中國大陸的性道德也在“日新月異”,“非法同居”是否也不成立了?所謂“非法同居”實際上是以道德倫理為依據的,那是“傷風敗俗”。不過道德歸道德,道德比較不是法律。而且道德標準也隨時代在不斷地變化。
在我的親戚朋友中,也知道幾例老鰥夫和保姆長期同居的,而且關係都很不錯。各取所需嘛。老先生在精神上、生活上都需要有人關照。保姆需要錢來撫養自己的子女(上床保姆往往是離婚者),自己也需要個相對穩定的生活環境。國外的子女也鬆口氣,老父親總算有人照顧。所以保姆和老鰥夫同居實在沒什麽可指責的。
有人是從年齡角度說事兒的。上床保姆和老鰥夫往往相差二、三十歲,甚至更多。你看,八十多歲的揚振
越南女人和北朝鮮女人嫁到中國來,柬埔寨、菲律賓等國女人嫁到台灣去,等等,這都一樣,和上床保姆和中國女孩子嫁外國老頭兒都可以劃等號,實在沒有高低貴賤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