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 博客訪問:
正文

別怪節外生枝

(2008-07-30 01:00:00) 下一個

               
  2000年春天時我們倆口子想買房。那時房價正是十年以來的最高點,此刻湊這種熱鬧不夠聰明。其實我們有賭氣的成份,因為原先說好賣我們房子的人變卦了,把房子賣給了別人。

  此事一波三折。我們自認為此人是好朋友。她要賣房,我們有買房的意願,價錢合理,一拍即合。事情就這麽定了,這到她最後變卦是將近一年以前。認識我們的人都說:“你們要找律師跟她簽約,在美國什麽都得按法律辦事。”是的,是的,可她是信誓旦旦地保證按雙方敲定的價格賣我們房子的。我曾暗示該簽個約,她是一臉受不了的表情。“怎麽,連我都不相信?”弄得我很是尷尬。

  可事情過了半年,她又跟我們說,原來說定的房價太低了些,能否再商量一下?我們有些不快,“既然你覺得房價定低了,我們就另找別的房子買,你按合適的價格賣給別人吧。”但很快她就改了口,又說按最初定的房價賣了。事後周圍的人們都來警告我們:“如果你們想買她的房就立刻找律師簽約,不然她還得變卦。”“她這是把你們當‘墊背’的。房子能賣高價就賣給別人,賣不出去還有你們買。”“別過份地輕信友情,美國是個法製國家。”

  然而我們竟覺得難於啟齒。太“中國人”了!其結果就是人們的忠告變成事實。開春房價忽然不斷攀高,我們的“好朋友”趁機高價把房子賣給他人,事先根本沒和我們打招呼。也是,她這麽做一點也不觸犯法律。

  被人耍了吧!也別抱怨了,趕緊找房子去吧。那陣子買房象不要錢一樣,如果有一家賣房,房子剛一上市,立刻好幾個房地產公司的經紀人就領著買主上門。想想吧,這樣一種賣方市場,房價還不得節節上升?我們也混在昏了頭的買房人中間,見著一棟覺得合適的房子,雖然是天價,馬上就宣布接受,根本沒有餘地去討價還價。有的時候,幾個買主都要買一棟房子,於是就不斷抬價,比賣主提出的價格高出百分之十幾是經常事。

  熱心的人們又圍上來了。這回我們可不能再置若罔聞地打哈哈。朋友們異口同聲地說,買方一定要在議定書中附加上合理的條件,特別是房屋必須按指定日期交接,如果拖延,買方的一切損失費用都得由賣方承擔。是否有點神經過敏?沒有。如果你在房屋交接日期不能及時地搬進去,你的計劃就一下子被打亂。你家如果是住在公寓裏,就得交更多的房租才能住下去,因為你又得告訴公寓的經理,你不能
按時搬出,人家因為你毀約多收你錢是應該的。

  如果你是住在自己的房子裏,按計劃你的房子往往已經賣給別人。你家不能按時搬出,買你房子的人搬不進來。人家不管你出於什麽原因沒搬出去,立刻嚷嚷著你毀約,並稱自己因此受了什麽樣的損失,按議定書上的規定跟你要錢(傻子買房才不在議定書上寫上這一條)。更重要的是,房子你已經買下來,你現在花的所有的錢都是多花的。錢!在這個典型的商業社會中,隻要涉及到錢,所有的人都鄭重其事起來。

  大家談經驗,談體會,七嘴八舌、吵吵嚷嚷,出了許多主意和買房的注意事項。我和妻子被灌得瘟頭瘟腦,最後隻記住一條:賣房的人必須在指定日期交接房屋,否則買主由此損失的一切費用均由賣方掏腰包。我們之所以記住這一條,是因為我們要買的房子裏恰恰有一家房客。

  好吧,我們在賣方律師發來的購房議定書上加上了一條:如不能按期交接房屋,買主因此受到的損失都由賣主承擔。沒想到賣方竟不接受這一條件!我和妻子商量了一下,當機立斷,不買了。

  我方律師對我們的改變主意表示很理解,馬上用傳真機發來根據我們的意願擬定的書麵聲明,做為對賣方意見的回應。關鍵句子是這樣的:“買方堅持已提出的附加條件,如果賣方不同意,買方將取消買這所房子的計劃。”經我們要求,這句話改成這樣:“因為你方不同意我方的要求,買主取消了買這所房屋的計劃。”賣房子的接到這樣的聲明立刻急了,通過自己的律師要通融一下。我們很乾脆,否。因為還沒有正式簽約,先交的一千元押金原數退回。當然,律師費花了一點,貸款費白花了。不過這點錢算不了什麽。賣方由於買方的變卦增添了麻煩。哎,誰讓他不答應我們的條件。

  是不是又賭氣呀?購房議定書中對房屋交接時間已有明文規定:賣房人要保證在交接日期房內不得有房客、雜物等等。可那規定說得很含糊,而且沒提到錢!一旦房子轉交給買主,賣主就再也沒有責任。賣房的錢已到手,房子裏再有什麽情況賣主是不會關心的。如果買的房子裏真的有房客,死乞白賴的不走怎麽辦?那就是買主的事啦!叫我們買了房後再去轟房客?那可真是叫苦不迭的事。

  我們倆口子聽了太多的買房人遇到這類麻煩的故事,焦頭爛額。或者是房客賴著不搬家,或者是賣主不能及時地搬出來。訴說者一個個“苦大仇深”的樣子,一臉不堪回首,看來真受了不少折磨。

  我的一位來自上海的朋友很是精明。他買房時發現有房客在內,立刻就在議定書上明確地加上一條:如果房屋不能按時交接,買主因此受到的一切經濟損失均由賣主賠償。房主滿口答應,他肯定是要賣房子,怎能不按期交房呢?可到了日子,房客就是賴著不走,房主氣急敗壞,買主的經濟損失都會轉嫁到他頭上,時間拖得越長,他的損失就越大!他穿梭似的催促賴皮房客搬家,也隻能催促,不能去找警察,或帶領一幫蠻漢把房客連同他的家具都扔到馬路上去。我的朋友雖然會得到因此受到的經濟損失,但也惱火萬分。因為房客有可能故意破壞已經屬於他的房子。他每天都去看他搬不進去的房子,看著那賴皮滿不在乎地出出進進,也隻能悄悄地跺腳咒罵。

  美國的法律是保護房客的,半年之內交不出房租,房主沒有權力把房客強行趕出門外。這使得不慎重的房主出租房子時常倒黴。這類的故事聽到過不止一遍。來美很多年的某中國人買了一棟大房子。家裏人口少便出租一半,增加些收入。過了些日子房客忽然不交房租了。房主人經過交涉,房客就是置之不理,一怒之下法庭上見。勞神傷財的官司讓這戶中國人錢花了兩萬多,人也氣出病來。眼看到了半年頭上,房客便不哼不哈地搬走了。是得搬走,保護房客的法律隻限定半年。房主人總算鬆口氣,一看房客住過的房間又要暈過去。刻意破壞的房客把房間毀壞得一塌糊塗。自認倒黴的房主又花了兩萬多元修房。

  這法律真是無理!別這麽衝動,在沒有弄懂這條法律的來龍去脈時別亂放炮。即便這條法律經過時代的變遷已經不甚合理了,在沒有修改,或取消之前它還是法律,你就得遵守,不然美國會國將不國。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