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高峰機械製造有限公司訴昆明市國土資源局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
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6)昆民一初字第74號
原告昆明高峰機械製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炳文,該公司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堯宗梁,國浩律師集團(昆明)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昆明市國土資源局。 法定代表人褚中誌,該局局長。 訴訟代理人曹文華、李瑜,雲南興天平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雲南恒昌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曉塵,該公司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孔钜,雲南實力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昆明市盤龍區雲山社區劉家營村股份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楊紹昆,該公司理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昆明高峰機械製造有限公司訴被告昆明市國土資源局、雲南恒昌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昆明市盤龍區雲山社區劉家營村股份合作社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昆明高峰機械製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