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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2024年1月29日,在休斯頓北部 清晨0:30 的一個加油站, 一個持槍匪徒搶劫了一個顧客的錢包,轉身逃走,

(2024-01-30 08:07:57) 下一個

在他背後的方向停了一倆紅色的車,裏麵一個人衝出從側麵對匪徒連開數槍,匪徒隨後倒地後送醫不治。槍手沒有報警或叫救護車,並迅速開車離開, 還沒有聽到露麵的消息。

假定這消息是真的:對逃跑中的匪徒開槍, 是否能算自衛?  匪徒沒有繼續對槍手“本人或其他人造成生命的威脅”, 開數槍是否算是防衛過當?槍手看得出出手很快,富有經驗,法官多數會怎麽判?

以上問題很帶有普遍性, 要是不明確或各說各的, 自衛者風險不小,可能槍手不敢露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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