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離相對成熟的人本法製有多遠
--也談一個老師地震時的逃跑事件
作者: Canuck
(文章較長,感謝閱讀耐心,歡迎拍磚)
5.12地震中一位中學老師在課堂上丟下學生,從教室中自行逃跑,並在事後通過博客在網絡上宣揚逃跑無過,逃跑有理。事件經媒體反複炒做,早已令俺生厭。不過既然當事老師仍然在大言不慚地詭辯,媒體仍然在興致勃勃地挖掘新思想、新理念,俺也幹脆浪費些時間筆墨,談些個人愚見,供大家參考。
首先,經由非抽樣調查所見的至目前為止的評論中,俺看到不少概念的混淆和誤讀,所以決定由此入手。
本能 vs. 社會角色,責任和法律
先談談本能。沒想到在學術界早已勢微的本能論居然在這一事件的評判上擔當了如此重要的角色。
當事老師稱逃跑是本能,當事校長、許多網友和"專家"也據此認為逃跑無錯。這一說法真的正確嗎?逃跑是本能嗎?"本能行為"本身是否可以,或者說在什麽情況下可以成為是非評判的標準呢?
在此先掉下書袋子,在生物學和心理學界,簡單而言,本能被定義為先天遺傳的無需習得的行為方式。所以它的判定標準和特征應該是該物種的所有個體所普遍具有的、無法被壓製改變的(應激)行為,並且具有可重複性,比如蜜蜂采蜜,某些魚類的洄遊等等。學者們所認可的人的本能,或說具有本能特征的行為包括吃喝拉撒、睡、性、趨利避害和利他行為等等。
但是在研究具有較發達的神經係統的高等動物,比如人時,研究者們意識到原先許多被認為是本能的行為,其實是可以通過多種方式的認知過程而改變的,從而嚴格地說,這些行為不應被稱為本能。甚而一些社會學家們認為人沒有符合上述嚴格定義的本能。拋開學術遊戲,一般人所談論的本能顯然是泛化的概念,比如在此逃跑事件的討論中人們所談的本能其實是指可以通過認知改變的人的瞬間反應行為,是個體的瞬間自主選擇。從生物和心理研究角度而言,這種瞬間反應行為可以通過學習訓練而改變:麵臨相同的地震,我們看到了逃跑與救助他人的不同的本能行為選擇。
其次,本能行為本身是否可以,或者說在什麽情況下可以成為是非評判的標準呢?如果本能行為本身可以成為評判標準,為什麽同為性本能,會有夫妻恩愛與強奸犯琅鐺入獄的不同後果?為什麽同為睡眠本能,疲勞駕駛(開車打瞌睡)造成交通事故的行為會被依法製裁呢?
顯然,人類社會中本能行為本身基本上不足以成為是非判斷的充分條件,隻有考慮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對象等因素,行為的正當合理合法性才可以得到初步解釋與判定。
而這就需要引入基於社會分工的社會角色及其權利義務與責任的概念。社會中的每個人一般都有多重角色。每一種角色必有與之相應的一套規範來定義其權利義務與責任。這套規範除了法律界定,也因曆史、文化、傳統的差異而在不同社會中有所差別。
人們對社會角色及其規範的實踐和期待成為一個社會正常運作的基礎之一。在此逃跑事件中,當事者的身份角色包括丈夫、父親、兒子、朋友和職業身份教師等等。而地震發生時在工作現場,當事人的職業身份成為主導角色,老師的棄學生自行逃跑行為,本能與否,有悖於公眾對教師角色的行為期待,有悖於公眾所理解的教師的責任與義務。對公眾而言,這是明顯的缺乏職業道德的失職行為,所以要求逃跑老師離開教師隊伍的呼聲是堅決而明確的,是首先基於責任判定的。
但是判定失職與否的依據何在呢?當然首先是法律。翻開<義務教育法>,<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我們看到
<教師法>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麵全麵發展;
(五)製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製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章學校保護
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製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社會保護
第四十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這些內容顯示現有相關法律規定要求老師關心愛護和保護學生,而逃跑行為顯然與此相悖。但另一方麵,相關法律並無具體指示來界定老師的行動,逃跑老師因此辯稱其行為無過。
目前全國人大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享有司法解釋權。法律問題暫且留給相關部門。但如上所述,法律並非行為規範的唯一來源,曆史文化傳統和倫理道德都在社會角色的規範和期待上有不可否定的訴求。它們雖然沒有法律的強製性,多以自律和公眾認可的約定俗成為特征,但它們的作用是不應也無法忽視的。尤其在一個轉型期社會,法製遠未發達完善,曆史文化傳統和倫理道德成為維係社會正常運轉的有效補充和持續依賴。
所以那些一提道德便稱禮教和偽道德的說法有失偏頗。試問當今全球,法律和道德的交集或大或小,但又有哪一個社會隻有法律而沒有道德約束呢?當然法律和倫理道德本身也隨時代演進而發展。同時法律和道德的相背離也時有發生。
中國獨特的傳統文化和曆史留給了我們以人倫為核心的豐富的定義與調節社會角色與關係的倫理遺產。人們對教師責任的理解也就包括了諸如"師者,傳道、授業、解惑",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園丁","人類靈魂工程師"以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等。當人們指責逃跑老師沒有"師德"時,其實所指的並不僅僅是狹義的道德,而是人們心目中與教師身份相對應的品德行為,即人們不認為老師有權利丟棄學生擅自逃跑。
那末這些對教師角色的社會規範和要求是否是中國社會因"禮教"和"偽道德"的存在所獨有的苛求呢?就逃跑事件而言,老師應該在多大程度和限度上救助學生呢?俺個人以為全力以赴盡力而為應該是份內職責。不過俺的個人意見不足為信,大家不妨先看看現今公認的民主法製社會對教師責任的規定吧。
以加拿大阿爾伯塔省教師協會(ATA)的"教師的權利,職責和法律責任"中第3章教師的法律責任為例,文中規定阿爾伯塔省的教師受加拿大刑法、學校法、阿爾伯塔省的規章條例,所在學區的教育管理委員會的政策條例和所在學校的政策條例的管理。
文件中規定了教師對學生在諸多方麵的監督管理職責,包括了課堂內外諸多情況下的具體要求 (有興趣者請自行查閱)。
文件中提到失職行為包括一個審慎而理 性 的人應為而未為之行或不應為而為之之行(not doing something a prudent and reasonable person would do or doing something that a prudent and reasonable person would not do)。失職存在於教師方麵的活動或行為舉止造成了不合理的危險機會之處(Negligence exists where the activity or conduct on the part of the teacher creates an unreasonable chance of danger)。當教師忽略危險或對危險應視卻未見從而造成了有人受傷的結果,他們便可能被控失職 (When teachers ignore the danger or do not see the danger when they should, they may be held negligent if someone is injured as a result)。
同一章中文件還對法律所認定的不同程度的失職和判定標準進行了明確界定。
再以BC(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教育部1989年6月頒布,2000年12月重印的學校地震安全指南為例。BC省處於環太平洋地震帶上,安全指南中提到在過去近百年間BC省發生的若幹次5級以上大地震和它們所造成的校舍毀壞,旨在提高所有與學校相關人士的防震抗震安全意識水平和能力。文中從地震安全委員會的組成,地震演習時包括老師和學生在內的各方麵人員的具體任務與職責,到如何減輕校內校外的因地震引起的次生危險隱患,乃至對處於地震發生前中後不同階段(時間),室內戶外不同地點場所(空間),校方、教職員工、學生和家長(人員)的行動職責都有具體細致的建議和要求。
其中對老師的建議要求包括:
地震演習和地震時發出躲避命令並和學生一起在課桌或講台下躲避60秒、遠離窗戶、安慰學生、評估撤離措施,指定2名學生班長在老師受傷時有權發出指示等等。初震過後指示學生撤離,帶領全班到指定地點集合,帶上花名冊、身份證件和急救包,需要時提供急救處理,安撫學生等等。
可以想見,逃跑老師的行為若發生在有類似上述法律法規製約之地,根據行為後果的不同,法律約束、職位解除和輿論譴責都是不難想象的可能結果。根本無須道德大辯論,依法辦事即可。
再舉網友 " 不鳴則平 " 觀點:
教師範美忠從 “ 自由民主尊重人權 ” 的角度對自己在教課當中意識到大地震來臨之時不顧學生獨自(第一個)逃生的行為作了 “ 自由主義 ” 的釋義、為其 “ 沒有絲毫的道德負疚感 ” 作出了 “ 理性 ” 鋪墊,自然毫無懸念地收回了一片鄙夷之聲。有意思的是,範美忠在這篇堪稱一絕的宣言裏,開篇明義第一句竟是: “ 我曾經為自己沒有出生在美國這樣的自由民主尊重人權的國家而痛不欲生! ” 一些替他辯護的人也把對範跑跑的道德批判看成是中國特色的 “ 道德殺人 ” ,還有在美國生活的人言之鑿鑿地宣稱範跑跑的行為在美國根本就不會是個問題,甚至還很符合美國的行為標準。這的確是極大的 “ 誤解 ” 。本人在美國當了十幾年的全職教師,可以毫不含糊地告訴大家,在美國,教師在上課期間對學生的安全當然負有責任,尤其是在包括自然災害在內的緊急情況下;如果我在危難之際作出了範跑跑式行為,肯定會被校方辭退,恐怕在同事、學生和家長們的鄙視之下也會無法在社區繼續混下去,如果學生當中有傷亡,還有可能被公訴人刑事起訴或家長民事起訴。
以加州 Claremont 校區為例,其 “ 緊急狀況職責 ” 的文件明確規定在緊急情況發生時 “ 每一個教師都有責任直接監管學生,一直與學生在一起直至被指示其他的做法 ” 。( “Each teacher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direct supervision of his/her students, remain with students until directed otherwise.” )這個文件還明確教師有責任在火災、爆炸、地震等緊急狀況下組織學生從建築物裏撤離。( “Direct the evacuation of buildings, using designated signals and other procedures, as required, in the event of fire, threat of explosion, or following cessation of earthquake tremors.” )大家在網上可以查查其他美國校區的此類文件,都可以看到大同小異的表述。除去個別詞匯的區別,基本出發點都是一致的,即在校期間教師對學生的安全負有責任。
看來範美忠及一些人對美國的衷心崇拜並非建立在對美國的理解之上。其實這已是老生常談了:有多大的自由就有多大的責任。從這點來說,在美國做事做人比在中國要累得多,每一個人都會有很多很具體的責任,這些責任在法律上和道德上都落實到個人,是不可能以 “ 很多人都那麽做,為什麽偏要針對我? ” 、 “ 我對他們負責?那誰對我負責? ” 、 “ 當官的那麽壞,有本事你跟他們幹? ” 、 “ 如果你也身曆其境,你就能做得更好? ” 諸如此類的借口來推卸幹淨的。
不厭其煩地例舉如上,隻想說明1)老師對學生的責任幾乎可以稱為"普世標準",有興趣者可查閱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教師行規以及不同法係的各相關法律條文;2)他人的經驗教訓措施法規可以提供很好的借鑒。當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並不意味著全盤抄襲。拿來主義之後的本土化過程需要科學與智慧。具體措施如老師帶跑或讓學生先跑,針對不同情況不同年齡段的孩子,是可以探討的並依據行為科學和災難研究學科的成果而實施的技術性問題。唯獨拋棄學生自行逃跑是無法抵賴的失職。
前麵的例子還使我們看到法律法規的明確細致和較強的可操作性帶來的好處:一方麵增加了執法的公平性,失職行為無論聲張與否,都會因 為 行為本身受到製裁,避免了有些人因隻做不說甚或言行不一的偽善而逃避製裁的可能;另一方麵也使學生、教師、家長、教育機構等所有利益相關方以及公眾有認知共識,從而不會發生在此次事件討論中所見的相當一部分人因困惑於道德自律性和對道德標準的認同差異而對一個失職行為隻做道德評判時的糾纏不清。
因此促進和推動法律的明文規定以使責任更具有可操作性和規範化是當務之急。
逃跑老師聲稱從來沒有人給過他地震培訓,也從沒有參加過任何地震演習。俺認為此若屬實,雖然不能成為失職的借口,卻可以是責任老師追究校方和相關部門的失職和法律責任的有效觀點。
俺看到國務院十部委聯手頒布的於2006年9月1日生效的<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中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製,製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四)製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後,學校應當幫助學生及時了解相關的學校安全製度和安全規定。
第四十二條 學校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事故預防演練。
學校應當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五條 學校應當製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通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章製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可以說這部2年前頒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辦法內容頗詳盡具體。其中也包括了對學校危險建築等安全方麵的涵蓋。俺認為可以作為對學校"豆腐渣"建築相關責任方的法律處理依據之一。由此看來,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是否仍是一種普遍現象?而所有相關方是否應當就此反思改過?
其實很多事情並不需要什麽大道理,隻需要將心比心、本份做人、盡職盡責。如果每個人都做到了,相信這個社會的麵貌就會有很大的不同。
至於逃跑老師事後的諸多辯解,以一個在法製社會生活多年的人的眼光看來,實在是些經不起推敲的詭辯。在此簡單例舉評論如下:
1)"地震時老師也是弱者"
評:概念上的偷梁換柱。全人類在大的天災人禍麵前都是弱者。強與弱隻是相對比較的結果。一位年輕力壯動若脫兔的男老師麵對一群大多18歲以下法定意義上的未成年人自稱弱者令人汗顏。
2)"生命權平等"
評:生命權的平等從來不是逃避責任的借口。恰恰相反,它是人道主義和道義倫理所主張的拋開人的差異,將人抽象類化後實施的對個體人的諸多尊重之一。在此基礎上,現代法製社會的權利責任和道德規範與原則才得以實踐。它是起點而非終點。
3)"要求我冒生命危險去履行責任是殘忍的""不後悔地震時率先逃跑的行為,因為那是八級地震"
評:首先,履行責任在多數情況下並不意味著犧牲自己。而救助他人的目的恰恰在於保衛更多的生命;從進化角度看,也是符合同類種群的生存需要的。研究者們發現和公認的人類"本能"行為包括利他行為恐怕也與此有關。在某些情況下,救助他人和履行責任是需要冒生命危險的。這也就是為什麽一方麵法律法規應當遵循科學方法和規範化盡量減少降低危險,並完善保障補償和獎懲賞罰機製;另一方麵盡責本身即是美德。而法定責任之外的救助他人甚或冒生命危險的利他行為在所有社會中都是崇高美德。其次,責任履行如果有先決條件,在法製社會是需要明確界定的,也即有法律依據的,否則個體的任意解讀是不被法律認可的。再者,殘忍與否是價值評判,責任的履行與否是是非評判。混淆二者,或用價值評判代替是非評判,本身意味著否定現代法製社會的基石。逃跑老師這一借口的真正表達其實是極端利己者的"我的生命重要於你們所有人"。
4)運用目標轉移法稱美國學校肯定沒有"豆腐渣"工程,並會有經常性救災演習,從而地震發生時,老師救助學生不會有生命危險,那種情況下肯定不會驚慌失措地逃跑。"。
評:以己之心度他人之腹。如前文例舉所述,責任的定義和履行是以簽約上崗時的契約為據的,並無額外條件。其次,他人的失職無法掩蓋自身失職的事實,也無法成為自身失職的借口。再則,雖然盡一切努力降低風險減少傷亡是毋庸質疑的目標,在天災人禍麵前任何國家都沒有人可以保證絕對安全。所以這是個偽命題。
做個簡單類比,有興趣者請查閱所有國家的法律,看看民用航空器的機長在飛機遇險時是否必須采取措施組織撤離,而未經機長允許機組人員是否有權擅離職守,機長是否應當最後撤離。按照逃跑老師的邏輯,機長說"生命權是平等的"、"要求我冒生命危險去履行責任是殘忍的"、"我跟你們一起死沒有意義"。並且在獨自逃生後質問道"為什麽不從製度上反思,檢查從設計生產到保養維護方麵的所有問題,排除飛機的機械故障,就不會造成生命危險,我也就不會驚慌逃跑了……這是第一次經曆,是經驗和技術問題…"法律和社會如果可以接受這種邏輯,這個社會離崩潰解體已經不遠了。
自由主義,個人主義和道德
逃跑老師前期的自我辯護還打出了自由人權的大旗。在此就簡單談一下主義和道德的關係吧。
自由主義關心的是個人權利。如前所述,權利的另一麵是義務。在社會實踐中的自由主義何時有過權利與(責任)義務的分離呢?
其次,自由主義並不排斥道德。自由主義是對專製專權的批判。它主張個體自治(autonomy)或個人主義(individualism)的實踐,追求以思想自由和言論權利為核心的個人基本權利(rights)的實施。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必然應該是一個尊重個人權利的社會。一方麵自由主義主張在個人權利的基礎上行使道德;另一方麵自由主義因看重的是對道德的選擇權利而非道德本身而使其自身具有一定的道德困境。這就使得那句格言"自由主義致力於平等,但它需要優秀;自由主義致力於自由,但它需要美德”(Liberalism is committed to equality, but it needs excellence. It is committed to freedom, but it needs virtue)成為入木三分的描述。
一個自由主義者既可以選擇作一個利己主義者,也可以選擇成為一個舍己救人的利他主義者。自由和權利與利己或利他的選擇不在一個邏輯層次,所以自由、權利與利己之間根本不具必然性。
在尊重個體權利的基礎上鼓勵向善的道德觀念,引導個體做出選擇並不與自由主義相悖。而人的理性能力使得道德實踐成為可能。因此自由主義絕不是自私的遮羞布;個人主義也不等同於利己主義;個人權利更不是道德缺失的擋箭牌。
誠實 vs. 偽道德
毫無疑問,誠實在我們所知的任何社會中都無一例外是美德。它是我們從小被培養灌輸的基本品德之一,也是個人和社會信用的基礎之一。在複雜的社會生活情境中,誠實如果沒有和它的兄弟姐妹們,比如同情心、愛、勇敢、信念和公正等等共同行動,誠實也有可能陷入偏執被動而致荒謬。美德的正當施展是藝術。
以那個著名的寓言式故事為例,當人家擺慶生宴時,俺認為來賓們既不必稱孩子將來必定升官發財(如果你不把這話隻當成吉利話或不同意不喜歡此說此行等等原因),更不必稱孩子將來必定會死的。叫真兒的人認為前者是阿諛獻媚的說謊者,但後者的誠實值得稱道嗎?如果有同情心和愛,有移情把握(empathy)這些研究者們公認的人所具有的能力,心懷善意,來賓們可以表達對嬰兒的憨態可鞠,嬌小可愛或其他體貌特征的善意評價,真心祝福孩子的未來,誠實而有禮。
在幾萬同胞瞬間歿滅幸存者損傷慘重舉國傾力以助悲喪哀悼之時,"精心設計"刺激言語挑釁公眾情感,並自以為是的舉動缺乏對同類的同情、尊重、愛和推己及人的移情感知能力,誠實與否,無異於在鄰人舉喪之時風言冷雨甚或蓄意歡慶一類的惡意變態行為。逃跑老師如果誠實麵對自己,捫心自問後確認自己的事後言行完全是出於誠實和坦白而無任何其他企圖,那麽以憐憫之心看來,這種誠實和暴露狂的病態"誠實"如出一轍,可憐而可悲,急需幫助。
這也就是為什麽,拋開法律責任道德不談,不少善良的人感到逃跑老師的事後張揚無法被接受,是"往傷口上撒鹽"並反對辯護聲中的誠實之說。一個人誠實地記錄下自我懷疑,反思和探索的曆程和自以為掌握真理而口出輕狂的差別還是顯見的。這種所謂誠實的借口實際上試圖解構並進而否定人的全麵心智能力。
其實,從逃跑老師事後辯解的自相矛盾中可以看到,一個自稱有"道德和智力優越感"的人在一個突發事件麵前的表現與這種自詡的反差實在太大。當事人事後無論是想合理化這一行為或出於其它動機,自以為找到了一套先進理論外衣,選擇為自己批上,做一個諷刺者來為一個轉型期社會的傳統道德觀念揭醜,從而證明自己言行的(一貫)正確和自身形象的"持續完美"並繼續保持優越感。這一做法恰恰顯示出當事人不能誠實麵對自己的內心,缺乏自省能力。而揭醜的諷刺者行為的最明顯特征在於其不加掩飾("誠實")甚至不惜假裝醜化自己(設計不救母親的刺激性語言)而爭取吸引最大的注意力,從而證明社會規範道德和標準的不足和無效之處。諷刺者通過這種居高臨下的優越感獲得滿足,古今中外莫不如此(有興趣者可查閱心理學、社會學、倫理學等方麵的有關論述)。
對社會現行規範認知等等的諷刺行為我們其實常常見到。但是本身與共識程度較高的道德法律規範相悖的行為是很難得到諷刺者所希望見到的效果的。很顯然,有些人不熟悉這種行為方式,人們或者為其所謂誠實性而迷惑,或者為當事人的不知恥而震驚。可笑的是,逃跑老師甚至未能正確理解他所依賴的理論,那些理論其實並不支持他的行為,他唯一可以抓住的半根稻草便是現行法律的相對粗糙和疏漏。當一個社會為一個失職無德的諷刺者的所謂誠實唱讚歌時,俺認為這個社會恐怕病得不輕。
在俺所生活的民主法製社會中,很難想像會有人有逃跑老師這樣的事後言行,所謂以恥為榮。因為那不僅提供了受法律追究的行為的佐證,而且輿論的壓力會使其被社會唾棄,所謂身敗名裂。用暴露狂式的方式蓄意挑釁基於共識的道德和基本人倫的諷刺者,無論真偽,如果確認沒有精神疾病,會被認為是為追求一時之名而不擇手段的小醜 (desperate attention seeker for 15 minutes of fame)。換個角度看,這也可以稱為相對成熟的社會的相應的保守與穩定性吧。
部分媒體和網友對所謂誠實的迷思還令俺想到所謂"真小人"和"偽君子"的比較。俺以為"真小人"更具無賴性而"偽君子"更具欺騙性,都不是什麽好東西。恕不浪費筆墨詳細分析了。
至於偽道德,想來應該包括以道德的名義行不道德之舉,比如以今日眼光看來父權製社會中違背人性的婦德禮教的推崇實施;或言行不一的滿口道德卻行無德之舉,以及對人對己實施不同的道德標準等,概稱為偽善一類的行為。
如前所述,道德本身隨社會發展而演進。俺個人認為老師對學生的責任是符合道德對等性等諸原則的,絕非偽道德。言行不一的偽善者們為了保持他們的道德形象隱藏了他們真實的動機並試圖獲得他們不應得的認同與稱讚或逃避他們應得的懲罰和譴責。這種有意識的操縱和欺騙行為不但破壞了信任,而且實際上淩駕於道德規範之上,藐視了道德本身,損害了道德基礎,令人痛恨與憎惡。以此標準衡量,在事發前,隻有那些明知自己會自行逃跑卻聲稱肯定會救助學生和要求別人做到(或不做)某事而自己卻有意識地不去做(或做)的人才能被稱為偽善;在事發後,試圖掩蓋自身的丟棄學生自行逃跑行為,卻披上道德外衣批判他人的類似之舉的行為也應被稱為偽善。但是,這些人如果事前沒有有意識的欺騙,這類偽善在很大程度上是扭曲的心理投射的結果,他們內心是順應承認道德的約束力的。
因此,在此次討論中偽道德的帽子滿天飛,這裏麵其實有很大的概念混淆。
談談對事件的幾個主要參與方的看法:
逃跑老師:
逃跑老師能言善辯,勤思好學。不過如前所示,其對一整套西方哲學思想和社科理念的理解很成問題。其事後侃侃而談的對諸多事物的看法,俺也實在不敢恭維。這些本來無可厚非。但是,如果把一知半解甚至無知誤解當成真知灼見則於人於己殆害無窮;囿於道德盲區和缺乏自省精神,也會使其進一步的提高受到製約。聽其言觀其行,當看到逃跑老師的如下說法,俺著實體會了一把黑色幽默的荒誕。
“…我是多麽喜歡教書,如果能夠培養出中國未來的思想,文化巨人我會覺得多麽幸福,當然是給學生傳播現代公民意識,愛的觀念,自由的理念,獨立的思考判斷能力也是我的目的之一。”
媒體:
在這次事件中眾多媒體的表現令人玩味:將一個失職無德行為反複炒作直至麵目全非,以貌似寬容公允的態度行混淆視聽之舉。俺懷疑這倒底是能力水平的局限還是別有用心?
當某主持人宣稱逃跑老師沒有因逃跑行為而(被迫)離開教師隊伍是社會的進步時,俺想問他是怎麽從古今中外的橫縱對比中得出的這一結論。俺想請他再思考一下,這到底是進步還是退步?言論自由的範疇到底是什麽?言論自由是否是評判此事的唯一標準?用言論自由作為評價標準能否正確反映此事件的本質?
當某門戶網站用幼稚的命題和非科學的調查手段得出逃跑老師頗受歡迎的結論;當事件發展到逃跑老師聲稱要起訴國家侵犯公民權的階段,同時不少媒體有意以所謂網民和政府的對立鬥爭來總結此事時,俺想問:媒體是否在濫用新聞權力和公信力?媒體是否有為了吸引眼球和點擊率,以及背後的經濟利益而不擇手段的作法?媒體是否有為了一個預設命題的成立而不惜綁架輿論的嫌疑?媒體是否應該反思在此事件中表現出的綜合素質?
如果媒體希望借此事件高舉"自由民主人權法製"的大旗"啟蒙"民眾,一位對現代西方自由民主人權法製的概念一知半解,對民主法製社會充滿誤讀,一位理性選擇作自私的懦夫並拒絕責任擔當的無力自省者不僅無法扛起這麵大旗,而且這位不稱職的旗手還可能極大地誤導了一些人對真正的自由民主人權法製的理解,這對中國社會走向人本法製的努力又會是積極作用嗎?
心理專家:
俺很不能苟同那位心理專家的言論。當當事老師坦稱他文章的目的在於不滿震後媒體鋪天蓋地的悲情渲染,從而不惜用極端言語刺激公眾以引起反思,並自認為有較強的心理承受能力時,心理專家大可不必用辯術中慣用的訴諸可憐法稱沒有經曆過此次八級地震的人都沒有發言權。對災民的關懷與關愛並不意味著公眾必須放棄任何與災民有關的思考與質疑,災區的違法犯罪行為仍然是違法犯罪行為,災區的失職無德行為仍然是失職無德行為,這些行為理應承擔相應的後果。同時,俺認為,一個稱職的心理專家應該看得出當事老師在近期言論中所表現出的某些病態人格特征,希望專家能用專業知識真正地治病救人。
校長:當校長認為逃跑無過並稱對逃跑老師不會"因言製罪"時,俺確實頗為驚歎:驚的是這位校長對教育和教師的義務和職責的理解以及對事件本質的認識水平(也不排除出於某種目的的有意為之);歎的是不知這樣水平的教育工作者在中國還有多少,他們會教育出怎樣的學生呢?
網友:
無論是那些發自肺腑的義憤填膺,那些話糙理兒不糙的嘻笑怒罵,還是那些躬身自省反己諸人後的質疑,那些對偽道德的深惡痛絕,都讓俺看到了這個社會的希望。而另一些網友對問題的深刻見解和一針見血的評論則令人拍案與微笑。但是,網友們參差不齊的水平也讓人看到了太多盲人摸象式的評論。
關於反思
5.12地震留給我們的創痛和衝擊難以磨滅,希望今後,每當我們回想起來,記住的不僅是那些曾經觸動了我們心靈最深處情感的悲痛慘烈的場景,那些付出的血汗淚水,那些勇敢、堅強、團結、奉獻與愛,而且希望我們可以有告慰罹難同胞和福澤子孫後代的反思和作為。
對地震中(甚至抗震救災以及日常生活中)暴露出的問題的反思應當是全方位的。反思我們沒有做到(缺少)什麽、為什麽沒有;我們做到了什麽、是不是最好、可不可以做得更好;有哪些方法措施可以改進提高或者避免錯誤或不幸的發生,如何實施;其他人(國家、地區)有什麽可以借鑒的經驗教訓等等。比如對"豆腐渣"工程的反思應當包括從建築行業專業角度的思考認識,到對相關政府和社會管理功能缺失的教訓總結。
方方麵麵的法律、製度建設與每個人的情感認識、思想觀念、道德水準、法律意識息息相關。
當我們的媒體興致勃勃地追捧一個無論在傳統社會還是在民主法製社會中都會被認定為失職無德的行為;當我們社會的一些有影響力的話語權擁有者們對契約精神和自由、人本、民主等諸多概念相當陌生;對個人責、權、利、義的認識相當糊塗;對道德失範無動於衷;對構建社會共識缺乏興趣;熱衷擅長於娛樂解構一切有意義的公共話題或者隻關注自身利益,我們對自身反思的需要已迫在眉捷。
看到在一個曾經有那麽輝煌悠久的曆史、以"仁義禮智信”為念的文明古國的今天,相當一部分人的道德觀念需要重塑,法製觀念需要培養,公民意識需要喚醒,責任擔當需要覺悟;在一個有崇尚自律自省的文化傳統的社會,相當一部分人需要提高獨立思考、分辨是非的能力,我們自身的建設任重而道遠。
(Canuck 草於2008年6月14日,貼於2008年6月30日5.12地震49日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