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當地鐵路部門大多仍舊拿出27年前國務院頒布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照章處置。對此,民眾意見極大。http://www.007cn.cn/jgdetail.asp?newsclassid=2&newsid=905
國務院1979年7月16日頒布的“暫行規定”第六條如此規定:......傷者住院期間吃飯所需糧票,必須由本人交納,確無糧票來源的或來源不足的,經鐵路公安部門證明,由當地糧食部門給以解決。……死亡者家庭生活確有困難的,由鐵路部門酌情給予80元至150元火葬費或埋葬費;還可酌情給予一次性救濟費100至150元。
一個27年前頒布的“暫行規定”,在中國新一代人早已不知糧票為何物的21世紀,仍舊在處理鐵路交通賠償事件中“大行其道”,這不能不說是一個立法的悲哀。300元錢一條人命的賠償數額在國民生產總值已經增長數倍,國家對人權保障的力度、對生命價值的認同標準已經發生變化的今天,實在是一個讓人無法接受的“價格”。
下麵介紹給讀者的兩個案例,是分別發生在陝西富平和江蘇南京的兩起火車撞人事件。陝西富平火車撞人事件中的死者家屬至今隻得到了300元賠償的承諾,而南京火車撞人事件的傷者卻因法院的判決得到了20餘萬元的賠償。南京市棲霞區法院的主審法官,突破性地運用了民法通則的過錯原則,認定鐵路部門“沒有盡到注意義務”,確實是對於“暫行”了27年的陳規舊法的有力阻擊。
由於各地執法水平的不同,同樣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區也許會得到不同的判決結果,這無疑是對我國統一司法製度的另一種挑戰。而這些矛盾無一不在考驗著我們的立法者,麵對百姓的哀怨、判決的先例以及“賠糧票”的貽笑大方,相關主管部門就不應該有所作為嗎?
吱……咣當!一聲怪叫,57546次旅客列車刹停在陝西省富平縣境內鹹銅線103道口+521米一處無人看守道口旁,在該道口以北85米處割草的安平被嚇了一跳。他抬頭望去,一名騎摩托車的中年男子已經被火車撞倒在兩個鐵軌中間的石子護坡上。
“火車撞人了……
在附近村民的喊叫呼救聲中,該次列車的列車長張輝等三人走下列車,他們在距離傷者兩三米遠的地方看了一下,說:“人不行了。”緊接著,其中一位三十歲左右的年輕人說:“我們撞死個人就扣三十多元錢,一天少抽一盒煙,那有啥呢!”
這殘忍的一幕發生在2005年9月23日上午9時30分左右。
大約事發15分鍾後,在長春鄉上南村村民奧合崢的協助下,傷者被挪移到路邊。隨後,張輝列車長、李軍國司機、副司機鍾路剛等人登上火車呼嘯而去。
30分鍾後,傷者因沒有得到任何搶救而死亡。死者是陝西省焦化廠職工卜文華。
火車撞死人後無意救人
卜文華被撞時,安平正在鐵路以西、道口以北85米處的鐵路邊割草。他說:“大概在9點30分左右,猛聽到火車一聲尖叫,火車停在了道口的南側,我急忙跑過去一看,原來是火車把一名騎摩托車的中年男子撞傷在下行線的右側,當時傷者的摩托車頭向南,人在摩托車後兩米遠的距離。人頭向北,麵部朝上,當時傷者還在呼吸,肚皮一動一動的,褲子在小腿處,這時車上下來了列車長,他由南向北邊走邊問我認不認識傷者,我沒搭理。這時又從車上下來了一名列檢員,我對列檢員說:‘這個人還有呼吸,肚皮還在動,你們趕快打120急救,或者在村口衛生所找大夫急救。’他們卻說:‘人救不活了。’就這樣也沒有打電話找大夫搶救,列車長隻是讓幫忙把人挪開讓火車先開走。在這期間,沒有查看傷者傷情,更沒有救治行為,火車一直停了30分鍾左右也沒有急救行為。”
梅坪鎮王家灣村村民王雙明是事發當日途經此道口的親曆者。據王雙明講,當日9時40分左右,在火車道口班道房不遠,我看到對麵一個騎摩托車的人,從上往下(自東向西)行駛,沒有聽到火車鳴笛,突然聽見火車的刹車尖叫聲,火車停住了。在我往傷者跟前走的時候,從火車上下來的三個人也往跟前走。我走到傷者跟前對他們說:“你們趕緊救人,人還活著,肚子在動。”火車上下來的人在距離傷者兩三米遠的地方看了一下,就說:“人不行了。”他們根本沒到傷者跟前,傷者衣服蓋著臉,他們也一直沒有拉開衣服查看傷勢。我說了好幾次先救人,但火車上下來的人說腦漿都出來了。其中有個年輕人,大約三十歲左右,說:“我們撞死個人就扣三十多元錢,一天少抽一盒煙,那有啥呢!”說話很霸道。
聽說記者是來了解去年9月23日道口事故的,梅坪鎮文昌上堯南隊的奧合崢老人第一句就說:“我當時聽到鐵路上的人說‘救啥呢救?火車撞人就救不活,大不了扣些錢少抽一包煙’,真想揍他一頓。”
奧合崢介紹,當天火車沒有鳴笛,卻突然聽到火車巨大的刹車聲。奧合崢跑到道口時,火車已經停了,車尾已過班道房。
“大約15分鍾左右時,車上下來的人,還有手裏拿著旗的人和一個穿鐵路製服的高個子,他們三人說要把人抬著挪個地方,但三人沒抬動,就喊再過來一個人,我就走過去,幫忙抬著右胳膊,當時胳膊還熱乎乎的,把人抬到小橋的平台上。”他說自己記得很清楚:“我在現場停了半個小時,始終沒有看到任何救治行動和醫生。”
據梅坪鎮文昌村安三羅介紹,事故是上午9時40分左右發生的,當時他正在上廁所。沒聽到火車的鳴笛聲,卻突然聽見火車急刹車的尖叫聲,就往門外跑,看見鐵道上撞傷一個人,跑到跟前一看,人仰麵躺著,肚子外露,隻穿紅褲頭,褲子在小腿上。當時人活著,還在呼吸,肚子在動著。但傷者在道口邊躺了大概有三十分鍾,從火車上下來的人就沒有提出救人,現場自始至終沒有看到任何救人的行動和醫生。
在記者的走訪調查中,目擊者除事發時間敘述上略有差異外,均證實:一、當天火車通過道口前沒有執行通過道口前鳴笛的規定:第一次距道口1000~500米未鳴笛,第二次距離道口100米未鳴笛。而當距離道口不到85米處急刹車時已經來不及了;二、當時被撞人人還在呼吸,肚子一直在動,血流不止。但該次列車的列車長張輝、司機李軍國、副司機鍾路剛等人及梅家坪車站人員沒有采取任何救助行為,在長達30分鍾之後卜文華終因流血過多,沒有及時救治而死亡。
但是,2006年4月20日,西安鐵路局安監室向記者出具的書麵意見卻是“一路上按規定鳴笛”,“事故發生後,57546次列車乘警、運轉車長、支線公司安全員和梅家坪車站助理值班員等人立即到達現場,檢查發現被火車撞倒的卜文華躺在線路旁,頭部已是血肉模糊,腦漿外流,用手摸鼻子和脈搏,發現已沒有呼吸和脈搏跳動,人已死亡。”按此解釋,隻有一種可能——當天現場目擊此事的附近村民突然集體變聾了?同時集體變瞎了?否則,眾多村民的所見所聞怎麽鐵路方就聞所未聞呢?還是有其中一方故意充耳不聞?
更令人感到震驚與心寒的是距離出事現場15米處就有門診、距現場不到30米處就是文昌村衛生所,可是直到人死,卜文華沒有得到任何包紮醫治,也沒有任何人撥打120急救。我們在遺憾部分人的看客心理的同時,火車乘務人員、鐵路工作人員是否也該捫心自問:人性和職業道德到哪兒去了?
鐵路方堅稱隻賠300元
據死者父親卜生銀介紹:事故發生後,當家屬趕到事故現場時,鐵路方就留著梅家坪車站主管安全的業務副站長汪大龍一個人。隨後,耀縣鐵路派出所的兩名警察趕到現場。當時汪大龍對家屬說:先處理後事,賠償的事以後慢慢說,好商量。並且表示,一定會讓家屬能夠接受。
卜生銀說:“我已經72歲了,但我是一名因傷致殘的軍人(軍醫),對黨和政府的事業及黨政部門領導很信任,根本想不到汪大龍會欺騙我。”後來發生的事讓卜生銀老人難以接受。
9月25日,死者家屬忍受著巨大的悲痛將卜文華的屍體火化。辦理完喪事後,卜生銀與女兒卜建梅找到梅家坪車站汪大龍處詢問處理意見,沒想到汪大龍的態度與23日承諾時截然相反。他拿出1979年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規定》告知家屬,處理辦法為:死亡者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給予150元喪葬費,給予一次性救濟費150元,共計300元。並說鐵路方無責任,受害方死亡責任完全在於自己,負全部責任。
卜生銀提出,鐵路方存在明顯過錯,沒鳴汽笛沒減速,而且道口兩旁視線受阻,道口旁沒有有效保護行人安全的防護措施,最起碼應該將喪葬費賠付了。
2005年10月10日上午九時多,梅家坪車站副站長汪大龍召集銅川鐵路派出所所長李明星、教導員田傑,死者家屬卜生銀、卜建梅等人,在汪大龍的辦公室開事故調解會,汪大龍重申火車路外傷亡事故就是賠300元,最多就是1000元。家屬難以接受,調解會不了了之。
卜建梅說:“由於汪大龍說話不算數,當天特意帶了錄音筆。”卜建梅的調解對話錄音中有一段特別引起記者注意——
家屬:為何火車站道口前不鳴號?
答:怕擾民,現在城區很多地方禁止鳴號。
問:那這裏不是城區,是農村,而且是無人看守的過道口,必須鳴號。
答:過道口,可鳴號,可不鳴號,這隻是操作問題。
家屬提出:為何有看守房卻無人看守,鐵道有大拐彎,而且有大土牆遮擋視線,這樣的特殊條件就應該有人看守,有護欄。
答:這不是我們的事情,我們沒有權利,也無能力和財力。
問:文件是79年的,現在是2005年了,過了26年還適用?
答:沒有新規定,路外傷亡一直在用1979年的文件。
2005年10月24日,卜建梅與父親卜生銀再次到銅川支線公司事故處理辦公室詢問如何處理。該公司保衛部部長兼辦公室主任馬占貴竟拿出一份禁止在鐵路上行走坐臥等內容的文件讓家屬看。卜建梅說:“我哥不是在鐵路上行走坐臥,是過道口出的事故。”馬占貴說:“根據
1979年的文件就這300元錢,還是看在你們家困難才給的困難補助,要不然連這300元也沒有。”
後來,卜建梅提出讓銅川支線公司出個書麵材料,說明態度和處理辦法,然後自己再找相關部門谘詢。馬占貴說:你們愛到哪裏找就去找,走到哪兒都是這300元錢,就是這話!
隨後,卜建梅又到耀縣鐵路派出所求見當時出警的兩名警察李明星所長、田傑教導員詢問情況,想查看記錄和現場照片.得到的答複是:無權查看。並告訴卜建梅:你想到哪裏告就到哪裏告去,你想從我們這裏拿材料告我們,那是不可能的。最後,卜建梅沒有拿到和看到任何書麵形式的現場勘察記錄、死亡原因的報告和事故處理的書麵說明。
“殺人道口” 令百姓膽寒
一份1979年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為什麽隻字未改竟能“暫行”至今?還要“暫行”多久?記者很難預料,但是記者發現:雖然我國有關鐵路路外傷亡的相關法律法規嚴重滯後,但並不是完全無法可依。
近年來國家為預防減少路外傷亡事故,規範鐵路安全生產,相繼出台頒布了不少新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文件。比如,《鐵路法》除第58條外,第47、71條就對道口標誌、防護措施、鐵路職工安全職責作了嚴格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法發〔1994〕25號司法解釋中就《鐵路法》第58條關於人身傷亡賠償責任範圍明確指出適用《民法通則》第119條;另外,1995年8月,《鐵路無人看守道口監護管理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就無人看守道口事故處理、火車司機行車安全有嚴格要求。
即使在上文多次提到的1979年國務院轉發的鐵道部、交通部、公安部《關於重新修訂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的請示報告的通知》中也明確規定:鐵路機車、軌道車乘務人員必須認真了望,鳴笛示警。鐵路無人看守道口,必須做到護樁、警告標誌齊備,清晰醒目。凡因上述防護設施不全,或鐵路職工失職造成行車路外傷亡事故,由鐵路部門負責,對責任者,嚴肅處理。而且特別強調:“無論在區間或站內發生路外傷亡事故,車站接到報告後,應及時通報鐵路公安派出所和有關鐵路業務部門,共同趕赴現場,組織搶救。”
按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鐵道部第20號令《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審批辦法》第四條: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道口之間距離大於2公裏(2000米),並且無繞行條件——但是記者看到事故道口以北550米處又是一無人看守道口,道口與道口之間大拐彎,視線嚴重受阻;
該條還規定:車輛或行人在距鋼軌外側不小於50米範圍內的道路上,線路允許速度120km/h以下時應能看到兩側各400米(雙線各500米)以外的列車——但記者站在道口以東20米處都看不到兩側不足100米的範圍;
該條規定要求:列車駕駛員在850米以外可以看見道口——但該道口北側(下坡路)有空置的看守房和土坡遮擋行人視線,站在道口鋼軌外側7米範圍內,看不到20米以外的列車;走到道口以北不足200米處就是大拐彎,而且有土丘擋住以南全部視線,火車司機沒長隔山眼,怎樣看到850米處的道口?
但就設置如此不符合要求的鐵路道口,西安鐵路局安監室竟稱:“道口的設置完全符合鐵路技術規定。”到底符合哪條技術規定,記者在《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審批辦法》中沒找到。采訪期間,當地群眾談到道口就心有餘悸,道口是他們每天必經之路。每當學生放學,家長們的心都懸著。他們反映:該道口已經發生多起人員傷亡事故,不知道還要發生多少事故、死多少人才能引起鐵路部門的重視?
2006年4月8日,記者在采訪期間,銅川市耀州區一位暫時不願透露姓名的律師發表自己對此案的看法:在此案中,列車長等人之所以能眼睜睜地看著傷者死亡而無動於衷,與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後有著直接關係。他說,假如有一套比較完善的經濟和法律製裁機製,這些人肯定不至於麵對生命如此麻木不仁。
這位律師表示,由此案引發的法律問題令人深思。他說,由於鐵路方存在嚴重過錯,應負主要責任。該律師計算的死者賠償標準是:卜文華年工資、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死者母親霍紹英的生活費、死者女兒卜寧哲生活費共合計23.07萬元。死者父親卜生銀老人表示,他現在主要是替死去的兒子討回一個公道。是否法院真能判決23萬元,自己不是十分在意。
卜生銀老人在記者即將離開時表示,自己現在已經家破人亡,他真不願再看到悲劇在此道口繼續重演。“總不能因為在鐵路職工眼裏一條人命就值一包煙而繼續有恃無恐地撞下去吧?”記者注意到老人說此話時已是涕淚俱下。卜建梅說:“老人今年已經72歲了,就盼著有生之年能討回一個公道的說法。”
截至記者發稿時,此案無任何進展。對事態發展,本刊將繼續密切關注。來源:民主與法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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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人:啊啊啊啊 電子郵箱: 評論日期:2007-2-7
讓鐵路負責的人go to hell
老百姓的生命與冰冷的火車相比,難道生命就這樣不值錢嗎?有關的人都在幹什麽,如果那些使他們自己的家人或者親人又當如何?請尊重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