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個成人應該明白,定義和評價某件事某種人,一定是有某種理由和目的的。比如說,定義某個人是三好學生,勞動模範,最佳選手,理由是學習好工作好成績好,目的是鼓勵他再接再厲,並讓大家向他學習。同時體現出<b>製度和標準</b>的一種公平合理性,鼓勵大家去公平競爭,激發大家的向上精神,使這種精神在社會各個領域得以體現。
也就是定義和評價某件事某種人,必須是在公平合理的製度和標準下,才有積極和真正的意義。在一個腐敗的製度和不合理的標準下,它的定義和評價隻能帶來“開後門”,“混”,“弄虛作假”等消極的作用。在這種製度和標準下的定義和評價,往往是顛倒是非,指鹿為馬,渙散人心的。
所以,在定義和評價某件事某種人之前,必須對其製度和標準的進行定義,也就是立法。但是,光有法也不能解決全部問題,這裏還有一個對法律如何解釋的問題。這一點往往比立法的本身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