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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布房產稅征收管理細則

(2011-02-01 13:52:45) 下一個
逾期繳納的稅款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公布房產稅征收管理細則,自2011年1月28日起執行。

  通知規定,年應納房產稅稅額的計算公式:年應納房產稅稅額(元)=新購住房應征稅的麵積(建築麵積)×新購住房單價(或核定的計稅價格)×70%×稅率

  納稅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憑有效身份證明原件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繳清當年度應納稅款。未按時足額繳納的,逾期繳納的稅款從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應稅住房發生權屬轉移的,原產權人應在辦理房地產登記之前繳清截至辦理權屬轉移登記當月應當繳納的房產稅。

  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房產稅征免認定手續,以及未繳、少繳、滯繳應納稅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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