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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先生最近很煩。5年前,他為避將來的遺產稅,以7歲兒子的名義買下了一套百萬元豪宅。如今,他跟妻子鬧離婚,兒子名下的房產卻難以分割。
翟先生40來歲,開有一家外貿公司。5年前,他和妻子在買了一套近200平方米的豪宅。為了日後免交過戶稅費,規避可能出現的遺產稅。當時,夫妻倆將這套房子登記在了7歲兒子的名下。
從去年下半年開始,夫妻倆感情出現問題,本月初,兩人開始鬧離婚。分割財產時,兩人遇到了麻煩:這套房子,究竟算誰的?翟先生看來,盡管登記的是兒子名字,但購房款是他們夫妻倆出的,這套房子,應該算作他們夫妻倆的共同財產,應該可以分割。而且,翟先生的公司目前正需要周轉資金。5年前買的這套房子,如今已經升值到了200多萬元,如果他能拿到其中的一半,就如雪中送炭。
不僅如此,翟先生還歎息說,因為名下有這筆巨額財產,兒子成了香饃饃,兩家人都在爭。老人們都在做他兒子的思想工作,希望今後跟著自己生活。可兒子才12歲,讓他來麵對這種情況,其實是一種傷害。
律師認為,房屋所有權在法律上以登記為準,盡管購房款是由夫妻倆支付的,但他們以孩子的名義購房,其實已將這套房子贈與了兒子。這套房子的所有權人就是孩子,不再是父母。《民法通則》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責任,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非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否則不得處理財產。也就是說,除非翟先生夫婦將出賣孩子房子獲得的款項用於孩子的讀書、留學、治病等事項,否則無權處理。
家長如果要處理孩子名下的房產,必須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其處理房產確實是為了孩子的利益。賣房所得款項也必須存在公證機關,每次支取都必須履行相關手續。
不僅如此,有的以未成年人名義購房的,是為了逃避可能出現的債務。在這些人看來,以孩子名義購買房屋,就是將錢安全地轉移到了孩子名下,一旦自己在生意場上有什麽風吹草動,即便是傾家蕩產,孩子名下的這部分資金總是安全的。其實這種理解也有問題。許多人把家庭共同財產往往理解為僅指夫妻共同財產,他們認為一旦出現生意風險,要以家庭財產承擔無限責任,最壞的結局,無非把夫妻倆的家當賠光了事,孩子名下的這部分財產能夠助他們渡過難關。其實,在這種情況下,孩子的這部分財產同樣逃脫不了承擔風險的命運,因為這些也屬於家庭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