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222)
2010 (195)
2011 (196)
2012 (154)
2013 (140)
2018 (1)
2021 (1)
2024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及戶籍管理等有關規定,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凡取得外國國籍的原中國公民,不應再持用中國護照,也不應保留中國常住戶口。中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在工作中如發現外籍華人仍保留中國常住戶口的,將要求其予以注銷。對持中國護照入境,又持外國護照出境 的人員,中國邊防檢查站有權阻止其出境,並告當事人到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相關出境手續後方可出境。
希望廣大外籍華人在華期間能嚴格遵守中國相關法律法規,配合做好相關出入境管理工作。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注銷戶口
(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發布,1994年7月13日國務院批準修訂,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發布。)
第二章 出境
第三條 居住國內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回答有關的詢問並履行下列手續:
(一) 交驗戶口簿或者其他戶籍證明;
(二) 填寫出境申請表;
(三) 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境的意見;
(四) 提交與出境事由相應的證明。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四項所稱的證明是指:
(一) 出境定居,須提交擬定居地親友同意去定居的證明或者前往國家的定居許可證明;
(二) 出境探親訪友,須提交親友邀請證明;
(三) 出境繼承財產,須提交有合法繼承權的證明;
(四) 出境留學,須提交接受學校入學許可證件和必需的經濟保證證明;
(五) 出境就業,須提交聘請、雇用單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證明;
(六) 出境旅遊,須提交旅行所需處匯費用證明。
第五條 市、縣公安局對出境申請應當在30天內,地處偏僻、交通不便的應當在60天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在規定時間沒有接到審批結果通知的,有權查詢,受理部門應當作出答複;申請人認為不批準出境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權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受理機關應當作出處理和答複。
第六條 居住國內的公民經批準出境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並附發出境登記卡。
第七條 居住國內的公民辦妥前往國家的簽證或者入境許可證件後,應當在出境前辦理戶口手續,出境定居的,須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注銷戶口。短期出境的,辦理臨時外出的戶口登記,返回後憑執照在原居住地恢複常住戶口。
第八條 中國公民回國後再出境,憑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證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