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將官員收入申報製度改為財產公示製度的建議
當前在我國社會一些主要領域,領導幹部的腐敗問題仍然相當嚴重,以權謀私,貪汙受賄已成為一種較為普遍的社會現象。據報道,5年來僅各級紀委立案查處的就達80多萬人,給予黨紀處分的高達50多萬人,而實際存在的腐敗行為要比已查出的數量大得多。腐敗的問題,已成為全國上下千夫所指、萬民所恨的社會毒瘤,嚴重地削弱了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和人民群眾對走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心。
遏止領導幹部以權謀私、聚斂財富,恢複人民對黨的信任和對社會的信心,是關乎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應引起全黨全民的充分重視。
為了遏製黨政官員的腐敗,黨和國家進行了一係列努力。早在1995年,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布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規定》,1997年出台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2001年又發布了《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產規定》,2006年又出台了《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雖然黨和國家在反腐敗方麵下了大的力氣,推出了一係列關於申報個人財產的法規,但是實際收效並不理想,某些領域甚至有頂風而上,愈反愈烈之勢,這種現象現應引起我們深思。
為什麽黨政官員收入和財產申報了12年而成效甚微,甚至出現邊申報邊貪汙,邊貪汙邊提拔的怪現象呢?關鍵在於申報製度的本身僅僅是組織監督或機關內部監督,而恰恰是最有力的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或稱輿論的監督在這個最需要監督的節骨眼上出現了缺位!在現行申報製度中,其申報內容是對公眾保密的,對其申報內容的審查監督僅僅是上級機關少數領導,而不是人民群眾的監督,即使上級機關領導真的鐵麵無私、火眼金睛,但他對情況的了解總是有限的,因此其監督就存在著嚴重的局限性,更何況其中不可避免的老上級老同事的人情關係呢?這就使申報製度陷入了人民群眾所說的“自己人監督自己人”的怪圈,幾近形同虛設,其成效事倍功半是必然的。要想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現狀,必須引入人民群眾的監督機製。
世界各國的經驗證明,世界上最有力、最徹底的監督是人民群眾的監督,而我國的憲法也賦予人民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監督權,要想保證群眾的監督權,首先必須保證人民的知情權,而知情就必須開放媒體,將領導幹部申報的財產公示於眾,才能保證群眾的監督。
我們黨是工人階級先鋒隊,黨的一貫方針的是相信群眾,依靠群眾,放手發動群眾。我黨一貫認為“群眾是真正的英雄”“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實際上個人財產隱蔽得再好,也逃不脫千千萬萬群眾無孔不入的眼光。如某官員有三處住房僅公示為兩處,他的第三處住房鄰居很容易對其揭發舉報,而官員懾於群眾的明察而不敢輕易以身試法、謊報瞞報。既然如此,把對領導幹部的私人財產監督權下放給廣大人民群眾應是一種最徹底的反腐措施,這就是領導幹部公示財產或公開申報財產。
官員財產的公開申報製度起源於230年前的瑞典王國,1883年英國製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官員公開申報財產的法律,並為世界上所有追求廉政的國家所效仿。目前已有包括我國香港、台灣、澳門在內的近百個國家與地區推行了此項製度。該製度利用媒體的公開作用,將官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一切財產、財務往來、收入與借貸情況,暴露於光天化日之下,接受全體公民的監督,難怪美國前總統尼克鬆抱怨說,即使換把椅子都要小心翼翼。世界各國經驗證明,公示官員財產對於建立陽光政府,防止貪汙受賄,遏製社會腐敗是一種最有效的機製,被公認為是“陽光法案”和“終極反腐”的手段。
值得指出的是有些國家在實施這項製度時,僅稱為“財產申報製度”,這是由於這些國家的社會能見度高,新聞媒體呈透明狀,申報的同時也就向媒體公開了。
從我黨和我國的性質來說,我們更應該毫無顧忌的實行財產公示。我們國家是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共產黨代表的是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我們的黨政官員都是人民的公仆和勤務員,行為光明磊落,麵對我們的服務對象——人民群眾,本身就是無產階級先鋒隊的我們還有什麽私產不可向人民公開?連那些代表資產階級利益、壓迫人民、剝削人民、限製人民權利的西方資本主義社會的官員都敢公示財產,我們受黨多年教育、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宗旨的公仆,還有什麽可以向自己的主人隱瞞的?
無論從世界各國反腐的經驗還是從我國我黨的性質講,我們都有必要將現行的“申報製度”發展為“公示製度”。這是人民的需要,社會的需要,也是保持共產黨先進性的需要。國情、黨情、社情,民怨、民心、黨心都要求我們痛下決心,盡快推出這項被世界各國證實為行之有效的終極反腐製度。
為此我們建議:
1.人大常委會盡快組織專門班子,研究製定“領導幹部財產公示法”,所有向上級組織申報的收入和財產,均應通過媒體和網絡,向社會公開或通過有效渠道使人民群眾得以查詢。
2.與此相配合,全國強製推行存款實名製和賬戶實名製,股票和股權實名製,商業保險實名製,不動產交易實名製。每個公民擁有唯一的、全國通行的個人賬戶。個人實名以外的一切有形和無形資產,國內資產和海外資產,均為非法資產,均應無條件的歸於全民所有。
3.在財產公開製度實施前半年應在全國設立退贓帳戶,在全國推行不記名、有編號、存檔案、可查證的退贓運動。對於退贓項目無論數額多少、來源如何,均受法律保護,赦免一切罪、錯,永不追究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並無條件地為退贓者保密。
4.由於我國尚未建立完善的遺產繼承製度和財產贈與製度,領導幹部公開申報資產應包括其直係親屬和所有家庭成員。
5.與國外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合作,建立陽光資產信息共同體,隨時審核官員及一切公民的海外資產。
6.對於領導幹部超出正常生活所需的資產,實施資產托管製度。官員在任職期間,不得參與資產的融動和經營。
7.加強反腐敗機構的建設,參照“聯合國反腐公約”規定,建議我國受理官員財產申報的機關應與政府機關相互獨立,實行逐級垂直領導,最高機關應直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領導。
8.修改“刑法”中對“巨額財產來曆不明罪”的處罰規定,加重對官員瞞報資產的處罰;立法重獎公民對官員隱瞞財產的舉報行為。
9.由於我國在官員收入透明化方麵積弊甚深,實行公示製度,必然觸及許多既得利者。為減輕“陽光法案”的實施阻力,建議采用先易後難、先上後下、循序漸進、分步實施的方法,如(1)先從省部級以上的官員做起;(2)先從人大任命的官員做起;(3)先從官員任前公示或參選前公示做起。在五到十年的時間內推廣到全體黨政官員。
隻要我們真正從最廣大的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舍棄本屬身外之物的既得利益,真心改革,痛下決心,經過五到十年的努力,一定能夠形成一個利及子孫、惠及百年的根本性的社會製度。這是時代的要求,人民的期盼和曆史的使命。公布我一個,取信千萬人,作為人民公仆的黨政官員何樂而不為之。
全國人大代表王全傑(代表證號1216)2008-2-18
謝謝你的來訪!謝謝你喜歡我的博客名!祝你開心,快樂!
我發現博主的名起的好,特大氣,也蠻牛,喜歡。
要錢就不要權力,要權力還要貪錢,其國必革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