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是法治還是人治 (ZT)
(2008-08-02 07: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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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法治還是人治
今天前我介紹了與兩個大公司之間的官司,本來是黑白分明的案情,盡管對方耍各種花樣,那隻是說明美國商業界、高科技界的爾虞我詐、你偷我搶。為了利益而不顧道義、信譽,是人類曆史上司空見慣的事.
無論對方如何算計,我們在案中把事實確立起來了,對方的過錯甚至遠遠超過原先所預料的。比如說他們在起訴之後繼續侵權,而他們提供資料最後發現還是存在虛假,等等。我的主打律師的水平經驗應該說比對方強---他斯坦福大學法學院畢業,極為聰明、反應敏捷、也極為認真,據他說從未輸過,而我的案子這麽明顯,曾給多個律師樓研究過,都認為是抓死貓。但最後,我居然全敗。為什麽?這就是美國人治的結果—法官為所欲為,法律如同一張廢紙。這是美國的製度決定的。
首先,無論法官如何判案,無論判決如何惡毒(英文MALICIOUS)、錯誤、製造多大的社會危害,如何違背法律、道德,他們都有絕對的司法豁免權。這個豁免權在美國憲法裏並沒有規定,是法庭自己賦予自己的,目的據說是為了保證法官能夠無所畏懼地獨立辦案。第二,在美國的法庭上,一個案子的審理由一個法官負責,因此這一個人就掌握了整個案子生殺予奪的權利。第三,法官之間又是一種互相維護的關係,所謂官官相護。第四,美國三權分立,行政與立法根本管不了司法。
所以,美國的法庭是絕對的人治。因為,法官是人,而這個人、而且隻有這個人決定一個法律問題的結局。也就是說,你能否得到公正,完全取決於一個個人的品格和取向-----任何人都是有感情、有各種取向的。就像賀梅案,它的主審法官據說是當地有名的好法官,清正廉明,有口皆碑。但輪到那個賀家的案子,他就開始歪曲事實、忽略證據、違背法律,我們說那是階級民族情緒所致。
我曾經跟一個律師討論為什麽法官會拋開法律行事。他說,要知道打官司也是一種政治活動(POLITICAL ACTIVITY),是政治生活的一部分,涉及到各種利益,也是利益的重新分配。這個說法讓我茅塞頓開。因此,所謂美國的社會正義與法製都是政治生態係統的一個環節,也是為政治服務的。
最初的時候,我的官司取得了一次重要勝利,當時法官顯然不知道原告、被告之間力量是如此懸殊,基本上是公平的,所以對方稍微不當的行為(在文件中想玩文字遊戲)還主動批評。到後來,對方明顯的說假話都視而不見。對方反正有的是資源,不斷製造事端,遞交很多文件,動輒幾百頁。有次法官說:我們有時議論這個案子,不知道誰應該贏。
跟S公司這個案子,我們發現他們還在繼續侵權後,提出修改起訴,增加內容。按正常情況,他們以前向法庭表示已經停用,結果沒有,明顯是欺騙,法庭一般會震怒。可是我們的申請遞交上去,卻被法官斷然拒絕了,反說你怎麽早不提。實際上我們是剛剛拿到對方交出的證據,發現繼續侵權後,在幾天之內就提出來了。所有的案例都顯示,應該允許增加起訴內容,而且我們希望增加的內容根本不需要更多的取證。回頭看,法官已經明顯歪了,但那時我還繼續相信法庭會公正—畢竟這是美國聯邦法庭,它的判例就是美國的法律啊。
然後S公司發了三個總結評判(SUMMARY JUDGMENT)的動議。所謂總結評判就是說案子事實沒有爭議,不需要審了,一方直接獲勝。根據法律,在有任何事實爭議的時候,是不可能總結評判的。對方提出的動議裏,忽略很多對他們不利的事實,然後捕風捉影,說應該撤訴。我們在反對意見中,把對方的那些證詞、證據全都一條條列出來,寫得清清楚楚。跟我一直有聯係的一個600美元一小時的專業知識產權律師看了之後,說這不把他們釘在板子上了嗎?
輪到總結評判聽證那天,我的律師拉著一輛小車帶著幾大箱文件去了。他西裝革履、兩鬢略帶斑白、說起話來鏗鏘有力、條理分明,一看就是一副很有正氣的樣子。他說到每處,不時從文件箱裏拿出一份文件,說明在資料的那一頁。我坐在法庭最後一排觀察。法官明顯地態度偏向一邊。對對方笑嘻嘻的,一轉到我方,立刻就變臉了。首先他說我方的文件格式有什麽問題,說不知道你們是怎麽回事,然後說法庭沒有責任到那麽多資料裏去翻證據(其實我們每一個引用證據的地方都說了在附件裏的哪一頁)。我方律師據理力爭,特別叫法官看這個那個證據,還說明在哪一頁。但法官對對方態度明顯友善,而對我方態度生硬。我的律師盡量保持了他的冷靜,但在法官那種帶有敵意、逼問式的口氣下,聲音也難免出現顫抖。
出了法庭,站在舊金山的大街上,寒風吹拂,律師說他盡力了,藍眼睛似乎帶著閃著無奈。我一向很樂觀,說你表現得很好,這個法官很聰明,他要判對方贏必須推翻現有法律,這麽多事實在我們這一邊,我看不出法官如何合法地判對方取勝,把我們的案子全部撤銷。就連對方也都以為在侵犯版權方麵,他們沒有希望。聽證後進行了一次調解會議,我的兩個律師與調解人長談了很久出來,告訴我,說我的官司完了,那個法官跟誰關係特好,如何如何。他們得到暗示,結果已經內定。我當時表示不可置信,我說說這種話本身可是違法的啊。法官有這麽蠢嗎?就算他要這樣做,也不應該告訴別人。否則他是有麻煩的。事實這麽明顯、法律這麽明顯,對方怎麽可能不戰而勝。
過了好多天,法庭突然來了一道命令,判決對方全勝,我方的起訴撤銷。但看命令簽署日期,是在調解會議之後三天。這個判決下來之後,我是準備上訴的。我們先寫了一個動議,要法官重新考慮,把他的法律錯誤和忽略的事實羅列出來。這時,對手開始給我們施加壓力了,他們花了幾百萬律師費,我們想上訴先得出他們的律師費。結果是,我們在這種威迫下隻好簽了城下之盟。
後來,因為案子涉及我自己個人所有的知識產權,我個人開始參與官司,自己代表自己,而對方是極力阻止我的參與。對方提出要修改法庭的一個保護令,繼續占用我的軟件源代碼,用於其他案子,我表示反對。因為按法庭的保護令,案子結束後60天內,必須把資料交還對方。所以,我寫了一個動議,作為第三者,要求執行原保護令內容。我的動議被安排在一係列聽證的同一天。
那天我去了法庭,法官一開始就說:“嶽先生,其實是--嶽博士--沒有權利遞交文件。”說道嶽博士時口氣中明顯的不屑。然後他又說了一通。最後,從台上冷冷地看著我,厲聲說:“你是米斯特嶽”。我說是。他又說,你聽清楚了,不準你遞交文件,你沒資格。我問到:“法庭的法律依據是什麽?”他一聽,那表情簡直就像看到了外星人,八成在想這個中國人居然還敢反問我這個聯邦大法官。他說道:“那就是法律依據,那就是我說的。”我是根據聯邦民事程序24(a)要求參與,而對方是根據民事程序24(b)。
按理說,我是有權參與,因為涉及我個人的利益,而對方必須提出申請理由。這些其實在我的文件裏寫得明明白白(但法官顯然根本不看)。於是我說到:“根據民事程序—”。法官一聽火了,打斷我說:“你再不安靜我叫人把你拖出去。”(“I am going to have you taken out if you don’t be quiet”)(有關聽證的記錄在www.american-justice.org有)。很多年前有一次,我在中國一個火車站下車,在人群擁擠中,一個街頭混子企圖搶我的行李,說:“你可別喊,否則叫你白刀子進、紅刀子出。”我當時非常憤怒,大聲訓斥了那個混混,引得一幫人矚目,那個混混也心虛,迅速跑了。
如果我在美國法庭上繼續說話,就是藐視法庭的刑事犯罪,美國聯邦法官完全可以把我關入監獄。有一個叫Elena Sassower的美國人,她到美國國會提意見,但日程上沒有安排她,她等所有的人都說完之後,提出希望發言。結果,被以擾亂國會判了刑。
這次聽證之後,我迅速購買了聽證的記錄,然後向聯邦第九巡回法庭提出動議,要求撤換這個法官--偏見太明顯了,將導致非正義的結果。第九巡回法庭簡單地駁回動議,就一句話,動議駁回—看某某案例。我於是又寫了一個動議,說我原動議裏明明引用了這個某某案例,並且對照這個某某案例一條條進行了分析,希望第九巡回法庭給一個有分析的決定。第九巡回法庭又立刻下了一道一句話的命令,說此案已結,不得再遞交任何文件。
本來我想算了,因為還有一個案子在打,是跟STORAGETEK。那個案子在另一個法官手裏,這個不準我說話的法官要離開聯邦法庭,去加州法庭當上訴法官了。結果他臨走之前,硬把那個案子接過去,然後迅速判我全敗。而對方的律師在法庭已經判我敗之後,居然產生出幾十萬的律師費。向法庭提出要我支付律師費,他們索要律師費的那個本身動議就花了10幾萬。但他們卻沒有遵守一條規矩---按規定,他們在要律師費前,必須先跟我會談,盡量排除爭議。我於是給他們發了一個電子郵件,說你們沒有遵守程序。對方沒反應。後來在一次電話會議中,我又提出這個問題,對方律師說他們不知道我說的是什麽條款,我說你去查查54-6條。對方律師聽了之後,惱羞成怒,在電話裏惡狠狠地說:“嶽先生,你聽著,我們會把花的每一分錢都從你那要回來,對你個人經濟穩定造成嚴重後果。”
那天去就律師費問題聽證,我提出了這個問題,說對方沒遵守一條強製性規定,其動議不合格,必須去掉。法官開始給對方找理由了:“也許他們跟你會談了也是徒勞”。我無語,在我的書麵文件裏,我已經把道理說得再清楚不過了。54-6條款是美國的法律(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用的詞是必須(MUST)。如果這樣的強製性條款可以不遵守,那法律比衛生紙還沒有價值。
我再次感謝那些簽名支持我的人們,並且希望大家到http://www.petitiononline.com/ProSeRit/petition.html簽名支持。簽名的目的是要表達一個信息:互聯網時代,正義呼聲無所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