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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在新疆“種族滅絕”?
繼加拿大國會之後,荷蘭國會也跟著通過動議認定中國對新疆的維吾爾人實施“種族滅絕”,成為歐洲第一個提出相關動議的國家。
在美加稱新疆維族遭遇“種族滅絕”後,英國也麵臨是否跟進的壓力。荷蘭國會2月25日)通過一項不具約束力的動議,稱中國在新疆處置維吾爾穆斯林的方式符合“種族滅絕”。動議寫道: “在中國,一場針對維吾爾少數民族的種族滅絕正在發生”。動議內文提到,中國政府的措施包括“意圖防止生育的措施”以及“設有處罰用的營區”都屬於聯合國大會第260號決議,也就是“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然而,荷蘭國會在動議中沒有直接點明中國政府為“種族滅絕”負責。中國始終否認任何違反人權的行為,聲稱在新疆的再教育營提供維吾爾人職業訓練,而且是打擊極端主義的必要存在。
種族滅絕(genocide)或群體滅絕,是指人為的、係統性地、有計劃地對一個或一些種族、民族、宗教或國民團體進行全體性或局部性的屠殺。但法律學者對於種族滅絕中局部性的程度,仍存在爭議。該詞最早由波蘭籍猶太法律學者拉斐爾·萊姆金在1944年提出。其中“genos”來源於希臘語“génos”,意思為部落或家庭;後綴“-cide”來源於拉丁語“cidium”或法語“cide”,意思為殺害。
1948年12月9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60A號決議《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簡稱CPPCG條約。該條約於1951年1月12日生效,其中第二條對種族滅絕行為定義如下:
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國族、族群、種族或宗教團體,犯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殺害該團體的成員。
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強製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成員生育。
強迫轉移該團體之兒童至另一團體。
近代被國際組織定性為種族滅絕的事件:
1 猶太人大屠殺
2 希臘種族滅絕
3 亞美尼亞種族大屠殺
4 亞述人種族大屠殺
5 盧旺達種族滅絕
6 斯雷布雷尼察屠殺
7 印地安大屠殺
8 日軍在中國的大屠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