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515)
2009 (91)
2011 (89)
2015 (78)
2017 (115)
2018 (134)
2019 (117)
2020 (196)
2021 (159)
2022 (98)
2023 (111)
南方周末:2011年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
作者:南方周末編輯部
來源: 南方周末
編者按:像過去幾年一樣,我們以2011年十大影響性訴訟的評選結果,作為向2011年的告別。這是一份過去一年的特殊總結,是中國公民理性維權的 日曆。影響製度變革的個案,以堅忍的力量,推動中國走向法治。從2011年12月開始,我們從100個候選、60個候選中遴選出30個候選案例,又經過網 友投票和眾多法學專家的評議,最終評出2011年十大影響性訴訟。
●主辦:中國法學會案例研究專業委員會、南方周末報社、騰訊網
●協辦:清華大學法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中國影響性訴訟工作團隊
●組長:吳革
●副組長:董彥斌博士
●成員:張維博士、劉哲瑋博士、李緯華博士、馮永強、蘇永通、周華蕾、傅劍鋒、張翔博士
●研究助理:司嚴嚴、孫宇菲
鳴謝(以姓氏拚音為序):車浩博士、戴偉先生、耿利航教授、龔刃韌教授、何兵教授、賀海仁教授、賀衛方教授、胡健博士、黃海龍先生、季衛東教 授、薑朋博士、李軒教授、林維教授、劉桂明先生、劉仁文教授、沈海平博士、孫國瑞教授、王振民教授、汪慶華博士、謝鴻飛教授、徐家力教授、徐昕教授、易延 友博士、袁雪石博士、湛中樂教授、張守文教授、周道鸞教授
1 北海律師維權案
【案情】楊在新等4名律師為2009年發生在廣西北海市一樁命案的4名被告人辯護,質疑檢察機關對被告人的指控,反被控作偽證,“全軍覆沒”。 來自各地的律師組成“北海律師團”提供法律援助,遭到有組織圍攻,全國律協發表聲明,強烈要求當地司法機關維護律師合法執業權利。此案還未審理終結。
【影響性】行業自救
律師自發的行業自救行動使北海一時熱鬧非凡,“律師團”的集體行動又出現在常熟、成都、貴陽等地。莎士比亞借他人之口說“殺光所有的律師”,想 必這正是律師的可愛之處,以為他人維權為職業,卻陷自己於危險境地。從北海案件之後,律師涉嫌刑法第306條罪名的案件要異地審理了,想必人們還需要律 師。
2 金山公司訴周鴻t微博名譽侵權案
【案情】360公司負責人周鴻t連發數十條直指金山的微博,金山隨後將周鴻t告上法庭,認為被告“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和商業信譽”,請求法 院判令周鴻t撤回相關微博文章。一審判決支持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要求周刪除20條微博,並公開致歉,賠償8萬元,但法官也指出,網絡上的言論有一定的 “豁免權”;二審判決確認周鴻t隻需刪除其中兩條微博,其他博文內容“尚未達到構成侵犯名譽權的程度”,賠償5萬元。判決書中指出:“個人微博作為一個自 由發表言論的空間……為實現我國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提供了一個平台。”同時,“涉及批評的內容,還往往起到了輿論監督的積極作用”。二審法官稱,這個案 子的判決,“旨在樹立規則,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
【影響性】言論自由從憲法進入民事判決書
“言論自由”四字重如千斤。在一個名譽侵權案件中,盡管判決結果不同,但北京兩級法院法官如此珍愛言論自由,並將本案從民法層麵提升到憲法層 麵,令人欣慰。當微博成為全世界、全中國最新鮮的言論媒介之後,保護微博,就是在保護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就是在拓展公民自由的空間。
3 藥家鑫父狀告張顯名譽侵權案
【案情】西安音樂學院大三學生藥家鑫開車撞傷人後又連刺數刀致對方死亡,受害者代理人張顯一直在微博上向公眾報告藥案的進展和他掌握的各種信 息,網絡彌漫著喊殺聲。藥家鑫被執行死刑後,人們發現他並不是什麽“富二代”“軍二代”,曾經洶湧的“倒藥”輿情發生逆轉,藥的家人也一改過去失聲的做 法。藥父藥慶衛將張顯訴至西安市雁塔區法院提起訴訟,狀告其名譽侵權。
【影響力】法庭內外,言論有界
曾經作為圍觀者,甚至抱著期待的心態等待藥家鑫死刑判決的人們發現,這個結果帶來的更多的是失落和反思。藥家鑫被認為是為言論所殺。張顯也被認 為盡管在藥案前期有正義初衷,但被情緒所綁架,逐步演變成一種失控的正義。藥家鑫父親的名譽權起訴,既是維權,也促發廣大公眾進一步反省自我。
4 “黑監獄”非法羈押並故意傷害外地上訪人員案
【案情】2011年8月11日,北京警方出動數十名警力,端掉位於昌平七裏渠的一處“黑監獄”,解救了一批被非法羈押的外地上訪人員。據查,這 個“黑監獄”由保安公司辭職員工牽頭成立,專門幫助地方政府攔截上訪人員獲利,一位上訪者曾被毆打致死,此案已經進入刑事追訴程序。
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長張兵公開通報此案,要求嚴禁保安服務公司參與“截訪”、非法限製他人人身自由。在“安元鼎事件”2010年被曝光之後,北京對保安業進行了清理整治。
【影響性】法治國家,不容私刑
所謂“黑監獄”,首先“黑”在它不是正式意義上的監獄。這裏無製度,無約束,無視人的基本尊嚴;其次“黑”在它的隱蔽性和神秘性。假使看到一個大院,大門緊鎖,我們無從判斷那是不是就是一家黑監獄。是誰,在無視公民監督權和申訴權的同時,還敢於製造黑監獄?
5 “李莊案”第二季:漏罪案
【案情】被治以偽證罪的刑辯律師李莊即將刑滿出獄之時,重慶檢方又指控其在2008年上海某案件的刑事辯護過程中,具有為幫助他人開脫罪責,引 誘、教唆證人改變證言的行為,構成妨害作證罪。首次開庭後,李莊居然拿出了一份2005年的錄音,重慶檢方撤回公訴。2011年6月11日,李莊出獄。
【影響性】刑辯率創新低,律師執業權待保障
續集居然更精彩。重慶司法機關對已經身陷囹圄的前律師李莊發生在上海的“漏罪”追究,爭議的不僅是管轄權,更寄托人們對若幹限製律師條款與司法 行為的不滿。檢方在證據出現矛盾時主動撤訴,尊重法律,這是一個進步。此案之後,2011年刑事訴訟法的修訂中,關於律師執業權的保障成為核心議 題,2012年有望上全國“兩會”的這部法律案,仍需要繼續積極推動。
6 北京最大倒賣公民信息案
【案情】多達23人涉案,其中黃偉帆等7人是自國內三大電信運營商——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的工作人員,被判處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14名買賣者被判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影響性】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相關機構須擔責
非法提供、獲取、銷售通訊信息、考生信息、患者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目前已形成“新興產業鏈”。本案的數名案犯來自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 信,必須追問——這些利潤豐厚的大型壟斷性國企,有多少預算、有多少誠意用來保衛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安全?進而我們更希望看到清晰的方案——如何約束掌握海 量公民信息的機構(譬如銀行、保險公司、電信公司和大型門戶網站),如何督促他們保衛公民信息,如何向他們追究賠償責任?
7 拖欠農民工工資入罪案
【案情】廣東省惠州市一個工程項目的負責人楊某在拖欠25位工人總計10萬餘元工資後潛逃,被警方抓獲歸案後,法院依據刑法修正案(八),以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兩萬元,成為廣東首例“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刑事案件,也極有可能是全國的第一例。
【影響力】“入刑”就是好?謹防“猛藥”副作用
農民工屢被侵權,程度依然很深。農民工維權能力差,通過司法的維權成本高,“入刑”的實踐效果並不樂觀,勞動監察和調解部門的職責仍應強調。此 外,還需思考:民事問題刑事化的做法,是否合理?是我們已經窮盡了民事和社會手段,還沒解決問題,還是我們並未試驗可能的有效手段?譬如讓農民工組成維權 組織。
8 李昌奎故意殺人案
【案情】雲南農民李昌奎奸殺同村少女並殺害受害人3歲弟弟,一審被判死刑,雲南省高院又以李昌奎有“自首”情節,改判其死緩,引發社會熱烈議 論:藥家鑫死了,李昌奎憑啥活著?受害者家屬強烈申訴,雲南省高院再審,認為原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 當,再次改判死刑。李昌奎終被依法執行死刑。
【影響力】死刑改革,不能停步
雲南省高院呼籲社會“更理智一些”,“絕不能以一種公眾狂歡式的方法來判處一個人死刑”,“標杆”沒樹成,反陷入輿論漩渦中;在沒有新的事實和 證據之下強行再改判,又引發損害司法公信力的質疑。作為製定法國家,在法律尚未廢除死刑情況下,創造“標杆性”案件固然不合適,但如何以審判推動死刑改 革,又亟需更高的製度設計。有學者研究表明,李昌奎案之後的死刑判決明顯增多,顯然,法院不願意將自己陷於如雲南高院般成為眾矢之的的境地,遂在死刑判決 上對“少殺慎殺”的原則有所偏離。
9 康菲中國漏油案
【案情】由於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的作業失誤,其在渤海的鑽井平台溢油事故,不僅給中國的海洋生態造成了極大的危害,也給相關海域的漁民、養殖 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依法享有訴權的國家海洋局遲遲未針對康菲公司的環境汙染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急切尋求司法救濟的漁民、養殖戶的起訴卻遲遲得不到法 院受理。直到2011年12月30日,經過漫長的內部協調和博弈,天津海事法院受理29名養殖戶的賠償請求。
【影響性】環境保護的司法困局
此案折射出環境保護中的司法“兩難”:一方麵,環境汙染極易造成大規模侵權,原告方人數眾多利益卻又不盡一致,處理不當即會增加維穩壓力;另一 方麵,汙染方往往是招商引資的對象,是經濟發展的保障,如何協調二者關係,頗費思量。麵對困局,人民法院既無足夠的司法權威獨立解決糾紛,也無足夠的技術 手段化解案件,似乎隻能堅守拖字訣,等待上級指示。在此背景下,集團訴訟、公益訴訟等方式是否能引入以破解困局,康菲案能否形成示範訴訟,令人期待。
10 肇事司機涉嫌過失致“小悅悅”死亡案
【案情】根據媒體報道,2011年10月13日,2歲女童王悅(小悅悅)在佛山被兩車碾壓後,18名路人路過但未出手施救,小悅悅最終因醫治無 效離開人世。肇事司機被佛山檢方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批捕,但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卻是18名路人:見死不救的他們是否也對小悅悅之死存在“過失”?
【影響性】法律能對道德做點什麽?
媒體報道之後,人們既從道德上譴責18位路人,痛感社會的冷漠化,也琢磨能否立法懲罰冷漠行為。這裏需界定,救人到底是不是高尚的行為?如果路 人救人了,公眾說這個人是高尚的;如果路人未救人,公眾說這個人是失德的。為什麽在高尚和失德之間沒有中間地帶?假使救人是高尚的行為,那麽人不高尚,並 不違法。我們真正缺乏的,是對高尚舉動的真正的肯定、嘉獎和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