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吳李邱堅決不承認反革命
林豆豆得知公審“兩案”,立即和張清林給黃火青寫了一封長信,其中說:我們感到震驚和遺憾的是您把林彪冤案仍說成所謂“反革命集團案”,不僅把林彪冤案與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相提並論,而且把林彪列為反革命集團一案之首。這不是違反了事實和混淆了是非嗎?!把禍案與冤案、罪犯與被害混為一談,把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同明明因抵製和反對他們而遭受誣陷迫害的黃吳李邱混為一談,這不是黑白不分嗎?!1972年7月,中央專案組選印的《林彪反黨集團反革命政變的罪證》沒有一個“罪證”是能證明林彪、葉群和黃吳李邱“發動反革命政變”、“謀害毛主席”、“另立中央”、“叛國投敵”的。根據我們掌握的大量事實,客觀事實上根本不存在所謂林彪“反革命集團案”的問題。林彪、葉群和黃吳李邱沒有進行謀害毛主席,策動反革命叛亂的任何活動。
黃永勝說:“共產黨監獄是關反革命的,不是關浴血奮戰的軍隊高級幹部的。”“在北京(當總長的)三年半,確確實實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前幾天你們說我把賀老總逼死了,現在又整我迫害葉帥。林彪死了,我就應該千刀萬剮了?好吧,人為刀俎,我為魚肉。我現在是一個犯人,你們可以把我絞死、判刑。你們願意怎麽辦,就怎麽辦吧!”“報紙上說我是林彪反革命集團的主要成員。我是一個兵,一條槍也沒調動過;說我搞反革命陰謀,我沒寫過反革命標語,也沒有在任何文件裏說過社會主義不好。林彪外逃我不能負責,他也不會聽我的;搞反革命得有反革命痕跡吧?謀害毛主席得有行動吧?我沒調火焰噴射器,沒派飛機,也沒有在北京帶著隊伍,把公安局占領了,把電台占領了。……
李作鵬說:“我是‘反革命’?殺頭也不承認!如果有充分的事實根據,罪名真能成立,不但坐牢,就是長了十個腦袋也是不夠殺的。可是有什麽證據證明我‘反黨’?有什麽證據證明我是‘反革命’?有什麽證據證明我進行了‘反革命陰謀活動’?難道林彪叛逃了,我們就應該坐牢嗎?我想不通!”
吳法憲說:“我15歲參加革命,60多年來,我從來都沒有想到過要反對黨,更不要說反對我為之奮鬥一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了。沒有任何證據,憑什麽說我以‘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為目的,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完全是強加於人的不實之辭!60多年來,沒有任何人、任何證據、任何言行能夠說明我有推翻‘人民民主專政’的動機和目的。”
邱會作說:“我14歲參加革命,幾十年來一心一意為革命,身上連一個反革命的‘細胞’也沒有,哪裏會是反革命?!路線問題應該在黨內解決,而不能用專政的辦法。……關到秦城性質就變了。後來又搞公審,事情就越搞越糟。”“文化大革命是反革命嗎?對我的審查,除江青一夥在位時期的專案組和林彪案預審組逼問我,中紀委審查組並未向我提出什麽反革命問題。因此,我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是怎麽一回事,並不清楚。”“搞到這般地步,我心裏就越來越明白了。說我的罪行就是三條:一、說我們和林彪搞政變。這種話,在‘四人幫’擅權時,扣個政治帽子也可以,但毛主席活著時,他老人家並沒有下定論(他心裏明白,哪裏有什麽政變),這個問題更沒有和我們見麵。從1973年起,我們就被掛起來了。但政變問題,現在作為法律問題提出來,就不簡單了,結果唯一的證據就是吳法憲的假話。在公審前,官方自己也否定了。不過大帽子並沒有拿下來。……說我們跟著林彪反對毛主席,反對文化大革命;他們為了打擊毛主席,徹底否定文化大革命,又說我們跟著毛主席幹文化大革命。如果說毛主席晚年有什麽錯誤的話,他最大的錯誤就是看錯了鄧小平。鄧小平不是‘永不翻案’,而是在他得勢後,就掘了毛主席和共產黨的‘祖墳’”。
11月10日上午,邱會作接到起訴書副本,他特別反感,認為寫起訴書的人不是實事求是的。他對林彪案預審組說:“第一,我認為林彪反革命集團是不存在的。因為任何一個政治集團,總會有綱領,有活動和罪行。對這個問題你們能指出事實嗎?第二,林彪反革命集團成立於何時?第三,我成為林彪反革命集團成員的根據是什麽?我的罪行又是什麽?我在林彪直接領導下工作,時間很長,哪些是工作關係,哪些是反革命關係?”預審組說:“你是林彪親信,當然是反革命集團的主要成員。”邱會作說:“我知道你們所謂親信的概念了。九大以後,周總理同我談過一次。我說我參加政治局是黃牛當馬騎,總理說這是曆史的必然。我現在也隻能用總理的話來回答你們。”“你是政治局委員就決定了你的問題的性質!這點你總不能否認吧!”“現在我又多明白了一點你們的邏輯了。政治局委員等於反革命,這就是你們決定問題的根據。”“過去是林彪‘城門’失火,現在是毛主席‘城門’失火,我們都不可避免遭殃。扣在我的頭上的反革命‘帽子’,則沒有反革命事實。起訴書指控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罪行。他們有也好,沒有也好,都與我毫無關係。因為關了十年,事出有因是‘九一三’事件,審來審去我沒有‘兩謀’問題,剩下就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我在台上工作的問題了。可是,你們拿一頂‘推翻無產階級專政’公用的大帽子,也扣到我的頭上來了,這也就是問題的關鍵。如果它能扣到我的頭上,那也可以扣到當時領導文化大革命的許多人頭上,這樣就不是什麽十個主犯了! 這裏有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起訴書實質上是對文化大革命的起訴,是用法律手段判處文化大革命‘死刑’,這就是起訴書的核心問題。但是你們對發動和領導文化大革命的直接責任人,卻避而不談,還大講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這就是對法律的不恭了。”“現在世道不同了,一切都變了!毛主席、周總理要是健在,根本不可能發生公審的事。……說也奇怪,在文化大革命中,因為我在台上工作就是推翻無產階級專政?我真的很痛心。出毛主席的氣,方法多得很,怎麽非要這麽搞呢?”“我們好端端的共產黨,現在為什麽搞成這個樣子了?共產黨的法庭審判自己人,難道這就是我們國家的‘民主法治’嗎?這就是對文化大革命的‘總結’嗎?這就是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嗎?什麽都不是。這是當權者開創的用法律手段解決黨內問題、鎮壓共產黨老幹部的先例。審判我一個人是小事,但在我後麵不知有多少人要遭到殘酷鎮壓了。”“起訴書定我為‘林、江反革命集團’主犯之一,這是奇怪得不可思議的問題。一個人成為反革命,一定會有反革命綱領,反革命活動和反革命事實。為什麽起訴書不寫出來?既然我是‘主犯’,我在反革命集團中是什麽位置?給我的任務是什麽?對這些任務我幹了哪些?……你們把我定為反革命主犯的唯一根據就是因為我是第九屆政治局委員,但你們又不敢寫出來,這就是起訴書的虛偽。你們能說不是嗎?!對我的判決是大錯特錯的,是空前的大冤案。因為用‘公審’這樣的辦法來解決黨內路線問題,來徹底否定文化大革命,批評毛主席晚年所犯的錯誤,從根本上就錯了。在我的判決書上除了前麵的大帽子外,對我的‘罪行’滿打滿算不到300字,而且一條反革命的事實也沒有,一條觸犯刑律的事實也沒有。總起來說,我不是反革命,更不是什麽主犯。從此我對公審一點信心也沒有了,他們完全是在做戲,我不能陪著他們演戲。”
確實,特別法庭在開庭前組織過三次預演,還各有一次正式彩排,連被告都有“演員”逼真扮演。在指定的時間內,應該出庭的人員,以及法警等全部到場。特別法庭還要求律師必須配合,每一步重大舉措,都要事先與法庭商量。辯護詞也事先給法庭打過招呼。
李作鵬態度強硬,堅決不承認強加在他頭上的罪名。他因心髒病住在複興醫院,拿著一本《安娜·卡列尼娜》,不停地寫,這讓伍修權坐不住了。伍修權說:“我特別了解這個李作鵬,那是個臭狗屎。我不能不擔心他啊,他不管三七二十一地在法庭上給你胡謅一陣子,這玩意我不好說啊,他到底會講些什麽東西呢?”伍修權認為李作鵬對律師放心,讓張思之去摸摸底,看看他究竟寫的是什麽東西。張思之認為這對被告是一種傷害,但又要“顧全大局”,還是和蘇惠漁去了。結果碰了個大釘子,李作鵬表示“縫在棉襖裏了,誰也拿不走。”
特別法庭被迫的特別布置
特別法庭主會場設在公安部禮堂,按照國際慣例,法官坐在法台上,檢察官和律師坐在法台下的兩邊。黃火青不幹了,他堅持檢察院和法院平起平坐,你代表國家我也代表國家,為什麽你坐中間,我坐旁邊?我們怎麽和律師是這麽一個關係?最高人民檢察院1968年12月撤銷。1978年2月,五屆人大召開前一天,從未幹過檢察工作的黃火青被任命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他不管法庭布置代表法庭威嚴與法律公平,為此爭論很久。彭真拿這位井岡山時期的老資格沒有辦法,隻好重新布置“特別”法台,把檢察官們請到台上。
1980年12月25日和31日,江華怕有連鎖反應,兩次強調:“我不同意按特別法庭的樣子設置一般法庭。特別法庭是人大常委會決定設立的,審判員多,檢察員也多,都是常委會決定任命的,跟訴訟法的規定不一樣。各地審判案件要按訴訟法規定精神和司法部過去規定布置法庭,不能照搬特別法庭的樣子。特別法庭有許多特別的地方,不能照搬。”1981年1月25日上午宣判,特別法庭的布置依然沒變。依然是35名法官和24名檢察官平起平坐。
在司法實踐中,法庭的莊嚴相當於承諾,是判斷司法機關是否依法辦案的重要標準之一。法官居於中心位置,表示審判至上;控辯雙方席位相對,體現控辯平等。而特別法庭檢察官(控方)和法官平起平坐,把律師(辯方)放在台下一側,形成法官、檢察官共“審”被告人的場麵。這不是法庭布置的問題,而是對法製的理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