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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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球規則

(2009-05-12 09:33:29) 下一個
第一章:禮貌規範 球場上的舉止

    高爾夫球運動的精神

  與許多其他運動項目不同,高爾夫球運動大多是在沒有裁判員監督的情形下進行的。這項運動主要依靠每個參與者主動為其他球員著想和自覺遵守規則的誠實和信用。不論對抗有多麽激烈,所有球員都應當自覺約束自己的行為,在任何時候都表現出禮貌謙讓和良好的運動精神。這是高爾夫球運動的精髓所在。

  安全

  球員在擊球或進行練習揮杆時,應確保球杆可能擊打到的地方及可能因擊球或揮杆而被球或任何石塊、小石子、樹枝等打到的地方及其附近無人站立。

  在前麵一組球員還沒有走出球的射程可及範圍之前,球員不應當打球。

  在球員的擊球可能會危及附近或前方的球場管理人員時,球員應當隨時提醒有關人員。

  如果球員打球後球飛向可能會擊中別人的方向,球員應當立即高聲喊叫進行警告,在該場合告警的慣用詞是“看球”。

  為其他球員著想

  不要幹擾或影響他人

  球員在球場上要始終為其他球員著想,不應以走動、講話或製造不必要的噪音幹擾他人打球。

  球員應當確保自己帶到球場的任何電子用品不會對其他球員造成影響。

  在發球台上,在輪到自己發球之前球員不應先架球。

  當其他人準備打球時,球員不應站在球或球洞附近或站在球或球洞的正後方。

  在球洞區上

  在球洞區上,球員不應站在其他球員的推擊線上,在另外的球員擊球時,注意不要讓自己的身影投射到其推擊線上。

  在本組的其他球員擊球入洞之前應當站在球洞區上或球洞區附近。

  記分

  在比杆賽中,如有必要,為其他球員記分的球員應當在走向下一發球區的過程中核對相關球員在剛打完之洞的分數並記錄下來。

  打球速度

  保持快速的打球速度並及時跟進

  球員應當保持較快的打球速度。委員會可以製定所有球員都應遵守的打球速度指南。一組球員有責任與前麵的組保持跟進,不落後過多。如果一組球員落後前麵的組整整一個洞而且延誤了後續組,不論後續組有幾名球員,該組球員應當請後續組先行通過。

  做好打球準備

  在輪到自己打球時,球員應當盡快做好打球準備。在球洞區附近或在球洞區上打球時,球員應當把自己的球杆袋或球車放置或停在適當的位置,保證能夠快速離開球洞區並盡快向下一洞發球區移動。當一洞的打球結束後,球員應當立即離開球洞區。

  遺失球

  如果球員認為自己的球可能在水障礙區外遺失或界外,為了節省時間,他應打一個暫定球。

  當球顯然不很容易找到時,正在尋找球的球員應盡快發出信號,讓後續球員先行通過。他們應在開始找球沒有超過五分鍾之前發信號。在允許後續組先行通過時,在後續球員通過並走出球的射程可及範圍之前,該組球員不應繼續打球。

  球場上的優先權

  除非委員會另有規定,球場上的優先權由一組球員的打球速度決定,任何要打完全部一輪的組有超越不打完全部一輪的組的權利。

  對球場的保護

  沙坑

  在離開沙坑前,球員應仔細地平整好他在沙坑內造成的所有坑穴和足跡以及其他人在附近造成的坑穴和足跡。如果沙坑附近有沙耙,應當使用沙耙進行平整。

  修複打跡、球痕和釘鞋造成的損壞

  球員應認真修複任何由他造成的打跡和任何因球的衝擊對球洞區造成的損傷(不論損傷是不是由球員自己造成的)。打完一洞後,一組中的所有球員應當修複高爾夫球釘鞋對球洞區造成的損壞。

  避免不必要的損傷

  球員應當避免對球場造成損傷,如在進行練習揮杆削起草皮,或因為生氣或其他任何原因用球杆杆頭砸擊地麵。

  在放置球杆袋或旗杆時,球員應確保不對球洞區造成損傷。

  為了避免損傷球洞,球員和球童不應站在離球洞過近的地方,在扶持旗杆或將球從球洞中取出時,應當多加小心。不應使用球杆的杆頭從球洞中取球。

  在球洞區上時,球員不應倚靠推擊杆站立,在從球洞中取球時更應特別注意。

  球員在離開球洞區之前應將旗杆正確地放回球洞中。

  球員應嚴格遵守當地有關駕駛高爾夫球車的注意事項。

  結論;對違反規則行為的處罰

  如果球員都按照本章的指導行事,會使每個人都能夠更多地享受高爾夫球運動的樂趣。

  如果一個球員在一輪的打球過程中或者在一段時間內一直無視這些指導方針,有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建議委員會考慮對該球員采取適當的懲處措施。該懲處措施可以是諸如在限定的時間內禁止其在該球場打球或不允許其參加某些賽事。出於保護大多數願意按照上述指導原則打球的球員的利益,這種懲處措施應當說是合理的。

  在出現嚴重違反禮貌規範的行為時,委員會可以按照規則33-7對犯規球員處以取消資格的處罰。
第二章: 高爾夫球術語定義

  異常球場狀態(Abnormal Ground Conditions)

  “異常球場狀態”是指球場上的任何臨時積水、整修地或由掘穴動物、爬行動物或鳥造成的洞穴、遺棄物或通道。


  擊球準備(Addressing the Ball)

  當球員做好站位、球杆接觸地麵時,即為做好了“擊球準備”。但是在障礙區內,當球員做好站位時即為擊球準備。

  助言(Advice)

  “助言”是指任何能夠影響球員打球決斷、球杆選擇或擊球方法的勸告或建議。

  有關規則的信息及眾所周知的事實諸如障礙區的位置或球洞區上旗杆的位置,不屬於助言。

  被認為移動了的球(Ball Deemed to Move)

  見“移動或被移動(Move or Moved)”。

  入洞之球(Ball Holed)

  見“球進洞(Holed)”。

  球遺失(Ball Lost)

  見“遺失球(Lost Ball)”。

  使用中球(Ball in Play)

  球員從發球區上擊球之後,球即成為“使用中球”,該球除去被遺失、界外、被拿起或不論規則允許與否被另一球替換(不論是否允許替換)之外,直至擊球入洞為止都一直保持使用中球的狀態。當球被另一球替換時,替換的球成為使用中球。

  如果在球員開始一洞的打球時從發球區外打了球,或者是在糾正這一錯誤時從發球區外打了球,則該球不是使用中球,規則11-4或11-5適用。否則使用中球包括當球員選擇或被要求從發球區進行下一次擊球時從發球區外打的球。

  比洞賽中的例外:如果在球員開始一洞的打球時從發球區外打了球而對手並沒有要求其按照規則11-4a取消該次擊球,則使用中球包括此球。

  最佳球(Best-Ball)

  見“比賽(Matches)”。

  沙坑(Bunker)

  “沙坑”是指由去除草皮和泥土而代之以沙或沙狀物並經過整備而多呈凹狀的地域構成的障礙區。

  沙坑邊緣或沙坑內被草覆蓋的地麵包括草皮碼放而成的表麵(不論是有草覆蓋的還是土質的)不屬於沙坑的一部分。沙坑的側壁或邊緣未被草覆蓋的部分屬於沙坑的一部分。

  沙坑的界線垂直向下延伸,但不向上延伸。當球位於沙坑內或其任一部分觸及沙坑時,則該球為沙坑內的球。

  掘穴動物(Burrowing Animal)

  “掘穴動物”是指出於習性或藏身需要而製造坑穴的任何動物,諸如兔子、鼴鼠、土撥鼠、囊地鼠或火蜥蜴等。

  注:除非被標示或宣布為整修地,否則由非掘穴動物諸如狗造成的坑穴不屬於異常球場狀態。

  球童(Caddie)

  “球童”是指按照規則幫助球員的人,他的工作可以包括在球員打球過程中為其運送或管理球杆。

  當一個球童受雇於一個以上球員時,在發生與球有關的問題的場合,他始終被視為是球的所有者的球童,而且他的攜帶品也被視為是該球員的攜帶品,除非該球童是按照另一球員的特定指示行動,在這種情況下他被視為是指示他采取行動的球員的球童。

  臨時積水(Casual Water)

  “臨時積水”是指球員在采取站位前後在球場上可見的任何暫時性積水,但水障礙區內的水不是臨時積水,雪和自然冰根據球員的選擇可以是臨時積水或散置障礙物,但霜除外。人造冰是妨礙物。露水和霜不是臨時積水。當球位於臨時積水中或任何部分觸及臨時積水時,該球為位於臨時積水中的球。

  委員會(Committee)

  “委員會”是指負責競賽的委員會,如果比賽中沒有發生問題,則委員會負責球場事宜。

  比賽者(Competitor)

  “比賽者”是指比杆賽中的球員。“同伴比賽者”是指與比賽者同組打球的任何球員,兩者並非互為夥伴。

  在四人二球賽和四球賽的比杆賽中,在不違反文意的情況下,“比賽者”和“同伴比賽者”的用語中包括其夥伴。

  球場(Course)

  “球場”是指委員會設定的區域界限內全部區域(見規則33-2)。

  攜帶品(Equipment)

  “攜帶品”是指球員或為球員使用、穿著或攜帶的所有物品,但不包括在正在打球之洞使用的球及用來標示球的位置或標示應拋球區域範圍的小物品如硬幣或球座等。攜帶品中包括機動或非機動高爾夫球車。如果該球車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球員共用,在發生與球有關的問題時,該球車及車上的所有物品均被視為球的所有者的攜帶品,若另一共用球車的球員正在移動球車,則球車及其中所有物品被視為是正在移動球車之球員的攜帶品。

  注:當在一洞正在使用的球被拿起且未被放回原處成為使用中球時,該球是攜帶品。

  同伴比賽者(Fellow-Competitor)

  見“比賽者(Competitor)”。

  旗杆(Flagstick)

  “旗杆”是指一個上麵可附有或沒有旗布或其它物品,用來插在球洞中心以標示其位置且可移動的直的標誌物。其橫斷麵必須是圓形。禁止使用可能會對球的運動產生不適當影響的軟墊或減震緩衝材料。

  觀察球童(Forecaddie)

  “觀察球童”是受雇於委員會在打球中為球員指示球的位置的人員,他是局外者。

  四球賽(Four-Ball)

  見“比賽(Matches)”。

  四人二球賽(Foursome)

  見“比賽(Matches)”。

  整修地(Ground Under Repair)

  “整修地”是指被委員會標示為整修地或由委員會授權的代表宣布為整修地的球場的任何部分,它包括需移走的堆積物和球場管理人員所做之坑穴,即使它們沒有被標示為整修地。

  位於整修地內的所有地麵和任何草、灌木、樹或其它生長物均為該整修地的一部分。整修地的界線垂直向下延伸,但不向上延伸。標示整修地的立樁或線屬於整修地內。上述立樁為妨礙物。當球位於整修地中或任何部分觸及整修地時,該球為位於整修地中的球。

  注1:被棄置在球場內而不準備移走的剪下的草和其它物體不是整修地,除非它們被標示為整修地。

  注2:委員會可以製定當地規則禁止在整修地內或被標示為整修地的準環境保護區域內打球。

  障礙區(Hazards)

  “障礙區”是指任何沙坑或水障礙區。

  球洞(Hole)

  “球洞”的直徑應為4.25英寸(108毫米),深度至少為4英寸(101.6毫米)。除非土質情況不允許,否則襯筒必須至少要沉入球洞區表麵以下1英寸(25.4毫米);襯筒的外徑不得超過4.25英寸(108毫米)。

  球進洞(Holed)

  當球靜止在球洞內,整體都在球洞邊緣水平麵以下時即為“球進洞”。

  優先擊球權(Honour)

  首先從發球區打球的球員謂之有“優先擊球權”。

  側麵水障礙區(Lateral Water Hazard)

  “側麵水障礙區”是指水障礙區或其一部分,而根據地形無法按照規則26-1b在該水障礙區後方拋球或委員會認定為無法在其後方拋球的水域。

  水障礙區中要被作為側麵水障礙區打球的部分應被特別標定。當球位於側麵水障礙區中或任何部分觸及側麵水障礙區時,該球為位於側麵水障礙區中的球。

  注1:用以標示側麵水障礙區的立樁或線必須是紅色的。當同時使用立樁和線標示側麵水障礙區時,立樁作為障礙區的識別標識,而線標定障礙區的界線。

  注2:委員會可以製定當地規則,禁止在被標定為側麵水障礙區的準環境保護區域內打球。

  注3:委員會可以將側麵水障礙區標示為水障礙區。

  打球線(Line of Play)

  “打球線”是指球員期望擊球之後球運動的方向,再加上向期望的方向兩側延長適當的距離。打球線從地麵垂直向上延伸,但是不越過球洞。

  推擊線(Line of Putt)

  “推擊線”是指球員在球洞區上進行擊球之後期望球的運動路線,除去規則16-1e中提到的場合外,推擊線包括向期望的路線兩側延長適當的距離。推擊線不越過球洞。

  散置障礙物(Loose Impediments)

  “散置障礙物”是自然物體,包括:石塊、樹葉、樹枝、樹杈及其類似物,動物的糞便,蠕蟲和昆蟲及它們的遺棄物或堆積物等,它們不是固定的或生長著的,沒有牢固地嵌入地麵,也沒有附著在球上。

  僅限於在球洞區上,沙和鬆散的泥土屬於散置障礙物。

  雪和自然冰可以依球員的意見視為臨時積水或散置障礙物,但霜除外。

  露水和霜不是散置障礙物。

  遺失球(Lost Ball)

  符合下列情況的球被視為是“遺失球”:

  球員的一方或他的或他們的球童開始找球五分鍾後,沒有找到球或球員不能確認是自己的球時;或

  球員打了替換球;或

  球員在被認為大概是初始球之所在地或較該地點更靠近球洞處打了暫定球。

  打錯球所花費的時間不計入允許找球的五分鍾內。

  記分員(Marker)

  “記分員”是指由委員會指定的在比杆賽中記錄比賽者分數的人員。他可以是同伴比賽者。他不是裁判員。

  比賽(Matches)

  個人賽:一個人對抗另一人的比賽。

  三人二球賽:一人對抗二人,每一方各打一個球的比賽。

  四人二球賽:二人對抗二人,每一方各打一個球的比賽。

  三球賽:三人互為對抗的比洞賽,各自打自己的球,每個球員同時進行兩個分別的比賽。

  最佳球賽:一人對抗二人中分數較好者或三人中分數最好者的比賽。

  四球賽:二人中分數較好者對抗另二人中分數較好者的比賽。

  移動或被移動(Move or Moved)

  如果一個球離開原來的位置停留在任何其它地點,則該球被視為“移動”了。

  補救的最近點(Nearest Point of Relief)

  “補救的最近點”是指對由不可移動妨礙物(規則24-2)、異常球場狀態(規則25-1)或錯誤的球洞區(規則25-3)造成的妨礙不受處罰地進行補救時的參考點。

  該點是球場上最接近球的停點,而且能夠滿足以下要求:

  (i)不比球原來的停點更靠近球洞,

  (ii)在球的初始位置打球會對球員的擊球造成妨礙而需接受補救,但若將球置於該點,則上述妨礙不複存在。

  注:為了準確地確定補救的最近點,球員應使用假設沒有妨礙時他理應在下一次擊球時使用的球杆模擬其擊球準備位置、打球方向和擊球的揮杆動作。

  觀察員(Observer)

  “觀察員”是指由委員會指定幫助裁判員判定事實問題,並向其報告違反規則情況的人員。觀察員不應照管旗杆、站在球洞邊、指示球洞位置、拿起球或標定球的位置。

  妨礙物(Obstructions)

  “妨礙物”是指任何人造物體,包括道路及通道的人造表麵和側麵部分以及人造冰。但下列物體除外:

  a.標示界外的物體諸如牆壁、柵欄、立樁和欄杆;

  b.在界外的不可移動人造物體的任何部分;以及

  c.委員會宣布為球場不可分割部分的建築物。

  當一個妨礙物不需使用超常的力量、不需造成不正當延誤打球和引起傷害即可移動時,則該妨礙物為可移動妨礙物,否則,它是不可移動妨礙物。

  注:委員會可以製定當地規則宣布可移動妨礙物為不可移動妨礙物。

  界外(Out of Bounds)

  “界外”是指球場界線以外的區域或被委員會標定為界線以外的球場的任何部分。

  當界外被立樁或柵欄限定,或作為越過立樁或柵欄的地方被標示時,界外線由立樁或除去斜支柱以外的柵欄支柱在地平麵的最內側點決定。

  標定界外的物體諸如牆壁、柵欄、立樁和欄杆不是妨礙物,並被視為是固定的。

  當界外由地麵上的線標示時,該線本身屬於界外。

  界外線垂直向上下延伸。

  當球的整體位於界外時即為界外球。

  球員可以站在界外打位於界內的球。

  局外者(Outside Agency)

  “局外者”是指比洞賽中與比賽無關者,在比杆賽中不屬於比賽者一方者,包括裁判員、記分員、觀察員及觀察球童。風和水都不是局外者。

  夥伴(Partner)

  “夥伴”是指與另一球員互為一方的球員。

  在三人二球賽、四人二球賽、最佳球賽或四球賽中,在不違反文意的情況下,“球員”一詞中包括其夥伴。

  罰杆(Penalty Stroke)

  “罰杆”是指按照相應的規則加算給一個球員或一方的杆數。在三人二球賽或四人二球賽中,罰杆不影響打球的順序。

  暫定球(Provisional Ball)

  “暫定球”是指球有可能在水障礙區以外遺失或有可能界外時按照規則27-2所打的球。

  球洞區(Putting Green)

  “球洞區”是指在正在打球的洞專為推擊而特別整備的或委員會為此限定的全部區域。當球的任何部分觸及球洞區時即成為球洞區上的球。

  R & A

  “R & A”是指聖安德魯斯皇家古老高爾夫球俱樂部規則有限公司(The Royal and Ancient Golf Club of St Andrews Rules Limited)。

  裁判員(Referee)

  “裁判員”是指由委員會指定的與球員同行以判定事實問題並執行規則的人員。他必須對自己觀察到的或接到報告的所有違反規則的行為采取行動。

  裁判員不應照管旗杆、站在球洞邊、指示球洞位置、拿起球或標定球的位置。

  球因局外者突然變向或停止(Rub of the Green)

  “球因局外者變向或停止”是指運動中的球意外地被任何局外者改變方向或停止(見規則19-1)。

  規則(Rule or Rules)

  “規則”一詞包括:

  a.高爾夫球規則以及在高爾夫球規則判例中的解釋;

  b.委員會依照規則33-1和附屬規則I製定的任何比賽條件;

  c.委員會依照規則33-8a和附屬規則I製定的任何當地規則;以及

  d.附屬規則II和III中關於球和球杆的規格。

  一方(Side)

  “一方”是指一個球員,或兩個或兩個以上互為夥伴的球員。

  個人賽(Single)

  見“比賽(Matches)”。

  站位(Stance)

  球員為準備擊球而確定了雙腳的位置即為做好了“站位”。

  規定一輪(Stipulated Round)

  “規定一輪”是指除委員會另外認可時外,按正確的順序打完球場上的各洞。委員會認可可以少於18洞的場合除外,規定一輪的洞數應為18洞。比洞賽中規定一輪的延長見規則2-3。

  擊球(Stroke)

  “擊球”是指意在打球並使其移動而使球杆向前的運動,但是如果球員在球杆杆頭觸及球之前自發地停止下揮杆則他沒有擊球。

  替換球(Substituted Ball)

  “替換球”是指無論初始球是處於使用中球、遺失、界外或被拿起的任一狀態時,被轉為使用中球的球。

  球座(Tee)

  “球座”是設計用來將球架離地麵的用品。它的長度不得超過4英寸(101.6毫米),在其設計和製造上不得有指示打球線或影響球運動的作用。

  發球區(Teeing Ground)

  “發球區”是指現在準備打球之洞的起始處。它是縱深為兩球杆長度、前麵和兩側由兩個發球區標誌外側邊緣限定的方形區域。當球的整體位於發球區以外時,即為發球區以外的球。

  三球賽(Three-Ball)

  見“比賽(Matches)”。

  三人二球賽(Threesome)

  見“比賽(Matches)”。

  球洞區通道(Through the Green)

  “球洞區通道”是指球場內除下列區域以外的所有區域:

  a.正在打球之洞的發球區和球洞區,以及

  b.球場內的所有障礙區。

  水障礙區(Water Hazard)

  “水障礙區”是指任何海、湖、池塘、河川、水溝、地表排水溝或其它無覆蓋水道(無論有水與否)及其它類似性質的水域。

  水障礙區區域界線內的所有地麵和水都是該水障礙區的一部分,水障礙區的界線垂直向上下延伸。標示水障礙區界線的立樁和線屬於該障礙區內。標示水障礙區界線的立樁為妨礙物。當球位於水障礙區內或其任何部分觸及水障礙區時,該球是位於水障礙區內的球。

  注1:用以標示水障礙區的立樁或線必須是黃色的。當同時使用立樁和線標示水障礙區時,立樁作為障礙區的識別標識,而線標定障礙區的界線。

  注2:委員會可以製定當地規則,禁止在被標定為水障礙區的準環境保護區域內打球。

  錯球(Wrong Ball)

  “錯球”是指除球員的下列球以外的任何球:

  使用中球;

  暫定球;或

  在比杆賽中按照規則3-3或規則20-7b打的第二球;

  並且包括:

  其他球員的球;

  被遺棄的球;

  不再是使用中球的球員的初始球。

  注:使用中球包括不論允許替換與否實際上已替換了使用中球的球。

  錯誤的球洞區(Wrong Putting Green)

  “錯誤的球洞區”是指除正在打球之洞的球洞區以外的任何球洞區。除委員會另有規定外,錯誤的球洞區包括球場上的練習球洞區和切擊球洞區。

第三章 打球規則
打球規則:比賽

  1-1.總則


  高爾夫球比賽是依照規則從發球區開始使用球杆對一個球經一次擊球或連續擊球將球打入球洞
內。

  1-2.對球施加影響

  除按照規則行動以外,球員或球童不得有影響球的位置或運動的任何行為。

  (可移動妨礙物的取除-見規則24-1。)

  違反規則1-2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杆賽-加罰兩杆。

  注:在嚴重違反規則1-2的場合,委員會可處以取消資格的處罰。

  1-3.商議的違反規則

  球員之間不得商榕懦?魏喂嬖虻撓τ沒蠣獬?馴慌芯齙拇Ψ!?br>
  違反規則1-3的處罰:

  比洞賽-取消雙方資格;比杆賽-取消有關比賽者的資格。

  (比杆賽中商議的不按順序打球-見規則10-2c。)

  1-4.規則中未寫明的問題

  如果出現規則中沒有規定的任何有爭議的問題,應按公正的原則進行裁決。
打球規則:比洞賽

  2-1.總則


  比洞賽是在規定一輪(委員會另有規定時除外)中一方對抗另一方的比賽。

  比洞賽是以每洞決定勝負的。

  除規則另有規定外,以較少的擊球次數擊球入洞的一方為該洞的勝者。在有差點的比賽中,淨
杆數較少的一方為該洞的勝者。

  表達比賽的狀態時采用以下術語:幾洞“領先(holes up)”,“積分相等(all square)”或幾
洞“待打(to play)”。

  當一方領先的洞數與待打的洞數相等時,該一方被稱為“等洞方(dormie)”。

  2-2.平分之洞

  雙方都以相同的擊球次數打完一洞,則該洞平分。

  當一名球員已擊球入洞而他的對手尚差一次擊球即可平分時,如果該球員隨後發生了犯規需受
處罰,則該洞平分。

  2-3.比賽的勝者

  比洞賽(除委員會另有規定,在規定一輪)中,當一方領先的洞數多於待打洞數時,則該方獲勝


  如果出現平局,委員會可以將規定一輪延長數洞直至決出勝負為止。

  2-4.免除下一次擊球,一洞或整個比賽認輸

  當對手的球處於靜止狀態時,球員可以在任何時候免除對手的下一次擊球,則對手被認為已以
下一次擊球入洞,球可以由任何一方移開。

  在一洞的打球開始之前或結束之前的任何時間,球員可以在該洞認輸。

  在比賽開始之前或結束之前的任何時間,球員可以在該比賽認輸。

  免除下一次擊球、在一洞或整個比賽中認輸的決定不能被拒絕或撤消。

  (懸停在洞口邊的球—見規則16-2)

  2-5.對處置程序的疑義;爭議和申訴

  在比洞賽中,如果球員之間發生疑問或爭議,球員可以提出申訴。如果在適當的時間內由委員
會授權的代表沒有到場時,有關球員必須繼續比賽,不得拖延時間。隻有在提出申訴的球員通報其
對手(i)他正在提出申訴;(ii)所處的事實狀況;而且(iii)他要求裁決時,委員會才可以考慮受理
申訴。申訴必須在該比洞賽中的任何球員在下一洞發球區打球之前提出,如果是在比賽的最後一洞
,則必須在該比洞賽中所有球員離開球洞區前提出。

  在上述時間後提出的申訴委員會可以不予以考慮,除非它是基於提出申訴的球員前所未知的事
實而且提出申訴的球員被對手提供了錯誤的信息(規則6-2a和9)。

  一旦比賽結果正式公布,之後提出的任何申訴委員會可以不予以考慮,除非委員會確信對手知
道他當時是在提供錯誤的信息。

  2-6.一般處罰

  另有規定時除外,在比洞賽中對違反規則的處罰為該洞負。
 打球規則:比杆賽

  3-1.勝者


  以最少的擊球次數打完規定一輪或數輪的比賽者為勝者。

  在有差點的比賽中,以最少的淨杆數打完規定一輪或數輪的比賽者為勝者。

  3-2.不履行擊球入洞

  如果比賽者在任何一洞不履行擊球入洞,並且在下一洞發球區進行擊球之前,若是在該輪的最後一洞則是在他離開球洞區前,沒有糾正錯誤,他要被取消資格。

  3-3.對處置程序的疑義

  a.處置程序

  在比杆賽中,如果比賽者在一洞的打球過程中對自己的權利或正確的處置程序有疑問時,他可以兩鑾虼蟯旮枚炊?皇芊!?br>
  在發生有疑義的狀況後,在采取進一步行動之前比賽者必須向他的記分員或同伴比賽者宣布他將打兩個球,以及規則允許時他將采用哪個球的分數。如果他沒有這樣做,則規則3-3b(ii)的條款適用。

  比賽者必須在提交自己的記分卡之前向委員會報告該事實;如果未履行這一手續,則他要被取消資格。

  b.關於洞的分數的決定

  (i)如果比賽者事先選擇要采用其分數的球是按照規則打的,則該球的分數為比賽者在該洞的分數。否則,如果規則允許另一個球采用的處置程序,則采用另一球的分數。

  (ii)如果比賽者沒有事先宣布他將以兩個球打完該洞的決定或他將選擇哪個球的分數,在按照規則打了初始球的情況下,初始球的分數被采用。如果初始球不是打的兩個球中的一個,若第一個球是按照規則打的,則第一個成為使用中球的球的分數被采用。否則,如果規則允許另一個球采用的處置程序,則采用另一球的分數。

  注1:如果一個比賽者按照規則3-3打了第二個球,經判定,根據規則另一個球被認定為計算杆數之球,此後該比賽者對第二個球進行的擊球不予計算,僅僅因打該球而發生的罰杆也不予考慮。

  注2:按照規則3-3打的第二個球不是規則27-2中規定的暫定球。

  3-4.拒絕遵守規則

  如果一個比賽者拒絕遵守規則而影響了另一名比賽者的權利時,他要被取消資格。

  3-5.一般處罰

  另有規定時除外,在比杆賽中對違反規則的處罰為加罰兩杆。
 高爾夫球球杆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按照R & A的有關規定,在任何時候擁有變更有關球杆、球和其它用具的規則以及對這些相關規則做出解釋或變更解釋的權利。

  球員對球杆是否符合規則有疑問時,應向中國高爾夫球協會谘詢。


  製造業者應向中國高爾夫球協會提交樣品,對計劃製造的球杆是否符合規則接受裁決。如果製造業者在製造和/或推廣該球杆之前未提交樣品或等待裁決,他就要承擔球杆不符合規則的風險。

  必要時,中國高爾夫球協會將向R & A提交球杆的樣品,接受其判定。出於參考的目的,任何提交的樣品將成為泄?叨?蚯蛐?岬乃?形铩?br>
  4-1.球杆的形狀和構成

  a.總則

  球員的球杆必須符合本規則以及附屬規則II中闡明的規定、規格與解釋。

  b.磨損和改造

  符合規則的新球杆經正常使用被磨損後仍被視為符合規則的。任何部分被故意改造的球杆都被視為是新球杆,其被改造後的狀態必須符合規則。

  4-2.打球性能被改變和附加物

  a.打球性能被改變

  在規定一輪中,不得通過調節或通過其它手段故意改變球杆的打球性能。

  b.附加物

  不得以影響球的運動為目的在杆麵上施加附加物。

  違反規則4-1或4-2的處罰:

  取消資格。

  4-3.損壞的球杆;修理和更換

  a.在正常球場打球時損壞

  在規定一輪中,如果球員的球杆在正常球場狀況下打球被損壞,該球員可以:

  (i)在該規定一輪的剩餘部分中,在被損壞的狀態下繼續使用該球杆;或

  (ii)在沒有不正當延誤的前提下進行修理或請人修理;或

  (iii)僅限於球杆不適於使用的狀況,作為附加的選擇,可以以任何球杆更換損壞的球杆。球杆的更換不得導致任何不正當延誤,且不得通過借用正在球場打球的任何其他人員為自己打球而選擇的球杆來更換球杆。

  違反規則4-3a的處罰:

  見規則4-4a或b和c的處罰說明。

  注:如果一支球杆從實質上被損壞,如杆身凹陷、明顯彎曲或折斷,杆頭鬆動、脫落或明顯變形,或握柄鬆動,則該球杆為不適於使用的球杆。如果一支球杆僅僅因為球杆的著地角或杆麵傾角被改變或球杆杆頭上有劃傷不能被視為是不適於使用的球杆。

  b.不是在正常球場打球時的損壞

  在規定一輪中,如果球員的球杆不是在正常球場狀況下打球被損壞,導致該球杆不符合規格或打球性能被改變,則該球杆不得在該輪中繼續使用或更換。

  c.一輪之前的損壞

  球員可以使用在一輪開始之前損壞的球杆,但該球杆在其損壞的狀態下需符合規則的要求。

  在打球性能沒有被改變和打球沒有被不正當延誤的前提下,球杆在一輪之前發生的損壞可以在一輪中修理。

  違反規則4-3b或c的處罰:

  取消資格。

  (不正當延誤-見規則6-7)

  4-4.十四支球杆的限度

  a.球杆的選擇與補充

  開始規定一輪時球員的球杆不得多於十四支。他使用的球杆僅限於為該輪選擇的球杆,除非他以少於十四支的球杆開始打球,如果他出發時的球杆少於十四支,他可以在總數達到十四支以前補充任何支。

  補充球杆必須是在不造成不正當延誤的情況下進行(規則6-7),而且球員不得用正在球場打球的任何其他人員為自己打球而選擇的球杆來補充自己的球杆或臨時借用正在球場打球的任何其他人員為自己打球而選擇的球杆。

  b.夥伴可以共用球杆

  夥伴可以共用球杆,但共用球杆的夥伴所攜帶的球杆總數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支。

  違反規則4-4a或b的處罰,不論攜帶的超量球杆數量是多少:

  比洞賽——在犯規被發現的洞結束時,要對發生犯規的各洞處以負一洞的處罰以調整比賽狀態。每輪中判為負的最多洞數:兩洞。

  比杆賽——對發生犯規的各洞加罰兩杆;每輪中最大加罰杆數:四杆。

  波基比賽和標準杆比賽-處罰方法同比洞賽。

  定分式比賽——見規則32-1b的注釋1。

  c.多餘球杆的不使用說明

  一旦發現任何由球員攜帶或使用的球杆違反了規則4-3a(iii)或規則4-4,該球員必須立即向比洞賽中的對手或比杆賽中的同伴比賽者發表不使用聲明,在該規定一輪的剩餘部分中該球員不得繼續使用上述球杆。

  違反規則4-4c的處罰:

  取消資格。
高爾夫球關於球的規則

  5-1.總則

  球員使用的球必須符合附屬規則III中規定的規格要求。

  注:委員會可以在比賽條件(規則33-1)中要求球員使用的球必須是在由R & A發行的《符合標準的高爾夫球一覽表》中有記載的球。

  5-2.附加物

  不得以影響其打球性能為目的在球上施加附加物。

  違反本規則5-1或5-2的處罰:

  取消資格。

  5-3.不適於使用之球

  如果一個球上有明顯的切痕、裂痕或變形,則該球為不適於使用之球。如果隻是單純因為粘有泥土或其它物質、表麵有劃痕或擦痕、塗漆損壞或褪色,則不能視為不適於使用之球。

  如果球員在一洞的打球過程中有理由認為自己的球成為不適於使用之球,他可以不受處罰地將球拿起,以確認它是否不適於使用。

  在拿起球之前,該球員必須向比洞賽中的對手、比杆賽中的記分員或同伴比賽者宣布自己的意圖並標定球的位置。然後,他可以在給予他的對手、記分員或同伴比賽者檢查球以及觀察拿起球和重放置球過程的前提下拿起球,在按照規則5-3拿起球時球不得被擦拭。如果該球員未履行上述全部處置程序或其一部分,他要被加罰一杆。

  如果在正在打球的一洞中球被確定為不適於使用之球,球員可以以另一隻球替換,並將替換球放置在初始球原來所在的位置,否則,必須將初始球重新放置回原位。如果一個球員在規則不允許的情況下替換了球,而且對錯誤替換的球進行了擊球,他要受到違反規則5-3的一般處罰,但不再按照本規則或規則15-1追加處罰。

  如果因為擊球而使球破裂成兩片以上時,該次擊球要被取消,球員必須在盡量接近初始球原來所在位置的地點打另一球而不受處罰(見規則20-5)。

  *違反規則5-3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杆賽-加罰兩杆。

  *如果球員因違反規則5-3受到一般處罰,則不再施加按照本項規則追加的處罰。

  注:如果對手、記分員或同伴比賽者希望對不適於使用之球提出申訴,他必須在球員打另一球之前提出。

  (擦拭從球洞區上或按照其它規則拿起的球-見規則21)
球員的責任

     規則6 球員

  定義

  所有定義術語均以斜體字出現,並在有關定義的章節中按照英文字母順序排列。點擊查看

  6-1.規則


  知曉規則是球員和他的球童的責任。在規定一輪中,對於其球童的任何違反規則的行為球員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6-2.差點

  a.比洞賽

  在有差點的比賽中,球員開始比賽之前應互相確認各自的差點,如果球員宣布了比他有權擁有的差點杆數較高的差點後開始比賽,且他宣布的差點會影響其給予或接受的差點杆數,??蝗∠?矢瘢環粗??綣?蛟斃?劑私係偷牟畹悖?蛩?匭氚匆研?嫉牟畹憒蚯頡?br>
  b.比杆賽

  在有差點比賽的任何一輪中,比賽者必須保證在將記分卡提交給委員會之前把自己的差點填寫在記分卡上。如果在提交記分卡之前沒有填寫差點(規則6-6b),或填寫的差點高於其有權擁有的差點,而這將影響他接受的差點杆數時,在有差點的比賽中他要被取消資格;反之,如果他填寫了較低的差點,則該分數有效。

  注:知曉應給予或接受差點的洞是球員的責任。

  6-3.發球時間和編組

  a.發球時間

  球員必須按委員會規定的時間開始打球。

  b.編組

  在比杆賽中,除委員會認可或批準改變編組的情況外,比賽者在一輪中必須自始至終在委員會安排的編組中打球。

  違反規則6-3的處罰:

  取消資格。

  (最佳球賽和四球賽-見規則30-3a和31-2)

  注:即使沒有按照規則33-7的規定使免除取消資格的處罰正當化的理由,委員會也可以在比賽條件(規則30-3a和31-2)中規定,如果球員在他發球時間之後五分鍾以內趕到發球地點並做好打球準備,對其未及時開始打球的處罰可以以比洞賽第一洞負、比杆賽第一洞加罰兩杆代替取消資格的處罰。

  6-4.球童

  球員可以得到球童的協助,但他被限於在任何時候隻能有一名球童。

  違反規則6-4的處罰:

  比洞賽——在犯規被發現的洞結束時,要對發生犯規的各洞處以負一洞的處罰以調整比賽狀態;

  每輪中判為負的最多洞數:兩洞。

  比杆賽——對發生犯規的各洞加罰兩杆;

  每輪中最大加罰杆數:四杆。

  比洞賽或比杆賽——在犯規行為發生在兩洞的打球之間時,處罰要施加在下一個洞上。

  當使用一個以上球童而違反了本規則的球員一旦發現自己的錯誤,必須保證在該規定一輪剩餘部分中的任何時候不再使用一個以上的球童,否則,該球員要被取消資格。

  波基比賽和標準杆比賽-處罰方法同比洞賽。

  定分式比賽——見規則32-1b的注釋2。

  注:委員會可以在比賽條件(規則33-1)中規定禁止球員使用球童或對球員選擇球童加以限製。

  6-5.球

  使用合格的球是球員的責任。每個球員都應在自己的球上做識別標記。

  6-6.比杆賽的記分

  a.記錄分數

  在每洞結束後,記分員都應和比賽者核對分數並記錄下來。在一輪結束後,記分員必須在記分卡上署名後將卡交給比賽者。如果由一名以上的記分員記錄分數,每人都必須在各自負責的部分署名。

  b.署名和提交記分卡

  在一輪結束後,比賽者應核對自己各洞的分數,並與委員會一起澄清任何疑點。他必須確認記分員已在記分卡上署名,然後自己也在記分卡上署名並盡快將其提交給委員會。

  違反規則6-6b的處罰:

  取消資格。

  c.記分卡的更改

  在比賽者將記分卡提交給委員會之後,不可以對記分卡進行任何更改。

  d.洞的錯誤分數

  比賽者對記分卡上記錄的各洞分數的正確性負有責任,如果他提交的任何一洞的分數低於實際分數,他要被取消資格。如果他提交的任何一洞的分數高於實際分數,被提交的分數有效。

  注1:分數的加算和記分卡上記錄的差點應用是委員會的責任—見規則33-5。

  注2:在四球比杆賽中,另見規則31-4和-7a。

  6-7.不正當延誤;緩慢打球

  球員必須在沒有不正當延誤的情況下按照委員會可能製定的指南中的打球速度打球。在一洞結束後至下一洞發球區打球之前,球員不得有不正當延誤。

  違反規則6-7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杆賽——加罰兩杆。

  波基比賽和標準杆比賽——見規則32-1a注3。

  定分式比賽——見規則32-1b注3。

  屢次犯規——取消資格。

  注1:如果球員在洞與洞之間不正常延誤打球,他實際上是在延誤下一洞的打球,除波基比賽、標準杆比賽和定分式比賽外(見規則32),處罰施加於該洞。

  注2:出於防止緩慢打球的目的,委員會可以在比賽條件(規則33-1)中製定有關打球速度的指南,其中包括完成規定一輪、一洞或一次擊球所允許的最長時間限製。

  僅限於比杆賽中,委員會可以在此條件下將本規則的犯規處罰修改為:

  第一次犯規——加罰一杆;

  第二次犯規——加罰兩杆。

  屢次犯規——取消資格。

  6-8.打球中止;恢複打球

  a.被認可時

  球員不得中止打球,除非:

  (i)委員會暫時中止了打球;

  (ii)他認為有來自雷電的危險;

  (iii)他正在就疑點或爭議尋求委員會的裁決(見規則2-5和34-3);或

  (iv)有諸如急病等其它適當的理由。

  惡劣的天氣本身不是中止打球的正當理由。

  如果球員未得到來自委員會的特別許可而中止打球,他必須盡快向委員會報告,如果他這樣做了而且委員會認為其理由充分,該球員不受處罰。否則,該球員要被取消資格。

  比洞賽中的例外:經協商同意中止比洞賽的球員們不是被取消資格的對象,除非他們這樣做使比賽被延誤。

  注:離開球場本身並不構成打球中止。

  b.委員會決定暫停打球時的處置程序

  當打球被委員會暫停時,如果比洞賽的球員或比杆賽中同組的球員是在兩洞打球之間,在委員會指示打球再開始之前,他們不得恢複打球。如果已經開始一洞的打球,他們可以立即中止打球或繼續該洞的打球,但不能有任何延誤。如果這些球員選擇了繼續該洞的打球,允許他們在結束該洞之前中止打球。無論任何情況,在該洞的打球結束後必須中止打球。

  當委員會宣布重新開始打球時,球員必須恢複打球。

  違反規則6-8b的處罰:

  取消資格。

  注:委員會可以在比賽條件(規則33-1)中規定,在有潛在危險的場合,必須按照委員會暫停打球的指示立即中止打球。如果球員沒有立即中止打球,除規則33-7規定的可以免除該處罰的情況外,他要被取消資格。

  c.打球中止時拿起球

  當球員按照規則6-8a中止一洞的打球時,僅限於委員會決定暫停打球或有充分的理由拿起球的場合,他可以將自己的球拿起並不受罰。在拿起球之前,球員必須標定球的位置。如果球員在沒有委員會特別許可的情況下中止打球並拿起球,在向委員會報告時(規則6-8a),他必須報告拿起球的事實。

  如果該球員在沒有拿起球的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拿起球,並且在拿起球之前沒有標定球的位置或沒有報告拿起球的事實,則他要受到加罰一杆的處罰。

  d.打球被恢複時的處置程序

  打球必須在被中止的地方恢複,即使重新恢複打球是在下一天進行。在恢複打球之前或恢複打球時,球員必須采取以下處置程序:

  (i)如果按照規則6-8c有權拿起球的球員已經拿起了球,他必須將一個球放置在初始球被拿起時的地點。否則初始球必須被放置在其被拿起的地點;

  (ii)如果按照規則6-8c球員有權拿起自己的球但他並未這樣做,他可以將球拿起、擦拭並重放置球,或者將一個替換的球放置在初始球被拿起時的地點。在拿起球之前,他必須標定球的位置;或

  (iii)如果在打球被中止的過程中球員的球或球標被移動(包括被風或水),球或球標必須被放置回初始球或球標被移動前所在的地點。

  注:如果要被放置球的地點無法確定,則必須估計出該地點並將球放置在該點。規則20-3c的條款不適用。

  *違反規則6-8c或d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杆賽——加罰兩杆。

  *如果球員因為違反規則6-8d而受到一般處罰,按照規則6-8c的附加處罰不再追加。

規則7 練習

  7-1.一輪之間或兩輪之間的練習


  a.比洞賽

  在比洞賽的任何一天,球員都可以在一輪開始之前在比賽球場上練習。

  b.比杆賽

  在比杆賽任何一天的一輪或延長賽之前,比賽者不得在比賽球場上練習或以滾動球、摸擦或抓撓的方式測試球場內任何球洞區的表麵。

  在進行連續數天的兩輪或兩輪以上的比杆賽時,比賽者不得在各輪之間在仍要進行比賽的任何比賽球場上練習或以滾動球、摸擦或抓撓的方式測試該球場上的任何球洞區的表麵。

  例外:在開始一輪或延長賽之前,允許在第一洞發球區上或其附近練習推擊或近距離切擊。

  違反規則7-1b的處罰:

  取消資格。

  注:委員會可以在比賽條件(規則33-1)中規定,禁止在比洞賽的任何一天在比賽球場上練習,或者允許在比杆賽的任何一天或各輪之間在比賽球場或球場的一部分(規則33-2c)上練習。

  7-2.在一輪中

  球員不得在一洞的打球過程中進行練習擊球。在兩洞打球之間球員不得進行練習擊球,但他可以在以下區域或其附近進行推擊或近距離切擊:

  (a)在剛打完之洞的球洞區上,

  (b)在任何練習球洞區上,或

  (c)該輪要打的下一洞發球區上,

  但是不得在障礙區內進行練習擊球,並且不得造成不正當延誤(見規則6-7)。

  在一洞的持續打球過程中,其結果已被決定的擊球不是練習擊球。

  例外:當委員會暫時中止打球時,球員可以在打球恢複之前進行(a)本規則規定的練習,(b)在除去比賽球場以外的任何地方的練習,以及(c)委員會另外許可的練習。

  違反規則7-2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杆賽——加罰兩杆。

  對在兩洞打球之間犯規的處罰將施與下一洞。

  注1:練習揮杆不是練習擊球,球員在不違反規則的前提下可以在任何地方進行。

  注2:委員會可以在比賽條件(規則33-1)中禁止:

  (a)在剛打完之洞的球洞區上或其附近進行練習,

  (b)在剛剛打完之洞的球洞區上滾動球。


規則8 助言 指示打球線

  8-1.助言


  在規定一輪中,球員不得:

  (a) 除他的夥伴以外,向正在球場上進行的比賽中的任何人提供助言,或

  (b)除他的夥伴或他和夥伴的球童以外,向任何人征詢助言。

  8-2.指示打球線

  a.在球洞區外

  除去在球洞區上以外,球員可以接受任何人為其指示打球線,但是在進行擊球時球員不可以安排任何人站立在該線上或其附近或該線在球洞後方的延長線上。由球員或經他認可而放置的指示該線的標記必須在擊球前取除。

  例外:被照管或被舉起的旗杆—見規則17-1。

  b.在球洞區上

  當球員的球位於球洞區上時,該球員、他的夥伴或他們之中任何一人的球童可以在擊球之前指示推擊線,但不得在擊球過程中指示推擊線,但是在指示推擊線時不得觸及球洞區。不得在任何地方放置指示推擊線的標記。

  違反規則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杆賽——加罰兩杆。

  注:委員會可以在隊際賽的比賽條件(規則33-1)中允許每個隊指定一人對該隊成員給予助言(包括指示推擊線)。委員會可以製定有關該人員的指定和允許其行動的條件,但在給予助言之前必須先向委員會申報該人員的身份。


規則9 關於已打杆數的報告

  9-1.總則


  球員已打的擊球次數應包括任何受罰的杆數。

  9-2.比洞賽

  a.已打杆數的報告

  對手有權利在一洞的打球過程中向球員查詢後者已打的擊球次數或在一洞的打球之後查詢球員在剛剛打完之洞的杆數。

  b.錯誤信息

  球員不得向對手提供錯誤信息。如果球員提供了錯誤的信息,他在該洞負。

  如果球員有以下行為,則被視為提供了錯誤的信息:

  (i) 在受到處罰後沒有盡快向其對手通報,除非(a)他顯然正在按照規則有關處罰的處置程序行動,而且該行為是在對手的觀察之下,或(b) 在對手進行下一次擊球之前糾正了這一錯誤;或

  (ii) 在一洞的打球過程中提供了有關已經擊球次數的錯誤的信息,而且在對手進行下一次擊球之前沒有糾正這一錯誤;或

  (iii) 提供了有關完成一洞所需擊球次數的錯誤信息,而且這會影響對手對該洞結果的了解。除非他在任何球員從下一洞發球區打球之前,如果是最後一洞則在所有球員離開球洞區之前訂正這一錯誤。

  即使球員因為不知道自己犯規而沒有加上自己的罰杆,也構成提供了錯誤的信息,知曉規則是球員的責任。

  9-3.比杆賽

  受到處罰的比賽者應當盡快向自己的記分員報告。
規則10 打球順序

  10-1.比洞賽


  a.開始一洞的打球時

  在第一洞發球區上哪一方有優先擊球權應以編組表決定。在沒有編組表時,要以抽簽的方式決定優先擊球權。

  在一洞獲勝的一方獲得下一洞發球區上的優先擊球權。如果一洞平分,則在上一洞發球區上有優先擊球權的一方繼續保留該權利。

  b.在一洞的打球過程中

  當雙方球員開始了一洞的打球之後,應當先打距離球洞最遠的球。如果球至球洞的距離相等,或者無法確定這些球相對球洞的位置,則應以抽簽的方式決定先打哪一個球。

 ±?猓汗嬖?0-3c(最佳球比洞賽和四球比洞賽)。

  注:如果初始球不是在其原有位置狀態下打的,而且球員被要求在盡量接近最後打初始球的地點打球(見規則20-5),要以進行上一次擊球的地點確定打球的順序。當可以在上一次擊球地點以外的地方打球時,要以初始球靜止的位置決定打球的順序。

  c.打球順序錯誤

  如果球員在應由對手打球的時候打了球,並不受處罰,但對手可以立即要求該球員取消該次擊球,然後以正確的順序在盡量接近剛才最後打初始球處的地方打球(規則20-5)。

  10-2.比杆賽

  a.開始一洞的打球時

  在第一洞發球區上哪個比賽者有優先擊球權應以編組表決定。在沒有編組表時,要以抽簽的方式決定優先擊球權。

  在一洞分數最低的比賽者在下一洞發球區上享有優先擊球權,然後是第二位最低分數的比賽者打球並依次類推。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比賽者在一洞的分數相同,那麽在下一個發球區上,他們則應按照上一洞發球區上的順序打球。

  b.在一洞的打球過程中

  當比賽者們開始了一洞的打球之後,應當先打距離球洞最遠的球。如果球至球洞的距離相等,或者無法確定這些球相對球洞的位置,則應以抽簽的方式決定先打哪一個球。

  例外:規則22(有助於或妨礙打球的球)和31-5(四球比杆賽)。

  注:如果初始球不是在其原有位置狀態下打的,而且球員被要求在盡量接近最後打初始球的地點打球(見規則20-5),要以進行上一次擊球的地點確定打球的順序。當可以在上一次擊球地點以外的地方打球時,要以初始球靜止的位置決定打球的順序。

  c.打球順序錯誤

  如果比賽者未按正確的順序打球,他並不受處罰,應當在球停止的位置打球。然而,如果委員會判定比賽者之間商定以錯誤的順序打球以求對他們之中的某人有利,他們要被取消資格。

  (當另一從球洞區上擊出的球正在運動中時進行擊球—見規則16-1f)

  (在三人二球賽和四人二球賽中的不正確打球順序—見規則29-3)

  10-3.從發球區打的暫定球或第二球

  如果球員從發球區打暫定球或第二球,他必須在他的對手或同伴比賽者完成其第一次擊球之後進行。如果球員以錯誤的順序打了暫定球或第二球,則應用規則條款10-1c或2c。
規則11 發球區

  11-1.架球


  當球員在發球區內架球時,球必須被放在

  發球區的地麵上,包括地麵的表麵凸起上(不論是否由球員製作而成),或

  插入地麵內或放置在地麵上的球座上,或

  放置在發球區地麵上的沙或其他自然物體上。

  球員可以站在發球區外打位於發球區內的球。

  在架球時,如果球員使用了不合規格的球座或任何其他物體將球架離地麵,他要被取消資格。

  11-2.發球區標誌(Tee-Markers)

  球員在正在打球之洞的發球區上對任何球進行第一次擊球之前,發球區標誌被認為是固定的。在該場合中,如果球員為了避免對其站位、期望揮杆區域或打球線造成的妨礙而移動或允許移動發球區標誌,他要因違反規則13-2而受到處罰。

  11-3.球從球座上落下

  如果尚未成為使用中球的球從球座上掉落或球員對其做擊球準備時將其碰落,球員可以重新架球而不受處罰。然而如果在上述情況中已經進行了擊球,那麽不論球是否移動都要計算該次擊球,但不受處罰。

  11-4.在發球區外發球

  a.比洞賽

  在開始一洞的打球時,如果球員從發球區外打球,並不受處罰。對手可以立即要求該球員取消此次擊球重新從發球區內打球。

  b.比杆賽

  在開始一洞的打球時,如果比賽者從發球區外打球,他要被加罰兩杆,然後必須重新從發球區內打球。

  如果該比賽者沒有首先糾正自己的錯誤就在下一洞發球區進行擊球,若是在該輪的最後一洞,沒有宣布糾正自己的錯誤就離開了球洞區,他要被取消資格。

  比賽者在糾正其錯誤之前在發球區外以及隨後在該洞進行的任何擊球不計入其分數中。

  11-5.從錯誤的發球區打球

  應用規則11-4的條款。
規則12 尋找和辨認球

  12-1.尋找球;看球


  在球場上的任何地方尋找球時,僅限於出於尋找和辨認球的需要,球員可以觸及或彎曲長草、燈心草、灌木、各種雜草及其它類似植物,而且這樣做時不得改善其球的位置狀態、試圖站位或揮杆區域或打球線。

  球員未被賦予進行擊球時必須看到球的權利。

  在障礙區內,如果相信球被散置障礙物或沙覆蓋時,球員可以通過刺探、以球杆撥掃或其它方式將散置障礙物或沙取除至使他能夠看到球的一部分。如果取除過多並不受罰,但球必須要被重新覆蓋至僅能看到一部分的程度。在進行上述取除過程中球被移?⒉皇芊#??匭虢?蛑匭路胖沒卦?Γ??冶匾?北匭脛匭賂哺恰9賾謖習??饃⒅謎習?鐧娜〕??嬖?3。

  如果位於異常球場狀態中的球在尋找過程中誤被移動,並不受罰;除非球員選擇按照規則25-1b的處置程序,否則球必須被放回原處。如果該球員重放置球,如果允許他仍可以按照規則25-1b采取處置程序。

  如果球被認為是位於水障礙區的水中時,球員可以用球杆或其它物體探尋。如果在探尋過程中球被移動並不受處罰,除非球員選擇按照規則26-1的處置程序,否則球必須被重新放置回原處。如果在探尋過程中球移動而且球的移動直接歸因於探尋球的特定行動,並不受處罰,否則球員要按照規則18-2a受到加罰一杆的罰杆。

  違反規則12-1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杆賽——加罰兩杆。

  12-2.辨認球

  打正確的球是球員的責任。每個球員都應在自己的球上做識別標記。

  除在障礙區內之外,如果球員有理由相信一個球是屬於他的球,他可以拿起球進行辨認而不受處罰。

  在拿起球之前,球員必須向比洞賽中的對手、比杆賽中的記分員或同伴比賽者宣布自己的意圖並標定球的位置,然後他可以拿起球並進行辨認,但要給對手、記分員或同伴比賽者觀察拿起球和重放置球過程的機會。在按照規則12-2拿起球時,不得將球擦拭至超過辨認所必需的程度。如果球員未遵守該處置程序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他拿起位於障礙區內的球進行辨認,他要被加罰一杆。

  如果被拿起的球是球員的球,他必須將球重新放置回原處。如果他沒有這樣做,則他因違反規則12-2受到一般處罰,但不再追加按本規則的附加處罰。

  *違反規則12-2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杆賽——加罰兩杆。

  *如果球員因違反規則12-2受到一般處罰,則不再追加按本規則的附加處罰。

規則13 在球的現狀態下打球

  13-1.總則


  除非規則中另有規定外,必須在球的現有狀態下打球。

  (靜止的球被移動時-見規則18)

  13-2.改善球的位置狀態、試圖站位或揮杆區域或打球線

  除非規則中另有規定,球員不得以下列任何動作:

  ·移動、彎曲或折斷任何生長物或固定物(包括不可移動妨礙物和標示界外的物體),

  ·在地麵製造不平整狀態或修整地麵的不平整狀態,

  ·取除或按壓沙、浮土、被放回原處的削起的草皮、由他處移來鋪放在固定位置的其它草皮及其它地麵的不平整處,或

  ·取除露水、霜或水,

  來改善或允許改善:

  ·他的球的位置或位置狀態,

  ·他的試圖站位或揮杆區域,

  ·他的打球線或該線越過球洞延伸適當的距離,或

  ·他將要拋球或放置球的區域。

  然而,如果在以下場合中發生的行為則不受處罰:

  ·發生在正當采取站位過程中,

  ·發生在進行擊球過程中或為擊球而使球杆向後方運動而且完成了擊球,

  ·發生在發球區上在地麵製造不平整狀態或修整地麵的不平整狀態時(規則11-1),或

  ·發生在球洞區上取除沙和浮土或修整損壞處時(規則16-1)。

  球杆僅可以輕放在地麵上而不得按壓地麵。

  例外:球位於障礙區內——見規則13-4。

  13-3.製造站位場所

  球員在采取站位時有權利使兩腳穩固地站於地麵,但他不得製造站位場所。

  13-4.球位於障礙區內;被禁止的行為

  規則中另有規定時除外,在對位於障礙區(無論是沙坑還是水障礙區)內的球、或從障礙區內拿起且可以在障礙區內拋球或放置球的球進行擊球之前,球員不得:

  a.測試該障礙區或其它類似障礙區的狀況;

  b.用自己的手或球杆觸及障礙區內的地麵或水障礙區內的水;或

  c.觸及或移動位於障礙區內或觸及該障礙區的散置障礙物。

  例外:

  1、在沒有進行任何構成測試障礙區狀況或改善球的位置狀態行為的前提下,球員有下列行為並不受處罰:(a)摔倒時或為了防止摔倒、出於按照任何規則取除妨礙物、進行測量或取回、拿起、放置或重放置球時,觸及了任何障礙區內的地麵或水障礙區內的水,或(b)將他的球杆放在障礙區內。

  2、在擊球之後,球員或他的球童可以平整障礙區內的沙或土。但是,如果球仍然位於該障礙區內,或者球是從障礙區內拿起而且可以在該障礙區內拋球或放置球時,則不得有改善球的位置狀態或對球員在該洞以後的打球有利的任何行為。

  注:在任何時候,包括做擊球準備或為了擊球使球杆向後方運動時,球員可以用球杆或其它物體觸及任何妨礙物、任何被委員會宣布為球場整體一部分的建築物或任何草、灌木、樹木或其它生長物。

  違反規則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杆賽——加罰兩杆。

  (尋找球——見規則12-1。)

  (水障礙區內的球的補救——見規則26)

規則14 打球方法

  14-1.正確地打球


  必須用球杆的杆頭正確地打球,而決不可以采用推、撥或挖的動作。

  14-2.協助

  在進行擊球時,球員不得:

  a.接受物理協助或對自然因素的防護,或

  b.允許他的球童、他的夥伴或他的夥伴的球童站立或靠近打球線的延長線上或推擊線在球後方的延長線上。

  違反規則14-1或14-2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杆賽——加罰兩杆。

  14-3.人工裝置和異常用具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根據R & A的規定,在任何時候擁有變更有關人工裝置和異常用具的規則擊對這些相關規則做出解釋或變更解釋的權利。

  球員對用品的使用是否構成違反規則14-3行為有疑問時,應當向中國高爾夫球協會谘詢。

  製造業者可以向中國高爾夫球協會提交計劃製造的用品的樣品,接受在規定一輪中使用該用品是否會導致球員違反規則14-3的裁決。如果製造業者在製造和/或推廣用品之前未提交樣品,製造業者就要承擔使用該用品可能會違反規則的裁決結果的風險。

  必要時,中國高爾夫球協會將向R & A提供樣品接受其判斷,出於參考目的提供的任何將成為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的所有物。

  除規則中另有規定外,在規定一輪過程中,球員不得使用下列任何人工裝置或異常用具:

  a.可能有助於他的某次擊球或整個打球的物品;或

  b.具有測定或測量可能對打球有影響的距離和條件用途的物品;或

  c.可能有助於他握杆的物品,但下列情況除外:

  (i)可以戴用未經特殊加工的手套;

  (ii)可以使用鬆脂、粉末及幹燥劑或保濕劑;

  (iii)可以在握柄上纏卷毛巾或手帕。

  違反規則14-3的處罰:

  取消資格。

  14-4.連擊球

  如果球員在一次擊球過程中球杆碰擊球一次以上,則該球員必須計算該次擊球並加上一杆罰杆,共計擊球杆數為兩杆。

  14-5.打運動中的球

  球員不得在他的球正在運動時進行擊球。

  例外:

  ·正從球座上落下的球——規則11-3。

  ·連擊球——規則14-4。

  ·正在水中運動的球——規則14-6。

  僅限於在球員開始擊球後或為擊球而使球杆向後運動之後球移動時,他並不按照本規則因打運動中的球而受處罰,但下列規則中的處罰不能免除:

  靜止中的球被球員移動——規則18-2a。

  在做擊球準備後靜止中的球移動——規則18-2b。

  (球被球員、其夥伴或球童故意變向或停止——見規則1-2。)

  14-6.在水中運動的球

  當球正在水障礙區內的水中運動時,球員可以進行擊球而不受處罰。但他不得為等待風或水流改善球的位置而延誤擊球。球員在選擇應用規則26時,可以將正在水中運動的球拿起。

  違反規則14-5或14-6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杆賽-加罰兩杆。

規則15 替換球 錯球


  15-1.總則


  球員必須用從發球區打出的球擊球入洞,除非該球遺失、界外或球員以另一個球替換,不論是否允許替換(見規則15-2)。如果該球員打了錯球,見規則15-3。

  15-2.替換球

  在按照允許球員在完成一洞的打球中以另一個球打球、拋球或放置球的規則進行處置時,球員可以替換球,替換球成為使用中球。

  如果球員在規則不允許的情況下仍以另一個球替換,替換球不是錯球,而是成為使用中球。如果球員未按照規則20-6訂正這一錯誤,且對錯誤的替換球進行擊球,則他要按照適用的規則受到處罰,在比杆賽中,必須以替換球擊球入洞。

  (從錯誤的地方打球——見規則20-7。)

  15-3.錯球

  a.比洞賽

  如果球員對障礙區外的錯球進行擊球,則他在該洞負。

  如果球員對障礙區內的錯球進行擊球,並不受處罰。對障礙區內的錯球進行任何次擊球的次數都不計入球員的分數內。

  如果錯球屬於另一個球員,則該球的所有者必須把球放回第一次打錯球的地點。

  如果在一洞的打球過程中球員和對手互相打錯了球,那麽最先在障礙區以外的地方對錯球進行擊球的球員在該洞負;無法確定時,雙方必須以交換了的錯球打完該洞。

  b.比杆賽

  如果比賽者對障礙區外的錯球進行擊球,他要被加罰兩杆。

  如果比賽者對障礙區內的錯球進行擊球,並不受處罰。對障礙區內的錯球進行任何次擊球的次數都不計入比賽者的分數內。

  比賽者必須以打正確的球或按照規則的處置程序糾正其錯誤。如果他在下一洞發球區進行擊球之前沒有糾正錯誤,如果是在該輪的最後一洞,在離開球洞區之前未宣布糾正錯誤的意向,他要被取消資格。

  比賽者以錯球進行擊球的次數不計入其分數內。

  如果錯球屬於另一個比賽者,則該球的所有者必須把球放回第一次打錯球的地點。

  (放置球或重放置球以後的位置狀態被改變——見規則20-3b。)

  (地點無法確定時——見規則22-3c)
規則16 球洞區

  16-1.總則


  a.觸及推擊線

  除下列場合以外,不得觸及推擊線:

  (i)球員可以取除散置障礙物,但不得將任何物體按下;

  (ii)在對球做擊球準備時,球員可以將球杆放在球的前麵,但不得將任何物體按下;

  (iii)進行測量時——規則18-6;

  (iv)拿起球時——規則16-1b;

  (v)在按下球標時;

  (vi)在球洞區上修理舊的球洞埋跡或球痕時——規則16-1c;和

  (vii)取除可移動妨礙物時——規則24-1

  (在球洞區上指示推擊路線——見規則8-2b)

  b.拿起球和擦拭球

  球洞區上的球可以被拿起,而且如果願意的話可以擦拭。在拿起球之前必須標定球的位置,球必須被重新放置(見規則20-1)。

  c.修理舊洞埋跡、球痕和其它損傷

  球員可以修整舊的球洞埋跡或因球的衝擊對球洞區造成的損傷,不論他的球是否位於球洞區上。如果在采取上述修整處置過程中球或球標被偶然移動,如果球的移動直接歸因於修整舊的球洞埋跡或因球的衝擊對球洞區造成的損傷的特定行動,並不受處罰,必須將球或球標重新放回原位。否則該球員要按照規則18-2a受到罰杆的處罰。

  如果修整球洞區上的任何其它損傷可能有助於球員在該洞以後的打球,則不得進行修整。

  d.測試球洞區表麵

  在一洞的打球過程中,球員不得以滾動球、摸擦或抓撓的方式對球洞區表麵進行測試。

  e.跨立或踏立在推擊線上

  在球洞區上,球員不得以跨立或以任何一隻腳踏觸在推擊線上或其向球後方延長線上的站位進行擊球。

  f.另一球在運動中時進行擊球

  當另一從球洞區上擊出的球正在運動中時,球員不得進行擊球。但是,如果他是在按照順序應該由他打球的時候打了球,則不必受罰。

  (在其它球正在運動中時拿起有助於或妨礙打球的球——見規則22)

  違反規則16-1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杆賽-加罰兩杆。

  (球童或夥伴的位置——見規則14-2)

  (錯誤的球洞區——見規則25-3)

  16-2.懸停在球洞邊的球

  當球的任何一部分懸停在球洞邊緣時,允許球員在沒有故意延遲的前提下有充分的時間走向球洞,再加上十秒鍾以確認球是否處於靜止狀態。如果在此期間球未落入球洞中,則該球被視為是靜止的。如果在此之後球落入球洞內,該球員被視為以最後一次擊球擊球入洞,他必須在該洞的分數上加上一杆罰杆;不再受本規則的處罰。

  (不正當延誤——見規則6-7)


規則17 旗杆

  17-1.照管、取除或舉起旗杆


  無論在球場上的任何地方擊球之前,球員可以指令他人照管、取除旗杆或為了指示球洞位置而將旗杆舉起。

  如果在球員進行擊球之前旗杆沒有被照管、取除或舉起,則在擊球過程中或球員的球在運動中而上述行為可能影響球的運動時,不得照管、取除或舉起旗杆。

  注1:如果旗杆位於球洞內,如果正在擊球時任何人站在球洞附近則他被視為正在照管旗杆。

  注2:如果在擊球之前球員知道旗杆被任何人照管、取除或舉起而並未提出反對,則視為該球員認可此行為。

  注3:如果正在擊球時任何人照管或舉起旗杆,則在球靜止之前他被視為正在照管旗杆。

  17-2.未經認可照管旗杆

  如果比洞賽中的對手或其球童或比杆賽中的同伴比賽者或其球童在沒有球員授權或事先知曉的情況下,在球員正在進行擊球時照管、取除或舉起旗杆,或當球正在運動中時照管、取除或舉起旗杆的行動會影響球的運動,則該對手或同伴比賽者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違反規則17-1或17-2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杆賽——加罰兩杆。

  *在比杆賽中,如果發生了違反規則17-2的行為,且比賽者的球之後碰到了旗杆、照管或拿著旗杆的人或由此人攜帶的任何物品,該比賽者不受處罰,要在球的現有位置狀態下打球,但是如果該次擊球是在球洞區上進行的,則該次擊球取消,必須重放置球後重新打球。

  17-3.碰擊到旗杆或照管旗杆者的球

  球員的球不得碰擊到:

  a.正在被照管、取除或舉起的旗杆;

  b.正在照管或舉起旗杆的人;

  c. 擊球是在球洞區上進行的,插在球洞中無人照管的旗杆。

  例外:當旗杆未經球員授權被照管、取除或舉起時——見規則17-2。

  違反規則17-3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杆賽——加罰兩杆,必須在球的現狀態下打球。

  17-4.倚靠旗杆靜止的球

  當旗杆位於球洞中,尚未進洞的球員的球倚靠旗杆靜止,球員或任何經他認可的人可以移動或取除旗杆,若球落入球洞中,則該球員被視為以最後一次擊球擊球入洞;反之,如果球移動,則必須將球放置在球洞邊緣而不受罰。
規則18 靜止的球被移動

  18-1.被局外者移動


  如果靜止的球被局外者移動,球員不受處罰。必須將球重新放置回原處。

  (球員靜止的球被另一球移動-見規則18-5)

  18-2.被球員、夥伴、球童或攜帶品移動

  a.總則

  當球員的球是使用中球時,如果:

  (i)規則允許時除外,球員、球員的夥伴或他們的球童拿起或移動球、故意觸及球(在對球做擊球準備時球杆觸及球時除外)或進行成為球移動原因的行為,或

  (ii)球員或其夥伴的攜帶品導致球移動,

  球員要被加罰一杆。如果球被移動,必須將球放回原處,除非球的移動是在球員已經開始擊球或為擊球球杆已經開始向後運動且進行了擊球之後發生的。

  按照規則,在下列場合中如果球員無意中移動了自己的球不受處罰:

  ·在尋找位於障礙區內被散置障礙物或沙覆蓋的球時、在尋找位於異常球場狀態中的球時或尋找相信是位於水障礙區內的水中的球時——規則12-1

  ·在修整舊的球洞埋跡或球痕時——規則16-1c

  ·在進行測量時——規則18-6

  ·在按照規則拿起球時——規則20-1

  ·在按照規則放置或重放置球時——規則20-3a

  ·在取除球洞區上的散置障礙物時——規則23-1

  ·在取除可移動妨礙物時——規則24-1

  b.做擊球準備後球移動

  如果球員的使用中球在他完成擊球準備後(並非因為擊球)移動,則視為該球員使球移動,他應被加罰一杆。球必須被放回原處,除非球的移動是在球員已經開始擊球或為擊球球杆已經開始向後運動且進行了擊球之後發生的。

  18-3.比洞賽中被對手、球童或攜帶品移動

  a.在尋找球過程中

  在尋找球員的球的過程中,如果對手、對手的球童或其攜帶品移動了球、碰到了球或成為使球移動的原因,並不受罰。如果球移動,必須將其重新放置回原處。

  b.在尋找球以外時

  在尋找球員的球以外的情況下,如果對手、對手的球童或其攜帶品移動了球、有意碰到了球或成為使球移動的原因,除去規則另有規定以外,對手要受加罰一杆的處罰。如果球移動,必須將其重新放置回原處。

  (打錯球——見規則15-3)

  (測量時球移動——見規則18-6)

  18-4.比杆賽中被同伴比賽者、球童或攜帶品移動

  如果同伴比賽者、同伴比賽者的球童或其攜帶品移動了球、碰到了球或成為使球移動的原因,並不受罰。如果球移動,必須將其重新放置回原處。

  (打錯球——見規則15-3)

  18-5.被其它球移動

  如果靜止中的使用中球被另一擊球後處於運動狀態的球移動,則被移動的球必須被重新放置回原處。

  18-6.測量時球移動

  在執行規則或確定適用規則進行測量的過程中,球或球標被移動,球或球標必須被重新放置回原處。如果球或球標的移動直接歸因於測量的特定行動,並不受罰,否則規則18-2a、18-3b或18-4適用。

  *違反規則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杆賽——加罰兩杆。

  *如果需要重新放置球的球員未及時履行這一程序,他要因違反規則18受到一般處罰,不再接受按照規則18的追加處罰,球被錯誤地替換的情況除外(規則15-2)。

  注1:如果按照本規則要被重放置的球不能立即收回時,可以以另外的球替換。

  注2:如果放置球或重放置球的球的初始位置狀態被改變,見規則20-3b。

  注3:如果無法確定應該重放置球的地點時,見規則20-3c。

規則19 運動中的球被變向或停止

  19-1.被局外者變向或停止


  如果運動中的球意外地被任何局外者改變方向或停止,則為球因局外者變向或停止,並不受處罰,必須在球的現狀態下打球,除非:

  a.在球洞區以外的地點進行擊球之後,運動中的球停留在任何運動中的或有生命的局外者之中或上麵,則球員必須在盡量接近球靜止在局外者之中或上麵時局外者所在位置處,在球洞區通道或障礙區內拋球,在球洞區上放置球,

  b.在球洞區上擊球後,運動中的球因除蠕蟲或昆蟲以外的任何運動中的或有生命的局外者變向或停止、或停留在其中或上麵,該次擊球要被取消,球必須被重新放置回原處並重新擊球。

  如果球不能立即收回時,可以以另外的球替換。

  (球員的球被另一球變向或停止——見規則19-5)

  注:如果裁判員或委員會判定球員的球被局外者故意變向或停止,則規則1-4適用於球員。如果局外者是同伴比賽者或其球童,規則1-2適用於同伴比賽者。

  19-2.被球員、夥伴、球童或攜帶品變向或停止

  a.比洞賽

  如果球員的球意外地因他自己、其夥伴或他們之中任何一人的球童或攜帶品變向或停止,他在該洞負。

  b.比杆賽

  如果比賽者的球意外地因他自己、其夥伴或他們之中任何一人的球童或攜帶品變向或停止,該比賽者要受到加罰兩杆的處罰。必須在球的現狀態下打球,除非球停留在比賽者、其夥伴或他們之中任何一人的球童的衣服或攜帶品之中或上麵,在此情況下,球員必須在盡量接近球停留在物體之中或上麵時物體的所在處,在球洞區通道或障礙區內拋球,在球洞區上放置球。

  例外:拋球——見規則20-2a。

  (球被球員、夥伴或球童故意變向或停止——見規則1-2)

  19-3.比洞賽中被對手、球童或攜帶品變向或停止

  如果球員的球意外地因對手、其球童或攜帶品變向或停止,並不受罰。在任何一方進行擊球之前該球員可以取消該次擊球,在盡量接近最後打初始球的地點打球而不受罰(見規則20-5),或者他可以在球的現狀態下打球,然而,如果球員選擇不取消擊球,而球停留在對手或其球童的衣服或攜帶品之中或上麵,則該球員必須在盡量接近球停留在物體之中或上麵時物體所在的地點,在球洞區通道或障礙區內拋球,在球洞區上放置球。

  例外:碰擊到正在照管旗杆的人的球——見規則17-3b。

  (被對手或球童故意變向或停止的球——見規則1-2)

  19-4.比杆賽中被同伴比賽者、球童或攜帶品變向或停止

  見有關球因局外者變向的規則19-1。

  19-5.被其它球變向或停止

  a.被靜止的球

  如果球員擊球之後,正在運動中的球被另一靜止的使用中球變向或停止,球員必須在球的現狀態下打球。在比洞賽中,不受處罰。在比杆賽中,如果球員擊球之前兩個球都位於球洞區上,則該球員要受到加罰兩杆的處罰,否則不受處罰。

  b.被運動中的球

  如果球員擊球之後,正在運動中的球被另一擊球後正在運動中的球變向或停止,球員必須在球的現狀態下打球。如果球員違反了規則16-1f,他應受到違反該規則的處罰,否則不受處罰。

  例外:球員在球洞區上擊球後球在運動中而另一運動中的球是局外者——見規則19-1b。

  違反規則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杆賽-加罰兩杆。
規則20 拿起球 拋球和放置球

  20-1.拿起球和標定球的位置

  按照規則需要拿起的球可以由球員、其夥伴或另外經球員認可的人拿起。在上述任何情況下,球員都要對任何違反規則的行為負責。

  按照需要重新放置球的規則拿起球時,必須在拿起球之前標定球的位置。如果未做標記,球員應受到加罰一杆的處罰,球必須被重新放置回原處。如果未重放置球,因為違反本規則該球員應受到一般處罰,但是不再追加按照規則20-1施加的處罰。

  如果在按照規則拿起球的過程中或標定球的位置時球或球標被意外移動,球或球標必須被重新放置回原處。如果球或球標的移動直接歸因於標定球的位置或拿起球的特有行動,則球員不受處罰,否則,按照本規則或規則18-2a,球員要受到加罰一杆的處罰。

  例外:如果球員因沒有按照規則5-3或12-2行動而受到處罰,則不在追加按照規則20-1附加的處罰。

  注:需要被拿起的球的位置應該以在球的正後方放置球標、小硬幣或其它類似物來標定。如果球標妨礙另外的球員打球、站位或擊球時,它應被放置在向一側一杆頭或數杆頭處。

  20-2.拋球和重拋球

  a.拋球者和拋球方法

  按照規則需要拋球時,必須由球員自己拋球。在拋球時球員必須直立,將臂完全伸直並舉至與肩部相同的高度,然後使球自然落下。如果由任何其他人或以其它任何方式拋球而且未按照規則20-6訂正錯誤,該球員要受到加罰一杆的處罰。

  如果球在觸及球場之前或之後碰觸到球員、其夥伴、他們的球童或他們的攜帶品,應重新拋球而不受處罰。在此情況下,必須重新拋球的次數沒有限製。

  (采取對球的位置或運動有影響的行動——見規則1-2)

  b.拋球地點

  當需要在盡量接近某特定的地點拋球時,必須在不較該特定地點更靠近球洞處進行。如果球員不能清楚地知道確切的地點,必須進行大概的估計。

  拋球後的球必須首先觸及適用的規則所要求之拋球地點的球場部分。如果球員沒有這樣拋球,則規則20-6和-7適用。

  c.需要重新拋球時

  拋球後的球在下列場合必須重新拋球而不受處罰:

  (i)滾入並靜止在障礙區中;

  (ii)滾出並靜止在障礙區外;

  (iii)滾上並靜止在球洞區;

  (iv)滾出並靜止在界外;

  (v)滾到按照規則24-2b(不可移動妨礙物)、規則25-1(異常球場狀態)、規則25-3(錯誤的球洞區)或當地規則(規則33-8a)處於需要采取補救處置狀態的地點,或滾回按照規則25-2(陷入地麵的球)從其中取出的球下落造成的球痕(pitch mark)內;

  (vi)滾到距球落地時最初觸及球場部分的地點兩球杆範圍以外並靜止;或

  (vii)滾到較下列地點更靠近球洞的地點並靜止:

  (a)其初始位置或大概估計的位置(見規則20-2b),規則另外允許的場合除外;或

  (b)補救的最近點或最大限度接受補救的最近點(規則24-2,25-1或25-3);或

  (c)初始球最後越過的水障礙區或側麵水障礙區的界線的點。

  如果重拋球以後的球滾到上述任何地點時,必須在盡量接近重拋球時球的最初落點的地方放置球。

  如果按照本規則已重拋球或重放置球之後的球不能立即收回時,可以以另外的球替換。

  注:如果拋球或重拋球以後的球在靜止之後移動,必須在球的現狀態下打球,除非任何其它規則的條款適用。

  20-3.放置球和重放置球

  a.放置者和放置地點

  按照規則需要放置球時,必須由球員或他的夥伴執行。如果需要重放置球,必須由球員、他的夥伴或拿起或移動球者將其重新放置回原來被拿起或移動的地點。在上述任何場合中,球員都要對任何違反規則的行為負責。

  如果在放置球或重新放置球的過程中球或球標被意外移動,球或球標必須被重新放置回原處。如果球或球標的移動直接歸因於放置球或重放置球或取除球標的特有行動,則球員不受處罰,否則,按照規則18-2a或20-1,該球員要受到加罰一杆的處罰。

  b.放置球或重放置球的位置狀態被改變時

  如果需要放置球或重放置球的初始位置狀態被改變:

  (i)除去在障礙區內以外,球必須被放置在距離原位置一球杆範圍之內、不更靠近球洞、不在障礙區內的與初始位置狀態最相似也最接近的地點;

  (ii)在水障礙區內,除去球必須被放置在水障礙區內以外,必須將球放置在符合上述條款(i)的地點;

  (iii)在沙坑內,必須盡量將原位置狀態恢複原狀,然後必須在該地點放置球。

  c.無法確定地點時

  在無法確定應放置球或重放置球的地點時:

  (i)在球洞區通道,必須在盡量接近其原來所在位置但不是在障礙區內或球洞區上的地點拋球;

  (ii)在障礙區內,必須在障礙區內盡量接近其原來所在位置的地點拋球;

  (iii)在球洞區上,必須在盡量接近其原來位置的地點但不是障礙區內放置球。

  例外:當恢複打球時(規則6-8d),如果需要放置球的地點無法確定時,必須大概估計該地點並將球放置在估計出的地點。

  d.無法停止的球

  如果放置球後球不能在放置球的地點停止時,並不受罰,必須重新放置球。如果球仍然無法停止在該地點,球員可以:

  (i)在障礙區內以外的地方,必須在最靠近放置球後既能使球停住,又不更靠近球洞且不在障礙區內的地點放置球;

  (ii)在障礙區內,必須在障礙區內最靠近放置球後既能使球停住又不更靠近球洞該地點放置球。

  如果被放置的球靜止在放置球的地點之後移動,不受處罰。必須在球的現狀態打球,應用任何其它規則條款時除外。

  違反規則20-1、20-2或20-3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杆賽-加罰兩杆。

  20-4.拋球或放置球後成為使用中球

  如果球員的使用中球被拿起,當該球被拋球或放置球後即又成為使用中球。

  當一個替換球被拋球或放置球後,該球成為使用中球。

  (球被不正確替換——見規則15-2)

  (拿起不正確地被替換、拋球或放置的球——見規則20-6)

  20-5.在上一次擊球的地點進行下一次擊球

  當球員選擇或被要求在上一次擊球的地點進行下一次擊球時,他必須按照以下的處置程序進行:

  a.在發球區上:必須是從發球區區域範圍內打球,可以在發球區內的任何地點打球並可以架球;b.在球洞區通道和障礙區內:必須拋球;

  c.在球洞區上:必須放置球。

  違反規則20-5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杆賽-加罰兩杆。

  20-6.拿起被不正確地替換、拋球或放置的球

  在錯誤的場所或采用不符合規則的方法不正確地替換、拋球或放置球後而尚未打球時,可以將球拿起而不受罰。此後球員必須采取正確的處置程序。

20-7.從錯誤的地方打球

  a.總則

  如果一個球員在下列情況下對他的使用中球進行擊球,那麽他就是從錯誤的地方打球了:

  (i)在規則不允許進行擊球、拋球或放置球的球場上的一部分;或

  (ii)當規則要求拋球後的球重拋球或移動的球重新放置回原處時。

  注:從發球區以外打的球或從錯誤的發球區打的球——見規則11-4。

  b.比洞賽

  如果球員從錯誤的地點進行了擊球,他要在該洞負。

  c.比杆賽

  如果比賽者從錯誤的地方進行擊球,按照相應的規則他要受到加罰兩杆的處罰。他必須以從錯誤的地方打的球打完該洞,不必糾正錯誤,除非他構成嚴重犯規(見注1)。

  如果比賽者意識到他在錯誤的地方打了球,並認為他有可能導致嚴重的犯規,他必須在從下一洞發球區進行擊球之前,以按照本規則拋球或放置球的第二球打完該洞。如果要打的是在該輪的最後一洞,則他必須在離開球洞區之前宣布他將以按照規則拋球或放置球的第二球打完該洞。

  比賽者必須在提交記分卡之前向委員會報告這一事實。如果他沒有及時履行這一程序,他要被取消資格。

  委員會必須確定該球員是否嚴重違反相應規則,如果他確實嚴重犯規,應計算其第二球的分數,比賽者必須在第二球的分數上加上加罰的兩杆。如果比賽者嚴重犯規但並沒有按照上述程序糾正錯誤,他要被取消資格。

  注1:如果委員會認為比賽者從錯誤的地方打球可以使他獲取很大的利益,則該比賽者被視為已經嚴重違反了相應規則。

  注2:如果比賽者按照規則20-7c打第二球而該球被判為不予計算,則以該球進行的擊球和僅以打該球而判罰的罰杆不予考慮。如果判定計算第二球的分數,則從錯誤的地方進行的擊球以及之後對初始球進行的擊球包括僅限於打該球而判罰的罰杆不予考慮。

規則21 擦拭球

  按照規則16-1b拿起的位於球洞區上的球可以擦拭,除下列情況以外在其他地方拿起的球也可以擦拭:

  a.在決定其是否為不適於使用之球時(規則5-3);

  b.在辨認球時(規則12-2),在該場合可以將球擦拭至辨認所必需的程度;或

  c.因為它有助於或妨礙打球(規則22)。

  除去本規則規定的場合以外,如果球員在一洞的打球過程中擦拭他的球,他要被加罰一杆。

  如果球被拿起,則必須其重新放置回原處。

  如果被要求重放置球的球員沒有履行這一程序,因為違反規則20-3a他將受到處罰,但是不再追加按照規則21附加的處罰。

  例外:如果球員因為沒有按照規則5-3、12-2或22行事而受到處罰,不再追加按照規則21附加的處罰。


規則22 有助於或妨礙打球的球

  22-1.有助於打球的球

  除球正在運動中時,如果一個球員認為一個球可能有助於任何其他球員的打球,他可以:

  a.如果是他的球,拿起球;或

  b.要求拿起任何另外的球。

  按照本規則拿起的球必須被重新放置回原處(見規則20-3)。

  除球是位於球洞區上以外,該球不得被擦拭(見規則21)。

  在比杆賽中,被要求拿起球的球員可以以先行擊球代替拿起球。

  在比杆賽中,如果委員會確定比賽者之間協商不拿起可能有助於其他球員打球的球,他們要被取消資格。

  22-2.妨礙打球的球

  除球正在運動中時,如果一個球員認為另一個球員的球可能妨礙他的打球,他可以要求將該球拿起。

  按照本規則拿起的球必須被重新放置回原處(見規則20-3)。

  除球是位於球洞區上以外,該球不得被擦拭(見規則21)。

  在比杆賽中,被要求拿起球的球員可以以先行擊球代替拿起球。

  注:除在球洞區上以外,一個球員不可以僅僅因為他認為自己的球可能妨礙另一個球員的打球而拿起他的球。如果一個球員沒有被要求拿起球而拿起了自己的球,他要因為違反了規則18-2a受到加罰一杆的處罰,但不再追加按照規則22的附加處罰。

  違反規則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杆賽-加罰兩杆。

規則23 散置障礙物

  23-1.補救

  在散置障礙物和球都位於同一障礙區內或觸及同一障礙區時除外,任何散置障礙物均可取除而不受處罰。

  如果球位於球洞區上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而球員取除散置障礙物引起球移動,規則18-2a適用。

  在球洞區上,如果在球員取除散置障礙物的過程中球或球標移動,球或球標必須被重新放置回原處。如果球或球標的移動直接歸因於取除散置障礙物,不受處罰。否則,如果球員引起球移動,按照規則18-2a他要被加罰一杆。

  當球正在運動中時,不得取除可能影響球運動的散置障礙物。

  注:如果球位於障礙區內,球員不得碰觸或移動位於同一障礙區內或觸及同一障礙區的任何散置障礙物。

  違反規則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杆賽——加罰兩杆。

  (在障礙區內尋找球——見規則12-1)

  (觸及推擊線-見規則16-1a)


規則24 妨礙物

  24-1.可移動妨礙物

  球員可以從可移動妨礙物接受以下補救而不受處罰:

  a.如果球沒有位於妨礙物之中或上麵時,可以取除該妨礙物。如果球移動,而球的移動又直接歸因於妨礙物的取除,則不受處罰,必須將球重放置回原處。否則,規則18-2a適用。

  b.如果球位於妨礙物之中或上麵,可以拿起球而不受處罰,妨礙物可以被取除。被拿起的球必須在盡量接近球在該妨礙物之中或上麵處的正下方且較該處不更靠近球洞的地點,球洞區通道或障礙區內拋球,球洞區上放置球。

  按照本規則拿起的球可以被擦拭。

  當球正在運動中時,除被照管的旗杆或球員的攜帶品之外,可能影響球的運動的妨礙物均不得被取除。

  (對球施加影響——見規則1-2)

  注:如果需要按本規則拋球或放置球的球不能立即收回時,可以以另外的球替換。

  24-2.不可移動妨礙物

  a.妨礙

  當球位於不可移動妨礙物之中或上麵,或接近該妨礙物而該妨礙物會妨礙球員的站位或期望揮杆區域,即為由不可移動妨礙物造成了妨礙。如果球員的球位於球洞區上,而球洞區上的不可移動妨礙物介於球員的推擊線上時,也是造成了妨礙。不可移動妨礙物位於打球線上本身並不構成本規則所述的妨礙。

  b.補救

  除非球位於水障礙區或側麵水障礙區內時,球員可以從不可移動妨礙物接受以下補救而不受處罰:

  (i)球洞區通道:如果球位於球洞區通道上,球員必須拿起球,在距離補救的最近點一球杆範圍內且不較其更靠近球洞的地方拋球,不受處罰。補救的最近點不得在障礙區內或球洞區上。在距離補救的最近點一球杆範圍內拋球後球必須首先碰到球場部分的點,該點可以避開不可移動妨礙物造成的妨礙且不是位於障礙區內或球洞區上。

  (ii)在沙坑內:如果球位於沙坑內,球員必須拿起球,以以下任一方式拋球:

  (a)不受處罰,按照上述(i)的條款進行處理,但補救的最近點必須是在沙坑內而且必須在沙坑內拋球;或

  (b)接受加罰一杆的處罰,在球洞與球的連線在沙坑外的延長線上拋球,隻要是在沙坑後方拋球,其延伸的距離沒有限製。

  (iii)在球洞區上:如果球位於球洞區上,球員必須拿起球不受處罰地將其放置在補救的最近點,該點不是在障礙區內。補救的最近點可以是在球洞區外。

  (iv)在發球區上:如果球位於發球區上,球員必須拿起球按照上述(i)的條款拋球,不受處罰。

  按照本規則拿起的球可以被擦拭。

  (球滾到處於需要采取補救處置狀態的位置——見規則20-2c(v))

  例外:按照本規則,球員在下列場合不可接受補救:(a)因不可移動妨礙物以外的任何物體的妨礙而明顯無法進行擊球時,或(b)因不可移動妨礙物造成的妨礙隻是由於使用不必要的異常站位、揮杆或打球方向時。

  注1:當球位於水障礙區(包括側麵水障礙區)內時,球員不可以對不可移動妨礙物造成的妨礙進行補救。球員必須在球的現狀態下打球,或者按照規則26-1采取處置。

  注2:如果按照本規則需拋球或放置球的球不能立即收回時,可以以另外的球替換。

  注3:委員會可以製定當地規則聲明球員必須決定補救最近點,該點在不從妨礙物的上方越過、不從其中穿過或在其下方。

  24-3.在妨礙物內遺失的球

  在向不可移動妨礙物方向擊球後遺失的球是否在該障礙區內遺失是一個事實問題。如果要按照球在該妨礙物內遺失對待,則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在沒有足夠的證據時,該球必須作為遺失球處理,規則27適用。

  a.球在可移動妨礙物內遺失

  如果球在可移動妨礙物內遺失,球員不受處罰,可以取除妨礙物,並必須在盡量接近球最後越過可移動妨礙物的最外側邊緣處正下方的地點且不較該地點更靠近球洞的地方,在球洞區通道上或障礙區內拋球,在球洞區上放置球。

  b.球在不可移動妨礙物內遺失

  如果球在不可移動妨礙物中遺失,必須確定球最後越過不可移動妨礙物的最外側邊緣的地點,出於應用本規則的目的,球應被視為是位於該地點,球員可以接受以下補救:

  (i)球洞區通道:如果球最後越過可移動妨礙物的最外側邊緣處是在球洞區通道上,球員可以以另一球替換且不受處罰,並可以按照規則24-2b(i)接受補救。

  (ii)在沙坑內:如果球最後越過可移動妨礙物的最外側邊緣處是在沙坑內,球員可以以另一球替換且不受處罰,並可以按照規則24-2b(ii)接受補救。

  (iii)在水障礙區內(包括側麵水障礙區):如果球最後越過可移動妨礙物的最外側邊緣處是在水障礙區內,球員無權不受處罰地接受補救。球員必須按照規則26-1采取處置程序。

  (iv)在球洞區上:如果球最後越過可移動妨礙物的最外側邊緣處是在球洞區上,球員可以以另一球替換且不受處罰,並可以按照規則24-2b(iii)接受補救。

  違反規則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杆賽——加罰兩杆。

規則25 異常球場狀態


  25-1.異常球場狀態

  a.妨礙

  當球位於或觸及異常球場狀態,或當這種狀態影響球員的站位或期望揮杆區域時,即為構成了由異常球場狀態造成的妨礙。如果球員的球位於球洞區上,而位於球洞區上的異常球場狀態介於球員的推擊線上時,也構成妨礙。否則,異常球場狀態隻是介於打球線上本身並不構成本規則所述的妨礙。

  注:委員會可以製定當地規則,禁止球員從異常球場狀態對其站位造成的妨礙接受補救。

  b.補救

  除球位於水障礙區或側麵水障礙區內的場合之外,球員可以通過采取以下處置程序獲得對異常球場狀態造成的妨礙的補救:

  (i)球洞區通道:如果球位於球洞區通道上,球員必須拿起球,在距離補救的最近點一球杆範圍內且不較其更靠近球洞的地方拋球,不受處罰。補救的最近點不得在障礙區內或球洞區上。在距離補救的最近點一球杆範圍內拋球後球必須首先碰到球場部分的點,該點可以避開該狀態造成的妨礙且不是位於障礙區內或球洞區上。

  (ii)在沙坑內:如果球是在沙坑內,球員必須拿起球,以以下任一方式拋球:

  (a)不受處罰,按照上述條款(i)規定的內容,但補救的最近點必須是在沙坑內,而且必須在沙坑內拋球。如果無法進行完全的補救,則必須在沙坑內盡量接近原來球的位置處,但不較該處更靠近球洞,在球場上能夠從異常球場狀態獲得最大可能的補救的地點進行;或

  (b)接受加罰一杆的處罰,在球洞與球原來在沙坑內的所在處向沙坑後方直線延長線上拋球,此時向沙坑後方延長的距離不受限製。

  (iii)在球洞區上:如果球位於球洞區上,球員必須拿起球將其放置在補救的最近點,並不受處罰,該點不是在障礙區內,如果無法進行完全的補救,則必須在球洞區上最接近原來球的位置,能夠從該狀態獲得最大可能的補救,且不更靠近球洞也不是在障礙區內的地點放置球。補救的最近點或獲得最大可能的補救的地點可以是在球洞區外。

  (iv) 在發球區上:如果球位於發球區上,球員必須拿起球按照上述(i)的條款拋球,不受處罰。

  按照規則25-1b拿起的球可以被擦拭。

  (球滾到處於需要采取補救處置狀態的位置——見規則20-2c(v))

  例外:按照本規則,球員在下列場合不可以接受補救:(a)因規則25-1a所記述的異常球場狀態以外的任何情況構成的妨礙而明顯無法進行擊球時,或(b)隻有在采取不必要的異常站位、揮杆或打球方向才出現本規則包含的異常球場狀態造成的妨礙時。

  注1:如果球是位於水障礙區(包括側麵水障礙區)內,球員無權不受處罰地接受對異常球場狀態造成的妨礙的補救。球員必須在球的現狀態下打球(除非當地規則禁止這樣做),或者按照規則26-1采取處置。

  注2:如果按照本規則需拋球或放置球的球不能立即收回時,可以以另外的球替換。

  c.遺失的球

  擊球後球飛向異常球場狀態場所的方向後遺失,該球是否在該狀態的場所內遺失是一個有關事實的問題。如果判定球是在該狀態場所內遺失,則必須有足夠有效的證據。在沒有足夠有效證據時,該球必須被視為是遺失球,應適用規則27。

  如果球是在異常球場狀態場所內遺失,必須決定球最後越過該狀態最外麵界線的地點,出於應用本規則的目的,球應被視為是位於該地點,球員可以進行以下補救:

  (i)球洞區通道:如果球在最後越過異常球場狀態的最外麵界線的地點是在球洞區通道上時,球員可以不受處罰地以另一個球替換,並按照規則25-1b(i)接受補救。

  (ii)在沙坑內:如果球在最後越過異常球場狀態的最外麵界線的地點是在沙坑內時,球員可以不受處罰地以另一個球替換,並按照規則25-1b(ii)接受補救。

  (iii)在水障礙區(包括側麵水障礙區)內:如果球在最後越過異常球場狀態的最外麵界線的地點是在水障礙區內時,球員無權不受處罰地接受補救,他必須按照規則26-1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置。

  (iv)在球洞區上:如果球在最後越過異常球場狀態的最外麵界線的地點是在球洞區上時,球員可以不受處罰地以另一個球替換,並按照規則25-1b(iii)接受補救。
 

陷入地麵內的球和錯誤的球洞區

  25-2.陷入地麵內的球

  在球洞區通道上的短草區域,因下落時自身的衝擊力而陷入球痕中的球可以被拿起、擦拭,並在盡量接近其原來停止處且不較該處更靠近球洞的地點拋球而不受處罰,拋球後的球必須首先碰觸球洞區通道上的球場部分。“短草區域”是指草的長度修剪得與球道上的草相同或更短,包括穿越長草區的通路在內的球場上的任何區域。

  25-3.錯誤的球洞區

  a.妨礙

  當球位於錯誤的球洞區上時,即為由錯誤的球洞區構成了妨礙。

  對球員的站位或其期望揮杆區域的妨礙本身並不是本規則所述的妨礙。

  b.補救

  如果一個球員的球位於錯誤的球洞區上,他不得在球的現有狀態下打球,他必須不受處罰地以以下方式進行補救:

  該球員必須拿起球,在距補救的最近點一球杆範圍內且不較該點更靠近球洞的地方拋球。補救的最近點不得是位於障礙區內或球洞區上。在距離補救的最近點一球杆範圍內拋球後球必須首先碰到球場部分的點,該點可以避開錯誤的球洞區造成的妨礙且不是位於障礙區內,也不是位於球洞區上。按照本規則拿起的球可以被擦拭。

  違反規則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杆賽——加罰兩杆。

規則26 水障礙區(包括側麵水障礙區)

  26-1.對位於水障礙區內的球的補救

  球在擊球後飛向水障礙區方向之後遺失,該球是在障礙區之內還是之外遺失是一個有關事實的問題。如果判定球是在該區域內遺失,則必須有球位於其中的足夠有效的證據。在沒有足夠有效證據時,該球必須被視為是遺失球,應適用規則27。

  如果球位於水障礙區內或在水障礙區內遺失(不論球是否位於水中),在接受加罰一杆的處罰之後,該球員可以:

  a.在盡可能接近最後打初始球處的地點打球(見規則20-5);或

  b.在水障礙區的後方,球洞與初始球最後越過該水障礙區界線處的連線上拋球。隻要是在水障礙區的後方拋球,無論距離多遠均無限製;或

  c.作為僅限於球最後越過側麵水障礙區的界線時的附加選擇,可以在水障礙區外距離(i)初始球最後越過水障礙區的界線的點,或(ii)該水障礙區對岸距球洞距離相等的界線上的地點兩球杆範圍之內且不較該地點更靠近球洞的地方拋球。

  在按照本規則進行處置的球可以被拿起或被擦拭。

  (當球位於障礙區內時被禁止的行為——見規則13-4)

  (正在水障礙區內的水中運動的球——見規則14-6)

  26-2.在水障礙區內打的球

  a.球停留在同一個或另一個水障礙區內時

  如果從水障礙區內打球後,球仍然停留在同一水障礙區內或另一個水障礙區內,球員可以:

  (i)按照規則26-1a采取處置程序。如果在水障礙區內拋球後球員選擇不打該球,他可以:

  (a)按照規則26-1b進行處置,或者如果適用,采取規則26-1c的處置,加上按照該規則附加的一杆的罰杆,或

  (b)加上附加的一杆的罰杆,在盡量接近在水障礙區外進行最後一次擊球的地點打球(見規則20-5);或

  (ii)按照規則26-1b進行處置,或者如果適用,采取規則26-1c的處置;或者

  (iii)接受加罰一杆的處罰,在盡量接近在水障礙區外進行最後一次擊球處的地點打球(見規則20-5)。

  b.在水障礙區外遺失、成為不能打之球或界外的球

  如果從水障礙區內打的球在該障礙區外遺失、或被宣布為不能打之球或界外時,在按照規則27-1或28a接受加罰一杆的處罰之後,球員可以:

  (i)在該障礙區內盡量接近最後打初始球處的地方打球(見規則20-5);或

  (ii)按照規則26-1b采取處置程序,或者如果規則26-1c適用,按照該規則的規定,加上附加的加罰一杆的處罰,以初始球在障礙區內靜止前最後越過該障礙區界線處作為參考基點進行處置;或

  (iii)加上附加的加罰一杆的處罰,在盡量接近在該障礙區外進行最後一次擊球處的地方打球(見規則20-5)。

  注1:在按照規則26-2b采取處置程序時,不要求球員按照規則27-1或28a的規定拋球,如果他選擇了拋球,他未被要求必須打該球,他可以按照規則26-2b(ii)或(iii)改變處置程序。

  注2:如果在水障礙區內打球後的球在障礙區外被宣布為不能打之球,規則26-2b並不妨礙球員按照規則28b或c采取處置程序。

  違反規則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杆賽——加罰兩杆。

規則27 球遺失或界外 暫定球

  27-1.遺失球或界外球

  如果球遺失或界外,球員必須接受加罰一杆的處罰,在盡量接近最後打初始球處的地方打球(見規則20-5)。

  例外:

  1、如果有明顯的證據證明初始球是在水障礙區內遺失,則球員必須按照規則26-1規定的處置程序處理。

  2、如果有明顯的證據證明初始球是在妨礙物(規則24-3)或異常球場狀態(規則25-1c)內遺失,則球員可以按照適用的規則的處置程序處理。

  違反規則27-1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杆賽——加罰兩杆。

  27-2.暫定球

  a.處置程序

  如果球可能在水障礙區以外成為遺失球或可能界外時,為了節省時間,球員可以按照規則27-1打暫定的另一個球。球員必須向比洞賽中的對手、比杆賽中的記分員或同伴比賽者通報他要打暫定球的意向,並且必須在他或他的夥伴開始尋找初始球之前打球。

  如果他沒有及時履行這一程序並且打了另一球,則該球不是暫定球,在接受了加罰一杆和距離的處罰(規則27-1)之後,該球成為使用中球;初始球成為遺失球。

  (發球區上的打球順序——見規則10-3)

  注:如果按照規則27-2a打的暫定球可能在水障礙區外遺失或界外,該球員可以打另一個暫定球。如果打了另一個暫定球,則它與前一個暫定球的關係等同於第一個暫定球與初始球的關係。

  b.暫定球成為使用中球時

  在到達被認為是初始球所在地之前,球員可以一直打暫定球。如果他在被認為是初始球之所在地或較該處更靠近球洞的地方對暫定球進行了擊球,則初始球被視為已遺失,球員在接受了加罰一杆和距離的處罰(規則27-1)之後,暫定球成為使用中球。

  如果初始球在水障礙區以外遺失或界外時,在球員接受了加罰一杆和距離的處罰(規則27-1)之後,暫定球成為使用中球(規則27-1)。

  如果有明顯的證據證明初始球是在水障礙區內遺失,球員必須按照規則26-1規定的處置程序處理。

  例外:如果有明顯的證據證明初始球是在妨礙物(規則24-3)內或異常球場狀態(規則25-1c)中遺失,球員可以按照相應的規則采取處置程序。

  c.暫定球被放棄時

  如果初始球既沒有在障礙區以外遺失,也沒有界外,則球員必須放棄暫定球繼續以初始球打球。如果他又對暫定球進行了任何擊球,即構成打錯球行為,將執行規則15的條款。

  注:如果球員按照規則27-2a打了暫定球,之後依照規則27-2c該球定為放棄的暫定球,那麽對其進行的擊球以及單純因打該暫定球而處以的罰杆均應被取消。

規則28 不能打之球

  除去球位於水障礙區之中時以外,球員可以在球場上的任何地方認為他的球為不能打之球。球員是唯一能夠決定自己的球為不能打之球與否的人。

  如果球員認為他的球為不能打之球,在接受加罰一杆的處罰之後,球員必須:

  a.在盡量接近最後打初始球的地點處打球(見規則20-5);或

  b.在球洞與該球現位置之間連線上球的停點後方拋球。此時隻要是在球的停點後方,無論距離多遠均無限製;或

  c.在該球的停點兩球杆範圍之內但不較該點更靠近球洞的地方拋球。

  如果不能打之球位於沙坑內,球員可以采取上述a、b或c條款中規定的處置程序。如果他采取上述b或c的處置程序,則必須在沙坑內拋球。

  按照該規則處置的球可以被拿起和擦拭。

  違反規則的處罰:

  比洞賽-該洞負;比杆賽-加罰兩杆。

其他比賽方法
規則29 三人二球賽和四人二球賽

  29-1.總則

  在三人二球賽或四人二球賽中,夥伴球員在任何規定一輪過程中必須交替從發球區打球,而且在各洞的打球過程中也必須交替打球。罰杆並不影響打球順序。

  29-2.比洞賽

  如果球員在應由他的夥伴打球時打了球,則他的一方在該洞負。

  29-3.比杆賽

  如果夥伴球員以不正確的順序進行了一次或數次擊球,錯誤的擊球次數被取消,該一方應受到加罰兩杆的處罰。該一方必須在盡量接近最初以錯誤的順序打球處的地點以正確的順序打球來糾正砦?見規則20-5)。如果該一方沒有首先糾正錯誤就在下一洞發球區進行擊球,或在該輪的最後一洞沒有宣布糾正錯誤的意向就離開球洞區,該一方要被取消資格。
規則30 三球比洞賽 最佳球比洞賽和四球比洞賽

  30-1.高爾夫球規則的適用

  在與下列特殊規則不相矛盾的範圍內,高爾夫球規則適用於三球比洞賽、最佳球比洞賽和四球比洞賽。

  30-2.三球比洞賽

  a.靜止的球被對手移動

  除去規則另有規定外,如果在尋找球過程中以外的場合球員的球被對手、其球童或攜帶品觸及或移動,則規則18-3b適用。該對手要在與該球員的比賽中受到加罰一杆的處罰,但在與另一對手的比賽中不受處罰。

  b.被對手意外地變向或停止的球

  如果球員的球意外地被對手、其球童或攜帶品變向或停止,任何人都不受處罰。在他與該對手之間的比賽中,該球員可以在球的現狀態下打球或者在任何一方進行下一次擊球之前取消該次擊球,然後在盡量接近上次打初始球處的地方打球而不受處罰(見規則20-5)。而在他與另一對手的比賽中,他必須在球的現狀態下打球。

  例外:碰觸到正在照管旗杆的人的球-見規則17-3b。

  (被對手故意變向或停止的球-見規則1-2。)

  30-3.最佳球比洞賽和四球比洞賽

  a.一方的代表

  一個夥伴可以在比賽的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中作為一方的代表,而不必須要求所有的夥伴全部出場。一名未出場的夥伴可以在洞與洞之間加入比賽,但不得在一洞的打球過程中加入。

  b.十四支球杆的限度

  任何夥伴違反規則4-3a(iii)和4-4則該一方要受到處罰。

  c.打球順序

  一方可以以其認為最佳的順序打屬於自己一方的球。

  d.錯球

  如果球員對障礙區外的錯球進行了擊球,他在該洞被取消資格,但是他的夥伴即使是錯球的所有者也不受處罰。如果錯球屬於另外的球員,該球的所有者必須在最初打錯球的地方放置球。

  e.一方的取消資格

  (i)任何夥伴違反下述任何規則,該一方要被取消資格:

  規則1-3 協商的違反規則

  規則4-1或-2 球杆

  規則5-1或-2 球

  規則6-2a 差點(以較高的差點打球)

  規則6-4 球童(擁有超過一個的球童;沒有立即糾正犯規)

  規則6-7 不正當延誤;緩慢打球(屢次犯規)

  規則14-3 人工裝置及異常用具

  (ii)所有夥伴違反下述任何規則,該一方要被取消資格:

  規則6-3 發球時間和編組

  規則6-8 打球中止

  (iii)在違犯規則可能導致取消資格的所有其他場合,該球員僅在該洞被取消資格。

  f.其它處罰的影響

  如果一個球員的違反規則行為有助於其夥伴的打球或對對手的打球造成不利影響,除該球員受到處罰以外其夥伴也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除上述場合外,球員因為違反規則受到處罰時,處罰不適用於他的夥伴。處罰為該洞負時,僅限於該球員在該洞失去資格。

  g.同時進行其它形式的比賽時

  在與其它比賽形式同時進行的最佳球比洞賽或四球比洞賽中,上述特殊規則適用。

規則31 四球比杆賽

  31-1.總則

  在四球比杆賽中,兩名比賽者作為夥伴打球,各自打自己的球。夥伴中的較低分數成為該洞的分數。如果一名夥伴沒有完成一洞的打球,並不受處罰。

  在與下列特殊規則不相矛盾的情況下,高爾夫球規則適用於四球比杆賽。

  31-2.一方的代表

  任一個夥伴可以在規定一輪的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作為一方的代表,而不必需要兩名夥伴都出場。一名未出場的比賽者可以在洞與洞之間加入他的夥伴,但不得在一洞的打球過程中加入。

  31-3.十四支球杆的限度

  一方娜我換鋨槲シ垂嬖?-3a(iii)和4-4則該一方要受到處罰。

  31-4.記分

  記分員僅被要求記錄應被采用的那名夥伴的實際分數。被采用的實際分數必須能夠分辨出是哪個人的,否則該一方要被取消資格。夥伴中僅有一人需對執行規則6-6b負責任。

  (錯誤的分數-見規則31-7a)

  31-5.打球順序

  一方可以按其認為最佳的順序打屬於自己一方的球。

  31-6.錯球

  如果比賽者對障礙區外的錯球進行了擊球,他要被加罰兩杆,然後必須以打正確的球或按照規則進行處置來糾正錯誤。他的夥伴即使是錯球的所有者也不受處罰。

  如果錯球屬於另外的比賽者,該球的所有者必須在最初打錯球的地方放置球。

  31-7.取消資格的處罰

  a.一名夥伴違反規則

  夥伴中的任何一人違反了下述任何規則則該一方要被取消資格:

  規則1-3 協商的違反規則

  規則3-4 拒絕遵守規則

  規則4-1或-2 球杆

  規則5-1或-2 球

  規則6-2b 差點(以較高的差點打球;未填寫差點)

  規則6-4 球童(擁有超過一個的球童;沒有立即糾正犯規)

  規則6-6b 署名和提交記分卡

  規則6-6d 洞的分數有誤,即記錄的應被采用的夥伴的分數低於實際分

  數時。如果記錄的夥伴應被采用的分數高於實際分數,被提

  交的分數有效

  規則6-7 不正當延誤;緩慢打球(屢次犯規)

  規則7-1 在一輪之前或兩輪之間練習

  規則14-3 人工裝置及異常用具

  規則31-4 被采用的實際分數無法分辨是誰的

  b.兩名夥伴都違反規則

  在下列情況下,一方要被取消資格:

  (i)兩名夥伴都違反了規則6-3(發球時間和編組)或規則6-8(打球中止);或

  (ii)在同一洞,每一夥伴都違反了要被取消比賽資格或取消一洞資格的規則。

  c.僅在該洞取消資格

  在對違反規則的處罰為取消資格的其它場合,比賽者僅在發生犯規行為之洞被取消資格。

  31-8.其它處罰的影響

  如果一個比賽者的違反規則行為有助於其夥伴打球,除該比賽者受到處罰以外其同伴也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除上述場合以外,比賽者因為違反規則受到處罰時,該處罰不適用於他的夥伴。
 規則32 波基 標準杆和定分式比賽

  32-1.條件


  波基(bogey,在一洞中比該洞標準杆多一杆的分數)比賽,帕(par,標準杆)比賽和定分式(stableford)比賽是以各洞所定的分數為對象,以比杆賽的形式進行的比賽。在與下列特殊規則不相矛盾的情況下,比杆賽的規則適用。

  a.波基比賽和帕比賽

  波基比賽和帕比賽的勝負計算方法與比洞賽的方法相同。比賽者在任何一洞未提交成績即被視為該洞負。各洞合計最成功的比賽者即為勝者。

  記分員僅負責記錄比賽者的淨分(net score)等於或少於固定分(fixed score)的各洞的實際擊球次數(gross number of strokes)。

  注1:十四支球杆的限度-處罰與比洞賽相同-見規則4-4。

  注2:在任何時候隻有一個球童—處罰與比洞賽相同—見規則6-4。

  注3:不正當延誤;緩慢打球(規則6-7)—比賽者的分數應從全部結果中減去一洞予以調整。

  b.定分式比賽

  定分式比賽的勝負計算方法為按照各洞的固定分給予相關的點數。具體方法如下:

  所打之洞的分數 得點數

  較固定分數多一杆以上或未提交分數時…………………0

  較固定分數多一杆時………………………………………1

  與固定分數相同時…………………………………………2

  較固定分數少一杆時………………………………………3

  較固定分數少二杆時………………………………………4

  較固定分數少三杆時………………………………………5

  較固定分數少四杆時………………………………………6

  得點數最高的比賽者為勝者。

  記分員僅負責記錄比賽者的淨分(net score)得到一點或一點以上的各洞的實際擊球次數(gross number of strokes)。

  注1:十四支球杆的限度(規則4-4)-處罰適用於以下情況:從該輪的總得點數(total points)內,對犯規的各洞分別扣除2點;一輪中最多的扣除點數:4點。

  注2:在任何時候隻有一個球童(規則6-4)。處罰適用於以下情況:從該輪的總得點數(total points)內,對犯規的各洞分別扣除2點;一輪中最多的扣除點數:4點。

  注3:不正當延誤;緩慢打球(規則6-7)-比賽者的分數應從一輪總得點數中減去兩點予以調整。

  32-2.取消資格的處罰

  a.取消比賽資格

  如果違反下列任何規則,比賽者就要被取消資格:

  規則1-3  協商的違反規則

  規則3-4  拒絕遵守規則

  規則4-1或-2   球杆

  規則5-1或-2   球

  規則6-2b   差點(以較高的差點打球;未填寫差點)

  規則6-3   發球時間和編組

  規則6-4   球童(擁有超過一個的球童;沒有立即糾正犯規)

  規則6-6b   署名和提交記分卡

  規則6-6d   洞的錯誤分數,即當記錄的分數低於實際記錄的分數時,違反本規則但並不影響該洞的比賽結果時並不受罰

  規則6-7   不正當延誤;緩慢打球(屢次犯規)

  規則6-8   打球中止

  規則7-1   在一輪之前或兩輪之間練習

  規則14-3    人工裝置及異常用具

  b.取消一洞的資格

  在對違反規則的處罰為取消資格的其它場合,比賽者僅在發生犯規行為之洞被取消資格。
規則33 委員會

  33-1.條件;排除規則的應用


  委員會必須製定比賽的實施條件。

  委員會無權排除高爾夫球規則的應用。

  某些比杆賽的特殊規則與比洞賽的特殊規則有本質的不同,兩種打球形式的結合是不可能的,也是不能允許的,在該條件下打球的結果及提交的分數不得接受。

  在比杆賽中,委員會可以限定裁判員的職責。

  33-2.球場

  a.標示境界和界線

  委員會必須明確地標示:

  (i)球場和界外;

  (ii)水障礙區和側麵水障礙區的界線;

  (iii)整修地;

  (iv)妨礙物和球場的不可分割部分。

  b.新球洞

  新球洞應在比杆賽開始之日和委員會認為需要的其它時間設置,但一輪中的所有比賽者應使用設置在同一位置的球洞。

  例外:當被損壞的球洞不可能修複到符合定義的程度時,委員會可以在其附近相似的位置設置一個新球洞。

  注:當要在多於一天的時間中進行單輪比賽時,委員會可以在比賽條件中規定,球洞和發球區可以在比賽的每一天中設置在不同的位置,但是在同一天中,所有的比賽者打球的每一球洞、每一發球區的位置要相同。

  c.練習場

  在進行比賽的球場區域外沒有練習場時,委員會應在可能的情況下為球員安排在比賽期間的任何一天能夠進行練習的區域。在進行比杆賽的任何一天,委員會一般不應允許在比賽球場的球洞區上進行的練習或以球洞區為目標的練習,以及在比賽球場上障礙區內的練習。

  d.無法使用的球場

  如果委員會或其授權的代表因某種理由認為球場為不能打球狀態或其狀況無法保證打球正常進行時,可以下令暫時中止比洞賽或比杆賽,或在比杆賽中宣布該輪比賽無效,取消該輪的所有分數。當一輪被取消時,該輪中所判罰的所有處罰也隨之取消。

  (中止打球和恢複打球時的處置程序-見規則6-8)

  33-3.發球時間和編組

  委員會必須規定發球時間並在比杆賽中安排一起打球的比賽者的編組。

  當比洞賽需要進行較長時間時,委員會應規定各輪必須完成的時限,如果允許球員在期限內自由商定比賽日期,除非球員協商同意提前進行,否則委員會應宣布比賽必須在指定期限的最終日的規定時間進行。

  33-4.差點杆數一覽表

  委員會必須公布表明需給予或接受差點杆數之洞的順序一覽表。

  33-5.記分卡

  在比杆賽中,委員會必須向每個比賽者提供寫有日期和比賽者姓名的記分卡,而在四人二球賽或四球比杆賽中,記分卡上應寫有各位比賽者的姓名。

  在比杆賽中,各洞分數的加算和記分卡上所記載的差點的應用是委員會的責任。

  在四球比杆賽中,記錄各洞的較好分數、應用填寫在記分卡上的差點以及較好分數的加算是委員會的責任。

  在波基比賽、帕比賽和定分式比賽中,填寫在記分卡上的差點的應用、各洞結果和全部結果或得點總數的確定是委員會的責任。

  注:委員會可以要求每個比賽者在他的記分卡上記錄日期和他的姓名。

  33-6.並列的決定

  不論是否有差點的比賽,委員會必須宣布決定比洞賽中出現平分(a halved match)或比杆賽中出現並列(tie)時決定名次的方式、日期和時間。

  比洞賽的平分不得以比杆賽的形式決定,比杆賽的並列不得以比洞賽的形式決定。

  33-7.取消資格的處罰;委員會的自由量裁權

  在特殊的個別事例中,如果委員會認為有正當理由,可以免除、修改或施與取消資格的處罰。

  任何低於取消資格的處罰不得被免除或修改。

  如果委員會認為某球員在禮貌禮儀方麵嚴重犯規,可以按照本規則課以取消資格的處罰。

  33-8.當地規則

  a.製定的方針

  在與附屬規則I的有關方針不相矛盾的前提下,委員會可以就當地的異常狀況確定當地規則。

  b.免除或修改規則

  在當地規則中不得排除高爾夫球規則的應用。然而,如果委員會認為當地異常狀況造成的妨礙已達到足以需要製定當地規則對規則進行修改的程度,則該當地規則必須得到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的批準。

規則34 爭議和裁決

  34-1.申訴和處罰


  a.比洞賽

  在比洞賽中,如果按照規則2-5向委員會提交了申訴,委員會應盡快給予裁決,以便能在必要時對比洞賽的狀況進行調整。如果申訴不是按照規則2-5的規定提出,則委員會不得予以考慮。

  由於違反規則1-3而實施的取消資格的處罰,其應用沒有時間限製。

  b.比杆賽

  在比杆賽中,比賽結束之後不得撤消、更改或施與處罰。當比賽結果被正式公布以後,或在比杆賽預選後進行了比洞賽,那麽球員在第一場比洞賽中發球之後,比賽已經結束。

  例外:比賽結束後,比賽者在下列情況下必須要課以取消資格的處罰:

  (i)違反規則1-3(協商的違反規則);或

  (ii)在比賽結束之前他知道的情況下,提交的記分卡上填寫的差點數高於他有權擁有的差點,而且這一事實影響了其應接受的差點杆數(規則6-2b);或

  (iii)出於比賽結束之前不知道他已犯規而未加算罰杆以外的任何理由,提交的分數中任何一洞的分數低於實際分數(規則6-6d);或

  (iv)在比賽結束之前他知道他已經違反了任何其它按照規定需處以取消資格處罰的規則。

  34-2.裁判員的裁決

  如果裁判員是由委員會指定的,他的裁決應是最終裁決。

  34-3.委員會的裁決

  在裁判員不在場的情況下,出現任何爭議或有關規則的疑點必須由委員會予以裁決,其裁決是最終的。

  如果委員會不能做出裁決,可以將爭議或疑點提交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的高爾夫球規則委員會尋求裁決,其裁決是最終的。

  如果爭議或疑點尚未被提交給高爾夫球規則委員會,球員或球員們可以要求通過委員會授權的代表將征得有關當事者同意的報告書送交高爾夫球規則委員會,征求其對已做出的裁決正確與否的意見,其答複將送交該授權的代表。

  如果打球未按照高爾夫球規則進行,則高爾夫球規則委員會不會對任何問題予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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