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城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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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比賽規則

(2009-05-12 09:08:26) 下一個

第一章 場地、器材、尺寸

第一條 定義

  每場籃球比賽由兩個隊參加,每隊出場5名隊員。目的是將球進入對方球籃得分,並阻止對方獲得球或得分。可將球向任何方向傳、投、拍、滾或運,但要受下列規則的限製。
第2條 球場尺寸(附:球場示意圖)  
  一、球場是一個長方形的堅實平麵,無障礙物。   
  二、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正式比賽(見“正式比賽程序”第五節),球場尺寸為:長28米,寬15米,球場的丈量是從界線的內沿量起。   
  三、對於所有其它比賽,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有權批準符合下列尺寸範圍內的現有球場:長度減少4米,寬度減少2米,隻要其變動互相成比例。  
  四、天花板或最低障礙物的高度至少7米。   
  五、球場照明要均勻,光度要充足。燈光設備的安置不得妨礙隊員的視覺。   
  六、所有新建球場的尺寸,要與國際籃聯的主要正式比賽所規定的要求一致:長28米,寬15米。
第3條 線條及其尺寸   
  本條款所提到的線條要:   
  一、用相同顏色畫出;  
  二、寬度為0.05米(5厘米)   
  三、清晰可辨。   
  (一)界線   
  1、球場要用線條按第二條規定畫出,並且界線距觀眾、廣告牌或任何其它障礙物至少2米。   
  2、球場長邊的界線叫邊線,短邊的界線叫端線。   
  (二)從邊線的中點畫一平行於端線的線叫中線;中線要向兩側邊線外各延長0.15米(15厘米)。  
  (三)罰球線、限製區和罰球區   
  1、罰球線要與端線平行,它的外沿距離端線內沿5.80米;邊條線長為3.60米。它的中點必須落在連接兩條端線中點的假想線上。   
  2、從罰球線兩端畫兩條線至距離端線中點各3米的地方(均從外沿量起)所構成的地麵區域叫限製區。
  如果在限製區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中圈內部的著色相同。  
  3、罰球區是限製區加上以罰球線中點為圓心,以1.80米為半徑,向限製區所畫出的半圓區域。在限製區內的半圓要畫成虛線。  
  4、罰球區兩旁的位置區供隊員在罰球時使用。畫法如下:   
  (1)第一條線距離端線內沿1.75米,沿罰球區兩側邊線丈量。   
  (2)第一位置區的寬度為0.85米(85厘米),並且與中立區域的始端相接。   
  (3)中立區域的寬度為0.40米(40厘米),並且用和其它線條相同的顏色塗實。   
  (4)第二位置區與中立區域相鄰,寬度為0.85米(85厘米)。   
  (5)第三位置區與第二位置區相鄰,寬度為0.95米(85厘米) 。   
  (6)所有用來畫這些位置區的線條,其長度為0.10米(10厘米 ),並垂直於罰球區邊線的外側。
  (四)中圈   
  中圈要畫在球場的中央,半徑為1.80米,從圓周的外沿丈量。
  如果在中圈內部著色,它的顏色必須與限製區內部的著色相同。   
  (五)3分投籃區   
  某隊的3分投籃區是指除對方球籃附近被下述條件限製出的區域之外的整個球場地區。這些條件包括:
   1、分別距邊線1.25米,從端線引出兩條平行線;  
   2、半徑為6.75米(量至圓弧外沿)的圓弧(半圓)與兩平行線相交;[2010年前為6.25米]
   3、該圓弧的圓心要在對方球籃的中心垂直線與地麵的交點上。圓心距端線內沿中點的距離為1.575米。  
   注:假如球場寬度少於15米,圓弧仍按上述6.25米半徑畫出。   
  (六)球隊席區域   
球隊席區域要按下述條件畫出:   
  1、在記錄台和球隊席同側的場外(見“球場尺寸”圖);   
  2、每個區域分別由一條從端線向外延伸至少2米長的線,和另一條離中線5米且垂直於邊線並至少長2米的線所限定。  
  注解   
  一、比賽期間,僅允許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最多5名有特定職務的隨隊人員(如:領隊、醫生、按摩員、統計員、譯員等)坐在球隊席區域內。
  其他人員不得坐在球隊席5米的範圍內。
  二、隨隊人員享有權利,也負有責任。因此,他的行為在裁判員的管轄之下。   
  三、如情況需要,主裁判員可以減少在球隊席區域內的隨隊人員數。
第4條 器材   
  一、籃板  
  1、兩場籃板要用適宜的透明材料製成,它們是整塊的,具有與0.03米(3厘米)厚的硬木籃板相同的堅硬度。
  它們也可用0.03米(3厘米)厚、漆成白色的硬木板製成。  
  2、籃板的尺寸是:橫寬1.80米,豎高1.05米,下沿距地麵 2.90米。  
  3、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如地區委員會對地區或洲的比賽,或國家聯
合會對所有國內的比賽,也有權批準橫寬1.80米,豎高 1.20米,下沿距地麵2.75米的籃板尺寸。
  4、籃板的前麵要平整,並且:   
  (1)所有的線條畫法如下:   
  a、如果籃板是透明的,用白色;  
  b、若不透明,用黑色;  
  c、寬度為0.05米(5厘米)   
  (2)籃板邊洞要按上述(1)款用線條勾畫出。  
 (3)在每塊籃板的籃圈後麵要按如下要求畫出長方形:  
  a、外沿尺寸為:橫寬0.59米(59厘米),豎高0.45米(45厘米 )  
  b、長方形底邊的上沿要與圈頂水平麵齊平。   
  5、籃板要按如下要求牢固地安置:   
  (1)安置在球場的兩端,與地麵垂直,與端線平行;   
  (2)它們的中心要垂直地落在球場上,距離端線內沿中點1. 20米的地方;   
  (3)籃板的支柱要距離端線外沿至少2米,為了使比賽隊員看得清楚,其顏色要鮮明,並與端線後麵的背景有明顯的區別。   
  6、兩塊籃板上的包紮物要符合如下要求:   
  (1)對籃板的底部和邊沿,包紮物要覆蓋其底麵和側麵,側麵包紮物距籃板底部最低為0.35米(35厘米);   
  (2)籃板底洞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   
  (3)籃板前、後麵距底部最低0.02米(2厘米)處要覆蓋,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2米(2厘米)。   
  7、籃板支架要作如下包紮:  
  (1)在籃板背後,高度低於2.75米的任何籃板支架,要在其下表麵包紮,直到距籃板正麵1.20米處。
  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05米(5厘米),並且其密度與籃板包紮物的密度相同;   
  (2)所有可移動的籃板,在麵向球場的基座表麵必須要全麵地釓紮,包紮的最低高度為2.15米。
  包紮物的最小厚度為0.15米(15厘米)  
  二、球籃
  球籃包括籃圈和籃網。  
  1、籃圈要按如下要求製作:  
 (1)實心鐵條,內徑為0.45米(45厘米),漆成橙色;  
 (2)圈條的直徑最小為0.017米(17毫米),最大為0.020米(2 0毫米),圈的下沿設有小環或類似的東西,以便懸掛籃網;  
 (3)它們要牢固地安裝在籃板上(見下麵注),籃圈頂麵要成水平,離地板3.05米,與籃板兩垂直邊的距離相等;
  注:我們建議:最好把籃圈安裝在籃板的結構架上,這樣,籃圈上所受的力就不會直接作用到籃板上。  
 (4)籃板麵距籃圈內沿的最近點是0.15米(15厘米);  
 (5)可以使用抗壓籃圈。它們要符合下列技術條件:
  a、它們要具有與那些不可活動的籃圈完全相同的反彈特性。定壓裝置要保證這些特性,並保護籃圈和籃板。籃圈的設計及製造可保證隊員的安全;
  b、具有定力鎖定器的那些籃圈,在離籃圈最遠點圈頂上施加靜荷載未到105千克時,定壓裝置絕不能鬆動;
  c、當定壓裝置打開時,籃圈向下轉動,與原來水平位置的夾角不得超過30度;
  d、當定壓裝置打開並不再施載後,籃圈要自運返回到原來位置。
  2、籃網用白色的細繩結成,懸掛在籃圈上;它的結構要能夠使球穿過球籃時有暫時的停頓。網長不短於0.40米(40厘米),不長於0.45米(45厘米)
  三、球的材料、尺寸和重量
  1、球是圓形的,為認可的暗橙色;
  2、外殼用皮、像膠或合成物質製成;
  3、圓周不得小於0.749米(74.9厘米),不得大於0.780米(7 8厘米);
  4、重量不得少於567克,不得多於650克;
  5、充氣後,使球從1.80米的高度(從球的底部量起)落到球場的地麵上,反彈起來的高度不得低於1.20米,也不得高於1.4 0米(從球的頂部量起);
  6、球麵的接縫或槽的寬度不得超過0.00635米(6.35毫米)。
  7、主隊至少要準備兩個用過的、符合上述規格的球。主裁判員是確定球是否合乎標準的唯一鑒定人。
  如果上述球經鑒定不適宜作為比賽用球,他可以選擇客隊提供的球,也可以從兩隊作賽前準備活動使用的球員進行選擇。
  四、專用器材
  主隊要提供下列專用器材供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使用:
  1、比賽計時鍾和計秒表
  (1)提供比賽計時鍾和計秒表各一塊供計時員使用 。
  (2)比賽計時鍾為比賽的每個階段計時和在比賽的每個階段的間隔時使用,並且放置在讓賽場上每一個人都能清楚看到的地方。
  (3)計秒表用來為暫停時間計時。
  (4)如果主比賽計時鍾旋轉在比賽場地中央的上方,那麽在比賽場地每端的地麵上要各設一個同步的副鍾。每一個同步的副鍾要既能指示得分,又能指示剩餘的比賽時間。這些同步的副鍾必須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都能看清楚。
  2.30 秒鍾裝置
  (1)該裝置由30秒鍾計時員操縱,用於管理30秒鍾規則;
  (2)該裝置是自動的、倒計數型,並且是用秒來指示時間;
  (3)該裝置要具有這樣的功能:   a、當任一隊都不控製球時,裝置上沒有顯示;
  b、當宣判球出界並且不需30秒鍾裝置複位時,該裝置能接著從停住的時間處繼續計時。
  3、信號
  按規則要求至少要提供兩種互相獨立的信號器材,它們能發出顯然不同並且是非常響亮的聲響;
  (1)一種是計時員信號(每節和每半時終了時自動發出聲響) ,記錄員信號是同一種信號(僅在死球期間,就請求暫停、替換等事項,由記錄員操縱發出聲響來引起裁判員的注意);
  (2)一種是30秒鍾計時員信號(30秒鍾周期結束時自動發出聲響)。
  4、記錄板
  記錄板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包括觀眾)都能看清楚。
  5、記錄表
  記錄表要由國際籃球聯合會批準,並由記錄員在比賽開始前和比賽中按規則規定進行填寫。
  6、隊員犯規次數標誌牌
  這些由記錄員處置的標誌牌要符合下列要求:
  (1)標誌牌為白色,牌上數字的最小盡寸是:長0.20米(20厘米),寬0.10米(10厘米);
  (2)對於2x20分鍾的比賽,使用分別寫上1至5數字的標誌牌,1至4的數字為黑色,5為紅色;
  (3)對於4x12分鍾的比賽,使用分別寫上1至6數字的標誌牌,1至5的數字為黑色,6為紅色。
  7、全隊犯規標誌
  要按下列要求為記錄員準備兩個全隊犯規標誌:
  (1)它們是紅色的;
  (2)寬0.20米(20厘米),高0.35米(35厘米),最好呈三角形,當它們放在記錄台上時,要讓與比賽有關的每一個人都能看清楚。
  注:可以用電子的或燈光裝置,但它們要符合上述要求。
  8、全隊犯規指示器
  是指明全隊犯規次數的適宜裝置。
  該裝置要停在全隊犯規的次數上(對2 X 20分鍾的比賽為8次;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為5次),表明某隊已達到了受處罰的狀態 (第五十八條)。
  五、對於在國際籃聯的正式比賽中使用的器材,見“正式比賽程序”第五節。

第二章 工作人員及其職責

  一、裁判員包括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各一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30秒鍾計時員各一名為其助理。
  二、也可以有一名技術代表到場。技術代表在比賽中的職責主要是監督記錄台人員的工作,並協助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使比賽順利進行。
  三、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要按照規則和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確定的國際籃聯對規則的官方解釋來指導比賽。
  四、要特別強調:擔任一場比賽的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不得與比賽雙方的組織有任何方式的聯係。
  五、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或技術代表都無權同意改變規則。
  六、裁判員(主裁判員和副裁判員)的服裝是:
  1、灰色上衣;
  2、黑色長褲;
  3、黑色籃球鞋和黑色襪子。
第6條 主裁判員的權力
  一、主裁判員要檢查和批準在比賽過程中使用的所有器材;
  二、他要指定正式的比賽計時鍾,並確認計時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和30秒鍾計時員;
  三、他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物品(見第十三條第六款);
  四、他要在中圈執行跳球開始比賽;
  五、如遇裁判員對球中籃是否有效的意見不同時,他要作出最終的決定。
  六、當情況需要時,他有權停止比賽。如果球隊在得到通知後拒絕比賽,或其行動阻礙比賽的進行,他也有權判定該隊棄權;
  七、在每半時和每一決勝期終了,或任何他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他要仔細地審查記錄表和核定比分,並確定剩餘的比賽時間;
  八、在與技術代表和(或)記錄台人員的任何商議後,他總要做出最終的決定;
  九、主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中未明確規定的事項。
第7條 裁判員宣判的時間和地點
  一、裁判員有權對不論發生在場內或場外的違反規則的行為作出宣判。
  二、他們須在預定的比賽開始前20分鍾到達場地,即開始行使權力。比賽結束時,經主裁判員批準並在記錄表上簽字,終止了裁判員和比賽的聯係。
  三、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犯規的罰則要按適當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如果在比賽時間終了和在記錄表上簽字的期間,隊員、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有任何不道德的行為,主裁判員必須在記錄表上注明發生了事伯,並保證向負責的部門提交詳細的報告,負責的部門要予以適當而嚴肅的處理。
  五、任一裁判員無權取消或質問另一名裁判員在本規則規定的各自職權範圍內所作的宣判。
  注解
  在比賽的結尾,如果對比賽時間的確切終止有疑問(例如:計時員違例、爭球或犯規後未停止比賽計時鍾),裁判員要:
  一、在下列時候立即互相商量,以確定比賽剩餘的確切時間:
  1、當投籃球離手時;
  2、發生違例、爭球或犯規時。
  二、如果有進一步磋商的必要,主裁判員要向地場的技術代表征求意見,並聽取記錄台人員的陳述。
  主裁判員要作出最終決定。
  三、如果在下半時,或決勝期結束的同時或在此前發生犯規,而完成罰球後需要有決勝期,那麽,結束比賽時間的信號發出後至完成罰球前發生的所有犯規,要看作是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發生的犯規,按適當的條款處罰。
  四、如果其中一隊提出抗議,主裁判員要立即將該事件報告專管的部門。
第8條 發生違犯時裁判員的職責
  定義:
  違犯:任何由隊員或教練員構成的犯規或違例。
  一、發生違例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弊齔鍪實鋇氖質埔醞V貢熱?剖敝櫻?骨虺傷狼潁?br>   2、隨後按“裁判員手冊”上所確定的手勢要求依次完成手勢;
  3、然後遵照規則第三十一條判給對方隊員擲界外球。
  二、發生侵入犯規時:
  1、裁判員要鳴哨,同時做出適當的手勢以停止比賽計時鍾,使球成死球;
  2、隨後他要指出構成犯規的隊員;
  如果裁判員要求,則犯規隊員需要按要求舉起手來以示隊認;
  3、然後,裁判員要按“裁判員手冊”中確定的報告犯規的程序向記錄台報告;
  4、當記錄員得到報告並將此犯規登記在記錄表上,舉起了犯規次數標誌牌後,裁判員要按適當的條款重新開始比賽。
  三、對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技術犯規或雙方犯規,裁判員要立即做出該犯規類型的適當手勢。
  注解
  一、在罰球或投籃成功後,裁判員不要鳴哨。
  二、每次宣判犯規或跳球後,裁判員總是要交換他們的場上位置。
  三、在所有的國際比賽中,如有必要用口語使宣判清楚,則必須使用英語處理。
第9條 記錄員和助理記錄員的職責
  一、
  1、記錄員要登記比賽開始時上場的隊員和所有替補隊員的姓名和號碼。
  在發現提交的上場隊員名單、替補隊員或隊員號碼有違反本規則的規定後,要盡快通知就近的裁判員;
  2、他要記錄兩隊的累積分數;記錄投籃和罰球得分;
  3、他要記錄每一個隊員的侵入犯規和技術犯規次數,當宣判了任一隊員第5次犯規(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 )或第6次犯規(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同樣,他要記錄每一位教練員的技術犯規,並且當該教練員按照第五十三條罰則第二款必須離開比賽時,要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4、他要記錄每隊請求的暫停次數,當在每半時已登記了某隊第二次暫停(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或第三次暫停(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時,他要通過裁判員通知該隊教練員;
  5、當計時員指示暫停時間已達50秒時,記錄員要發生信號通知裁判員;
  6、他要出示每個隊員犯規的次數。每當隊員犯規時,他要舉起與該隊員犯規次數相一致的標誌牌,並要讓雙方教練員可見;
  7、他要按下述做法使用全隊犯規標誌:
  (1)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
  某隊半時中第7鎰隊員犯規後,當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瞬間,要在記錄台靠近該隊球隊席的一端放上紅色的全隊犯標誌;
  (2)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
  某隊一節中第4次隊員犯規後,當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瞬間,要在記錄台靠近該隊球隊席的一端放上紅色的全隊犯規標誌;
  8、他要按第三十二條實施替換;
  9、記錄員的信號既不能停止比賽計時鍾或比賽,也不能使球成死球。
  他要注意:隻有在死球和停止比賽計時鍾,並在球再鎰進入比賽狀態之前才能發出信號。
  二、助理記錄員要操縱記錄板。他的職責不得妨礙其他記錄台人員的職責,或與其相衝突。
第10條 計時員的職責
  一、計時員要按本規則規定掌握比賽時間的運行和停止的時間;
  二、計時員要注意每半時開始的時間,並在比賽開始前3分多鍾時通知主裁判員,以便主裁判員可以通知或通過其它途徑通知球隊;
  三、每次暫停,計時員要開動計秒表,並且在暫停時間已達50秒鍾時通知記錄員發出信號;
  四、計時員要用非常響亮的信號表示每半時或決勝期的時間終了;
  五、如果計時員的信號失靈或未被聽到,計時員要用他可動用的一切可能的辦法立即通知主裁判員;
  六、計時員的信號使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
第11條 30秒鍾計時員的職責
  30秒鍾計時員要按本規則第十八條的規定操縱30秒鍾裝置(計時鍾)。

第三章 隊員及教練員


第12條 球隊
  每個隊要按下列要求組成:
  一、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不超過10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二、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或競賽中一個隊超過3場比賽時,不超過12名合格參賽的球員;
  三、一名教練員,如果球隊需要,可配備一名助理教練員;
  四、其中一名合格參賽的球員是隊長。

第13條 隊員和替補隊員

  一、比賽進行時,每隊要有5名隊員上場,並可按照規則的規定進行替換。
  二、球隊的球員在場上時為隊員,他有權參加比賽。在場下則為替補隊員。
  三⒌輩門性閉瀉裟程娌苟釉苯?∈保??闖晌?釉保壞輩門性閉瀉裟敲?釉鋇奶婊徽囈?∈保?枚釉奔闖晌?娌苟釉薄?br>   四、隊員的服裝要按下列要求配備:
  1、前後是相同單一顏色的背心(不允許有條紋的背心)。
  (1)兩側允許鑲邊;
  (2)鑲邊要豎直地集中在腋窩下方,每側的鑲邊最寬為0.03米(3厘米),兩側鑲邊的總寬為0.06米(6 厘米);
  (3)背心領口或開袖處的裝飾邊不超過0.03米(3厘米)寬。
  在比賽中,男隊員必須把他們的背心塞進短褲內。
  2、圓領衫可以穿在背心裏麵,但要與背心相同的單一顏色。
  3、前後是相同單一顏色的短褲,但不一定和背心的顏色相同。
  (1)允許加裝飾邊;
  (2)每側的豎直裝飾邊最寬0.03米(3厘米),兩側裝飾邊的總寬為0.06米(6厘米);
  (3)褲腿口的裝飾邊不超過0.03米(3厘米)寬。
  4、允許穿長於短褲的緊身內褲,但要與短褲相同的單一顏色。
  五、每個隊員背心前後的號碼須是清晰的、單色的,並與背心的顏色有明顯的區別。號碼要醒目,並且:
  1、後背的號碼至少高0.20米(20厘米); 2、前胸的號碼至少高0.10米(10厘米);3、號碼的寬度不得少於0.02米(2厘米);4、球隊要使用4至15的號碼;   5、同隊隊員不得使用重複的號碼。
  注:在比賽中,如果某隊員改變他的號碼,他要向記錄員和主裁判員報告這一改變。
  六、主裁判員不得允許任何隊員佩帶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裝備。
  1、下列裝備不允許:
  (1)手指、手、手腕、肘或前臂部位的防護裝備:它們的整體或其支架部分由皮革、塑料、軟塑料、金屬或任何堅硬的物質製造,即使表麵用軟的包紮也不行。
  (2)能割破或引起擦傷的裝備。
  (3)頭飾和珠寶飾物。
  2、下列裝備許可:
  (1)肩、上臂、大腿或小隨部位的保護裝備:如果其材料被包紮,不會對其他隊員引起危險。
  (2)被適當包紮的膝部保護架。
  (3)斷鼻保護器,即使用硬質材料製成也可以。
  (4)不會對其他隊員引起危險的眼鏡。
  (5)最寬為0.05米(5厘米),不會發生擦傷的單色的棉毛織品、軟塑料或橡皮製成的頭帶。
  七、隊員使用的所有裝備必須合乎籃球比賽要求。任何用來增加隊員的高度或能力,或用任何其它方法得到不正當利益的裝備是不允許的。   八、在這些規則中沒有明確提到的任何其它的裝備必須首先要得到國際籃聯世界技術委員會的同意。
  注解
  一、本條中關於合格參賽的球員服裝號碼的尺寸、顏色和位置的規定必須嚴格遵守。號碼必須清晰可見,並易為裁判員和記錄員辨認。
  二、背心上允許的廣告不得幹擾前後號碼的可見性。背心上號碼的尺寸無論如何不得縮小。
  三、球隊必須至少有兩套服裝,一套淺色(最好白色),一套深色。
  四、對所有的比賽:
  1、秩序冊中隊名列前的隊(主隊)要穿淺色服裝(最好白色);
  2、秩序冊中隊名在後的隊(客隊)要穿深色服裝;
  3、然而,如果涉及比賽的兩隊同意,他們可以互換服裝顏色。
  五、對於國際籃聯主要的比賽,同隊的隊員要:
  1、穿著一致的單一色或多色的鞋;
  2、穿著一致的單一色或多色的襪子。

第14條 隊長的職責和權力

  一、必要時,隊長是他的球隊在場上的代表。他可以為獲得必要的情況向裁判員提出請求。這樣做要有禮貌,而且隻能在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時。
  二、隊長因任一正當原因離開球場,要把他不在場期間代理隊長職務的隊員通知主裁判員。

第15條 教練員的職責和權力

  一、要將隊員、教練員和助理教練員的書麵名單送交記錄員。
  二、至少在比賽開始前10分鍾,教練員要確認該隊已登記的球員姓名、號碼和教練員姓名的名單,並在記錄表上簽字。同時指明開始上場的5名隊員。“A”隊教練員要首先辦理此事。
  三、隻有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提出暫停請求。
  四、當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想要替換隊員時,該替補隊員必須向記錄員報告請求替換,並必須立即做好上場比賽的準備。
  五、如助理教練員,他的姓名必須在比賽開始前填入記錄表內(他沒必要簽字)。教練員如因任何原因不能繼續執行其職責,要由助理教練員代理。
  六、如果教練員不能繼續工作,而在記錄表上又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也不能繼續工作),隊長可以擔任教練員。如隊長因任何正當的原因必須離場,他可以繼續擔任教練員。然而,如因被取消比賽資格而必須離場,或因受傷不能擔任教練員,則代替他擔任隊長的隊員替代他當教練員。
  七、比賽中,僅允許在記錄表上登記姓名的教練員站立著。
  注解
  一、教練員已指定了某隊員在開始比賽時上場,如果該隊員受傷,隻要主裁判員確認受傷是真實的,可以被替換。
  二、遲到的替補隊員可以參加比賽,隻要在比賽前教練員向記錄員提交的球員名單中已包括了他。
  三、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是該隊在比賽中唯一可與記錄台人員聯係的代表。他可以在比賽計時鍾停止、球成死球期間進行聯係,必要時可詢問有關比分、時間、記錄板或犯規次數等事宜。
  他與記錄台人員接觸的任何時候都必須是態度和藹和有禮貌。他絕不能幹擾比賽的正常進行。
第四章 時間通則


第16條 比賽時間
  比賽可分成:
  一、兩個半時,每半時20分鍾;
  二、四節,每節12分鍾。第一和第二節、第三和第四節中間的休息時間分別為2分鍾;
  三、半時間的休息時間為10分鍾或15分鍾:
  1、由當地組織者決定,但該決定最遲必須在預定的比賽(錦標賽)開始前一天通知到所有有關人員。
  2、如果僅一場比賽,該決定必須在比賽開始前通知。
  四、國際籃聯的適當部門要決定比賽的時間:
  1、世界錦標賽由國際籃聯中央委員會決定;
  2、地區或洲的比賽由地區或洲的最高機構決定;
  3、國家或地方的比賽由國家或地方的協會決定。
第17條 操縱比賽計時鍾
  一、下列情況要開動比賽計時鍾:
  1、跳球中,球拋到最高點後被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時;
  2、罰球未成功繼續比賽,當球觸及場上隊員時;
  3、擲界外球後,當球觸及場上隊員時。
  二、下列情況要停止比賽計時鍾:
  1、在半時或一節結束的時間終了時;
  2、當裁判員鳴哨時;
  3、當30秒鍾信號發出時;
  4、當投籃得分,對方球隊按規則第十九條第二款3已經請求了暫停時。
第18條 30秒鍾規則
  一、當一名隊員在場上控製量個活球時,該隊必須在30秒鍾內完成投籃。
  二、控製球隊在30秒鍾內未投籃,要發出30秒信號的聲響,違反本條規則為違例。
  三、按下列規定操縱30秒鍾裝置:
  1、一名隊員在場上一旦獲得控製活球,就要開動30秒鍾裝置。
  2、一旦球隊控製球結束,該裝置就要停止(見第二十八條)。
  3、隻有當隊員在場上重新控製球,新的30秒周期開始時,30秒鍾裝置才複位和重新開始。
  (1)如果比賽停止是由於非控製球隊隊員的行為,將判給控製球隊一個新的30秒周期;
  (2)如球僅僅被對方隊員觸及,球仍由原隊控製,不開始新的30秒周期。
  4、下列情況停止30秒鍾裝置,但不重新設定30秒周期:
  (1)球出界,由原控製球隊的隊員擲界外球時;
  (2)裁判員中止比賽以保護控製球隊的受傷隊員時;
  (3)由於控製球隊的行為而停止比賽時。
  擲界外球後,一旦該隊隊員獲得控製球時,30秒鍾計時員就要從時間中斷處繼續計時。
  5、由於任何其它原因,要判給控製球隊一個新的30秒周期,除非裁判員判斷某隊已被置於不利,在那種情況下,裁判員不要判給控製球隊一個新的30秒周期。
  注解 投籃的球在空中時,如果30秒鍾裝置錯誤時發出聲響:
  一、如果雙方隊員均未觸及球,球進入球籃,則投中得分;
  二、如果球被任一隊員合法觸及或投籃明顯不會成功,則球成死球,要判為跳球;
  三、如果球有機會進入球籃,並在接觸籃圈前被觸及,規則第四十四條的所有有關限製均適用。
第19條 要登記的暫停
  一、說明
  按下列規定,球隊持續1分鍾的暫停要登記。
  1、對於2 X 20分鍾的比賽,每隊每半時的比賽時間內可以準許請求兩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內準許1 次。
  2、對於4 X 12分鍾的比賽,每隊每半時(兩節)的比賽時間內可以準許請求3次要登記的暫停,每一決勝期內準許1次。
  3、如果要登記的暫停時間未到,而請求暫停的隊已做好了比賽的準備,主裁判員要盡快重新開始比賽。
  4、暫停期間允許隊員們離開比賽場地,坐到球酉?稀?br>   二、程序
  1、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有權請求要登記的暫停。他要親自到記錄員處用雙手做出規定的手勢,明確地提出“暫停” 請求。
  2、一旦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鍾時,記錄員就要通過他的信號通知裁判員某隊的暫停請求:
  (1)記錄員通知裁判員暫停請求的信號必須地球重新進入比賽狀態前發出;
  (2)如果裁判員正在向記錄台報告一起犯規,在他報告完畢後發出信號。
  3、下列情況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也可以獲得一次要登記的暫停:
  (1)他請求暫停後,如果對方投籃得分;
  (2)隻要“暫停”請求在投籃隊員投籃球離手之前提出。
  這時,計時員要立即停止比賽計時鍾。然後記錄員發出信號通知裁判員某隊已請求暫停。
  三、限製
  1、從第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球進入比賽狀態的瞬間起,不允許暫停;隻有經過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段後,球再次成死球時才允許。例外:
  (1)在罰球過程中發生犯規。
  這時應將罰球全部完成,在執行新罰則球進入比賽狀態前給予暫停。
  (2)最後一次罰球後,在球進入比賽狀態前發生犯規。
  這時,在新罰則球進入比賽狀態前應給予暫停。
  (3)最後一次罰球後,在球進入比賽狀態前宣判了違例,其罰則是跳球或擲界外球。
  2、如有下述情況,則不登記“暫停”:
  (1)受傷隊員沒有接受治療立即(大約15秒鍾)做好比賽的準備;
  (2)受傷隊員盡快被替換;
  (3)已達5次(對4 X 12分鍾的比賽為6次)犯規的隊員或已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隊員在30秒鍾內被替換;
  (4)裁判員允許的延誤。
  3、未用過的暫停不可挪到下半時或決勝期。
  注解
  下列幾點關於要登記的暫停的處理方法是教練員和記錄員要注意的:
  一、除了對方隊員投籃得分後和當時又沒有發生犯規的情況外,要給首先提出請求的教練員登記暫停。
  二、一個隊請求的要登記的暫停可以撤銷,但隻能在記錄員向裁判員發出暫停信號以前提出。 第20條 隊員或裁判員受傷
  一、隊員受傷
  1、假如隊員受傷,裁判員可以停止比賽。
  2、如活球中發生受傷事故,裁判員要使比賽告一段落時再鳴哨;所謂告一段落,即控製球的隊已經投籃、失去控製球、持球停止進攻或球已成死球。
  然而,為了保護受傷隊員,必要時裁判員可立即中斷比賽。
  3、(1)如果受傷隊員不能立即(大約15秒鍾)參加比賽,或者如果他接受治療,他必須在1分鍾內被替換出場,如傷勢妨礙在1分鍾內被替換,也必須盡快換下。
  (2)然而,受傷隊員已經接受治療,或在1分鍾之內恢複了,他可以繼續留在場上參加比賽,但必須:   (1)要登記該隊一次暫停,假如該隊上場隊員少於5人時除外;
  (2)該隊不得獲得一次“正常”暫停那樣“完整的”60秒,並且比賽要盡快重新開始。
  4、如果出現下列情況,受傷隊員不能留在場上繼續比賽,必須被替換:
  (1)他的傷勢使他在1分鍾內不能繼續比賽;
  (2)該隊沒有任何剩餘的暫停;假如該隊上場隊員少於5人時除外。
  5、如已判給受傷隊員罰球,則要由替換他的隊員執行。該替換隊員不能被替換,隻能等到該隊下次替換機會時再被替換。
  6、比賽中,裁判員要命令每一位正在流血或有傷口的隊員離開比賽場地,並讓其替換。該隊員隻有在流血停止並且患部或創麵已被全麵安全地包紮後才可返回球場。
  二、裁判員受傷
  如果一位裁判員受傷或任何其它原因,在事故發生後10分鍾內還不能繼續執行任務,比賽要繼續進行,除有可能以有資格的替補裁判員更換受傷的裁判員外,另一位裁判員應單獨工作到比賽結束。 第21條 得分相等和決勝期
  一、如果下半時(2 X 20分鍾的比賽)或第四節(4 X 12分鍾的比賽終了時得分相等,要延長5分鍾作為決勝期繼續比賽,必要時要延長幾個這樣的5分鍾,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二、第一個決勝期前,兩隊要拋幣來確定他們將要進攻的球籃。
  三、每次增加的決勝期開始時,他們要互換球籃。
  四、每次決勝期前允許有2分鍾的休息時間。
  五、每一決勝期要在中圈跳球開始。

第五章 比賽通則


第22條 比賽的勝負
  在比賽時間內得分較多的一隊為勝隊。
第23條 比賽的開始
  一、如果某隊在場上準備比賽的隊員不滿5名,比賽不能開始。
  二、比賽要在國圈內跳球開始。
  三、當主裁判員持球步入中圈執行跳球時,比賽正式開始。
  四、每一節比賽開始要按上述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程序進行。
  五、所有比賽的下半時,雙方隊要交換球籃。
第24條 球的狀態
  一、下列情況表明球進入比賽狀態; 1、裁判員持球進入圓圈執行跳球時; 2、裁判員持球或不持球進入罰球區執行罰球時; 3、當擲界外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二、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活球:
  1、跳球中,球到達最高點後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拍著時;
  2、裁判員將球置於罰球隊員可處理時;
  3、擲界外球後,球接觸場上隊員時。
  三、下列情況表明球成死球:
  1、任何合法中籃時;
  2、球成活球或球進入比賽狀態,裁判員鳴哨時;
  3、對於下列情況的罰球,球明顯不會中籃時:
  (1)該罰球後還有罰球;
  (2)該罰球後還有罰則。
  4、當活球,30秒鍾計時員發出信號時(例外:見第十八條注解);
  5、每半時或每節時間終了時;
  6、每半時或每節時間終了或宣判犯規後,投籃的球在飛行中被任一隊的隊員合法觸及。 第33條和第44條的規定仍然有效。
  例外: 如出現下列情況,球不成死球,投中得分有效:
  一、罰球或投籃,球在空中時發生上述第2、4或5項的情況。
  二、當隊員在做投籃動作並仍控製著球時,對方隊員對他犯規,他繼續完成對方犯規前的投籃連續動作(見第二十九條)。
  上述第二款不適用於每半時或每節比賽結束時,或在30秒信號發出後。
第25條 隊員和裁判員的位置
  一、隊員的位置取決於他所接觸的地麵。
  當隊員跳起在空中時,他的位置仍為起跳時所觸及的地麵。這包括界線、中線、3分線、罰球線和標定罰球區的各線 (例外:見第三十一條第四款)。
  二、裁判員位置的確定與與隊員位置的確定相同。
  當球觸及裁判員時,就如同觸及裁判員所位於的地麵一樣。
第26條 跳球
  一、裁判員在雙方各一名隊員之間將球拋起,跳球即開始。
  二、球隻有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用手拍擊,跳球才合法。
  三、跳球要在發生下列情況最近的圓圈內執行:
  1、宣判爭球,也就是雙方球隊各一名或數名隊員用一手或雙手緊緊地握著球,以至如不采用粗野動作,任一隊員就不能獲得球權時。
  如有兩名以上的隊員緊握著球,則跳球要在裁判員指定的兩名身高大致相同的雙方隊員之間進行。
  2、如果球出界出現了下列情況:
  (1)雙方隊員同時最後觸球;
  (2)裁判員無法判定是誰最後觸球;
  (3)如果兩位裁判員宣判意見不同。
  跳球要在兩名有關隊員之間進行。
  3、無論何時,活球停留在籃圈支頸上:
  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4、無論何時,按第五十九條,相同輕重的罰則被抵消並導致跳球:
  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5、無論何時,球意外地從球籃下方進入球籃:
  跳球要在雙方任一隊員之間進行。
  四、跳球中要應用下列規定:
  1、跳球時,兩名跳球隊員的腳要站在靠近本隊球籃一邊的半圓內,一隻腳靠近兩人之間的線的中心。
  2、然後裁判員在兩名跳球隊員之間將球垂直地向上拋起;球拋起的高度要超過跳球隊員跳起時能達到的高度,並且球在他們之間落下。
  3、球達到最高點後必須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合法地拍擊。
  4、在球被合法地拍擊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得離開他的位置。
  5、在球觸及非跳球隊員、地麵、球籃或籃板前,任一跳球隊員都不能抓住球或觸及球超過兩次。
  根據這個規定,可能有4次拍球,即每一跳球隊員拍球兩次。
  6、在球被拍擊前,其他隊員要站在圓圈外。
  7、如果球不是被一名或雙方跳球隊員拍擊,或如果球沒有被任何一名跳球隊員拍擊麵觸及地麵,則要重新執行跳球。
  8、如一名對方隊員要求站在圓圈外的一個位置上,本方隊員不得圍繞圓圈毗連站立。
  違反第1、3、4、5和6項的規定是違例。
第27條 如何打籃球
  一、籃球是用手來打球的運動項目。帶球跑、踢球或用拳擊球是違例。
  二、踢球就是用膝、膝以下腿的任何部位或腳去擊球或攔阻球。
  隻有故意地做這種動作時才是違例。
第28條 控製球
  一、下列情況是隊員控製球:
  1、隊員拿著或運著一個活球;
  2、在擲界外球的情況下,當擲界外球隊員可處理球時。
    3. 球進入該隊的前場, 在球從後場運入前場時,當運球隊員的雙腳及皮球都與前場發生接觸時,球被認為已進入前場。
  二、下列情況是球隊控製球:
  1、該隊的隊員控製球;
  2、球在同隊隊員之間傳遞。
  三、直到下列民政部之前均為該隊一直控製球:
  1、對方隊員獲得控製球;
  2、球成死球;
  3、投籃時,球不再接觸投籃隊員的手。
第29條 隊員在做投籃動作
  定義:
  投:單手或雙手持球,然後擲出,經空中飛向球籃。
  扣:單手或雙手用力或試圖用力向下將球塞入球籃。
  拍:用單手或雙手將球打向球籃。
  一、根據裁判員的判斷,隊員已開始將球投、扣或拍向對方球籃試圖得分時為隊員在做投籃動作,該投籃一直繼續到球離開隊員的手。
  二、假如隊員騰起空中投籃,投籃動作繼續到投籃完成(球已離開投籃隊員的手),並且該隊員的雙腳回到地麵。
  然而,當球離手時,球隊控製球結束。
  三、根據裁判員的判斷,一個被確認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的犯規,必須是發生在該隊員投籃手臂的連續動作已經開始之後。連續動作:
  1、當球在隊員的手中停留和投籃動作(通常是向上的)已經開始;
  2、須包括隊員在投籃中手臂的動作和(或)身體的移動。
  如果關於連續動作的判定標準是按上述的規定,就可認為該隊員是在做投籃動作。
  注:在跑動的步數和投籃動作之間沒有聯係。
  四、如果投球中籃,即使是在鳴哨後球才離開投籃隊員的手,要計得分。
  該款(第四款)規定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1、每節比賽的終了(見第三十三條);
  2、當30秒信號發出時(見第十八條)。
  五、在響哨後,如果做了一個全新的投籃嚐試(動作)、則中籃無效。
  六、隊員從跳球中直接將球拍向球籃,不被認為是在做投籃動作。
  罰則   見第四十七條罰則第二款。
第30條 球中籃和它的得分值
  一、若球從上麵進入球籃,停留在球籃內或穿過球籃為中籃。
  二、球按如下情況擲入對方球籃算本隊得分:
  1、一次罰球中籃得1分;
  2、一次投球中籃得2分;
  3、在3分投籃區中一次投球中籃得3分。
  三、如果某隊意外地將球投入自己的球籃,得分要記錄在對方隊長名下。
  四、如果某隊有意地將球投入自己的球籃,這是違犯本規則精神的,並且要:
   1、不得分;
   2、登記違犯隊的教練員一次技術犯規;
   3、比賽按適當的條款重新開始。
   五、如果隊員有意地使球從下麵進入球籃為違例。
   注解   一個試圖得3分的投籃,在球已觸及了籃圈但還未進入球籃之前被進攻隊員或防守隊員合法觸及後,就改變了它的狀況,變成了一個得2分的投籃。
第31條 擲界外球
  一、投中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後:
  1、得分隊的對方任一隊員有權在中籃處的端線上或端線後任何一點擲界外球。
  在暫停或每次停止比賽後,裁判員將球遞交給隊員或置於他可處理之後,該款也適用。
  2、他可以將球傳給位於端線上或端線後的同隊隊員,但從界外的第一名隊員可處理球的瞬間開始計算5秒(見下述第三款3)。
  3、裁判員不必遞交球,除非能使比賽更快地重新開始。
  4、球中籃後,擲界外球的對方隊員不得觸及球。
  偶然或無意地觸球是可以默許的,但如果對球進行幹擾借以拖延比賽,則為技術犯規。
  例外:
  在登記了教練員技術犯規或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和(或)隊員違反體育道德或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的罰球以後,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都要在記錄台對麵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
  二、在發生違犯或每次停止比賽後,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罰球成功或投球中籃後除外):
  1、擲界外球隊員要站在裁判員指定的距違犯或停止比賽地點最近的界外,但直接位於籃板後麵的地方除外(例外:見注解第一款)。
  2、裁判員必須將球直接遞交給擲界外球的隊員或將球置於該隊員可處理處。
  3、擲界外球隊員在球離手前不得從裁判員指定的地點橫向移動超過政常的一步(大約1米),並向不止一個方向移動。
  (1)允許沿一個方向移動一些小步,隻要總距離不超過正常的一步;
  (2)隻要周圍的情況許可,隊員沿垂直界線後退多遠都可以。
  三、擲界外球的隊員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1、在球接觸了另一隊員前在場內與球接觸;
  2、球離手時踏場地;   3、在球離手前消耗的時間超過5秒鍾;
  4、擲球越過籃板傳給場上另一隊員;
  5、擲界外球球離手後,在球接觸場上隊員前,球觸及界外或停留在籃圈支頸上,或進入球籃。
  四、在球擲過界線前,任何其他隊員都不可以使身體的任何部分越過界線。
  違反規則第二款3.第三款第四款是違例。
  罰則
  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在原擲界外球地點擲界外球。
  注解
  一、如果罰球或投球中籃無效,隨後的擲界外球要位於罰球線的延長線上。
  二、裁判員可以將球拋給擲界外球的隊員,隻要:
  1、裁判員距離擲界外球隊員不超過3或4米;
  2、擲界外球隊員站在裁判員指定的正確地點;
  3、擁有球權的隊不獲得利益。
  三、當場地的邊緣距離界外障礙物不足2米時,雙方任何隊員都不得站在距擲界外球隊員1米的距離內。
第32條 替換
  一、替補隊員進場前要向記錄員報告,並且必須立即做好比賽的準備。
  二、替補隊員要在場外等候,直到裁判員招手示意他進場。
  三、一旦出現下列機會,記錄員就要發出信號通知替換要求:
  1、球成死球;
  2、停止比賽計時鍾;
  3、當裁判員正在向記錄台報告一起犯規,在他報告完畢時。
  記錄員必須在球再次進入比賽狀態前向裁判員發出信號。
  四、替換要盡快完成。
  如果裁判員認為是無理地延誤時間,就要登記違犯的隊一次暫停。
  五、下列情況才允許替換:
  1、違例後隻有擲界外球的隊可以替換。
  在這樣的替換中,隻要擲界外球的隊替換了,對方隊也可以替換。
  2、在下列情況下,隻有罰球隊員才可被替換:
  (1)該替換請求要在第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球進入比賽狀態前提出。
  (2)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成功,或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後,由於還要執行後續犯規罰則的緣故,球成死球並處於死球期間時。
  在這種情況下(第2項),對方隊員隨後可以獲得一次替換,隻要該替換請求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罰球球進入比賽狀態前提出。   3、在罰球之間不允許替換。
  直到出現下一次替換機會時才許可替換。
  4、如果在罰球過程中發生了犯規,隻允許在先前犯規的全部罰球完畢後,執行新一起犯規的罰則,球進入比賽狀態之前進行替換。
  5、跳球隊員不能被其他隊員替換。
  6、被替換的隊員不能重新進入比賽,替補隊員已變成隊員的不能離開比賽,除非經過了一個比賽的鍾表運行片段( 例外:第六十一條第三款1)。
  7、在暫停期間如果提出替換,替補隊員在進入比賽前必須報告記錄員並要得到就近裁判員的招呼。
  8、替換的請求可以在記錄員的信號發出之前撤銷。
第33條 1節或1場比賽何時結束
  一、表示比賽時間終了的計時員的信號聲響發出時,一節、半時或一場比賽結束。
  二、結束每半時或每節比賽的計時員信號發出的同時,或在此前的一刹那發生犯規,作為犯規結果的任何可能發生的罰球均要執行。
  三、如果對一節、半時或一場比賽結束的時間不疑問,要按第七條注解中詳述的方法處理。
第34條 比賽因棄權告負
  一、球隊在主裁判員通知後拒絕比賽。
  二、球隊以其行為陰礙比賽的進行。
  三、在過了比賽開始時間15分鍾後球隊未出場或能上場的隊員不足5名。
  罰則
  判給對方隊獲勝,並且比賽結果的比分為20比0,此外,棄權的球隊要在名次排列中記入0分。
  注解
  對於一組主、客場比賽總分係列來說,在第一場或第二場比賽中棄權的球隊將由於棄權而失去總分。
第35條 比賽因缺少隊員告負
  如果在比賽過程中某隊場上隊員少於兩人,則該隊因“缺少隊員”而比賽告負。
  罰則
  如判獲勝的隊得分領先,則以比賽停止時的比分作為結局。如判獲勝的隊得分落後,則記錄該隊以2比0的比分獲勝。此外,因“缺少隊員”告負的球隊要在名次排列中記入1分。
  注解
  對於一組主、客場比賽總分係列來說,在第一場或第二場比賽中“缺少隊員”的球隊將由於“缺少隊員”而失去總分。

第六章  違例

第36條 違例
  一、違例是違反規則。
  二、罰則是發生違例的隊失去球(例外:第四十四條和第六十條)。
  三、將球判給對方隊在最靠近發生違例的地點擲界外球,直接位於籃板後麵的地方除外(例外:第三十一條注解第一款,第四十四條和第六十條)。
第37條 隊員出界和球出界
  一、當隊員身體的任何部分與界線上、界線上方或界線外的地麵,或除隊員以外的任何物體接觸時,即是隊員出界。
  二、當球觸及:
  1、界外的隊員或任何其他人員;
  2、界線上、界線上方或界線外的地麵或人物體;
  3、籃板的支柱或背麵;
   即為球出界。
  三、球出界或甚至球觸及了除隊員以外的其它物體出界,最後去觸球或被球觸到的隊員是使球出界的隊員。
  違反本條規則是違例。
第38條 運球規則
  一、當已獲得控製球的隊員將球擲、拍或滾在地麵上,並在球觸及另一隊員之前再接觸球為運球開始。
  二、隊員用雙手同時觸球,或使球在一手或兩手中停留的瞬間運球即完畢。
  三、隊員的手不和球接觸時,運球隊員的步數不受限製。
  四、下列情況不是運球:
  1、連續投籃;
  2、在運球開始或結束時,隊員偶然地失掉球,然後恢複控製球(漏接);
  3、與附近的其他隊員搶球中用挑拍以圖控製球;
  4、拍擊另一隊員控製的球;
  5、攔截傳球並獲得該球;
  6、隻要不出現帶球走違例,球在觸及地麵前在手中拋接和停留(見第三十九條)
  五、隊員第一次運球結束後不得再次運球,除非因為下列情況,他失去了對球的控製以後:
  1、投籃;
  2、球被對方隊員拍擊;或
  3、傳球或漏接,然後球觸及了另一隊員或被另一隊員接觸。
  六、隊員不得擲球打籃板,並在球觸及另一隊員之前去觸及球,除非裁判員認為是投籃則除外。
  違反本條規則是違例。
  注解   隊員沒有控製活球就沒有這條規則的違例 。
第39條 帶球走規則
  一、定義
  1、當持活球的隊員用同一腳向任何方向踏出一次或數次,另一腳(稱為中樞腳)不離開與地麵的接觸點時出現了旋轉。
  2、帶球走或持球行進(在場地內)是持球隊員一腳或雙腳 向任何一方向移動超出了本條規則所述的限製。
  二、確定中樞腳
  1、隊員雙腳著地接到球,可以用任一腳作中樞腳。一腳抬起的一刹那,另一腳就成為中樞腳。
  2、隊員在移動或運球中接到球,他可以按下列情況停步並確定中樞腳:
  (1)如果一腳正接觸地麵:
  a、雙腳同時著地,則任一腳都可以是中樞腳。一腳抬起的一刹那,另一腳就成為中樞腳。
  b、兩腳分先後著地,則先觸地的腳是中樞腳。
  c、一腳著地,隊員可以跳起那隻腳並雙腳同時著地,則哪隻腳都不是中樞腳。
  三、持球移動
  1、確定了中樞腳後:
  (1)在傳球或投籃中,中樞腳可以抬起,但在球離手前不可以落回地麵。
  (2)運球開始時,在球離手前中樞腳不可以抬起。
  2、停步後,當哪隻腳都不是中樞腳時
  (1)在傳球或投籃中,一腳或雙腳都可以抬起,但在球離手前不可以落回地麵。
  (2)運球開始時,在球離手前哪隻腳都不可以抬起。
  違反本條規則是違例。
  注解   隊員沒有控製活球就沒有這條規則的違例。
?0條 “3秒鍾”規則
  一、某隊控製球時,該隊隊員在對方的限製區內停留不得超過持續的3秒鍾。
  二、限製區的各線都屬於限製區的一部分,隊員觸及任何一線都算位於限製區內。
  三、3秒鍾的限製在所有擲界外球情況下均有效。它的計算要從擲界外球隊員在界外可處理球(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刹那開始。
  四、3秒鍾的限製不適用於:
  1、當投籃的球正在空中。
  2、搶籃板球時。
  3、死球進。
  五、隊員在限製區內停留接近3秒鍾時,可默許他運球投籃。
  違反本條規則是違例。
  注解   球隊沒有控製球就沒有這條規則的違例。
第41條 被嚴密防守的隊員
  被嚴密防守(在正常的一步之內)的持球隊員要在5秒鍾內傳、投、滾或運球。
  違反本條規則是違例。
第42條 10秒鍾規則
  邊緣圍成的場區構成了某隊的前場。
  球場的另一部分,包括中線和本方球籃,包括籃板的界內部分是該隊的後場。
  二、當一名隊員在後場控製活球時,該隊必須在10秒鍾內使球進入前場。
  三、當球觸及前場或觸及有部分身體接觸前場的隊員時,球即進入前場。
  違反本條規則是違例。
第43條 球回後場
  一、位於前場的控製球隊的隊員不得使球回後場。
  二、當控製球隊的隊員出現了下列情況,就認為球已進入後場:
  1、在球進入後場前最後觸球;並
  2、在下列情況後,他的同隊隊員首先觸及球;
  (1)球已觸及後場;或
  (2)如果該隊員觸及後場。
  三、該限製適用於在某隊前場的所有情況,包括擲界外球。
  四、該限製不適用於依照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或第五十三條中的罰則:執行在邊線中點處擲界外球的情況。
  違反本條規則是違例。
  注解
   被防守隊員斷回後場的球可以被雙方任一球隊重新獲得。
第44條 攻、防中的幹擾球
  在比賽時間內:
  一、在投籃的時候,當球在飛行中下落,並完全在籃圈水平麵之上時,進攻或防守隊員不可以觸及球。
  此限製僅適用到出現下列情況為止:
  1、球觸及籃圈;
  2、球明顯不會觸及籃圈。
  二、當球在球籃中時,防守隊員不得觸及球或球籃。
  三、當投籃的球接觸籃圈時,進攻或防守隊員都不得觸及球籃或籃板。
  罰則
  一、當裁判員宣判違例時球成死球。
  1、如是攻方違例:
   不得分,並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在罰球線的延長部分擲界外球。
  2、如是守方違例:
   判給投籃隊員得2分,如在3分投籃區投籃則判得3分。
   如同投籃成功一樣,在端線後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
  3、對於在罰球時出現攻、防中的幹擾球情況,見第六十條。
  二、當投籃出現在比賽時間(一節或半時)臨近結束時,在時間終了前球已離開了投籃隊員的手並在空中:
  1、如果球直接進入球籃,要計得分。
  2、如果球碰籃圈彈起,然後進入球籃,要計得分。
  3、如果球觸及籃圈後,任一隊的隊員觸及球、球籃或籃板是違例。
  (1)如果防守隊員構成違例,算中籃得分,要判給2分或3分。
  (2)如果進攻隊員構成違例,則球成死球;如果球進籃不判得分。
  4、這些規定適用於投籃明顯不會成功之前。

第七章 侵人犯規


第45條 犯規
  一、犯規是違反規則的行為,含有與對方隊員的身體接觸或違反體育道德的舉止。
  二、對犯規隊員要進行登記,隨後按規則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第46條 接觸
  一、從理認上講,籃球運動是一項“沒有接觸”的競賽活動。然而10名隊員在有限的場地上高速度地移動,顯然不可能完全避免身體接觸。
  二、如果確實為了去搶球(正常的籃球動作)而發生身體接觸,而此接觸沒有把被接觸的對方置於不利,這樣的接觸則可當作意外情況不必給予處罰。
  三、從背後發生接觸是不政黨的籃球動作。通常後麵的隊員對此接觸負責任,因為就他與球和對方隊員來說是處於不利的位置。
  注解   在身體接觸的問題上作出決斷時必須遵照下列基本原則:
  一、用任何可能的方法去避免接觸是每一個隊員的責任。
  二、任何隊員在占位時隻要不發生身體接觸,都有權在規則的限定範圍內到達沒有被對方隊員占據的正常地麵位置。
  三、如果發生了接觸犯規,則由造成接觸的隊員負責。
第47條 侵入犯規
  一、侵入犯規則是在活球、球進入比賽狀態或死球時涉及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
  二、隊員不準通過伸展臂、肩、髖、膝、腳或彎曲身體成不正常姿勢以阻擋、拉、推、撞、絆等動作來阻礙對方行進;也不準使用任何粗野動作。
  定義
  1、陰擋:是陰止對方隊員行進的身體接觸。
  2、撞入:是持球或不持球的隊員推動或移動到對方隊員軀幹上的身體接觸。
  3、從背後防守:是防守隊員從對方隊員的背後與其發生的身體接觸。即使防守隊員正在試圖去搶球,與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也是不正當的。
  4、用手攔陰:是防守隊員在防守狀態中用手接觸對方隊員,或是陰礙其行動或是幫助防守隊員來防守對手的動作。
  5、接人:是幹擾對方隊員移動自由而發生的身體接觸。能用身體的任何部位來造成這個(拉人)接觸。
  6、非法用手:發生在隊員試圖用手搶球接觸了對方隊員時,如果僅僅接觸了對方隊員持球的手,則被認為是附帶的接觸。
  7、推人:是用身體的任何部位強行移動或試圖移動已經或沒有控製球的對方隊員時發生的身體接觸。
  8、非法掩護:是試圖非法拖延或阻止非控製球的對手到達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
  罰則
  在所有情況下都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侵入犯規。此外:
  一、如果對沒有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
  1、由非犯規隊在距發生犯規地點最近的界外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
  2、如果處以犯規隊罰則,則規則第五十八條將生效。
  二、如果對正在做投籃動作的隊員犯規:
  1、如果投中籃,要計得分並判給一次罰球。
  2、如果2分投籃沒有成功,則判給兩次罰球。
  3、如果3分投籃沒有成功,則判給3次罰球。
  三、如果控製球隊的隊員發生犯規:
  1、由非犯規隊在距發生犯規地點最近的界外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
  2、例外: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
  注解
  一、垂直原則  
 1、在籃球場上,每一位隊員都有權擁有他所在的地麵位置以及在他上麵的空間(圓柱體)。
  2、這個原則保護隊員所占據的地麵位置和他上麵的空間。
  3、一旦隊員離開了他的垂直位置(圓柱體)並與已經確立了垂直位置(圓柱體)的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則離開了垂直位置(圓柱體)的隊員要對此接觸負責。
  (1)對於防守隊員垂直地離開地麵(不超出他的圓柱體)或在圓柱體內全麵伸展他的雙手和雙臂,則不必判罰。   (2)進攻隊員無論是在地麵還是騰起在空中,都不得與防守隊員發生接觸,或用他的手臂來擴展他自己的額外空間 (清除)。
  二、合法防守位置
  1、當達到下述狀態時,防守隊員就已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
  (1)他正麵對對手,並且
  (2)雙腳以正常的跨立姿勢著地。兩腳之間的距離一般與其身高成正比。
  2、合法防守位置垂直伸展到他的上空9圓柱體0。他可以將雙臂舉過頭,但雙臂必須是在這假想的圓柱體內並保持垂直姿勢。
  三、防守控製的球隊員
  1、在防守控製球的隊員(他正持球或運球)時,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不適用。
  2、每當對手在持球隊員前麵占據了(甚至是在一瞬間占據了)合法防守位置,持球隊員都必須預料到對方的防守,並必須準備停步或改變方向。
  3、防守隊員在占據他的位置之前,必須不造成身體接觸來建立合法防守位置 。
  4、一旦防守隊員已建立了合法防守位置,他必須保持這個姿勢(見下述第5項),即不得伸展他的臂、肩、臀或腿去阻止從他身邊通過的運球隊員。
  5、當裁判員對“阻擋或持球隊員撞入”的情況作出裁決時他要運用下列原則:
  (1)防守隊員必須以麵對持球隊員並且雙腳著地來建立最初的合法防守位置。
  (2)防守隊員為了保持這個防守位置,他可以保持靜止或側移或後撤。
  隻要該側移或後撤被認為是正常的防守移動,在保持這個防守位置的移動中,一腳或雙腳可以在瞬間離開地麵。
  (2)防守隊員必須是先到位,並且接觸必須發生在軀幹部位。
  如果接觸發生在軀幹部位,則應該認為防守隊員已經先到位。
  如果答上述三條,則是持球隊員造成犯規。
  四、騰空的隊員
  1、從場上某處跳起在空中的隊員有權落回原地點。
  2、他有權落在場上另外地點,隻要:
  (1)在起跳時該地點尚未被對手占據;
  (2)起跳點和落地點之間的直線通道尚未被對手占據。
  3、如果隊員已跳起並落地,可是其動量使他碰撞在他落地附近已占據合法防守位置的對方隊員,則該跳起隊員對接觸負責。
  4、當對方隊員已跳起在空中後,隊員不得移至該跳起隊員的路徑上。
  5、移至一個騰空的隊員身下並發生接觸總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五、防守不控製球的隊員
  1、不控製球的隊員有權在場上自由移動並占據任何未被另外隊員已占據的位置。
  2、時間和距離的因素要適用。這意味著防守隊員不能占據一個如下這樣的位置:
  (1)如此靠近正在移動中的對方隊員,使該對手沒有足夠的距離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2)如此快地插入正在移動的對方隊員的路徑,使該對手沒有足夠的時間或距離停步或改變他的方向。
  此距離與對方隊員的速度直接成比例,不得小於1步,不得多於2步。
  如果隊員在占位時不顧時間和距離的因素並與對方隊員發生身體接觸,他對接觸負有責任。
  3、一旦防守隊員已占據合法防守位置,他不得伸展臂、肩臀或腿來阻止從他身旁路徑通過的對手前進。然而他可轉身或將手臂置於身前和貼近身體以避免受傷。
  4、一旦防守隊員已占據合法防守位置:
  (1)他可以轉移或側移或後撤,以使自己保持在對手的路徑上。
  (2)他可以迎著對手前移,然而如果發生身體接觸,他對此負責。
  (3)他必須注意空間的因素,也就是按上述第2項(2)所示,他和對手間的距離。
  六、掩護----合法的和非法的
 1、掩護發生在隊員試圖延誤或阻止非控製球的對手到達希望到達的場上位置時。
  2、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處於下列情況時是合法掩護:
  (1)當發生接觸時靜立不動(靜立在他的圓柱體內)。
  (2)發生接觸時已經兩腳著地。
  3、正在掩護對手的隊員處於下列情況時是非法掩護:
  (1)發生了接觸時正在移動。
  (2)發生了接觸時是在靜立對手的視野之外建立掩護,沒有給出適當的距離。
  (3)發生了接觸時對移動中的對方隊員沒有考慮時間和距離的因素。
  4、如果掩護建立在靜立對手的視野之內(前麵或側麵),則該隊員可以按自己的願望,隻要在不發生接觸的情況下盡量靠近對手。
  5、如果掩護建立在靜立對手的視野之外,掩護隊員必須允許對手向他邁出正常的一步而不發生接觸。
  6、如果對方隊員在移動,時間和距離的因素就要適用,掩護隊員必須留出足夠的空間,以便被掩護者能停步或改變方向來避開掩護。
  要求的距離不得小於正常的1步,但不必超過2步。
  7、對與已建立了合法掩護的隊員發生任何的接觸,由被掩護的隊員負責。
  七、阻擋
  1、如果試圖去做掩護的隊員在移動中與靜立的或後退的對方隊員發生接觸,則構成了阻擋犯規。
  2、如果隊員不顧球,麵對著對方隊員並隨著對方隊員的移動而移動,除非涉及到其它因素,該隊員應對隨後發生的任何接觸負主要責任。
  所謂“除非涉及到其它因素”是指被掩護的隊員故意推人、撞人或拉人。
  3、隊員在場上占據位置時伸展臂或肘是合法的,但是當對方隊員試圖從他身邊通過時,它們必須放下(在圓柱體內 )。如果隊員不能將臂或肘放下,發生接觸就是阻擋或拉人。
  八、用手觸及對方隊員
  1、用單手或雙手觸及對方隊員本身未必是犯規。然而,當對手位於某隊員的視野之內就沒有理由用手去辨別,並且這種動作可被視為非法的身體接觸。不管是否獲得利益,裁判員必須宣判。
  2、如果任何一種方式的接觸限製了對方隊員活動的自由,這樣的接觸是犯規。
  3、運球隊員不可使用前臂或手來阻止對方隊員獲得球。此類舉動能獲得規則未提及的利益和導致雙方隊員增加身體接觸。
  九、居中策應
  1、垂直原則也適用於居中策應。
  位於居中策應的進攻隊員和防守他的隊員都必須尊重彼此的垂直權利(圓柱體)。
  2、策應隊員不得用肩或臀將對方隊員擠出他所占的位置,也不得用伸展肘或臂來幹擾對方隊員活動的自由。
  3、防守隊員不得非法地使用臂、膝或身體的其它部位幹擾策應隊員活動的自由。
第48條 雙方犯規
  一、雙方犯規是指兩名對抗的隊員大約同時互相犯規的情況。
  罰則
  1、登記每位犯規隊員一次侵入犯規;
  2、不判給罰球;
  3、由雙方犯規隊員在最近的圓圈內跳球重新開始比賽;
  4、如果雙方犯規的同時投球命中得分,要由得分隊的對方隊員在端線使球進入比賽狀態。
  二、當一起雙方犯規和另一起犯規大約同時發生時,在登記每一犯規並按罰則處理後比賽重新開始,就好像沒有發生雙方犯規一樣。

 第49條 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一、裁判員認為隊員蓄意地對持球或不持球的對方隊員造成侵入犯規為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二、在比賽開始以及在比賽接近終了,也就是貫穿整場的比賽中都必須用相同的尺度去判斷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三、裁判員必須隻能判斷動作。
  四、判斷一起犯規是否是違反體育道德的,裁判員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1、如果隊員通過合法的努力去搶球(正常的籃球動作)時構成了犯規,這不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2、如果隊員努力去搶球發生過分地接觸(嚴重犯規),該接觸被認為是違反體育道德的。
  3、拉、打或推不靠近球的的隊員通常是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罰則
  一、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
  二、要判給非犯規隊罰球再加一次球權。
  三、判給的罰球次數要按下列規定:
  1、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未做投籃動作,則判給兩次罰球。
  2、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如投中,要判得分並再判給一次罰球。
  3、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投籃未得分,則根據投籃的地點判給兩次或三次罰球。
  四、罰球過程中,所有其他隊員要位於罰球線延長部分玫3分投籃線的後麵,直到罰球過程完畢。
  五、罰球後,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均由罰球隊的任一隊員在記錄台對麵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
  六、擲界外球隊員兩腳要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的兩側。有權將球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隊員。
第50條 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中,任何十分惡劣的不道德的犯規是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罰則
  一、要登記犯規隊員一次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
  二、他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裏,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三、要判給非犯規隊罰球和隨後的球權。
  四、判給的罰球次數要按下列規定:
  1、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未做投籃動作,則判給兩次罰球;
  2、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如投中,要判得分並再判給一次罰球;
  3、如果被犯規的隊員正在做投籃動作,投籃不得分,則根據投籃的地點判給兩次或三次罰球。
  五罰球過程中,所有其他隊員要位於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和3分投籃線的後麵,直到罰球過程完畢。
  六、罰球後,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均由罰球隊的任一隊員在記錄台對麵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
  七、擲界外球隊員兩腳要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的兩側,有權將球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隊員。

第八章 技術犯規

第51條 行為規則:定義
  一、比賽的正當行為需要雙方球隊的成員(包括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與裁判員及其助理人員的完美和真誠的合作。
  二、比賽雙方均有權做出最大的努力來獲得勝利,但勝利的取得必須符合體育道德精神和良好的比賽作風。
  三、任何故意或一再違反上述的合作或規則精神,要視為技術犯規並按相應的條款處罰。
  注解
  一、無論何時,在隊員、替補隊員、教練員和坐在球隊席的隨隊人員之中出現粗暴行為,裁判員要采取必要的行動加以製止。
  二、以十分惡劣的行為攻擊對方的上述任一人員,要立即取消其比賽的資格。而且裁判員還必須將此事件報告給負責競賽的部門。
  三、隻要裁判員提出要求,保安警察可以進入場地。
  然而,如果觀眾進入場地並顯然蓄意采取粗暴行動,保安警察必須立即幹預以保護隊員和裁判員。
  四、所有其它區域包括人口、出口、過道和更衣室等地、由主辦者和負責維持公共秩序的人員管轄。
  五、裁判員的宣判是最後決定,不能漠視和爭辨。
第52條 隊員的技術犯規
  一、隊員的技術犯規是指所有不包括與對方隊員接觸的隊員犯規。
  二、隊員不得漠視裁判員的勸告或運用不正當的行為,如:
  1、同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秒鍾計時員或對方隊員講話或接觸沒有禮貌;
  2、使用很可能引起冒犯或煽動觀眾的言語或舉動;
  3、戲弄對方或在對方眼睛附近搖手妨礙他的視覺;
  4、妨礙迅速地擲界外球以延誤比賽;
  5、被判犯規後,在裁判員要求舉手時不正正當當地舉手;
  6、沒有報告記錄員和主裁判員擅自更換比賽號碼;
  7、沒有報告記錄員以及沒有得到裁判員招呼的替補隊員進入場地;
  8、離開場地去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9、違反第六十條第四款,出現罰則第三款2(注):“幹擾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的情況;
  10、隊員抓住籃圈並把整個身體的重量懸掛在籃圈上。
  根據裁判員的判斷,如果某隊員正試圖防止自己或另一名隊員受傷而抓住籃圈是可以的。
  三、顯然是無意的和對比賽沒有影響的,或屬管理性質的技術性違犯不被看作是技術犯規;除非在裁判員提出警告後又重犯。
  四、有意的、不道德的或給違犯者帶來不正當利益的技術性違犯,要立即判罰技術犯規。
  罰則
  一、要登記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
  二、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
  三、隊長指定罰球隊員。
  注解
  一、對行為十分惡劣或屢次違反此條規定的隊員要取消其比賽資格,令其退出比賽並執行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的相同罰則。
  二、如果技術犯規在球進入比賽狀態後才被發現,則如同在發現時發生的犯規一樣要執行罰則。從發生犯規到發現犯規的時間內的一切情況均有效。
  三、當隊員在一些小問題上即將構成違犯時(如未向記錄員報告的問題),裁判員可提出警告以阻止技術犯規的發生。
  裁判員事先阻止和在某些情況下對那些顯然是無意的、不影響比賽的小的技術性違犯不予追究是明智的。 第53條 場外人員的技術犯規
  一、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和隨隊人員必須留在他們的球隊席區域內,下列情況除外:’
  1、得到裁判員的許可後,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一位隨隊人員可以進入場地照料受傷隊員;
  2、如果根據醫生的判斷,受傷隊員處於危險中並立即需要照料時,他可以不得到裁判員的許可進入場地;   3、替補隊員可以到記錄台請求替換;
  4、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請求暫停;
  5、隻有在暫停期間,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進入場地向他的球員講話,隻要他留在他的球隊席附近;   然而在比賽中,教練員可以指揮他的隊員,隻要他是在球隊席區域內;
  6、教練員或助理教練員可以在停止計鍾時有禮貌地並在不幹擾比賽正常的進行情況下,向記錄台詢問有關比分、時間犯規次數的問題。
  二、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隨隊人員在與裁判員,到場的技術代表⒓鍬莢薄⒅?砑鍬莢薄⒓剖痹薄?0 秒鍾計時員或對方人員交涉時不得無禮。
  三、隻有被登記在記錄表上的教練員在比賽過程中允許保持站立。
  罰則
  一、
  1、要登記教練員一次技術犯規;
  2、判給對方隊員兩次罰球和隨後的球權;
  3、隊長指定罰球隊員;
  4、罰球過程中,所有其他隊員要位於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和3分投籃線的後麵,直到罰球過程完畢;
  5、罰球後,無論最後一次罰球成功與否,均由罰球隊員的任一隊員在記錄台對麵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例外:見第五十四條罰則第三款和第五十九條第二款4);
  6、擲界外球隊員兩腳要分別站在中線延長線的兩側,有權將政治協商會議傳給場上任何地方的隊員。
  二、
  1、如遇下列情況,則將取消教練員的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裏,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1)因任何明目張膽地違犯這條規則而被登記時;
  (2)因其本身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而被登記了兩次技術犯規時;
  (3)因他自身、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坐在球隊席上的隨隊人員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累積在教練員名下登記了三次技術犯規時。
  注:已滿5次犯規(在2 X 20分鍾的比賽中)或6次犯規(在4 X 12分鍾的比賽中)的隊員再次犯規被登記在教練員名下。
  2、助理教練員、替補隊員或任一隨隊人員明目張膽地違犯這條規則,他們也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裏,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3、教練員被取消比賽資格,要由被登記在記錄表上的助理教練員代理。如記錄表上沒有登記助理教練員,則由隊長代理。
第54條 休息時間內的技術犯規
  一、在比賽休息時間內可以宣判技術犯規。
  二、比賽休息時間是指:
  1、比賽開始前的階段(大約20分鍾);
  2、任意兩節間的時間間隔,兩半時間的時間間隔和所有決勝期前的時間間隔;
  3、比賽休息時間結束於裁判員持球進入中圈執行跳球,即球進入比賽狀態的一瞬間。
  罰則
  一、如果對下列人員宣判了技術犯規:
  1、合格參賽的球員:則對該球員進行登記,罰則是兩次罰球。
  該犯規要計入全隊犯規之中。
  2、教練員、助理教練員或隨隊人員:則對教練員進行登記,罰則是兩次罰球。
  該犯規不墳入全隊犯規之中 。
  二、罰球過程中,除罰球隊員外的所有隊員要位於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和3分線的後麵,直到所有的罰球完畢。
  三、罰球完畢後,比賽要在中國圈跳球開始或重新開始。
  四、如果宣判了多起技術犯規,見第五十九條。
  注解
  一、裁判員絕不允許隊員、教練員和隨隊人員的導致比賽器材損壞的行為(例如抓籃圈和猛烈扣籃)。
  二、當裁判員觀察到這類行為時要立即警告該隊的教練員。
  三、若再重複這種行為要立即宣判該違犯者一次技術犯規。
第55條 打架
  一、在打架或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任何坐席人員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裏,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二、然而,在打架中或可能導致打架的任何情況中,為了協助裁判員維持或恢複秩序,隻有教練員可以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
  三、如果教練員離開球隊席區域的界限,又不去幫助維持或恢複秩序,他要被取消比賽資格,令其去該隊的休息室並在比賽期間留在那裏,他也可以選擇離開體育館。
  對於任何這類事件:
  一、判教練員或教練員們一次技術犯規並按適當的條款處理此技術犯規。
  二、
  1、每一起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要按“正式比賽程序”中記錄表部分第六條第3款(8)所描述的進行登記。
  2、這種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不作為全隊犯規記錄。
  3、對這種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不作處理,即:由於離開球隊席區域而導致的這種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任一隊都不罰球。

第九章 一般犯規

第56條 基本原則
  一、比賽期間,不論是球進入比賽狀態,呈活球或死球狀態,每一位裁判員在任何時候都有犯立作出宣判的權力。
  二、對某一隊或雙方隊可能宣判多次犯規。不管其罰則如何,對每一起犯規都要在記錄表上登記犯規隊員一次犯規。
第57條 隊員5次或6次犯規
   一、在2 X 20分鍾的比賽中,一名隊員不論侵入犯規或技術犯規共達5次,在得到通知時他必須自動退出比賽。
   二、在4 X 12分鍾的比賽中,一名隊員不論侵入犯規或技術犯規共達6次,在得到通知時他必須自動退出比賽。
第58條 全隊犯規--處罰規則
  一、2 X 20分鍾的比賽:
  每半時(20分鍾)中,一個隊的隊員侵入犯規或技術犯規已共達7次時:
  1、所有以後發生的隊員侵入犯規要處以兩次罰球,由那個受到侵犯的隊員罰兩次球。
  2、如果涉及到更為嚴重的罰則,則規則中的適當條款將適用。
  二、4 X 12分鍾的比賽:
  每節(12分鍾)中,一個隊的隊員侵入犯規技術犯規已共達4 次:
  1、所有以後發生的隊員侵入犯規要處以兩次罰球,由那個受到侵犯的隊員罰兩次球。
  2、如果涉及到更為嚴重的罰則,則規則中的適當條款將適用。
  三、如果控製球隊的隊員犯規,第四十七條罰則第三款將適用。
  四、在任一決勝期內發生的所有的全隊犯規要看作是下半時或最後一節發生犯規的一部分。
  注解   所有發生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的球員犯規被看作是緊接著的半時或下一節中發生犯規的一部分。
第59條 特殊情況下的犯規
  一、在下列時刻可能出現本規則所未預見到的情況:
  1、在幾乎同時發生多起犯規;
  2、在一起犯規或雙方犯規後的同一個停止比賽計時鍾期間發生多起犯規時。
  二、在此情況中運用下述原則進行處理:
  1、登記每個犯規隊員一次犯規。
  2、
  (1)涉及相同罰則的雙方球隊的犯規要互相抵消,即不判給他們罰球或擲界外球的球權。
  (2)比賽要在最近的圓圈內以跳球重新開始,除非投中得分,這種情況下要在端線上或端線後擲界外球重新開始比賽。
  (3)作為一個犯規罰則的第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一旦球已進入比賽狀態,該犯規罰則就不能再與另一起犯規罰則相抵消。
  3、
  (1)不涉及相同罰則的雙方球隊的犯規,要按犯規發生的次序判罰和執行。
  (2)如果幾乎同時宣判雙方球隊犯規,裁判員必須決定犯規發生的次序。
  上述規定不適用於雙方犯規的情況,其罰則要按第四十八條執行。
  4、作為犯規判罰的結果而獲得擲界外球的球權,如果在擲界外球進入比賽狀態前宣判了任一隊的另一起犯規,或如果按本條規定抵消罰則後還必須執行後續的罰則,該擲界外球的球權要被取消。
  5、本條規則中所包含的原則也適用於任何一個比賽休息時間內。
第60條 罰球
  一次罰球是給予一個隊員在罰球線後的半圓內,無爭搶的情況下得1分的機會。
  一、當宣判侵入犯規,罰則是判給罰球時:
  1、裁判員要指令受到侵犯的隊員執行罰球;
  2、如果受到侵犯的隊員被請求替換,他必須執行了罰球後才離場;
  3、如果被指定罰球的隊員因受傷或被取消比賽資格而必須離場時,替換他的隊員必須執行罰球。
如果工沒有有效的替補隊員時要由隊長或隊長指定的任一隊員罰球。
  二、當宣判技術犯規時,可由對方球隊隊長指定的任一隊員罰球。
  三、該罰球隊員:
  1、要在罰球線後半圓內就位;
  2、可用任何方式投籃,但他必須將球在被別的隊員觸及前從籃圓豐方投入球籃或投籃觸及籃圈。
  3、在裁判員將球置於他可處理時,要在5秒鍾內投球離手;
  4、在球觸及籃圈前不得觸及罰球線或罰球線前的地麵;
  5、不得做假動作罰球;
  6、當球正在飛向球籃的途中不得觸及球;
  7、罰球中,當球與籃圈接觸時不得觸及球籃或籃板;
  8、在最後一次罰球之前的任一罰球中,隻要球有機會進入球籃,他不得觸及球或球籃。
  違反第三款為違例。
  注:如果罰球隊員違例,任何其他隊員在同時或緊接著構成的任何其它違例不究。
  罰則
  不得分。將球判給對方隊員在罰球線的延長部分擲界外球。
  四、在罰球的時候:
  1、
  (1)最多5名隊員可以占據被看作是1米深的位置區內;
  (2)限製區兩側的第一位置區,隻有罰球隊員的對方隊員可以去占據;
  (3)占據位置區的隊員要交錯站位;
  (4)隊員隻能占據有權占據的位置。
  2、在位置區內的隊員:
  (1)不得占據他們無權占據的位置區;
  (2)在球離開罰球隊員的手之前不可進入限製區、中立區域或離開位置區;
  (3)當球正在飛向球籃的途中,不得觸及球,直到球觸及籃圈或球明顯不會觸及籃圈;
  (4)罰球中,當球與籃圈接觸時不得觸及球籃或籃板;
  (5)在最後一次罰球之前的任一罰球中,隻要球有機會進入球籃,他們不得觸及球、球籃或籃板;
  (6)罰球隊的對方隊員不得:
  a、當球在球籃中時觸及球或球籃;
  b、用他的行為去擾亂罰球隊員。
  違反第四款為違例。
  罰則
  1、如果罰球成功並出現下列違反第1項、第2項(1)、(2)或 (6)的違例:
  (1)罰球隊員的同隊隊員;
  (2)罰球隊員的對方隊員;
  (3)雙方隊。
  則違例不究,中籃計得分。
  2、如果罰球不成功並出現下列違反第1項、第2項(1)、(2) 或(6)a 的違例:
  (1)罰球隊員的同隊隊員;
  則將球判給對方隊員擲界外球。
  (2)罰球隊員的對方隊員;
  則判給該罰球隊員重罰一次。
  (3)雙方隊。
  則在罰球線跳球重新開始比賽。
  3、如果出現下列違反第2項(3)、(4)、(5)或(6)a 的違例:
  (1)罰球隊員的同隊隊員;
   則不能得分,將球判給對方隊員擲界外球。
  (2)罰球隊員的對方隊員;
   則認為該罰球成功並判得1分。
  (3)雙方隊。
   則不能得分,在罰球線跳球重新開始比賽。
  注:在執行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中,如果罰球隊員的對方隊員在球觸及籃圈(和明顯地將會觸及籃圈)之前觸及了球,則認為該罰球成功,並登記構成該違例的隊員一次技術犯規。
  注解   在執行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中,球已觸及了籃圈並被進攻隊員或防守隊員在球進入球籃之前合法地觸及後就改變了它的狀態,成為2分投籃。
  五、所有不在罰球位置區的隊員:
  1、要位於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和3分投籃線之後,直到球撞擊籃圓或罰球結束時(見第六十一條注解)。
  2、不得用他們的行為去擾亂罰球隊員。
  違反第五款為違例。
  罰則   見以上第四款罰則。
  六、在一次或多次犯規後,按照規則第五十九條還有罰球,或按照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執行罰球,或在邊線的中點處擲界外球,該罰球中:
  1、隊員們不得占據任一位置區;
  2、所有隊員要位於罰球線的延長部分和3分投籃線的後麵;
  3、隊員們不得用他們的行為去擾亂罰球隊員。
  罰則
  一、見以上第四款罰則。
  二、如果出現一次以上的罰球,判給擲界外球或跳球的罰則僅適合在最後一次罰球中發生的違例。
第61條 能糾正的失誤
  一、如果裁判員無意地忽略了某條規則並僅僅是導致了下列的情況時,允許裁判員糾正這個失誤:
  1、判給不應得的罰球;
  2、允許不該罰球的隊員執行罰球;
  3、在錯誤的球籃執行罰球;
  4、沒有判給應得的罰球;
  5、裁判員不正確地判給了得分或取消得分。
  二、要糾正上述五條失誤,必須在失誤後,比賽計時鍾開始計時的第一次死球後球成活球前被裁判員或他的助理人員發現。
  發生失誤--所有失誤(1至5)都發生在一個死球期間;
  球進入比賽狀態--失誤可以糾正;
  球成活球--失誤可以糾正;
  計時鍾開始啟動或繼續運行--失誤可以糾正;
  死球--失誤不再可糾正。
  三、失誤被發現後並仍可以糾正時:
  1、如果涉及糾正失誤的隊員已被合法地替換後坐在球隊度上(不是已被取消比賽資格或已達到他的第5次或第6次犯規),他必須重新進入比賽場地去糾正失誤(此時他成了隊員)。
  糾正失誤完畢後他可以留場繼續參加比賽,除非教練員請求一次合法的替換,在此情況下他可以離開比賽場地。
  2、如果隊員是由於他的第5次或第6次犯規,或被取消比賽資格已被替換,他的合法替換者必須替他去糾正失誤。
  四、如果失誤是“不應得的罰球”,“不該罰球的隊員罰球” 或“在錯誤的球籃執行罰球”:
  1、作為失誤的結果而罰球和伴隨罰球過程中的所有行為(見注解)均取消,除非出現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或技術犯規。
  2、在失誤發現之前已發生的得分,消耗的時間和發生的行為不得被取消。
  3、要取消罰球和伴隨罰球過程中的行為,該失誤必須是在上述第二款中闡明的時間範圍內被發現。
  五、當裁判員發現了能糾正的失誤時,他可以立即停止比賽,隻要不使任何一隊處於不利的地位。
  六、糾正失誤後比賽要從糾正失誤的中斷處重新開始。
  將球判給發現失誤時擁有球權的隊。
  七、在主裁判員對比賽結果已認可並在記錄表上簽字後,可糾正的失誤(第一款中1至5項)不能被糾正。
  八、對記錄員記入記錄表的任一失誤或錯誤(包括比分、犯規次數或暫停次數),裁判員可以在主裁判員在記錄表上簽字之前的任何時候對其糾正。
  注解
  一次罰球和伴隨罰球過程中的行為在下列情況時被認為已經結束:
  一、當球直接從上麵進入球籃、停留其中,或穿過球籃時;
  二、當球不再可能進入球籃時;
  三、在球已觸及籃圈後被任一隊的隊員合法地觸及時;
  四、當球沒有被合法地觸及而接觸地麵時;
  五、當球成死球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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