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已入外國籍原中國籍華人的“外管法”開始實施 近年來,已入外國籍原中國籍華人來華數量越來越多,其中絕大多數外國華人朋友對中國 是友好的,並能夠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但也有極少數人違反了中國有關法律規定。為 避免已入外國籍原中國籍華人朋友因不了解中國有關出入境管理方麵的法規而違法,現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向您介紹違法後 將受到何種處罰。處罰主要包括警告、罰款、拘留、限期出境、驅逐出境等。
一、非法入、出中國國境 已入外國籍原中國籍華人入、出中國國境必須持有有效護照或代替護照的旅行證件和 有效簽證或外國人居留證,反之,屬非法入境、出境。根據中國法律,對非法入境、出境 的已入外國籍原中國籍華人,可以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3日 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也可以並處限期出境或驅逐出境;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居留 未持有任何有效證件,簽證過期,未持有有效居留證件在華居留的,或者持標有D、 Z、X、J—1字簽證和免辦簽證的外國人自入境之日起30天內未辦理居留證件的,均 為非法居留。對非法居留的外國人,可以處警告或者每非法居留一日處500元罰款,總 額不超過5000元,或者處3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情節嚴重的並處限期出境。 三、非法就業 已入外國籍原中國籍華人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障部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未 辦理就業證和居留證私自謀職的,屬非法就業。對非法就業的外國人,依照法律在終止其 任職或者就業的同時,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限期出境。 四、私自雇用已入外國籍原中國籍華人 對私自雇用外國人的單位和個人,在終止其雇用行為的同時,可以處5000元以上 、50000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其承擔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國人的全部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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