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思亂想

神來之筆,信口開河,班門弄斧,貽笑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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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中國消防第一槍”

(2007-11-20 11:49:37) 下一個
最近網上衝浪,忽聞有人叫賣“中國消防第一槍”,引起筆者的好奇和遐想。從滅火理論來說,用槍來投射幹粉滅火劑沒有錯,但為什麽“中國消防第一槍”在消防領域沒有市場,不得不開辟保安防身第二戰場?筆者班門弄斧,從這一新聞中辨析一點技術的、文化的、製度的影響,並提出一點建議。

為什麽這是一個很好的發明?
滅火理論認為,最佳的滅火方式是在合適的時間和地點投放合適種類和質量的滅火劑。使用槍來發射幹粉滅火劑,是一種高效的滅火劑投射方式。這裏幹粉是碳酸氫鉀(還有其他一些幹粉,效果減弱),沒有毒性,沒有臭氧危害,沒有溫室效應,沒有泡沫滅火劑的儲存期(Shelf-life)問題,幾乎沒有滅火對象的限製(除了電氣火災,無機鹽導電)。所以幹粉滅火劑是一種通用型的滅火劑。幹粉滅火劑的缺點是1. 需要後處理,事後打掃戰場,不是所謂的清潔滅火劑;2滅火容易,防止回火困難,因此不適合有持續點火源的場合。後者是除了用水以外所有滅火劑的通病,但幹粉因為不能長時間保持在空中,所以缺點更明顯。

通常幹粉滅火劑是使用高壓氮氣驅動的,如常規幹粉滅火器。最近也有使用固體推進劑(一種改進的火藥)來推動超細幹粉的作法,叫做氣溶膠。氣溶膠是比較直接的譯法(漢語中膠是指液體,通常為非牛頓流體,所以翻譯不準確,在這裏定約俗成罷了。),由於粒子大小接近空氣分子,可以在空氣中停留的時間長一點,所以可以克服幹粉滅火劑不能維持滅火狀態的缺點,通常以全空間淹沒的方式。美國七十年代開發了一種使用高壓氮氣來驅動的幹粉槍,背後拖著高壓瓶和管,很不方便,但就是不敢直接上炸藥。

使用炸藥有什麽好處?
1. 高壓氮氣瓶屬於壓力容器,有一係列的維護管理問題。
2. 使用推進劑有高溫(固體推進劑氧化反應如同產生煙火的化學反應,推進劑就是一種火藥),高溫減低了滅火劑的使用效率。如果加入水或其他冷卻劑,又會降低動量的發生。推廣推進劑的原動力來源於汽車安全袋技術,因為後者作為安全技術已經得到廣泛的認可。其有效成分可以算是一種炸藥,細究下去,就是一種文字遊戲了。
3. 使用推進劑的缺點之一是瞬時壓力有可能對封閉的空間造成壓力傷害。因為固體推進劑取代的是氣體滅火劑的全淹沒保護市場,所以缺點明顯。這裏消防槍屬於局部施放,所以沒有因壓力致損失的問題。
4. 速度可以增加滅火劑的使用效率,因為流動改變火焰的結構,增加火焰的熱損失,造成火焰無法維持。而產生動能而不同時增加熱能的最好方式是局部產生爆炸。俄國學者就曾經研究過使用炸藥對付油井火災。
5. 手提滅火器通常對付的是小火,一次滅火,很難回火,避開了幹粉滅火劑的缺點。

為什麽在美國沒有市場?
1. 傳統原因。通常消防產業是非常保守的產業,保守體現在觀念上,人人以現有法規為準則,不敢越雷池半步。推廣新產品(除非是非常時期如戰爭,需要權宜),需要大量的廣告投入。清末使用的消防水車最早產生於羅馬共和國時代,現在使用的氣體滅火劑技術最早是1920年代末設計,當時滅火劑是二氧化碳,七八十年代是哈龍1301,現在是七八種所謂的哈龍替代物。可見消防技術的傳統與保守性。
2. 市場原因。美國消防市場(和歐洲大部分市場)都是兩三家大公司壟斷。壟斷者都需要借助消防標準來抬高準入門檻,防止惡意競爭。使用槍射幹粉會動搖所有手提滅火器的市場,這不是可以說得玩的一件事。所以市場推廣有阻力。
3. 觀念原因。美國是一個奇怪的社會,不禁槍,禁火藥。前者是個人行為,受憲法保護(因為製定憲法者是反抗英國的革命者或叛國者,所以提倡個人擁槍。形成利益集團以後,就很難再通過禁止槍支的法律了)。後者由於是危害社會的行為,一直受到管製。特別是911以後,工業界形成了一股對炸藥嚴格控製的趨勢,從大到小,逐層篩選,淘汰炸藥製品。理由是不能運輸,必須全麵禁止。

在市場策略上有哪些錯誤?
1. 研製槍支在中國是犯忌諱的一件事。中國憲法沒有“人人擁有槍支”的保護,曆來有武器控製的傳統,所以使用槍支發射幹粉,在政治上不正確。2. 中國的消防事業,向來是政府獨營。不能走上層路線的新觀念,注定要失敗。如此規模的官辦消防事業,世界上已經沒有幾個大國能夠做到了。3. 掛靠保安防身武器,更是無稽之談。一次誤動造成的損失足以把廠家完全拖垮。投入保安市場以前,最後請教一下律師關於人體傷害的賠償,已及國內保險商的態度。

從發明創造看中國人的創造力
1. 缺乏理論,喜歡小聰明,四大發明是中國人創造力的代表。最近中國市場上湧現了很多發明創造,不是美國人想不到,而是不合理論,或者不合市場規律。幹粉滅火劑效率極高,甚至是哈龍1301的兩倍,其缺點也是明顯的,可以克服的。筆者是基於消防滅火理論,認定這種施放幹粉的方式是最有效率,最緊湊的方式,在中國法律法規係統完善之前,有很好的應用前景(中國有中國的國情,所以中國法律永遠無法和別人接軌,所以我們有很多機會)。
2. 缺乏市場意識,盲目不擇手段地推出產品,有點饑不擇食;往槍支上靠,觸犯了忌諱。美國開發產品,極力避免被交通運輸部門定性為炸藥,所以使用第9類易燃物來掩蓋問題的性質。在中國開發產品,一定要避免被人認作槍支,所以要改變形狀,以期被人廣泛接受。
3. 缺乏協作,推出消防產品,但不做消防部門的工作,市場策略有問題。中國的國情與美國不同,缺乏成熟的標準係統,法律規範和處於壟斷地位的廠家。如果能夠打通消防管理部門的環節,執行效率應該比美國高,所以推廣產品的前期投入應該比美國低。對此需要有魄力有眼光的企業家來執行。中國不缺這類人物,但缺有理論的伯樂和敢為天下先的管理者。
4. 缺乏調研,不能針對被保護對象提出產品,屬於典型的閉門造車。根據保護對象的性質,不一定需要40米的射程(如此設計,一定是為了掛靠保安市場,而不是消防市場,因為對象不同。),對此,可以通過選用不同的噴嘴、不同的粒徑和滅火劑來保護不同的對象。保護對象應當是工業消防和軍用消防,市場目標是每一個下現場的工程師必備消防槍。由於消防槍的成本低,效率高,重量輕,維護小,應該是有大市場前景的。
5. 研究工作,應當是加強保險設計,防止誤動。簡化機械裝置,便於維護。使用獨特(專利)設計,防止混用軍用子彈,犯忌遭禁。研製可以規避美國炸藥限製的第9類易燃物(可以稱火藥,而不是炸藥,需要專家製定標準來區分),避開標準的製約。
6. 歐洲研製手槍(火槍)時,為了照顧用戶的接受能力,設計成匕首形狀,或者說是一種噴火筒。中國民間也有這種火銃,所以筆者建議新產品稱作“幹粉滅火銃”,避開對槍支的敏感,降低對人身安全的擔憂。在以人為本的時代,這一點尤為重要。

幾點雜感
在中國為什麽火災發生率低,損失小?人多嘛。我一口氣可以吹滅的火源,在美國由於人少物質豐富,往往釀成大禍。在中國為什麽消防隊員死亡率低?人多嘛。美國人少,沒有辦法,消防隊員隻好衝進火場滅火,類似衡陽大火的損失,每年都有發生,近幾年的數據是一年有100人左右喪生火場。所以中美國情不同,不能照搬別人的標準。最近圈內人傳言,中國消防部門,接受美國廠家的讚助,背靠美國標準製定中國消防標準,如果不能仔細鑒別中美的曆史文化差別,是非常危險的一件事。君不見,很多跨國公司把中國市場定性為戰略性的用戶,未來發展的重點。希望中國消防部門對此有所關注,廣開言路,審慎定法。

筆者上小學時,經常路過公社的水利工程,水渠旁邊有巨大的標語牌, “中國人民應當對世界和平有較大的貢獻。”。事隔多年,筆者常常思想這句話,新中國建國近60年了,除了養活占世界人口很大一塊的中國人以外,還有那些貢獻?發明創造是一方麵,思想革新是另一方麵。我們不能永遠靠小聰明吃飯,也不能完全照搬別人的標準來管理。對於新生事物,一定要有一定的寬容,仔細培養,開拓市場。說不定,當市場成熟,管理完善以後,美國也會更改標準,準入消防槍,造福全人類。標準是人定的,如果沒有改變氣體毒性的評估方法,FE25永遠進入不了美國市場。我們應當有依靠科學,和敢為天下先的勇氣,這樣才能對世界和平作出較大貢獻。善哉斯言。

附錄:“中國消防第一槍”竟當成防身器械賣

2007/10/11/09:23 來源:北方網 作者:郭曉濤
消防部門:該產品應在禁售之列
10月10日,開出租的王先生經過東麗區徐莊子村時,收到一張“中國消防第一槍”的推銷廣告,推銷員的一席話讓王先生頗感震驚,“他說這種消防槍是‘防身第一槍’,帶在身上有備無患。”王先生認為,推銷員把“中國消防第一槍”當作防衛用品出售非常不妥,因為這種與手槍外形類似的“消防槍”可能會被不法分子利用。 “消防槍”竟當防身器械賣 王先生手中的小廣告上,用大號字體印著“中國消防第一槍”幾個字,背麵還印有槍的圖片及售價。“是您必備的‘貼身保鏢’”這句話令王先生感到詫異。他覺得,既然是“中國消防第一槍”理應主推其滅火功能,而商家卻將防身功能當成了賣點。“當您遇到搶劫,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當您遇到突發火情時……請您扣動‘中國消防第一槍’。” 另外,在廣告的產品介紹一欄第二條中寫道:該槍射程40米,外形是“左輪”式手槍。王先生說,被稱為“中國消防第一槍”的這種“消防手槍”,究竟是消防用的,還是用來防身? 根據名片上的電話,記者向生產這種“消防手槍”的單位進行谘詢。工作人員介紹說,“消防手槍”槍身長20厘米,重約0.25公斤,是一種槍式電子幹粉滅火器。“這槍很流行,防身用最合適,一旦發生火情,也可以用來滅火。”工作人員說,目前這種消防槍的銷量不錯,平日就是一把防身用的槍,保安、會計、商店銀台都可以使用。工作人員直言不諱地告訴記者,今天上午他們還賣出了一把豪華型的“五連發”,買槍的人是本市一個搞運輸的老板。 消防部門 這種新型產品應在禁售之列消防部門如何看待這種特殊的滅火器械?本市公安消防局裝備處的一名工作人員說,他們並不清楚有這樣一種滅火器械,但如果該滅火器械外形類似“左輪”手槍,那麽它已經屬於仿真槍之列;如果像廣告和銷售單位工作人員介紹的,射程40米、具有殺傷力,那麽它就應該被禁止銷售,並予以清理。“但目前,國家對消防器材的外形製作還沒有特殊限製,為防止有人利用這種消防槍做犯法的事,相關部門應該對銷售和購買人群進行限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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