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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長春市委書記、市長的公開信

(2007-11-06 05:17:43) 下一個
致長春市委書記、市長的公開信
市委書記、市長您們好!
我們是駐澳大利亞的中國留學生,雖身在異國他鄉、卻關注祖國的發展。祖國的強大,是我們的堅強後盾,祖國的進步和成就,使我們感到高興和自豪,但是對於個別和中國政府的方針政策不一致的違法亂紀行為,我們也感到憂慮,特別是對於城鎮建設中的違法拆遷,涉黑拆遷,某些政府官員的不作為,我們更是感到震驚與不安,在一個文明與法治的國家,怎麽能容忍暴力並層出不窮?政府官員何以在民營企業和工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時麻木不仁,無所作為?當開發商為一己私利侵害大多數企業和人民的利益時,為什麽無政府官員出麵解決問題,並使之大行其道,愈演愈烈?
最近在網上看到的長春市委、市政府授予“創業之星”稱號的民營企業《吉林辰旭彩鋼生產安裝有限公司》等四家企業,麵臨被違法拆遷、麵臨倒閉的投訴,我們更是氣憤,真想在世界的新聞媒體上為期發表、曝光、鳴不平,但是,我們又擔心會給長春及致祖國帶來負麵影響,所以,才給各位領導致信。希望領導給予重視,並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解決好,“吉林辰旭彩鋼生產安裝有限公司”等四家企業的拆遷補償和工人安置問題。
另外,我們也希望辦公廳同誌,不要扣壓此信件,如果此信件一直不能到達領導手中,我們也隻有在海外的媒體上發表!
此致
敬禮:
悉尼大學中國留學生
新南維爾市大學中國留學生
2007年11月3日

附:網上下載控告材料壹份

關於對拆遷人—長春星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市房屋拆遷
行政裁決機關違法行為的控告
我們吉林辰旭彩鋼生產安裝有限公司、長春市寬城區三星輪胎修理部、長春建維通用線纜有限公司、洪軍舊物回收公司等四家民營企業,是經寬城區人民政府招商引資,租用長春華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廠地、廠房落戶於寬城區的民營企業,四家企業都以“守法經營,貢獻社會為準則,”每年安排大量的社會閑散人員、下崗工人、40、50人員就業,分擔了政府再就業的困難。因此,吉林辰旭彩鋼生產安裝有限公司,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創業之星”光榮稱號。
現在,我們四家企業所租賃的廠房、廠地已被政府列為拆遷區域。在我們積極支持政府工作的同時,企業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工人得到妥善安置,是國家法律、法規所賦予的神聖權力,然而,拆遷人:“長春星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顧我們四家企業作為拆遷事件的適格主體,不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私自與產權人(出租方)長春華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單方簽定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把我們四家企業及工人的合法權益置之度外,與此同時,我們租用的部分廠房在深更半夜被人拆毀,三名工人差點命喪於此,車輛在半夜被人偷偷的毀壞。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四家公司仍然堅持以合法途徑,尋求解決問題的辦法。吉林辰旭彩鋼生產安裝有限公司按照法律的規定,於9月14號,將相關資料遞交到市拆遷主管部門要求裁決,以糾正拆遷人的違法行為,維護企業與工人的合法權益,但是,我們不能接受的是,作為糾正與監督拆遷人的違法行為的裁決機關,沒有審查遞交的相關資料,便以申請不符合《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情形,草率的下達了不予受理通知書。省建設廳於9月25日,以吉建函[2007]203號文責令市建委對吉林辰旭彩鋼生產安裝有限公司的裁決申請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進行裁決,但市建委仍拖著不予裁決。由此產生的後果已十分嚴重,現已有兩家企業的房屋被強行拆除,很可能導致四家企業被違法強拆,企業倒閉無法經營、工人又陷入失業的危險境地。
因此,對拆遷人與裁決機關的違法行為,我們四家企業及其所有的工人是不能接受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不是拆遷當事人的”,行政裁決機關的解釋和依此條作出的行政行為是違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第十六條第一款,“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以上的兩條法律規定,明確規定了拆遷工作中的適格主體,拆遷人、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吉林省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根據設備拆裝、運輸發生的費用支付搬遷補助費;對無法恢複使用的設備,應當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具體補償金額,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也可以委托評估機構確定。拆遷非住宅房屋給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造成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根據被拆遷房屋所經營種類和所處土地級別,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麵積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停產、停業補助費”。上述法律法規,不但規定了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履行的義務,而且規定了對承租人補償安置的方式。我們不能接受的是拆遷人與行政裁決機關視國家法律法規於不顧,刻意損害民營企業及所有工人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決不能使我們招之來,受之傷。如果這種違法行為繼續存在,不能得到及時製止,會造成我們四家企業被強行拆遷,無法經營,企業倒閉的嚴重後果。我們四家企業的合法權益何在?企業四百多人的生活怎樣保障?拆遷工作“公平、公正、利益保障”的原則何以體現?政府的公信力怎樣樹立和加強?因此對拆遷人與行政裁決機關膽大妄為的不法行為,四家企業的工人難以控製不滿和憤怒,自發的組織了三次上訪,第一次50人到寬城區政府上訪;第二次100人到市政府上訪;第三次100人到省人大上訪,而且正準備組織200人以上的團隊進京上訪。這是我們企業法人無法控製、也不希望發生的事情。
綜上所述,在國家堅持貫徹“人民利益無小事”,保障“安定團結,和諧發展”。省委王瑉書記提出的“建立軟環境,保護民營企業良好發展”,國家相關部委和主管官員三令五申要堅持依法拆遷、加強拆遷工作的管理,充分維護人民群眾和民營企業利益的大政方針下,拆遷人與行政裁決機關的違法行為不僅僅損害了四家民營企業和工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對國家現行政策的褻瀆與挑戰,同時給社會造成了不安定因素。 我們四家企業強烈肯求國家政府、堅決製止拆遷公司為體現一己私利而損害人民利益,堅決糾正行政裁決機關的違法行為,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依法拆遷,依法補償。

控告人:
長春市寬城區三星輪胎修理部
長春建維通用線纜有限公司
洪軍舊物回收公司
吉林辰旭彩鋼生產安裝有限公司
二00七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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