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 not get me wrong!我曾經生長的那片土地上,第一家庭捅了那麼大的摟子,全球媒體報導不說,也讓我身旁的美國同事既吃驚又看笑話,我哪有心情大唱「淨化媒體」的高調?但是台灣媒體記者從不認為「任何人有拒絕接受採訪的權利」,這種鴨霸的文化流氓心態實在要不得。
近來台灣的記者用特權和霸道將挾公器以自重發揮得淋漓盡致。在「正義之筆」和「民眾有知的權利」的尚方寶劍下,合法掩護非法,民眾和體製的隱私權也被無情的犧牲。
在美國的媒體工作了超過10年的我,比較台美兩地的媒體運作,得出的結論是:台灣從政府機構(註一),到執法單位(註二), 到民眾本身(註三),莫不肆意放任媒體記者的權限,從個人間的恩怨到政黨間的耳語/鬥爭,透過媒體,傳話也好,報料也罷,不管消息是千真萬確或道聽塗說,在媒體的繪聲繪影之下,不但真相早已失去了應有的麵貌,被曝光的人、事、物,往往被媒體輕易的未審先判,甚至蓋棺論定。
演員倪敏然上吊自殺而牽扯出的第三者,上海姑娘夏禕,因為沒有採取一般演藝人員對媒體「磕頭如搗蒜」式的,乖乖的在媒體麵前當個「順從的受審人」而被媒體無情的妖魔化。猶記得一位媒體人形容夏禕,不但沒有「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反而拿起更多把屠刀」,另一位則為她冠上「史上態度最囂張的第三者」的頭銜。
還沒聽說過哪個美國媒體直接到機場出關處守候「獵物」的。反觀台灣,專門駐中正國際機場的記者,在機場隨時有專門接待貴賓的航空公司地勤人員通風信,所以不管是來台宣傳的韓國演員裴永俊,日本的AV女優,或是回台奔喪的林青霞,誰管你在飛機上的往返勞頓,一出機門,都得一身行頭整齊接受各家媒體超級近距離的檢視。反觀美國,進入機場採訪必須事先徵得機場公關的核準,某些情況下還得有專人陪同,足跡頂多到行李檢查站,想靠近登機門,別想了。
美國的醫院也是門禁森嚴,由於牽涉病人的隱私權,除非是醫院方麵主動召開記者會,媒體別想越雷池一步。哪像第一千金陳幸妤在臺大醫院產下第三胎後,媒體為了要看看是誰來看探視第一千金和金孫而跟著一輛輛黑頭車近距離拍攝,連隻是來求診的證嚴法師和雷倩都被攬入鏡頭登上電視螢幕。更離譜的,每當台灣發生重大社會案件或災變,醫院方麵永遠都會看到各電子媒體記者或在病床邊採訪痛苦呻吟的病人,或在病床不遠處進行現場直播。醫療院所在應變都來不及的時候,竟然會容許吵雜的,未經消毒隔離的,隻重完成採訪不管救人大計的記者大爺們堂而皇之的侵占醫療人員的專業領域---這是「民眾有知的權利」的帽子扣的太大?還是醫病雙方完全對自己隱私權限的無知?
美國各級法院對媒體拍攝報導的規定不同。除了最高法院和上訴法院絕對不準採訪外,各級地方法院要看法官裁定(註四)。媒體可以在旁聽席上作筆記,不過這也都要事先申請,而為了保障證人的安全和當事兩造及不受幹擾的答辯,法院往往發出「封口令」(Gag Order),像台灣媒體那樣在檢調傳訊前後那樣肆無忌憚的在法院內對案件當事人緊迫釘人採訪的例子是會被法警架出法院外的。
如果說在美國,機場,法院,醫院,學校是重地,那麼私人聚會/場合是否對媒體的管製就鬆懈了呢?當然不是,如果沒有當事人的首肯,任何的拍攝和採訪行動都是侵害隱私的行為。(註五)
記得幾年前,某記者才從台灣來美採訪,接到觀眾投訴某車商賣給他有瑕疵的轎車。這名「初生之犢不畏虎」的記者就帶著這名觀眾前往這家車商「伸張正義」。車商則以媒體未經總部公關核準採訪當然不準記者拍攝,沒想到這名記者執意採訪而遭到車商的保全「轟」出門外,後來車商還找了警察處理。說穿了,台灣的那套蠻幹搬到美國,就成了「Trespassing」。(註六)
接下來的例子更是慘不忍睹,從沒看過美國媒體採訪喪家奔喪的儀式。諧星倪敏然自殺身亡後,他的前妻李麗華攜子女由美赴台奔喪。各媒體當然不會放過,隻見短短的一段送終的路程不但走了好久,而且也進行的好沒尊嚴,滿腹哀戚,黑衣墨鏡的未亡人李麗華就這樣被媒體的閃光燈超近距離且無情的檢視。(註七)
數年前年陳水扁總統來洛,在長堤市的飯店下榻。飯店兩側用彩繩區隔,開闢狹小的媒體拍照區,不少隨總統團隊來美採訪的台灣媒體搞不清楚狀況,靠近飯店如入無人之境,想從彩繩下越界,好幾次被保全人員擋駕。 陳水扁總統由機場抵達飯店時也「脫稿」演出,未遵守直接進飯店的規定而是提前下車和現場歡迎的僑團寒喧,這下子不少台灣的隨團記者慌了,一個箭步衝過採訪界線。結果也是立即被幾名大漢「提」回原位,他們不知道,再越雷池一步就會被這些國務院的安全人員連同警察逮捕。
2006年4月,中國總統胡錦濤在白宮會見布希總時,一名從香港,西雅圖一路跟隨其他中國記者來美採訪的記者被擋在白宮的媒體報到處。原因是他的名字不在白宮登記的採訪名單上。即使從中國一路隨行,還是不得其門而入,讓這名記者氣憤異常,這是美國各單位依法行事的必然。
後記
我想在美國的台灣新聞同業想寫這篇文章的人一定很多,但是有礙於某些媒體經營者與台灣母國的臍帶關係而無法置喙的可能也為數不少。既然本台的經營者都是青一色老美,不會因為我的大放厥詞而影響升遷和生計,也不會因為我們對狗仔行為嗤之以鼻而影響收視率,我也就沒啥包袱,盡情的一吐為快。
(註一):話說那個老蔣總統的時代,當紅的記者莫過於某家電視台的文字和攝影搭檔。據說,所有的府會接見,貴賓送往迎年來,和一年一度的元旦文告都一定要等到他二位「大駕光臨「後才正式開始,否則儀式就得重來。也許,台灣的記者就是那時慣壞的………
(註二):我對台灣的檢、警、調單位一直存疑。是不是他們派了內部的人員到媒體當記者臥底?要不然為什麼許多記者可以在一夕之間查清採訪對象的祖宗八代或是他們的資金帳戶資訊?也許台灣的檢、警、調單位準備日後聘用離職或退休的記者當差,到時好借重記者們在媒體從業的「辦案與偵查」經驗,成為打擊犯罪的得力助手?當然我也有第三種假設:民眾對台灣的檢、警、調單位信心全失,才會放任媒體越殂代刨,利用媒體銳不可當的權利「來個全民大審判」過過包公辦案的乾癮。
(註三):台灣的民眾放任媒體更不在話下,要不怎麼有源源不絕的線民提供線索?當賓館的服務人員可以動不動就「誠實」的告訴媒體xxx曾經帶小姐來此休息,而如果沒有熱情觀眾的偷窺狂在背後作動力,我們又怎麼看得到前司法院副院長城仲模帶某大學教授遠赴賓館上廁所時的那張賓館裡的「八爪椅」!!
(註四): 美國有雖有法庭電視(Court TV),O.J. Simpson的法官Lance Ito也容許電子媒體在限定的條件下轉播審判過程,但是媒體必須遵守法庭內的遊戲規則而不濫用無冕王的權限。
(註五):美國的媒體要對受訪對象進行電話錄音時,必須告知受訪者並得到對方同意後為之。雖說美國媒體進行調查/深入追蹤報導時,利用隱藏式攝影機偷拍蒐證的情形也常出現,但是節目製作單位往往必須在公開播放偷拍內容前,透過媒體律師團的法律檢定(Legal Review),甚至還需拿著偷拍的帶子讓當事人在「使用同意書」(release form)上簽字才能公開。如果哪個步驟作的不夠週延,將可能受到被拍攝當事人有關誹謗的控訴。
(註六):美國對隱私權和私有財產的保護相當週延。許多非經允許的侵權行動都有立法保護。例如喬治亞或路易斯安那等州,私有財產有受到侵犯威脅之虞,財產所有人可以向企圖「Trespassing」的人開槍。
(註七):公眾人物(Celebrities)當然可以受到媒體的檢視。但是台灣媒體的檢視放大鏡卻對準了所有可能牽涉新聞事件的對象。儘管美國的狗仔隊(paparazzi)也十分囂張,但也都是對準了好萊塢的影視名流。不過,加州州長阿諾史瓦辛格在今年初簽署了一條限製加州媒體狗仔行為的法案,強製對那些在追逐名流而引發交通事故的狗仔行為作出懲罰。萬一狗仔隊在取得名人影像過程中肇禍,支付的罰金和損害賠償將是名人影像應得酬勞三倍。(http://losangeles.about.com/od/cityinfo/qt/paparazzilaw.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