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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0 17:58:45)
下一個
媽媽入關時給的在美國停留時間是6個月,9月29日就到6個月。向移民局遞交了延期材料,可是今天突然收到了據信。就是說這個月29日之前必須走。有一個三個月的寶寶,需要人照顧。現在麵臨幾個問題,我該怎麽辦?
1。如果媽媽就繼續停留在美國,黑了,以後再也不來美國,可以嗎?反正她也不喜歡這裏,將來也不想來了。
2。媽媽回去後馬上再回來,可以嗎?她的簽證有效期是一年,今年年底才到期。
3。還有其他的可以留在美國的辦法嗎?
我還在上學,忙的要命。老公更是指望不上。媽媽一個人帶小孩回國,她說她一個人照顧不過來,人又不會講英語。已經大哭了一場,現在飯也吃不下,不知道該怎麽辦?舍不得媽媽走,也舍不得寶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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