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看了PJIANG老師的485審理程序,有個問題ABOUT INTENT TO DENY.

(2007-08-22 15:50:29) 下一個
INTENT TO DENY是要求比REFER更快回複的REFER,還是需要REOPEN的CASE. 老師說有30天可以答複,是說的和REFER一樣方式的答複,還是律師請求REOPEN的PETITION.

如果是後者,在這30天期間,AOS身份還有效嗎?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