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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經濟區”不是“國際海域” 美違反國際法(組圖)

(2010-12-07 10:48:37) 下一個

“專屬經濟區”不是“國際海域” 美違反國際法
2010年12月   來源: 北京日報

  參加軍演的“喬治·華盛頓”號航母


    11月28日至12月1日,韓美在黃海進行了聯合軍演。美國“喬治·華盛頓”號航母也參與了這次演習。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洪磊在11月26日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中方反對任何一方未經允許在中國專屬經濟區內采取任何軍事行動。而此前,美官員為航母參加黃海軍演鼓吹“黃海是公海,不同意其他人關於領海擴張的主張”。美國參聯會主席馬倫上將表示:“美國有權在作為國際海域的黃海軍演。”

    美把“專屬經濟區”稱為“國際海域”

    把“專屬經濟區”說成“國際海域”,對美國來說不是第一次。2009年3月9日,美國“無瑕”號監測船未經中國允許在南海的中國專屬經濟區活動,與中國海洋局、漁政部門的船隻近距離對峙。美國稱事件發生的地點是“國際海域”;2001年4月1日,中美撞機事件後,美國白宮發言人和時任美國太平洋總部司令的布萊爾上將則狡稱,“事發時美軍偵察機距離海南島112公裏,屬於國際空域”。美國有的媒體也說美偵察機是在“國際海域”飛行。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於1982年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最後會議上通過,1994年生效。目前,《公約》已經為管理世界的大洋、大海和海峽建立了一個法律框架,被廣泛認為是當今世界開發利用海洋的“憲章”。

    美國軍艦和軍機在地球任何水域活動,對其所在地點的法律地位,完全可以而且也應該使用《公約》列出的稱謂進行準確表述。如:在某國的“專屬經濟區”活動,或在“公海”活動。但是,美國不按《公約》法定概念表述,對在“專屬經濟區”發生的事件,回避“專屬經濟區”概念,而換用“國際海域”概念。

    目前,聯合國世界各國(美國除外)都按《公約》規定進行稱謂。美國使用“國際海域”概念,是試圖將“專屬經濟區”變為“公海”、其上覆空域變為“公空”,以顯示其在“專屬經濟區”自由存在、隨意軍事活動和進行掌控的合理合法。


參加韓美聯合軍演的美軍航母及艦載機。  圖/中新
參加韓美聯合軍演的美軍航母及艦載機。圖/中新
 
 

  在一張美軍聯合指揮中心控製室內的照片裏,顯示器中顯示,美軍已經將我國的山東半島大部和江蘇等沿海地區劃到了美軍航母的“防空識別圈”中。

    “專屬經濟區”是如何界定的

    《公約》對沿海國由海岸向外的不同海域的名稱作了全新劃定,依不同法律地位,分為“內水”、“領海和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公海”,同時對“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群島國”、“閉海或半閉海”等均作了法律界定。

    根據《公約》規定:“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以外並鄰接領海的一區域”,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有:

    (1)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不論為生物或非生物資源)為目的主權權利……

    (2)本公約有關條款規定的對下列事項管轄權……

    很明確,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有《公約》規定內容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這與《公約》“公海”部分規定的“本部分規定適用不包括在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海或內水或群島國的群島水域內的全海域”,和“公海對所有國家開放”、“公海自由……應由所有國家行使”的內容,是有根本區別的。

    從《公約》可以得結論:“專屬經濟區”是與“公海”並列的、法律性質不同的海域;“專屬經濟區”不是“國際海域”,任何國家在別國的“專屬經濟區”沒有沿海國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專屬經濟區”對任何國家而言,不是領土,卻是國土,是國家海洋國土的主要部分。

    “航行和飛越自由”的區域不等於“公海”

    《公約》“公海”部分第87條規定:“公海自由對沿海和內陸國而言,除其他外,包括:(1)航行自由;(2)飛越自由……”“專屬經濟區”部分第58條也規定:“不論沿海國或內陸國,在本公約有關規定限製下,享有第87條所指的航行和飛越的自由”。

    可見,實行“航行和飛越的自由”的區域,可能是“專屬經濟區”,也可能是“公海”,但肯定不能都視為“公海”。美國把在“專屬經濟區”、“航行和飛越”,說成是在等同於“公海”、“公空”性質的“國際海域”、“國際空域”活動,顯然是混淆概念。

    “專屬經濟區上覆空域”不是“公空”

    和“專屬經濟區”不是“公海”一樣,“專屬經濟區上覆空域”也不是“公空”。按照《公約》生效之前的國際法,“領海”之外即“公海”,“領空”之外即“公空”。但《公約》生效後,不僅出現了一個介於“領海”和“公海”之間的、特定法律地位的“專屬經濟區”,而且其上覆空域事實上成為一個既非“領空”、又非“公空”的特定法律地位的空域。

    因為,在“公空”活動的飛機可以有較大的自由度,隻要不違背“公海上空”飛行、南極大陸上空飛行等“公空”飛行的規定即可;而飛越“專屬經濟區”的他國飛機,特別是軍用飛機,不僅要受“公空”飛行規定的限製,而且必須受《公約》“專屬經濟區”條款的“限製”,並遵守沿海國的法律、法規。

    “專屬經濟區上覆空域”不是“公空”的結論,也是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確定的。1976年在聯合國第三次海洋法會議上,國際民航組織代表曾建議,在新海洋法公約第58條中補充下列條文:“為了國際民用航空製度的目的,應認為經濟區的上空屬於公海上空。”但是,這一建議並未被采納。姑且不評論“未被采納”是否正確,而是說明一個法律事實: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通過的《公約》認定:“專屬經濟區上覆空域”不屬於公海上空,不屬於“公空”。當然在這裏飛行,就不能等同於“公海上空”飛行。

美國海軍“喬治·華盛頓”號航母[資料圖片]

    從法理上講,黃海海域不存在“公海”

    美國航母戰鬥群在黃海軍演,聲稱那是“國際海域”,是“公海”。這是美國試圖在搞混概念。

    世人皆知:黃海是鄰接中國外海之一,與東海、南海相比,麵積最小,隻有38萬平方公裏。處於中國與朝鮮半島之間的這個海域,最大寬度360海裏,即666公裏,中國與相向國尚未正式海上劃界。即使是按中間線原則劃分,中國和朝鮮半島的國家各自海域的寬度,最多隻有333公裏;而“專屬經濟區”是按領海基線劃界,各自可達200海裏,即370公裏。這就是說,雙方的“專屬經濟區”將有很大的重疊部分。

    黃海海域若要產生出“公海”區域,雙方領海基線之間東西寬度至少要超過740公裏,而現在小於這個寬度。所以黃海海域不存在劃出“公海”海域的前提。美國航母若在黃海活動,若不是在朝鮮半島國家的“專屬經濟區”,就必然是在中國的“專屬經濟區”,不存在在“公海”或什麽“國際海域”活動的條件。

    (董文先 作者為中國國防報·軍事專刊特約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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