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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保守國家秘密法將改變隻定密不解密現況 | |
2010年04月 來源:中國青年報 |
現實中下麵的情況並不鮮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公民應該知道的信息,但被一些地方政府和少數官員以涉及國家機密為由不予公開,如何平衡公民信息知情權與保守國家秘密之間的關係,成為這部法律修訂過程中的一大焦點問題。
國家保密局政策法規司司長張勇今天明確表示:“對於不屬於國家秘密的事項,如果個別單位以保密為借口拒絕讓公民查閱,是不妥當的,而且也不符合保密法的立法精神。”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家法室副主任孫鎮平指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行政機關在進行政府信息公開的時候,必須要進行保密審查。即公開的信息不得涉及到國家秘密,以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對公開的方式、公開的程序、公開的保障以及救濟途徑,都有明確規定。
因此公民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時候,如果行政機關以保密為由拒絕公開,可以進行行政複議,也可以進行行政訴訟。”他說。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修訂後的保密法完善了解密審查製度,這將改變長期以來隻定密、不解密的狀況。
保密法明確了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極不超過十年,保密期限屆滿的,應當自行解密。
孫鎮平說,在保密期限範圍內,如果保密期限範圍因為調整變化不再作為國家秘密事項,或者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保密的,也可以提前解密。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延長保密期限。
對於保密期限“另有規定”的,孫鎮平解釋說,這個“另有規定”指的是除了原則性的保密期限以外,也有個別保密期限為長期的,還有提前解密、延長保密期限。還有在重大決策或者工作過程中應當保密,或者在一些情況下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公開的情況,也作出相關規定,從正式公布、公開之日起視為解密。
新法實施以後,原有的定密是否要清理?對此,國家保密局副局長杜永勝說,保密法在今年10月1日實施以後,負責定密的機關、單位應當依照保密法修訂案的規定,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以及解除進行一次清理。這項工作什麽時候開始、如何開始,將在法律實施過程中進一步研究和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