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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海(territorial sea)概念的變遷

(2009-11-20 08:29:09) 下一個


領海(territorial sea),曾被稱為沿岸水、沿岸海、海水帶和領水,在地理上是指與海岸平行並具有一定距離寬度的帶狀海洋水域。

按海洋法,領海定義為:“國家主權擴展於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其海岸的一帶海域,稱為領海。”關於主權不僅是指水域,而擴展於領海之上的空間及海底和底土。

關於領海中的“一帶海域”的確定涉及到領海的基線、領海的寬度和領海的外沿線的確定。

領海的基線是指“沿海國官方承認的大比例尺海圖所標明的沿岸低潮線”。但是,“在海岸極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緊接海岸有一係列島嶼,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的劃定可采用連接各適當點的直線基線法”。直線基線法就是在岸上向外突出的地方和一些接近海岸的島嶼上選一係列的基點,各基點依次相連,各點間的直線就連成沿海岸的折線。

關於基線向外的寬度有個發展過程。在18世紀,以海岸邊大炮所能打到的距離為限。那時大炮射程約為5.6km,故被當時的海洋大國所接受。而後,由於炮的射程增大,各國遂把領海向外擴大到7、11、22km或更多,不過采用22km的占多數。到1972年,南美秘魯等國家帶頭,為保護其沿海漁業資源,把領海擴大到約370km。1973年召開了第三次海洋法會議第一期會議。經過九年的艱苦談判,新的海洋法公約(即《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1982年4月30日在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第十一期會議上通過。經磋商,根據大多數國家意見通過的《公約》規定為,“每一個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直至從按照本公約確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22km的界限為止。”但有些拉美國家仍堅持370km,未簽署此公約。

關於領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條其每一點同基線最近點的距離等於領海寬度的線”。

領海基線
 
指沿海國劃定其領海外部界限的起算線。沿著這條線向外劃出一定寬度的海域便是領海。在國際實踐中,領海基線有兩種:一種是低潮線,即退潮時海水退出最遠的那條海岸線,稱為正常基線。另一種是直線基線,即在大陸岸上和沿海岸外緣島嶼上選定適當點作為基點,然後將相鄰的基點用直線連接起來,這一係列直線構成的基線為直線基線。從這直線基線向外劃出一定寬度的海域構成領海。直線基線與陸地之間的海域為內水。這種劃法適用於海岸線極為曲折,或緊接海岸有一係列島嶼的地方。

領海外部界限的測定
 
領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條其每一點同基線上最近點的距離等於領海寬度的線。劃定領海外部界限的方法有以下幾種:①交圓法。當領海基線是低潮線時,得以基線上某些點為中心,以領海寬度為半徑,向外劃出一係列相交的半圓,連接各半圓頂點之間所形成的線,就是領海的外部界限。②共同切線法。當領海基線是直線基線時,得以每個基點為中心,以領海寬度為半徑,向外劃出一係列半圓,然後劃出每兩個半圓的共同切線,每一條這樣的切線都是與基線平行的直線,它與基線的距離等於領海寬度。這些切線連接在一起就形成領海的外部界限。③平行線法。中華民國時期,帝國主義在中國領土上逮捕關押中國人民的上海南京路老閘捕房當領海基線為低潮線時,由基線各點按領海寬度的距離向與海岸大體走向垂直的方向平行外移,使領海的外部界限與基線完全平行。

領海的法律製度
 
①無害通過。領海是沿岸國領土的一部分,屬於沿岸國的主權,但在一國領海內,外國船舶享有無害通過權。“通過”指為下列目的通過領海的航行:一是穿過領海但不進入內水或停靠內水以外的泊船處或港口設施。二是駛往或駛出內水或停靠這種泊船處或港口設施。通過應繼續不停和迅速進行。通過包括停船和下錨在內,但以通常航行所附帶發生或由於不可抗力或遇難所必要或為救助遇險或遭難人員、船舶或飛機的目的為限。無害通過權的條件:一是外國船舶通過領海必須是無害的。“無害”指不損害沿岸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違反國際法規則。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損害沿岸國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行為包括:非法使用武力、進行軍事演習、搜集沿岸國的防務情報、影響沿岸國安全的宣傳行為、在船上起落飛機、發射或降落軍事裝置、故意汙染海洋、非法捕魚、進行研究或測量活動、幹擾沿岸國通訊係統等等。二是外國船舶通過一國領海時,應當遵守沿岸國的有關法令,例如關於海關、財政、移民、衛生、航行安全、養護海洋生物資源、環保、科研與測量等事項的法律規章。中國政府發表的領海聲明中就明確規定:“任何外國船舶在中國領海航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有關法令。”1958年《領海及毗連區公約》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都沒有規定軍艦不享有無害通過權,但許多國家對軍艦在領海通過,作出一定限製性的規定,如限製每次通過的艦隻或噸位,或要求事先通知,或經事先許可。中國政府的領海聲明和1992年《領海及毗連區法》都指出,一切外國飛機和軍用船舶,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許可,不得進入中國的領海和領海上空。

②司法管轄。根據國家的屬地優越權,各國對在本國領海內發生的一切犯罪行為,包括發生在外國船舶上的犯罪行為,有權行使司法管轄。但在實踐中,對領海內外國商船上的犯罪行為是否行使刑事管轄權,各國大都從罪行是否涉及本國的安全和利益考慮。對駛離內水後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沿海國得行使較為充分的刑事管轄權。沿海國對僅僅通過其領海的外國船舶上的民事案件,通常采取不幹涉態度。
 
曆史上從來沒有一個國際間統一的領海寬度。世界上所有國家的領海寬度都是由各國自行確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團於1973年7月14日向第3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提出:“沿海國有權根據自己國家的地理特點、經濟發展和國家安全的需要,並照顧到鄰國的正當利益以及國家航行的便利,合理地確定領海的寬度和範圍。”事實上,各國宣布的領海寬度有3海裏(英國、美國、比利時、荷蘭等24國)、4海裏(挪威、芬蘭 2國)、6海裏(土耳其、希臘等 4國)、12海裏(中國、蘇聯、法國、印度、印度尼西亞、巴基斯坦、泰國、阿爾及利亞、埃及、紮伊爾、蘇丹、摩洛哥等77國)、20海裏(安哥拉)、30海裏(尼日利亞、多哥)、50海裏(馬達加斯加、坦桑尼亞、喀麥隆、岡比亞 4國)、70海裏(毛裏塔尼亞)、100海裏(塞內加爾)、200海裏(阿根廷、巴西、秘魯、塞拉利昂、貝寧等 14國)等不同的寬度。

依照1958年9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裏。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每一國家有權確定其領海的寬度”,但對其最大範圍作了限製,即:“從按照本公約確定的基線量起不超過12海裏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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