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 萍 黃 黃 《兵器知識》 2005年第05期
[新聞背景]2005年伊始,國際社會便風起雲湧。
2月28日晚間,在朝韓軍事分界線第0916號標誌物附近,韓國軍方從憲兵哨所使用大口徑機槍向朝方一側發射了兩發槍彈。這一行為對正在執行正常警戒任務的朝鮮人民軍士兵的生命安全構成了嚴重威脅。而韓國參謀長聯席會議翌日表示,這是韓國陸軍邊防部隊士兵在檢查槍械時不慎走火造成的。
3月8日,俄軍方宣稱車臣非法武裝頭目阿斯蘭·馬斯哈多夫已被打死。有關他的死因俄官方有兩種不同的說法,其一就是馬斯哈多夫死於保鏢的槍支走火。
兩起震驚國際的事件,表麵看上去似乎毫不相關,但仔細分析,你便不難發現他們有著驚人的相似之處,即官方對外界解釋的口徑如出一轍,都聲稱是因槍械“走火”而造成的誤傷。
結合這兩起事件,我們來了解一些關於“走火”的知識。
“走火”這一術語,在國內現有的輕武器術語辭典裏是這樣定義的:“燧發機的偶發現象。首先把火鐮與火帽盂蓋結合在一起,填裝火帽盂時,拉擊錘向後與第二阻鐵扣合,即半待擊位置,盂蓋升起,裝填火帽盂,在一簧力不大的彈簧作用下,盂蓋回到原來閉合位置。這樣裝填的槍,可以攜行。如果想發射時,扣壓扳機前需壓擊錘至完全待擊位置。當第二阻鐵磨損或有缺陷時,擊錘滑脫,便出現偶發。”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一定義後麵,有一注釋:“自那時起,人們經常用該術語形容沒有準備亂發言或蠻幹的人。”這一注釋將“走火”的內涵進一步引申,成為現代意義上的走火,無疑為以後眾多的走火事件提供了合理的借口,因為它已完全排除了槍械本身的因素,僅就人本身而言的過失行為也稱之為“走火”。
既然走火是一種“偶發現象”,我們就來分析一下哪些偶然因素可能導致槍彈發射。要想實現發射槍彈這一事實,一般來說必須要經過如下三個“動作”。第一,火藥燃燒推動彈頭出膛。第二,裝填,即推彈入膛。如果槍彈不在槍膛內,即使火藥燃燒,彈頭也不能獲得足夠的動能。第三,使擊針打擊槍彈底火,底火引燃發射藥。完成這些動作中的偶然因素不外乎三種:槍彈的原因,槍械的原因,人為因素。下麵我們逐一進行描述。
現代槍彈一般由彈丸、彈殼、發射藥和底火四大部分組成。當槍彈上膛後,如果擊針沒有打擊槍彈底火,火藥就因槍膛內溫度過高自行燃燒,將會發生“走火”。但一般情況下,即使一支槍連續射擊幾百發彈,槍管的溫度也不能使彈殼內的火藥燃燒。也就是說,盡管理論上存在“火藥自燃”而導致走火的可能,但實際上還沒有出現過。
推彈入膛使槍處於待發狀態的情況相對複雜一些。可以是用手直接將槍彈放入膛內,也可以通過裝填拉柄(拉機柄)進行裝填。對於閉膛待擊的槍械來說,槍彈一旦入膛就有走火的可能。如果是開膛待擊的槍械,槍彈不入膛,隻要槍機處於待擊狀態,就會有走火的可能。為防止走火,絕大多數槍械都設置了保險機構,目的就是對擊針打擊底火設置“一道障礙”。隻有打開保險,才能“清除障礙”,實現擊針打擊底火,達成發射槍彈這一事實。
即使沒有保險機構,由於槍械自身因素使擊針打擊底火導致走火的情況也比較複雜。槍械結構不同,分析引起“走火”原因的側重點也就不同。一般地說,阻鐵磨損、有缺陷或受到衝擊而失靈就會造成走火。開膛待擊
[注1]的槍械,其阻鐵一般是阻住槍機框,扣動扳機後,阻鐵釋放槍機框,使之與槍機一起向前運動,推彈入膛,通過擊針打擊底火而完成槍彈發射。閉膛待擊
[注2]的槍械,其阻鐵一般是阻住擊錘,扣動扳機後,阻鐵釋放擊錘,使之打擊擊針,通過擊針打擊底火而完成槍彈發射。
由於人為因素造成的槍械走火事件,比較常見,原因也是多樣化的。一般情況下,由於持槍者在發射過程中產生的誤操作可能引起走火。比方說長時間使槍處於待擊狀態,未關閉保險攜行,那麽攜行過程中劇烈運動產生的摩擦有可能觸動扳機引起走火。
以上我們從槍彈的發射過程,引出了三種可能引發槍械走火的原因,並對其作了概要的介紹。下麵我們將以具體的一種槍械為例,剖析其發射機構的工作原理,來具體了解槍械走火的原因。
由於手槍隨身佩帶,對保險性能要求比較高,因此我們將選取手槍作為研究的對象。題圖是59式9毫米手槍擊發發射機構的剖視圖。為敘述方便,我們從中簡化出一般閉膛待擊槍械的原理圖,如圖2所示。我們將對照這一原理圖,結合槍械的發射機構及擊發機構,對槍械的動作原理進行分析研究。
首先我們先了解一下槍的發射原理。槍在一般情況下,是由擊錘撞擊擊針打擊底火,從而引燃發射藥產生巨大的熱能向外做功,使彈頭向外發射,從而完成發射動作。整個發射過程是由槍械的發射機構和擊發機構來完成的。發射機構主要由扳機、扳機簧、拉杆、拉杆簧、阻鐵、阻鐵簧、擊錘、擊錘簧杆和擊錘簧等組成(圖1)。
接著我們對照槍械作用原理示意圖,說明其發射過程。壓倒擊錘,使阻鐵齒位於擊錘待擊齒下方,等待與之齧合。當擊錘下壓到一定角度,其待擊齒將與阻鐵齒完全齧合達到如圖2所示的待擊狀態。此時,如果扣動扳機,扳機拉杆就會迫使阻鐵與擊錘的齧合脫離,擊錘的上部就在擊錘簧的作用下向前運動,撞擊擊針,擊針打擊底火,完成射擊。
在整個射擊過程中,是阻鐵保證了槍處於待擊狀態。如果阻鐵磨損或有缺陷,跟擊錘的待擊齒無法完全齧合,阻鐵就有可能會滑落,那麽擊錘上部就自行向前旋轉,無需扳機帶動而撞擊擊針,這就造成了槍械走火。必須聲明一點,在整個過程中,我們假定在其它保險裝置完全打開的情況下完成的射擊。
為防止“走火”,絕大多數槍械都設置了保險機構。如圖2所示,我們可以在a、b、c、d等多處設置保險。首先我們可以在a處,即在扳機處設置扳機保險,如果保險未打開,那麽無法扣動扳機,也就完不成射擊動作。以56式7.62毫米半自動步槍為例,將保險杆扳到保險位置時,保險杆上的支撐麵處於扳機後方,限製扳機向後運動。扣動扳機時僅能在扳機空位行程內運動,不能實現發射動作。在b處可以設置阻鐵保險,如果關閉b處,那麽阻鐵就不會移動,待擊的擊錘也無法打擊擊針。如國產67式7.62毫米微聲手槍,保險杆推向保險位置時,保險的圓柱部緊貼阻鐵前麵,使扳機扣不動。85式12.7毫米高射機槍,也基本類似,阻鐵不能下降,扳機扣不動。在c處可以設置擊針保險,擊針保險關閉時,即使擊錘打擊到擊針,擊針也不會撞擊底火。關閉d處的擊錘保險,擊錘就不能撞擊擊針,同樣也就無法完成射擊動作。像59式9毫米手槍,處於保險位置時,保險杆部後端轉向下方,頂住擊錘,使擊錘不能打擊擊針。盡管絕大多數的擊錘保險或阻鐵保險直接鎖住的零件是擊錘或阻鐵,但其表現形式是扣不動扳機。54式7.62毫米手槍待擊狀態保險時,阻鐵進入擊錘的保險凹槽,不僅使之相互鎖住,扳機也扣不動。我們現裝備的槍械,至少也要設置一處保險,如果不是阻鐵磨損或機構失靈,“走火”實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從本文的分析中,我們不難看出,雖說有許多情況可能引起槍械走火,但這僅僅是一種可能性,而且每種可能性發生的概率也很小。但這種本應“偶發”的事件卻頻頻發生,而每起走火事件究竟是源於槍還是源於人,我們並沒有辦法去考證。在這裏隻是將可能造成槍械走火的原因——陳述以饗讀者。希望您在關注新聞的同時,能了解其背後的兵器知識。
注1:發射開始時,槍機組件停在後方,彈膛呈開啟的狀態。在部分衝鋒槍、輕機槍及重機槍等經常進行連續射擊的槍械中,一般采用這種待擊方式。停射時,槍機組件停在後方,膛內無彈,有利於槍管冷卻和防止發生槍彈自燃。
注2:發射開始後,槍機組件呈封閉彈膛的狀態。在自動手槍、半自動手槍及自動步槍等一般不進行連續射擊的槍械中采用這種待擊方式。待擊時,槍機組件呈閉鎖狀態,槍彈已入膛,由於彈膛溫度不高,槍彈不會產生自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