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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力拓間諜案的深遠問題
張捷
力拓的首席代表被抓,對於中國的鐵礦石談判是一個重要的機會,如果這樣的非法行為成立,即使是按照商業賄賂罪名,在西方的法律下也是不好應付的。
對於力拓的行為構成間諜罪是不成問題的,因為按照111條司法解釋法條中的“境外組織”,主要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以外的國家 和地區的政黨、社會團體等,也包括企業等經濟組織以及宣傳組織,所以力拓也是在此範圍的,而國家秘密等級隻要有密級的信息被侵犯就是犯罪,對於中國的鋼鐵大企業,屬於密級的信息是很多的,尤其是國家有關方麵提供給企業決策參考的宏觀信息。
對於這個罪有多重現在老百姓是沒有概念的,但是我要說的是這是重罪,應當讓社會知道,以後可以以儆效尤。對於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隻要是屬於國家秘密以上的信息,隻要是向熟人了解就屬於刺探罪名可以成立了,而這個罪按照 刑法111條是無期徒刑,但是在按照113條對於所有此類罪名的加重條款是可以判處死刑的,鐵礦石談判的秘密泄露對於國家每年的損失是數以十億美金計算的,這樣的損失比起我們所有判處死刑的貪汙犯、受賄犯給國家和社會所造成的損失都要大,而這些人按照他們刺探收買工作的工資和銷售提成所得也是 成百上千萬的計算,一點也不比貪汙犯受賄犯的所得少,貪汙受賄10萬以上就是死刑,他們每個人都有上千萬的工資上億的提成和傭金,造成中國這些年來上萬億人民幣的損 失,不判處死刑實在是有違司法的公平。
在這裏我們要注意主犯的國籍問題,力拓的首席代表胡士泰原籍中國,後移民澳大利亞,取得澳大利亞國籍,他本人還是力拓鐵礦石談判組成員。但是我們注意到如果對於本國沒有死刑的外國人判處死刑,問題是很複雜的,這裏我們要 再次提到我們的國籍問題,如果他不是那樣容易的擺脫中國的國籍,問題就簡單了。我們實行單一國籍製,不承認雙重國籍,對於他加入外國國籍後,就視為放棄了中國國籍,實際的結果就是我們放棄了對於他的司法主權,如果他還有合法的中國國籍,外國勢力插手的可能性就很小了。但是即使是麵對這樣的外交爭端的壓力, 我們也應當先判處死刑即使以後再讓步,也不能一上來就不敢下手。這樣如果不判死刑懼怕西方壓力,實際上就是被人不戰而屈,中國的主權向他人低頭了,這樣的妥協實在是中國主權的喪失,我們又回到了不平等條約的年代,中國沒有對於外國人的治外法權了。
而對於這樣的間諜案,我們發現當初是公安介入的,對於間諜案應當屬於安全部門管轄,這裏有一個商業賄賂和間諜罪的罪名競合問題,但是我個人認為不要搞罪名的吸收,應當裁定二者罪名都成立,對於間諜罪我們對於境外組織是沒 有處罰的司法權的,因為這些主體帶有主權的性質,而商業賄賂我們可以處罰力拓公司,對於力拓的鐵礦石貿易進行限製,這對於力拓將是致命的,而這樣的經濟製裁與對於有關人的刑事製裁可以成為一個外交談判的籌碼。同時這樣的案件還可以深挖的,對於力拓等公司的相關人員,即使現在在境外,我們的通緝也讓他將來永 遠不要到中國來。
重判這起間諜案還有敲山震虎的作用,對於其他兩家鐵礦石壟斷機構,對於中國相關情報的工作比力拓少的可能性有多少?但是我們不能把所有人都打死,力拓前麵的毀約直接影響了我們的海外戰略,把中國當作可以任意踐踏的對象, 應當受到懲罰。這對於他們的警告作用和以後不法的行為的震懾,是有重大意義的。
總體而言對於這次間諜案是中國經濟領域前所未有的,這會有重大的曆史意義,邁出這一步,應當是讓國人欣慰的事情。這些間諜實際上就是外國勢力的買辦,他們以間諜手段掠奪中國核心經濟信息早已經不是一天兩天,早已經不是什 麽秘密,向這些買辦宣戰,以雷霆手段把他們打倒是中國持續發展必須的,也是每一個愛國的中國人的曆史使命。(此文為網友投稿,有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