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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安全麵臨新空間挑戰 如何強化法律防護

(2009-06-22 07:31:12) 下一個

國防安全麵臨新空間挑戰 如何強化法律防護
2009年06月     來源:光明日報

在人類社會發展的曆史上,國家利益始終隨著人類活動空間的擴展而延伸。現在,我國國防安全已經從傳統的陸、海、空拓展到電磁空間、網絡空間和外層空間,國防法律體係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

    外層空間已成為國家的“高邊疆”

    隨著社會信息化程度的不斷提高,電磁空間成為事關國家利益的重要領域,越來越受到世界各國的重視。有人預測,在下一次世界災難中,可能看不到蘑菇雲甚至硝煙,隻聽見一聲遙遠的哢嚓聲,所有重要電腦連同其中所有數據都將被“烤焦”。即使在和平年代裏,也有無數雙電磁眼睛在不停地發揮作用,時刻進行著竊取國家密級信息的電子偵察。西方媒體曝光了美國針對歐洲盟國建立的“梯隊”監聽係統,多達1400名的美國工程技術和情報人員通過“梯隊”係統截獲衛星電話、電報和傳真,獲取情報和商業秘密。維護電磁空間安全,保證使用無線電資源的安全和自由,關係到國家和軍隊建設的長遠發展,已成為維護國防安全的戰略性任務。

    現代社會,國防對計算機網絡的依賴越來越大,美國政府認識到:“我們的經濟和國家安全完全依賴於信息技術和信息基礎設施。我們所依賴的信息技術基礎設施的核心是互聯網。”但網絡信息傳播速度快、覆蓋麵廣、互動性強,海量的信息儲存在“盤”內、流動在網上、傳播於空中,使泄密的隱患和漏洞大為增加。網絡安全存在許多薄弱環節,成為對手攻擊的重要目標,諸如非法訪問、有害信息入侵、計算機病毒和破壞性程序的傳播以及黑客的騷擾等不正當手段,為一些尋求非法擴散影響的組織或個人提供了機會。據統計,我國各地與國際互聯網互聯的網絡管理中心中就有95%以上遭到過境內外黑客的攻擊或入侵。有效摧毀敵重要網絡係統,便能達到一定的戰略目的,網絡戰作為一種新的作戰樣式已經登上曆史舞台。

    外層空間俗稱太空,是當代國際合作、競爭和對抗的新領域。隨著人類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的深入,特別是外層空間迅速地軍事化和商業化,其經濟、政治、軍事、科技等價值愈顯突出,已經成為當今維護國防安全和國家利益所必須關注的戰略製高點。國家外層空間活動安全的涉及麵十分廣泛,不僅包括技術安全,而且包括管理安全;不僅涉及空間信息安全,而且涉及空間物體安全。在航天技術日益發達的今天,任何軍事行動和地麵目標都很難躲過來自太空的“火眼”,在500英裏高空處的勘測衛星可以辨別出地麵6英寸大小的物體。一些大國正在加緊爭奪太空軍事優勢,美國、俄羅斯等一些發達國家還大力發展太空基地和太空武器,以求從外空直接形成軍事威脅。今天,外層空間已成為國家的“高邊疆”,直接關係到國防安全和國家發展。

我國法律變革尚未趕上時代進步要求

    新空間國防安全是一項極其複雜的係統工程,必須構建一個全方位、立體化的防禦體係,不僅需要先進技術和精良裝備作基礎,更需要非技術手段,包括管理方麵的安全措施、法律防護、政策引導等等,作為外部環境和製度保障。在各種防護和保障措施中,安全技術是基礎;安全管理是關鍵;安全法規是保證。如果離開法律政策和建立在法律政策之上的管理,縱有最先進的技術,新空間的國防安全也難以得到維護。因為再先進的技術也存在漏洞,也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

    我國在《刑法》中明確規定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係統罪、破壞計算機信息係統罪和利用計算機進行的其他一些犯罪;《國家安全法》也把危害新空間國防安全的行為大體包括在懲治範圍。除了綜合性法律外,還發布了《無線電管理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空間物體登記管理辦法》、《民用航天發射項目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這些法律法規都對保障我國新空間國防安全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毋庸諱言,總體上講,我國法律變革尚未趕上時代進步要求,現有法律體係麵臨嚴峻挑戰:一是作為國防和軍隊建設的基本法——《國防法》中沒有涉及新空間國防安全的內容,使得相關問題缺乏立法之基;二是關於新空間活動的立法明顯滯後,至今國家還沒有頒布《信息安全法》和《航天法》;三是已有的相關法規較為零碎,存在製定主體混亂、規範客體交叉、法律位階過低、效力層次不高等問題;四是缺少對危害新空間國防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具體處罰措施,對法律責任的規範不夠明確;五是由於新空間安全案件的特殊性,程序上需要有新的法律保障,而在我國還沒有這方麵的法律法規。

強化對新空間國防安全的法律防護

    縱觀人類曆史,那些最有效地從人類活動的一個領域轉入另一個領域的國家,總能獲得巨大的戰略優勢。新空間利益已經成為國家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要保障新空間國防安全,必須建立一套效力強、層次高的法律法規。應當結合新空間國防安全的特點、規律,按照突出重點、填補空白、逐步完善的原則,構建完備的法規體係,強化對新空間國防安全的法律防護。

    首先要修改相關法律並完善相關配套法規。我國《國防法》作為國家國防安全方麵的母法,其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對國防安全的立法起著統籌指導作用。由於其隻規定了傳統的邊防、海防和空防,缺乏新空間國防安全方麵的任何規定,這種上位法的缺失,使得新空間國防安全方麵的立法無據可依,各部門立法隻好任意發揮,因而法律衝突時有出現,顯現出立法的混亂性。《國防法》作為國防母法,不可能對國防安全一些具體事務作出詳盡規定,直接產生約束力。要使國防法中的原則、精神和規定落到實處,必須有一係列配套的條例、規定、辦法、細則來保證。因此,在修訂《國防法》的基礎上,有關部門應當從我國實際出發,吸納外國經驗,參考國際上的相關立法,盡快製定相關的配套法規,明確有關的具體規定,構建規範完善、條理清晰、結構合理的新空間國防安全體係。同時,新空間國防安全立法應當時刻關注新空間技術領域的發展變化,更多地注重對技術的主動規範性、前瞻性和預測性,適時進行立、改、廢,完善和細化有關新空間的法律規定,為技術的發展和完善預留空間,排除窒息技術發展的可能性。

    其次要構建完備的信息安全法規製度體係。一是應當盡快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安全法》,並在其中設立軍事信息安全專門條款,作為信息安全法規體係的基礎和立法依據;二是製定必要的法規和條令條例,進一步具體規範信息安全工作,對通信安全、計算機係統安全、人員管理安全等方麵加以嚴格規範;三是切實清理、修訂或廢除已有的信息安全方麵的條例和規定,避免相互之間發生法律衝突;四是盡快修訂和完善信息安全等級製度、風險評估製度、許可證製度、人員管理製度、訪問權限製度等。

    第三是要構建完備的外層空間活動安全法規體係。要在現有航天政策和法規的基礎上,以維護我國外層空間活動安全為落腳點,盡快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天法》,作為維護我國外層空間活動安全的基本法,並配套頒布《外層空間活動管理條例》、《外層空間物體涉外賠償程序和破壞責任追究辦法》等法規。要通過立法確切定義我國空間活動物體的範圍和性質,強調空間物體的所有權性質和國家主權所在;明確規範我國對本國外層空間活動物體的保護措施和相關法律責任,應當宣布,對於惡意妨害、破壞和攻擊我國外層空間物體的行為,屬於對我國主權的侵犯和財產的破壞,將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予以製止和報複;對於損害我國外層空間物體的過失行為,將按國際上《賠償責任公約》的規定要求賠償。

    第四是要積極參與相關國際立法。現在,國際上已經製定了不少與新空間國防安全有關的公約和法律性文件,如《國際電信公約》、《跨國數據流宣言》、《全球電子商務宣言》、《國際通信衛星組織協定》、《外層空間條約》等。這些國際法文件是維護新空間國防安全的重要依據和對外交往的準則,對製定國內法也有重大的參考價值。隨著新空間國防安全的重要性與日俱增,製定國際性法規和政策的呼聲日漸高漲,反映了國際信息安全合作與協調進一步強化的趨勢。我國應積極參與有關新空間國防安全的國際立法工作,力爭在上述國際法領域的大國地位和影響。 (鄭國梁 簡家民 作者單位:國防科學技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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