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正文

zt 北洋政府時期的幣製和紙幣的流通

(2009-02-09 07:42:14) 下一個

作者:李育安 (中國經濟史論壇於2004-6-5  發布)  

    本文是筆者研究《中國紙幣史論》的第五篇文章。前四篇刊登在《鄭州大學學報》社科版1990年第3期、1991年第2期、1993 年第1 期、1994年第6期,分別對宋、元、明、清朝代紙幣產生、發行、 流通及其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作用和影響作了係統論述。現在依據所掌握的資料,對北洋政府時期的幣製和紙幣流通情況作一探討。

      一 "袁頭幣"在國內銀元流通中取得了主幣地位

  辛亥革命發生以後,最初由於戰爭的影響,中國的金融市場、幣製及貨幣流通一時呈現十分混亂的局麵。當時通行的銀元就有10多種,其中外國銀元有鷹洋、站人、本洋等;本國銀元有廣東、湖北、江南、安徽等各種龍洋和吉林幣、東三省幣、奉天幣、造幣廠幣、北洋幣、大清銀幣等。由於銀元種類繁多,各地錢莊借機對各種銀元價格抬高或抑低,從中漁利,不僅使人民遭受經濟損失,而且給社會經濟生活帶來許多不便,嚴重阻礙經濟交流和經濟發展。

  北洋政府為了整頓幣製,劃一銀幣,於民國三年(1914年)二月,頒布《國幣條例》十三條,決定實行銀本位製度。《國幣條例》規定:"以庫平純銀六錢四分八厘為價格之單位,定名為圓","一圓銀幣,總重七錢二分,銀八九,銅一一","一圓銀幣用數無限製",即以一圓銀幣為無限法償的本位貸幣。

  根據這一規定,於1914年12月及1915年2月, 先後由造幣總廠及江南造幣廠開鑄一圓銀幣,幣麵鐫刻袁世凱頭像,俗稱"袁頭幣"或"袁大頭"。這種新銀幣,式樣新穎,形製劃一,重量、成色與法定重量均不逾3‰。所以發行以後,人民樂於使用,不論通商口岸及內地, 均能順利通行。

  "袁頭幣"發行流通後,首先在上海金融市場上取代了龍洋地位,以新幣行市代替了龍洋行市。(龍洋是清末各省所鑄銀元的總稱。最先是由廣東造幣廠使用機器製作,形製、大小輕重仿墨西哥"鷹洋"製造,正麵有漢文和滿文,背麵四周有英文、省名和重量,中央有蟠龍須,故稱龍洋)。辛亥革命以後,原來上海銀錢業所開的銀元行市,即洋厘價格(即金融市場上銀元折合規元的行情。例如,洋厘7225錢,意即每銀元一元可折合規元七錢二分二厘半。當時銀元和銀兩並用。對外貿易、批發和大宗交易等一般用銀兩計算,而以銀元支付。銀元一元能折付銀兩若幹,即以洋厘為折算率。洋厘每日由錢業公會分早、午兩市開出,視當時市場上銀元供需情況而漲落),每市分鷹洋、龍洋(江南、湖北、廣東、大清銀幣)兩種,大約以標準的鷹洋為主,龍洋減小二毫半或一毫一忽半,無正式行市的雜色銀元兌換時,則需多少不等的貼水。"袁頭幣"在各地順利發行後,中國、交通兩行便與上海錢業公會協議,從1915年8月取消了龍洋行市。過了兩年,即1917年, 北洋政府財政部又作出新規定:一切稅項均應以國幣計算稅率,各一元新主幣通行省份,征收稅款應以該項主幣為本位,新主幣較多的地方,應專收該項主幣或代表該項主幣的銀行鈔票。在新主幣少的地方,可按市價搭配收取舊銀元、銀角、銅元、製錢等。在銀元充足的地方,稅收機關不得收用生銀。通用銀元為數不多的地方亦應限製收用生銀。至於外國銀行鈔票則不許收受,對外國銀元,非不得已時亦不許收受。這一措施,無疑增強了"袁頭幣"的流通地位和流通力度。

  1914年的《國幣條例》還規定鑄造銀、銅輔幣,實行十進位的輔幣製度。條例第四條規定:"國幣計算,均以十進,每圓十分之一稱為角,百分之一稱為分,千分之一稱為厘,公私兌換,均照此率"。關於銀輔幣,規定鑄造總重三錢六分的半圓銀幣,成色均為銀七銅三。銅輔幣則有二分、一分、五厘、一厘銅幣。銀、銅輔幣均為有限法償貨幣,規定有一次授受的數額限製。可是,由於各種原因,十進位的銀銅輔幣製度並未能實現。

  關於一向帶有輔幣性質的小銀幣,辛亥革命以後,各省仍在繼續鑄造。最初推行尚順利,後因造幣廠貪圖厚利,便盡量濫鑄,鑄發數量日多,供過於求。於是商人暗開行市,輔幣的麵額價值難以維持,因而,1923年以後銀鋪幣的十進位製度被破壞了,不起作用了。

  關於另一種帶有輔幣性質的銅元,辛亥革命以後,各省便紛紛設局開鑄。由於鑄造的銅元種類眾多,重量、成色各異,因而銅元價格也是因時因地而異,行使範圍也受到限製。如四川的大銅元隻能在該省內流通;各省所鑄當十、當二十銅元也多不能出省流通,甚至有的隻能流通於小範圍的數埠。加上政局動蕩,各自為政,使銅元的十進位製度也完全被破壞了。

  盡管這個時期銀元本位製度和十進位的銀銅輔幣製度未能建立起來,但在國內流通界卻發生了一個凸顯變化。這就是國內流通界本國銀元趨於統一,"袁頭幣"成為銀元流通中的唯一主幣。就是說,清朝末年各地流通的成色雜亂的銀元,以及深受外商銀行支持的並借以居奇的鷹洋,都逐漸從流通中被排除而趨於消失,而"袁頭幣"則成為國內一切支付大小交易中起唯一主幣作用的銀元。這一變化,無疑是我國近代貨幣流通史上的一個重要進步。

      二 紙幣流通及其特點

  北洋政府時期推行的仍是以銀元為主、兩元(銀兩、銀元)並行、銀元銅元和紙幣並用的貨幣製度。關於銀元、銅元的流通情況前麵已作了論述,下麵著重介紹紙幣發行和流通中的有關問題。

  民國元年(1912年)清帝遜位,各處大清銀行均改為中國銀行。同年12月,財政部呈準由中國銀行發行兌換券,明確規定:完納各省地丁、錢糧、厘金、關稅,購買中國鐵路、輪船、郵政等票及交納電報費,發放官俸、軍餉以及一切官款出納及商民交易,皆一律通用,不得拒收及折扣、貼水,並按券內地名,由各地中國銀行隨時兌現。根據當時財政部1913年4月新訂的《中國銀行則例》規定,該行享有代理國庫, 經理和募集公債,特準發行鈔票,鑄造銀幣等權力,事實上已具有國家銀行的性質。中國銀行發行的鈔票,銀圓票有壹圓、伍圓、拾元、貳拾元各種,自1914年鑄發"袁頭幣"以後,即發行有票麵印明"兌付國庫"字樣的鈔票。中國銀行還曾發行銅元票,由該行北京、河南、南京、江西、張家口等分行發行,自1918年後,即逐漸並於各地的平市官錢局發行。

  原由清郵傳部奏準設立的交通銀行,在辛亥革命以後,仍繼續發行鈔票。1913年初,由袁世凱命令,使交通銀行按照中國銀行兌換券章程發行鈔票。北洋政府交通部於1914年3月另呈頒《交通銀行則例》, 規定該行不僅經管路、電、郵、航四項款項,並得"受政府之委托經理國庫"、"受政府之特許,發行兌換券"等,因而也成為具有國家銀行性質的銀行。交通銀行在辛亥革命後,除繼續發行鈔票外,還獲得分理國庫權利,即中、交兩行大致按七三比例處理,中國銀行占七成,交通銀行占三成。1922年後,交通銀行又增收資本,增強了經濟實力。當時,中國銀行增收商股,總資本已近2000萬元,交通銀行也擁有國幣1000萬元。可見中、交兩行都是官僚資本為主的銀行,是北洋軍閥政府的兩大金融支柱。

  在這一時期,民族資本銀行也獲得顯著發展。其中一些商業銀行,如浙江興業、四明銀行等,也都繼續發行兌換券。

  除北洋政府的國家銀行和一些商業銀行發行鈔票外,各地方銀行及官銀錢號仍與清末一樣,皆繼續發行各種紙幣。特別是辛亥革命爆發後,各省財政無著,因而皆以發行紙幣作為籌款手段。如辛亥革命後,廣東省宣布獨立,推舉胡漢民為都督,陳炯明為副都督,成立軍政府,首先遇到的問題是財政困難。 為了應付當時的財政支出, 除向港商借到40萬元外,軍政府印發通用銀票1900元萬,其中票麵5毫的100萬元, 1元的600萬元,2元的200萬元,5元的1000萬元。此票正麵印有"中華民國粵省軍政府通用銀票"文字,中間印幣值若幹元,右方是陳炯明像,左方為軍號、指揮刀、步槍等。背麵上端印有"此票準隨時換現銀"八個字,中間自右至左直寫"中華民國粵省軍政府大都督通布"。軍政府在發行銀票時規定:"一、凡納錢糧餉項等,一律照紙麵所列額數通用,不準留難;二、此票發行兩年後,由軍政府財政部備現銀任由隨時攜票換回;三、如有偽造假票同謀行使者,均應律重罰不貸。"〔1 〕據初步統計,民國二、三年間,各省紙幣發行總數約有16300萬元。〔2〕紙幣濫印濫發的結果,促使物價上漲,地方紙幣普遍貶值,平均市價僅為麵值的七折左右,不少地方的紙幣貶價一半。

  北洋政府曾企圖對紙幣發行進行整頓。1915年10月公布了《取締紙幣條例》,其中第二條規定:凡新設立之銀錢行號,或現已設立而尚未發行紙幣者,皆不得發行。第三條規定:已獲準發行紙幣的銀錢行號,仍準其於營業年限內發行,但對發行數額要加以限製,要求以最近三個半月平均數目為限,不得增發等。可是這一條例公布後並未收到很大效果,僅少數商業銀行(如浙江興業銀行、四明銀行)暫時停止,或緊縮發行,或領用中國銀行兌換券代為發行。而各省官銀錢號根本不曾遵照辦理。

  具有國家銀行性質的中、交兩行發行的紙幣都是銀行兌換券性質,發行數額都不大,流通情況也較好。據統計,民國元年中國銀行鈔票發行額為1061636元,交通銀行鈔票發行額為793558庫平銀兩。到1915 年,中行發行額增至38499228元,交行為24683110兩。〔3 〕然而這時袁世凱為要恢複帝製,籌備即帝位的開支超過2000萬元,而雲南起義後,各省紛紛發動討袁戰爭,北洋政府鎮壓起義,軍費大增,遂使國庫空虛,中、交兩行的現銀準備金也被提取,於是北洋政府於1916年5月12 日下令對中、交兩行的鈔票停止兌現。

  停兌令發布以後,立即引起京津地區市麵騷動,現銀絕跡,物價上漲,人民所需要的食糧驟然上漲了二成。這時,政府各項租稅、鐵路運費等所收皆係紙幣,因而不到半月,交通部便下令對一部分鐵路運費按等級收取現銀。接著買火車票、郵票、發電報皆收現洋,而不收鈔票。財政稅收機關收稅也都要求搭收現洋。6月12日, 交通部還下令一部分所管鐵路運費隻收交通銀行鈔票,完全拒收中國銀行鈔票,以減低交通銀行鈔票貶值的程度。直隸省財政廳則下令拒收中、交兩行鈔票繳納稅款。一般商業界在停兌令發布後的三星期,也開始拒用鈔票。於是銀錢莊公然變動兩行紙幣行市,京鈔市價常在七折至九折之間,最低時至五、六折,甚至四折。這就是在1916年京津少數地區發生的"京鈔風潮"。

  在紙幣貶值和拒收拒用中交兩行鈔票的形勢下,迫使北洋政府采取措施加以整頓。首先利用1917年借當時庚子賠款展限之機,指拔該項延期賠款為基金;其次發行國民七年六厘短期公債及民國七年六厘長期公債兩種,以京鈔兌換公債,前後共收回京鈔1000萬元。但京鈔仍未收盡,又於1920年以海關盈餘為擔保,發行金融短期公債,將流通的京鈔全部收回。經曆四、五年之久的"京鈔風潮",便由此而結束。

  這裏需要提及的是,1919年爆發的"五·四"反帝愛國運動,極大地激發了群眾愛國熱情,日本各銀行的紙幣,就因受到中國人民的抵製,在關內便不能再流通。隨著本國銀行資本的發展與紙幣信用的增強,外國銀行的紙幣在關內華北、華中及上海一帶,便不得不逐漸讓位於本國銀行發行的紙幣。此後,外國銀行紙幣在中國的流通,便更帶有地區性色彩,如日籍銀行紙幣隻能在東三省流通,港幣在廣東流通,法國東方匯理銀行發行的安南紙幣,隻能在雲南、廣西流通等。就是說,在關內華北和華中及上海一帶的紙幣流通,本國銀行的鈔票便開始占據優勢地位了。

      三 中國金融市場仍在外國勢力操縱之下

  由上所述,我們雖然看到我國的銀元製度與銀元流通以及紙幣的流通取得了一些進步,但中國貨幣、金融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質始終未能發生本質的變化。

  在北洋軍閥統治時期,外國銀行鈔票的流通始終居於重要的地位。民國元年外國銀行在華紙幣發行額隻有43948359元,國內銀行的紙幣發行額為52675375元;1921年中國銀行業的紙幣發行額僅有95948965元,外國銀行在華的紙幣發行額則達212384806元;1925 年中國銀行業的紙幣發行額為205006026元,而外國銀行在華紙幣發行額則達323251228元。〔4〕這些大量外國銀行紙幣的流通, 說明中國的金融業仍受外國銀行的操縱和支配。

  在北洋政府統治時期,中國銀行業有很大發展;從1912年到1927年間,全國新設銀行共有186家, 1927 年本國銀行25 家的資本總額則為11705萬元,這反映了中國私人資本銀行一直是保持向上發展的趨勢。但從它們的資金來源、資金運用來看,既反映了它脫離民族資本工業的發展,又反映了它的濃厚的封建、買辦性質的特點。從資金來源看,資本及存款主要來自軍閥、官僚、買辦和地主。眾多的軍閥、官僚、大地主們,把它們的搜括所得,以定期存款方式存入銀行而坐食利息,因此,這種存款都是不受工商業興衰狀況影響的。從資金運用來看,大量的銀行資金被投向政府公債。我們知道,北洋政府發行公債,主要用於軍費,公債本息的支付則靠加重賦稅。因而銀行投資公債,實際是資助軍閥的內戰,並參與軍閥政府對勞動人民的超經濟剝削,這對國民經濟及正當工商業發展,隻能起到阻礙和破壞作用。在所有銀行的放款中,商業放款是最普遍的一項業務,可是這些商業放款,多數都是直接間接為外國資本推銷洋貨、收購土產品服務的。與發展本國民族工業脫節,換句話說,主要是為帝國主義的對華貿易效勞的。

  在北洋政府統治時期,外國銀行不僅控製著對外匯兌行市,而且還操縱著整個中國金融市場。由於自由輸出入銀塊和銀元,庫存的白銀數量巨大,如1917年7月7日滬埠存銀,洋商銀行計占82.94%, 而華商銀行僅占17.06%;1924年9月5日銀底總額為3580萬兩, 洋商銀行所占的比重仍為82.37%。〔5〕當時上海錢莊控製洋厘、訂定銀拆,實際也是靠外國銀行的支持,並在其控製之下,所以,整個本國金融市場,仍然是處在外國銀行和外國勢力的操縱之下。

  注釋
  〔1〕參見《廣東紙幣小史》, 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金融研究所編印。
  〔2〕〔3〕〔4〕〔5〕蕭清編著:《中國近代貨幣金融史簡編》,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第64頁、64頁、67-68頁、73頁。
                    


出處:鄭州大學學報:哲社版199506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