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問題是中國近代以來最基本的問題,其中心是土地問題。國共兩黨誰能在處理這個問題時合乎民心、順乎民意,誰將最終贏得勝利。事實證明,中國共產黨以其日臻完善的土地改革路線、政策和措施反映了農民的利益,得到了他們的衷心擁護,最終取得了中國革命的勝利。
實際上,國民黨並非從未意識到土地問題和農民問題的重要性。早在同盟會成立時,孫中山就提出“平均地權”的民生主義主張,後來又加上了“土地國有”政策。1924年,孫中山又提出“扶助農工”和“耕者有其田”的口號。孫中山逝世後,蔣介石為爭取民心,於1930年頒布了《土地法》,聲稱要進行土地改革,但終成一紙空文,由此失去了農民的支持而遭慘失敗。20年後,在內外交困的新條件下,蔣介石重新推行“土地改革”政策,為逃到台灣的國民黨在政治、經濟上的生存創造了條件。
那麽,同是蔣介石推動的土地改革,為什麽二者有如此大的區別?本文擬對此作比較分析。
一、內容的差異
1928年7月,國民政府出於強製使用民田的需要, 頒布了一項單行法規,即《土地征收法》。同年11月,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討論了胡漢民、林森草擬的《土地法原則草案》,並提交立法院。這一草案的目的之一,是為使土地本身非因施加勞力和資本獲致改良所得的增益歸國民政府所有。1930年6月,立法院根據中央政治會議所決定的原則,製定並通過了《土地法》(注:黃美真編:《中華民國史事件人物錄》,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91~192頁。)。至此,國民黨在大陸的土地改革序幕已基本拉開。
《土地法》是根據胡漢民等人的草案製定而成的。胡漢民認識到製訂土地法的必要性,“訂立土地法,實在是一個很重大的問題,不能不十二分鄭重,因為形成一個國家,必有三個要素,即土地、人民、主權。”(注:《土地法》,載(台)《革命文獻》第23輯,第4706、4706、4706、4706頁。)在這裏,胡漢民將“土地”提到一個同“人民”和“主權”同樣重要的地位,說土地法是“規定一個土地稅法和土地的登記使用、征收種種的法律。”(注:《土地法》,載(台)《革命文獻》第23輯,第4706、4706、4706、4706頁。)
對於土改的具體內容,這份《土地法》作了係統說明。關於土地所有權,《土地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所有,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權者,為私有土地,但附著於土地之礦物,不因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注:《土地法》第7、13、14、16條,載《大公報》1930年6月22日。)胡漢民在進一步闡釋中,承認了地主占有土地的合理性:“土地公有權屬諸人民全體。至於私人,如得法律上的許可,也可以承認他有土地私有權,這是我們土地法所確定的。”由此可見,既然地主能占有土地,“土地公有權屬諸人民全體”就不可能付諸於實踐。
《土地法》又規定:“地方政府對於私有土地,得斟酌下列情形,分別限製個人或團體所有土地麵積之最高額,但應經中央地政機關之核定:(一)地方需要,(二)土地種類,(三)土地性質。”(注:《土地法》第7、13、14、16條,載《大公報》1930年6月22日。)“國民政府對於私有土地所有權之轉移,設定負擔或租憑,認為有妨害國家政策者,得製止之。”(注:《土地法》第7、13、14、16條,載《大公報》1930年6月22日。)胡漢民解釋說:“不過所有權中所包括的使用、處分、收益三種,應各有相當的限製,人們隻能在相當的範圍以內去使用土地,處分土地,收益於土地,如果越出範圍,那就不行了。”(注:《土地法》,載(台)《革命文獻》第23輯,第4706、4706、4706、4706頁。)在30年代初期社會階級矛盾異常尖銳,尤其是地主與農民間矛盾最為突出的情況下,《土地法》雖規定了“土地公有”,但同時又承認地主的土地私有權,因而對私有的限製是不可能奏效的。
縱觀國民黨在大陸和台灣的土地改革內容,台灣的土改已不僅限於減租方案上,涉及的範圍較廣,而且基本上能將“公有土地”及地主“多餘”的土地出售給廣大缺田少地的農民,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農民對土地的要求。
二、條件的不同
國民黨在大陸和台灣推行的土地改革有著不同的曆史背景。1927年,大革命失敗後,全國工農運動陷於低潮。從1929—1930年,蔣介石通過4次大的戰爭消除了各地軍閥割據狀態,但且不說當時各派軍閥對名義上統一了中國的蔣介石貌合神離;被他視為心腹之患的中國共產黨已轉入農村,建立了十餘塊根據地,開展了如火如荼的土地革命,廣大翻身成為土地主人的農民對國民黨的怨恨情緒日盛。蔣介石除了多次派重兵前去圍攻根據地之外,不能不考慮緩和與農民的尖銳矛盾。經過黨內幾次激烈爭論而出台的《土地法》就是適應這一需要而采取的改良措施。但是,《土地法》規定的“土地公有”和減租的內容多少是同國民黨所代表的地主階級利益相衝突的。這注定了以土地改革為內容的《土地法》,在實際中無法推行下去。
蔣介石敗退台灣之後,“內憂外患”的窘境是蔣介石下決心進行土改的重要原因。
首先,美國拒絕繼續對台灣提供援助。我們知道,蔣介石在大陸的執政始終是以美國強大的經援、軍援為後盾的。但當1949年蔣介石敗逃台灣時,美國出於新的戰略考慮,一方麵注視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台灣可能帶來的戰略後果,另一方麵也感到蔣介石的失敗已非經濟援助可以改變的現狀。對此,美國總統杜魯門采用“等待塵埃落定”的政策,決定不予台灣國民黨以新的援助。他在1951年1月宣布:“目前,美國無意在台灣謀求特權或建立軍事基地,同時亦無意使用武裝部隊幹預目前的局勢,美國政府將不會尋求任何可能卷入中國國內衝突的途徑。同樣,美國政府將不向台灣提供軍事援助和建議。”(注:美國《國務院公告》(1950年1月16日),第79頁。)
杜魯門這項政策的宣布,對蔣介石來說不啻一聲驚雷。震動之後,蔣介石從台灣島內的嚴峻事實中意識到,要想生存下去,必須開始著手加固他的最後堡壘。土地改革即是其中的一項主要內容。
國民黨敗退台灣後,由於大量的國民黨軍政人員湧入台灣,使台灣人口總數急劇增加到800多萬, 其財政經濟的需求與負擔遠遠超過了這個小島的負荷。台島麵積狹小,農業、工業、商業均不發達,財政經濟沒有恢複,物資奇缺、物價飛漲、通貨膨脹,失業人口劇增。人口的增多導致了社會的混亂和許多城市病的發作,這使得國民黨考慮著手通過土改來促進財經狀況的恢複,鞏固自己在台灣的統治。
蔣介石在台灣進行改革具有30年代國民黨在大陸所不具備的有利條件。首先是其社會基礎穩定。1949年,蔣介石率大批土生土長於大陸的軍政人員來到台灣。由於同台灣土地占有情況無密切的聯係,減少了土改的阻力。30年代蔣介石手下的官吏大多和地主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牽一發而動全身”。因此,由於觸犯了許多地主的利益尤其是蔣介石手下官吏的利益,土地改革包括二五減租遭到抵製,根本無法實行下去。
其次是蔣介石手中尚有一筆可以促進土改的資金。國民黨敗退台灣時,從大陸運來大批黃金、白銀、美金和珠寶。同時,蔣介石采取貨幣回籠的種種措施,因而能給在土改中許多失去土地的地主以一定的補償,這就阻止了可能出現的社會動蕩和矛盾的激化。
另外,日本殖民統治者撤走後留下來的關於台灣土地狀況的較準確的記錄,也給國民黨的土改的順利進行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條件。
正是由於內外環境的壓力和台島自身的有利條件,蔣介石得以順利地在台灣完成土地改革,並因此逐步實現了由混亂到大刀闊斧地進行建設的轉變,這是蔣介石在台灣穩住腳根的關鍵一步。
三、結果的不同
國民黨在大陸實行的土改主要體現在1930年頒布的《土地法》和“二五減租”上,事實上當時未能深入貫徹執行。相對實行時間較長的隻是浙江一省。從1927年至1935年,浙江省二五減租的結果如何呢?下麵就以浙江為例,以此來看看當時《土地法》在全國的實行情況。
1935年國民黨中央政治學校地質學院曾派員前往浙江實地調查。報告中指出:“減租之在浙江雖有七、八年之曆史,迄未能普遍執行,不獨全省,各縣未完全實行。而各縣之中,無完全實行之者”,“考浙江二五減租運動,可分為三時期:十六七年為興盛時期,十八九年以後為衰退時期,至二十一年以後則為沒落時期。時至今日,減租問題,幾無複有關切注意之者。豈減租問題已獲圓滿解決,抑以問題之複雜,難為妥善之處理,而索性任其自然,聽憑業佃自為料理也。二者必居其一。以愚所見,此事之沒落實屬後者,而該省人士對減租之厭倦為其主因。”(注:洪瑞堅:《浙江之二五減租》,第42、67頁。)
1935年2月, 國民黨在“剿共”前線所辦的刊物《汗血周刊》也承認:浙江的“二五減租”,“條例一下,糾紛紛生,結果至今還是一紙空文。”(注:洪瑞堅:《浙江之二五減租》,第42、67頁。)由此可知,即使當時在浙江喧囂了七、八年之久的“二五減租”也隻是越來越有利於地主,而且甚至是“索性任其自然,聽憑業佃自主料理。”浙江省的“二五減租”實施尚且如此,更不用說《土地法》在全國的執行情況了。
而在50年代,國民黨在台灣的土地改革,結果是大大削弱了地主階層在農村的勢力,並使台灣的農業轉入以自耕農占有小塊耕地為主的體製。土地改革使相當一部分農民獲得土地,從而極大地調動農民積極性,促進農業生產發展。由於租稅的大幅降低和土地所有權轉移,使農民對土地的投入,無論是勞力還是資本,都有了顯著的增加,糧食產量從1953-1968年,出現了曆史上少見的長達16年之久的持續增長,年平均增長達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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