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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渤海2號”鑽井船沉沒事件

(2008-10-15 13:41:47) 下一個

人民網

1979年11月25日,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渤海2號”鑽井船在渤海灣遷移井位拖航作業途中翻沉,死亡72人,直接經濟損失達3700多萬元。這是天津市、石油係統建國以來最重大的死亡事故,也是世界海洋石油勘探曆史上少見的。

  “渤海2號”鑽井船是1973年由國外引進的一艘自升式鑽井平台,由沉墊、平台、樁腳三部分組成,為大型特殊非機動船,用於海洋石油鑽井作業。遷往新井位時,應卸載,使全船負有可變載荷減到最少,下降平台,提升沉墊,使沉墊與平台貼緊,排除沉墊壓載艙內的壓載水,起錨,各樁腳安放楔塊固定,最後由拖船拖航。

  據調查,1979年11月份,海洋石油勘探局計劃將“渤海2號”鑽井船由原井位遷至航距117海裏的新井位。為安排“渤海2號”遷移拖航任務,11月22日上午由局總調度室負責人主持召開了拖航會議。會前,11月12日“渤海2號”隊長曾自海上發來電報,告知平台上的3號潛水泵落水,要求派潛水員打撈。“渤海2號”遷移任務確定後,11月20日、21日,“渤海2號”隊長兩次從海上發來電報,向局、鑽井處要求派潛水員打撈估計落在浮力(沉墊)艙上的潛水泵、卸載和用三條船拖航,即8000馬力拖輪主拖,另兩條左後、右後幫拖,指出這樣穩性好,拖速快。拖航會議上,讀了“渤海2號”隊長20日、21 日的電報,經過討論決定:不在原井位卸載和撈潛水泵(為避免潛水泵將平台頂破,確定浮力(沉墊)艙與平台之間留1米間隙),為了能夠就位,在距新井位4海裏處設過渡點升船一次,撈泵卸載,如新井位水深可以直接就位,就不再設過渡點,不再撈泵卸載;拖船隻用一條8000馬力的282號拖輪。

  11月23日上午,在局領導幹部碰頭會上,局總調度室另一位負責人簡要地匯報了拖航會議決定的事項,局領導對此未提出異議,表示同意。當晚,282號拖輪駛抵“渤海2號”處,拋錨待拖。

  11月24日晨,天津、河北和山東氣象台均發布大風警報,局總調度室這位負責人向局領導幹部碰頭會作了匯報,並估計“渤海2號”不會降船。與此同時,鑽井處調度值班人員也向主管負責人提出“渤海2號”不應降船的建議,但處主管負責人隻指示將氣象處情況告知“渤海2號”,而沒有作出不降船的決定。

  11月24日8點3分,282號拖輪靠近“渤海2號”,準備帶纜,因湧浪大,失敗;8點59分,第二次帶纜成功,隨即降船。10點44分開始拖航。當時“渤海2號”幹舷高度約1米左右(應為3米以上)。20點以後,風力逐漸增強,達8至9級,陣風10級。由於幹舷低,甲板浸沒在水裏。

  11月25日淩晨2點10分,“渤海2號”通風筒被打斷,海水大量湧進泵艙內,全船職工奮不顧身,英勇排險,終因險情嚴重,搶堵無效,船體很快失去平衡,於3點35分在東經119度37分8秒、北緯38度41分5秒處海麵傾倒沉沒。船上74名職工,除2人得救外,其他同誌全部遇難。

  “渤海2號”鑽井船翻沉後,282號拖輪沒有按照航海規章立即發出國際呼救信號並測定沉船船位,遲遲報不出沉船準確位置。船上救生艇、救生筏也均未投放救人。

  造成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拖航時沒有打撈懷疑落在沉墊艙上的潛水泵,以致沉墊與平台之間有1米的間隙,兩部分無法貼緊,喪失了排除沉墊壓載艙裏的壓載水的條件。這就使得“渤海2號”載荷重,吃水深,幹舷低,穩性差,破壞了“渤海2號”拖航作業完整穩性的要求,嚴重削弱了該船抗禦風浪的生存能力,違反了該船製造廠製訂的《自升式鑽井船使用說明書》的規定,也違反了該局製訂的《渤海2號鑽井船使用暫行規定》中關於拖航應排除壓載水的規定,不符合拖航狀態的規則和要求。

  據了解,“渤海2號”翻沉事故的發生絕非偶然,而是海洋石油勘探局長期以來忽視安全工作,在海上石油鑽井生產中不尊重客觀規律的結果。僅據1975年至1979年的不完全統計,該局發生各類事故竟達1043起(其中重大事故30多起),造成105人死亡,114人重傷,經濟損失十分驚人。事故發生後,多數沒有發動群眾認真總結經驗教訓,設法解決事故隱患。

  1977年底,該局“渤海1號”鑽井平台曾發生樁腿斷折事故,所幸沒有造成船翻人亡事故。事後領導未能引起警惕,沒有充分發動群眾分析事故原因,實事求是地吸取教訓,而是熱中於給有關人員披紅戴花,搞大表彰等活動,結果非但沒有根據前車之鑒改進工作,反而助長了不尊重科學,違章指揮和冒險蠻幹的風氣。更荒唐的是,“渤海2號”鑽井船的《穩性計算書》等外文資料,該局從未翻譯、研究,直到這次事故發生後,為了調查案情,才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請人譯出。

  1980年8月25日,國務院作出關於處理“渤海2號”事故的決定,決定說,“渤海2號”鑽井船在渤海灣內翻沉事故發生以後,石油部遲遲不認真調查事故的原因,不如實向上級報告情況,也沒有采取得力措施處理有關責任人員。事故發生8個月以後,石油部仍然沒有嚴肅對待。隻是由於黨中央和國務院領導同誌嚴格督促,全國總工會和社會輿論同聲指責,石油部才作出了比較符合實際情況和比較深刻的檢查。

  “渤海2號”翻沉事故的發生,是由於石油部領導不按客觀規律辦事,不尊重科學,不重視安全生產,不重視職工意見和曆史教訓造成的。石油部領導對此負有不可推諉的重大責任。國務院領導對這一嚴重事故處置不當,也是重要的失職,應當向全國人民承認錯誤。國務院會議在聽取石油部和其他有關各方的報告以後決定:(一)接受宋振明同誌的請求,解除他石油部部長的職務,提請人大常委會批準。(二)國務院主管石油工業的副總理康世恩同誌,對這一事故沒有認真對待和及時處理,在國務院領導工作中負有直接責任,決定給予記大過的處分。(三)國務院對“渤海2號”死難的同誌表示沉痛的哀悼,對他們的家屬致以深切的慰問。

  1980年8月27日石油工業部公布了“渤海2號”鑽井船翻沉事故死難人員名單:劉學、丁公社、馬明、王敦清、王之全、王誌輝、王文德、葉先福、史光照、田立全、米覺初、劉鴻智、劉建智、劉建英、劉誌斌,劉運智、劉誌斌、關學坤、任心健、齊文鎖、楊再武、楊光華、楊萬山、李華林、李富成、李金元、李壽興、李鳳鳴、李傑、李亦明、李慶生、吳連福、吳水靜、吳良木、沈明宜、畢玉民、張長喜、張福傳、張俊成、張榮花、張國民、張希亮、張春利、張江平、陳文斌、陳津生、陳淑良、陳道懷、周其福、胡衛生、趙相國、範林、範立全、鄭陽、侯文彬、徐德勝、秦棟梁、高陽、高建中、桑根深、顧翌、梁福龍、康於義、黃印、黃新興、蔣蘭華、蔣家坤、葛春生、魯根山、路時儉、靳湘啟、解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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