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正文

zt 從毛澤東提出“死緩”刑名說起

(2008-09-27 07:56:39) 下一個

從毛澤東提出“死緩”刑名說起
2008年09月19日 10:29:00  來源: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死緩”,即“死刑緩期執行”,作為今天中國重要的刑名之一,是由毛澤東提出的。

    新中國建立之初,為了鞏固新生政權,進行了鎮壓反革命的運動。在運動中,有些地方出現了過火行為,這引起了毛澤東的關注。為了控製界限,製止這一傾向,毛澤東在1951年4月30日特意批示:“殺人不能太多,太多則喪失社會同情,也損失勞動力。……凡無血債或其他引起民憤的重大罪行,但有應殺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務或間諜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經濟界的反革命等,可判死刑,但緩期一年或二年執行,強迫他們勞動,以觀後效。”5月8日,毛澤東又親自起草了《中共中央關於對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應大部分采取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政策的決定》,正式提出了“死緩”一詞。這個決定下達不久,全國公安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確定了“死緩”刑名。

    毛澤東提出“死緩”這一全新的刑名,是與他重視人的思想改造密切相關的。毛澤東多次強調:“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政策和方法要正確才行。”1965年8月,在一次接見外賓的談話中,他特別指出:“犯了罪的人也要教育。動物也可以教育嘛!牛可以教育它耕田,馬可以教育它耕田、打仗,為什麽人不可以教育他有所進步呢?問題是方針和政策問題,還有方法問題。”可見,毛澤東提出“死緩”刑名,實際上就是主張慎施刑罰、注重對犯罪的人的教育、改造和挽救。

    我國曆史上有著強調教化、注重恤刑的思想淵源。先秦時期的《舜典》中就說“眚災肆赦,怙終賊刑”,意即如果一個人由於失誤給別人造成傷害,是可以赦免的;如果他是一貫故意做壞事,則要給以嚴厲的製裁。西周時期,周公曾提出“明德慎罰”的思想。後來,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家學派將這一思想進一步發揮,形成了“以德服人”、“德主刑輔”、“先教後刑”的司法獄政思想。他們強調用道德教化的力量來改造人,使有過錯和罪責的人知恥而無奸邪之心。在儒家看來,禮治和德化是理想的教化手段,即使是使用刑罰,也要進行教化,“不教而殺謂之虐”。

    在封建社會的曆史上,把恤刑思想運用於實踐的事例屢見不鮮。

    漢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齊太倉令淳於意因為犯罪要被判刑,漢文帝下詔將他逮捕至長安。淳於意的小女兒緹縈給漢文帝上書說:我的父親在齊為官,當地的百姓都稱讚他清廉公平,現在他卻因為違犯法律要被判刑。我憂傷死了的人不能夠重新複活,遭受了的刑罰不能夠再被免除,雖然他們之後希望改過自新,但卻走投無路了。我願意自己被罰入官府做奴婢,以此來贖替我父親的刑罰,使他能夠改過自新。漢文帝為緹縈的孝心所感動,不僅減免了淳於意的刑罰,還下詔廢除了肉刑。

    貞觀六年(公元633年),唐太宗進行了一次赦免的嚐試。這年秋天,他下令讓一些被判死刑的人都先回家探親,約定第二年秋天再返回行刑。一年過去了,所有回家的390名死刑犯,在沒有人押解、督促的情況下,卻都如期返回,沒有一人逃匿。唐太宗深有感觸,認為已達到改造教育的目的,便下令把他們都赦免了。

    我國古代恤刑的方式和手段也是很多的。比如有“赦免”、“頌係”、“離監奔喪”、“放歸”、“存留養親”等等。其中,最為重要也是最常用的就是“赦免”。所謂“赦免”,就是依法減輕或免除對罪犯的刑罰。《尚書·呂刑》中就提出:“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意思是:對於那些應當判刑或者應當予以處罰的人,如果案情存在疑點、不能準確定案的,應慎重處理,可以予以赦免。我國曆史上赦免的形式也很多,有“大赦”、“曲赦”、“即位赦”、“郊祭赦”、“災異赦”、“祥瑞赦”等等。

    當然,我國曆史上封建統治者實施的赦免,總的來說是為了政治上的需要,或為緩和階級矛盾;或為籠絡人心,粉飾太平,顯示“皇恩浩蕩”等等。但古代實行的這些強調教化、注重恤刑的罪犯改造方式,作為統治階級調節社會關係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緩和社會矛盾、維護國家安全和有利於生產力發展的重要作用。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實行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製度,對於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毫不姑息地依法進行嚴懲。同時,對於犯人的改造,本著“犯人是人”的原則,堅持革命人道主義,吸取傳統的注重教育、“明德慎刑”的治獄思想,加強對犯人的教育改造。除了設立“死緩”這一新的刑名外,還根據實際情況,多次對罪犯實行特赦。據統計,自1959年實行第一次特赦至1975年,我國政府共實施了七次特赦。

    新中國實施的特赦對象,除第一次包括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其餘曆次特赦的對象都是戰爭罪犯。從特赦的範圍來看,新中國所實施的特赦都是以某一種或某幾種罪犯為對象,而且是在全國範圍內實施,既不針對個別犯人,也不局限於某一地區,這就在廣泛的範圍內產生了影響。被赦免對象都是經過一定時期的改造,確實已改惡從善或有改惡從善表現的。毛澤東在1959年9月14日代表中共中央給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寫的書麵建議中,對於實行特赦的目的及其作用,作了很好的說明。他說:“對於一批確實已經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宣布實行特赦是適宜的。采取這個措施,將更有利於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對於這些罪犯和其他在押罪犯的繼續改造,都有重大的教育作用。這將使他們感到在我們偉大的社會主義製度下,隻要改惡從善,都有自己的前途。”(樊憲雷)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