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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俄羅斯法律限製外資進入42個戰略行業

(2008-08-13 14:04:05) 下一個

作者:周廣俊   來自:中俄法律網

2008年4月2日,俄羅斯杜馬三讀通過《關於外資向對國家國防和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的經營公司進行投資之程序的聯邦法》

(О порядке осуществления иностранных инвестиций в хозяйственные общества, имеющие стратегическое значение для обеспечения обороны страны и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государства),4月16日得到俄羅斯議會上院聯邦委員會的批準,5月5日總統普京簽署該法案,5月7日該法在《俄羅斯報》正式公布生效(以下簡稱《俄羅斯限製外資程序法》)。 

該法案由俄羅斯聯邦政府於2007年7月18日俄羅斯政府向俄羅斯立法機構國家杜馬提交,當時提出的草案名稱是《關於外資向對俄羅斯聯邦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的商業組織進行投資之程序的聯邦法》("О порядке осуществления иностранных инвестиций в коммерческие организации, имеющие стратегическое значение для национальной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Российской Федерации"),在提交杜馬進行二讀時更改為目前的名稱,而經營公司與商業組織兩個概念的範圍是完全不同的。 

在90年代直到2000年初,由於俄羅斯沒有對外資向其戰略行業製定限製措施,導致俄羅斯的某些大型石油公司和軍工產業公司收到外資的控製。西門子公司在2005年企圖收購俄羅斯動力機械公司,在俄羅斯政府遭遇抵製,決定對同類問題予以規範。 

俄羅斯上院聯邦委員會主管經濟政策、企業經營和所有權的專業委員會主席阿佳聶斯•阿佳楊表示,該法案主要有兩個目的:維護俄羅斯聯邦的國家利益和為外國投資者創建清晰、透明的投資環境。 

該法案的始作俑者其實是俄羅斯總統普京,早在2005年對聯邦會議的國情谘文中,普京就向立法機構提出立法建議,以便要讓外國投資者清楚,在俄羅斯什麽可以收購,什麽不可以收購?在同年秋天,該法律草案就已經形成,並且與多個政府部門進行了協商,但進行了長時間的修改。主要的問題是,需要限製的戰略部門無法達成一致,總計修改過5次,最開始是7個,後來是39個,最後落實在通過法律中的是42個部門。該法律的通過以及其他一係列相關法律的修改,使得俄羅斯政府對戰略行業,特別是戰略礦產資源的控製能力進一步增強,為俄羅斯國防安全和落實俄羅斯能源強國和能源外交奠定了基礎。 
當然,普京本人也是這一法律的直接受益者,因為該法律賦予了俄羅斯聯邦政府更大的自主決定權。 


外資受到限製的戰略行業 

外資受到限製的戰略行業共計包括42個,主要分布在5大領域:專門技術生產、武器和軍事技術生產、航空製作、太空活動和核能使用領域的活動,具體行業詳見 。在杜馬審議過程中,新增加了出版和印刷行業、聯邦性礦產資源使用、水生物資源捕撈、電視廣播和無線電廣播等,取消了先前規定的互聯網接入服、基礎通信和通訊領域的地方壟斷經營者、供熱和供電領域的壟斷經營者。 
同時,受到限製的還包括在自然壟斷條件下進行的活動。 

此前,俄羅斯聯邦安全局要求將受到限製的領域予以擴大,而俄羅斯聯邦政府第一副總理謝爾蓋•伊凡諾夫曾經建議對機場、海港和內河港口也予以限製。 

被認定為戰略行業的礦產資源包括:儲量超過7000萬噸的陸上油田、儲量超過500億立方米的天然氣田、超過50噸的金礦,50萬噸的銅礦,以及位於大陸架上的所有的礦區。 

蘇壕伊勞克金礦穀(золотоносное Сухой Лог)、烏達幹斯科銅礦(медное Удоканское)、薩哈林3號、巴倫支海礦區以及北方的羅曼•特列普斯石油礦(Романа Требса)和安納托利亞•吉托巴石油礦(Анатолия Титова)都將視為戰略項目,外資的進入將受到控製。 

俄羅斯政府部門權力的重新劃分 

外國投資者如欲對受到限製的戰略行業進行投資,則其必須向俄羅斯聯邦政府為此成立的專門委員會提出申請,該政府委員會由俄羅斯聯邦政府總理直接領導,並在6個月內對申請是否批準的決定。 
該法案的起草工作主要由俄羅斯工業和資源部領導,而俄羅斯聯邦安全局也起到一定的主導作用,關於具體條款的協調也是在這兩個部門之間進行。 

政府委員會還可以要求投資者作出承諾,如涉及到國家秘密時必須由符合條件的俄羅斯公民擔任公司經理或者董事會成員等。 

但是,對於該法案,俄羅斯聯邦安全局是最大的受益者,其對涉及到戰略部門的決議具有否決權。如果聯邦安全局反對,則政府委員會也不得批準。 

《俄羅斯聯邦礦產資源法》作出重大修改 

因為《俄羅斯限製外資程序法》涉及諸多行業,隨著該法的通過,俄羅斯還通過並實施了另外一部專門法律,對與該法有關的其他法律進行了修改,如《俄羅斯聯邦礦產資源法》《俄羅斯聯邦偵查活動法》、《俄羅斯聯邦大陸架法》、《俄羅斯聯邦股份公司法》、《俄羅斯聯邦有限責任公司法》、《俄羅斯聯邦外國投資法》、《俄羅斯聯邦通訊法》、《俄羅斯聯邦保護競爭法》、《俄羅斯聯邦行政違法法典》《俄羅斯聯邦仲裁程序法典》等法律,《俄羅斯聯邦關於航空發展國家調控法》被廢止。 

上述一係列法律修正案中,最重要的是《俄羅斯聯邦礦產資源法》的修改,其中重要修改有以下幾個個方麵 

1、規定了聯邦性礦產資源的概念,使得俄羅斯最具吸引力的能源資產受到法律的強製性保護,可能被俄羅斯政府依法認定為聯邦性礦產資源的包括: 

聯邦性礦產資源包括:儲量7000萬噸以上的陸上油田、儲量500億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氣田、儲量50噸以上的金礦,50萬噸的銅礦,以及位於大陸架上的所有的礦區。
 
蘇壕伊勞克金礦穀(золотоносное Сухой Лог)、烏達幹斯科銅礦(медное Удоканское)、薩哈林3號、巴倫支海礦區以及北方的羅曼•特列普斯石油礦(Романа Требса)和安納托利亞•吉托巴石油礦(Анатолия Титова)都將視為戰略項目,外資的進入將受到控製。 

2、特別應當予以注意的是,如果外商(已經包括有外資參股的俄羅斯法人企業)擁有地質研究、勘探和開采的綜合許可證,但在地質研究過程中發現礦區後確認該礦產資源符合聯邦性礦產資源標準,則俄羅斯聯邦政府可以決定拒絕將該礦區提供給該外商由於勘探和開采,並且在可能對俄羅斯國防和安全產生威脅的情況下,在根據綜合許可證進行地質研究時,俄羅斯聯邦政府也可以決定拒絕提供該礦區用於勘探和開采。前述決定的製定程序由俄羅斯聯邦政府規定。 

在上述情況下,外商的損失補償和成本賠償問題根據俄羅斯政府規定的程序進行,費用由聯邦財政承擔。 

3、建立聯邦礦產資源儲備基金,被收入該基金管理的礦產資源不得出讓使用,而隻有俄羅斯政府有權決定將某一礦產資源收入或者撤出該基金,加強了聯邦政府對資源的控製權。 

4、對於某些聯邦性礦產資源,參與使用權招標或者拍賣的必須是依據俄羅斯法律成立的法人,而且俄羅斯政府還有權對有外資參股的俄羅斯法人企業作出參與這類招標或者拍賣的其他限製條件 

中國能源企業投資俄羅斯時可能會麵臨重點限製 

據筆者的了解,中國目前對俄羅斯能源礦產行業的投資,具備都具有政府背景,真正的民營企業也尚不具備向俄羅斯戰略行業投資的實力。而《俄羅斯限製外資程序法》恰恰對外國政府控製之下的投資予以特別限製,很多條款都是針對外國政府控製下公司而製定的,在該法實施之後,隻要外國政府控製下公司取得了俄羅斯戰略行業公司的25%或者5%(對於聯邦性礦產資源)以上的表決股權,或者有可能凍結該俄羅斯戰略行業公司管理機構的決定(取決於該公司的治理結構等諸多因素)時,不論是直接出麵投資,還是提供信托方式或者委托方式,都要事先取得俄羅斯政府的批準,否則即為違法。 

當然,如果外國政府與俄羅斯聯邦政府締結的國際條約對相關問題裏有其他約定,則可以不受該法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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