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61)
2010 (38)
2014 (1)
最近我寫了3個有關朱楊案的帖子,引起了不大不小的波瀾。大部分意見是就我的觀點而發,無論同意反對我都很感激。但也有一部分意見卻不幸落入了“人參公雞”水平,他們不喜歡聽到的信息,決定 shoot the messenger.(我在博客中保留了那部分謾罵留言,如有興趣,可以去查看)
我隻不過是個寫文章議論時事的人,而且平心而論,我那些文章都是在很短時間內寫成的,中文也欠犀利,都要被罵得狗血淋頭,如果朱海洋本人有一天站在了你我中間,作為保外就醫的半自由人,你會怎麽對待他?請想仔細一點再回答這個問題。
我想起了美國有一個類似的案子:著名的 O.J. Simpson殺妻案。
O.J.也是用刀殺了前妻和前妻的普通朋友。倆個受害者都死得很慘,幾乎都被砍下了腦袋。
O.J.沒被抓住現行,但檢查院自認他們對之起訴鐵證如山“mountain of evidences"。他們有有利於起訴的測謊結果,有說服力的動機解釋,有現場和嫌疑人車裏的血跡結果,有證人勾畫作案後200多磅6吃多高的人逃回家時的時間和跳牆時的聲音,有那現場發現的血手套,正式受審前,連OJ自己都沒信心,他一度駕車逃跑。。。
可經過曠日持久的審判,最終 O.J.被以黑人為主體的陪審團宣判無罪,宣判當天他被當庭釋放。
大家都知道,我也再提一句,辛普森是個黑人橄欖球明星,他殺的2個人是白人。當時在紐約時代廣場等待判決那一刻,時代周刊捕捉到了“人種分界線”:白人都認定辛普森證據確鑿;而黑人都認為他會被無罪釋放。判決一宣布,白人都呆若木雞;而黑人都歡聲雀躍。
O.J.後來又惹上了別的官司,但這是後話。不過當時他被法庭釋放以後,美國人,包括2家死者家屬都表現出了高度的公民素質,他們著書立說,鍥而不舍地繼續尋求正義;建立基金會給家庭暴力受害人撐腰,但他們都服從尊重法庭的判決,讓他們痛恨的人自由自在地活在同一天空下。。。
我現在來問你,如果,萬一,朱海洋被放回了社會,他出現在你的社區,你會怎麽對待他?請仔細想想,再想想,再回答我。
回複Simply_leaf的評論:
You need to get a life. Seriously.
You need to get a life. Seriously.
To wtwyx:
Thank you for your comment.
Simply—leaf:
但也有一部分意見卻不幸落入了“人參公雞”水平,他們不喜歡聽到的信息,決定 shoot the messenger.
另外,美國人的言行你也不需要太吹捧。相信在美國呆久的人都知道,美國人在很多小事上做的很好,美國人比較尊重法律,但是一旦牽涉重大利益,美國人翻臉也會很快的。
用“怨偶”比喻一個現象而非二人的關係,這就是一個中性詞,談不上對死者的侮辱。
simply_leaf對案情的觀點,我不認為是流言蜚語。既然別人可以說她侮辱死者,她也可以說別人是人身攻擊。這沒什麽奇怪的。
不是律師就不能引用法律術語嗎?介紹一下辯護策略,怎麽是嚇唬人呢?楊欣一方的律師,也一樣要使用辯護策略。這有什麽大驚小怪的呢。
Your definition of 怨偶 is different from mine. Apparently we went to different schools.
And what's wrong with me bringing up "character assassination" defense strategy? I really don't get your point.
simply_leaf有言論自由,她愛說什麽說什麽,隻是她一方麵抱怨別人對她人生攻擊,另一方麵卻毫無根據地散布對死者極不尊重的流言蜚語。什麽character assassination, 不要用法律術語來嚇唬我們,文學城可是人才濟濟,再說了,那是律師的事,輪得她嗎?難道她丈夫是朱的律師????
我認為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任何猜測和推理都不違反言論自由的原則,但同時也隻能是猜測和推理,不能作為評價死者的依據。
判斷一個人是不是“向被害者潑汙”,要看其是不是蓄意造謠誹謗。如果可以證明不是蓄意造謠誹謗,“向被害者潑汙”的說法就不能成立。如果無法證明不是,你可以朝這個方向猜測和推理,這是你的言論自由。
下麵那個“把朱和死者稱為怨偶”的例子,可以證明不是對死者的侮辱和人身攻擊,以此為依據的作者“向被害者潑汙”的說法也就不能成立。
在沒有被公眾認可的證據的情況下, 猜測和推理一個被殺的年輕女孩是"插座", 我不認為這叫言論自由, 我覺得這叫“向被害者潑汙”.
我看我們說的是兩個問題,還是不要扯到一起的好。
關於“向被害者潑汙”這個問題,目前所有分析、評論都是以猜測和推理為基礎,自然是五花八門,如果將來被證明與事實不符也是很正常的。但目前真相未明,你有什麽證據斷定某個推測是“向被害者潑汙”呢(冒充知情者造謠的除外)?出了這樣殘忍的殺人案,當然會引起華人圈震動,每個人都有權利談自己的感想,而且很有必要思考原因和預防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分析、評論此案難免受個人感情和經曆影響,在某方麵冤枉受害人或朱海洋都有可能。但真相大白時,所有失實言論都會不攻自破。當然,我們也許永遠也不會知道真相,但也不能因此就剝奪別人發言的權利,除非可以證明某人誹謗,追究其法律責任。
不管楊欣和朱海洋之間到底是怎麽回事,朱海洋都無權剝奪她的生命。朱海洋的行為是一定要受到法律追究的,這一點毫無疑問。楊欣已經走了,人們分析、評論此案,都是給活著的人聽的。如果大家果真能從中吸取教訓,讓潛在的“朱海洋”們迷途知返,我相信楊欣若在天有靈,也會得到一些安慰的。
法庭如戰場。重要的是贏,贏,還是贏。
不過任何指控也要有充足的證據證人,否則效果適得其反,讓陪審團反感。
哪裏哪裏,“正義”人士是對向被害者潑汙的character assassin 人士表示憤怒。如此而已。
朱海洋殘忍殺害楊欣。你們這些人在殘忍殺害楊欣的character。“正義”人士對此不願坐視。如此而已。
"我老公是個 trial attorney,因此我了解一點辯護方的 strategy. 為了給朱海洋辯護,他的律師必須要對楊潑贓水,在法庭上,那叫 character assassination,這樣才能為朱贏得陪審團的同情。你們不愛聽這個,但這是法庭上的辯護方策略。"
謝謝你的解釋。我正在尋找為何有人熱衷於為被害者大潑髒水的原因,原來如此。character assassination 是trial attorney 吃飯的碗哈。看來trial attorney 得先把道德那些勞什子拋到爪窪國去才能當好?
我老公是個 trial attorney,因此我了解一點辯護方的 strategy. 為了給朱海洋辯護,他的律師必須要對楊潑贓水,在法庭上,那叫 character assassination,這樣才能為朱贏得陪審團的同情。你們不愛聽這個,但這是法庭上的辯護方策略。
“把朱比作宋江”,缺乏足夠的論據。現在我們知道,朱曾經接受過學校的心理谘詢,說明他可能不完全是一個“本來正常的普通男人”(作者原話)。宋江有沒有心理問題,無從查證,所以“把朱比作宋江”是草率的。
“把朱和死者稱為怨偶”,也許是不恰當的,但不能算是對死者的侮辱。作者的原話是:
“可憐的楊馨會在審判朱海洋的過程中不斷被當街翻出dirty laundry,最具諷刺意義的是,當初她好象要跟朱斷絕關係(原因之一吧?),而事實上,他們倆就象宋江-閻婆惜一樣將永遠成為一對怨偶,誰也躲不開誰。。。”
可以看出,作者根本沒有侮辱死者的意思,而是說不管二人意願如何,從此人們都會不可避免地把他們聯係在一起,就像人們不可避免地要把宋江和閻婆惜聯係在一起一樣。“怨偶”一詞在這裏隻是用來比喻這個現象。這不是人身攻擊。
在朱楊案真相未明時,以假設、推理的方式分析案情是可以的。若沒有證據就妄下結論,說明一個人要麽沒有頭腦,要麽居心叵測。人身攻擊,不管是對楊欣還是朱海洋,都是不對的。但如果言論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別人就無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我覺得,在這件事情上,對付人身攻擊的最好辦法,是保持頭腦清醒。等到真相大白時,那些人身攻擊都會不攻自潰。
分析案件沒錯,但不應對死者進行人身攻擊.你說對嗎?
你說的太好了, 我也想問這位作者:如果被殺的小姑娘是你的姐妹,女兒,你還會這麽冷酷,殘忍的評價她嗎?網絡是虛擬的,人的良心是真實的.奉勸那些向死者潑汙的人,嘴下留德,為了你自己,也為了你的後人.
朱海洋是在美國犯罪,美國的法律依照的是美國的value system。
犯了法的人當然是要受到懲罰的,但同時也需要反思為什麽會有這樣殘忍的事發生,以及怎樣使類似案件再次發生的概率減小到最低程度。這是更重要的。有的人恨不得親手殺了朱海洋,他們和朱海洋又有多大區別呢。
http://blog.wenxuecity.com/blogview.php?date=200902&postID=120
謝謝。
死者大於天。請評論者們三思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