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檢方主張陳水扁核定機要費卷證永久保密屬違法
(2007-09-14 09: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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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台灣《中國時報》報道,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上午9時30將分將再度開庭審理“公務機要費案”。陳水扁日前將該案當初爭執的三宗卷宗資料,全部核定為“應永久保密的絕對機密”。對此,台檢方公訴檢察官從核定程序、核定時間、核定內容、核定權責人等四方麵出發,庭訊中將主張陳水扁核定違法。
“公務機要費案”本月7日開庭前,台當局“總統府秘書長”葉菊蘭具名向承審合議庭發出公函,指稱該案相關偵查卷宗,陳水扁已依“機密保護法”第7條、12條,重新核定為“絕對機密”,“並應永久保密”。
受此公函的影響,審判長7日開庭中,諭知檢辯雙方要在14日上午開庭前,以書狀表示意見。檢方已在開庭前陳送意見狀,強烈主張陳水扁核定三宗卷宗的程序違法,所持理由包括:
一、核定程序:依“機密保護法”第5條規定,核定機密,不能為掩飾特定人的不名譽行為。本案被告吳淑珍、林德訓、馬永成和陳鎮慧的行為,涉及犯罪。陳水扁將相關卷宗資料核定為機密,明顯違反“機密保護法”的規定。
二、核定時間點:依“機密保護法”第6條規定,有核定權責人員,須在接獲機密項目報請後,30日內核定,陳水扁重新核定的時間點是在審判中,並非當初接獲報請後30日內。
三、核定權責人:依“機密保護法”第7條,本案絕對機密核定權責人,應該是陳水扁,從台當局“總統府”發出的公函,是“秘書長”葉菊蘭奉示核定,非陳水扁核定,違反“機密保護法”規定。
四、核定內容違法:非機密事項,也核定為絕對機密。如“台灣禮敬”工作事項,呂秀蓮表明不是秘密,其他還有三件也不是機密工作,竟也全部核定絕對機密,程序明顯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