祐子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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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紫色王家博文“總結幾種特拗﹕從“向晚意不適”說起”

(2014-02-28 13:30:37) 下一個

總結幾種特拗﹕從“向晚意不適”說起

 

 

來源: 2014-02-28 05:02:45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73次

A) 從“向晚意不適”說起

前幾天詩壇有人討論了大詩人李商隱的《登樂遊原》:

        向晚意不適,驅車登古原。夕陽無限好,隻是近黃昏。

首句“向晚意不適”的平仄﹐通常情況下就是“仄仄仄仄仄”(因為第四字“不”是個多音字﹐另一讀音為平聲﹐在下平十一“尤”韻部﹐意思和“否”差不多)。 從詩律而言﹐這顯然是出律的,也就是說犯拗了。考慮到李大詩人生活在晚唐﹐唐詩發展比較成熟了﹐所以問題就來了﹐義山先生此句是不是被救了呢?

記得以前在 52shici 看過一篇總結拗救的文章﹐裏麵恰好有義山前輩的這句﹐所以又重新回到那個網站﹐找到了這篇總結性文章﹐URL 如下 (因為文章有一定的篇幅﹐我就不拷貝了)﹐是一位叫作“愛蓮散人”的網友轉載自中國文聯出版社《快速寫詩手冊》的﹕

   談近體詩“孤平”的拗救﹕http://www.52shici.com/member_blog_detail.php?id=65&mem_id=926

從這篇文章的觀點看﹐“向晚意不適”這句已經在對句“驅車登古原”被救了---- 當然這個結論不稀奇,熟悉拗救的讀者都知道這是一種常見的拗救定式。

不過就個人觀點看﹐這篇文章寫得實在有些亂﹕(普通的)拗和特拗混在一起寫﹐輕重未分﹐眉 毛胡子一把抓﹔文章雖然對一些拗救情形分類了﹐但是那種分類看起來有些混亂﹐而且A拗救和B拗救本來有聯係的﹐文章卻根本沒有提及。這裏俺就以這篇文章為 背景﹐結合自己對拗救的理解﹐將文章內容用邏輯推理的方式重新表述一下﹐看是不是能對部分讀者有所幫助。當然我自己也是個半瓶子醋﹐不對的地方還請大家指 出﹑批評。

先說一句﹐我這裏雖然在說“將文章內容重新表述一下”﹐但是文章的表述﹑結構十有八九和原文沒多大雷同﹐基本上相當於重寫。

B) 隻有兩種特拗形式的拗救

首先來點鋪墊﹐統一一些說法。首先﹐七言詩是 based on 五言詩的﹐算是五言詩的自然擴展﹐所以我們隻討論五言詩的拗救 (當然﹐另一主要原因是七言詩的首兩字不及後麵五言對應的字重要﹐例如第一字就不及第三字重要﹐第二字就不及第六字重要)﹐此其一﹔其二﹐漢詩的平仄 pattern 本質上起源於四言詩歌﹐特別是詩經﹐所以隻有兩種形式﹕平平仄仄﹑仄仄平平 (五言詩歌是在四言基礎上增加一字)﹐凡是破壞這種 patterns 的地方都是犯拗或曰出律 (除非是因為避免尾三平、尾三仄而所作的調整:平平平仄仄、仄仄仄平平)。例如《登樂遊原》的第三句:夕陽無限好,首字夕字就是本平的,此處卻仄,所以這 個夕字本身就犯拗,隻不過這種拗通常忽略不計。

考慮到奇數字的重要性不及偶數字,所以如果我們忽略奇數字的平仄,隻考慮偶數字的平仄 (當然這麽做是有前提的,那就是不能出現孤平,尾三平以及尾三仄,特別是前兩者),那麽我們稱偶數字位置上的出律為“特拗“。顯然,特拗要麽是被救,要麽當做作出律而拋棄。

從嚴格的詩歌律而言,特拗即使被救了,它還是出律的,隻是這種出律被近體詩的框架所承認、 容納而不被當成通常的出律,類似的例子還有折腰體、飛雁出群等,嚴格說來它們都是出律的,例如前者違背黏這個法則,後者破壞押韻,隻是這種出律被近體詩的 框架所承認、容納而已。這些exceptions 之所以被容納,是因為這些exceptions在唐詩中海量地存在著。因為這點,所以我們討論的拗救,就隻能是唐詩中已有的patterns。

關於拗救,以下假設顯然是合理的:

0) 拗救不能導致孤平,尾三平以及尾三仄,特別是前兩者;
1) 考慮到”關聯“這個因素,拗隻能在同一聯中同一節奏的字所被救,例如若第三句第四字犯特拗,那麽這個字隻能被第三句的第三字、或者第四句的第三、第四字所救;
2) 對句/韻句 (包括首句,如果押韻的話)不能犯特拗。這是因為,在近體詩歌中,對句的地位比出句重要,不宜出律。

所以,從上麵的假設出發,我們就可以從邏輯上得出結論:特拗均出在出句的偶數位置的字眼上。所以理論上共有四種特拗 (用彩色標注特拗字的位置):

a) 本:中平平仄 --> 特拗:中平中仄;
b) 本:中平仄仄 --> 特拗:中平仄仄;
c) 本:中仄中仄 --> 特拗:中仄平仄;
d) 本:中中平仄 --> 特拗:中中平仄。

因為出句的特拗可以在本句以及對句同一節奏的字所救,所以理論上關於特拗的拗救,總共有八種不同的形式。注意,這裏我們說的是”理論上“總共有八種形式,實際上遠沒有這麽多。實際上有多少種呢?實際上隻有兩種,盡管通常的總結文獻,例如上麵我們給出的文章,給出了許多種不同的形式,但那是因為歸類混亂的緣故。這其中的緣由在於,盡管本質上存在八種拗救,但是隻有唐詩中經常出現的模式才被近體詩理論當做exceptions所承認,其餘的都算通常的出律。

這兩種特拗的拗救就是 (彩色表示特拗的位置):
1) (對應樓上的case a)) 特拗:中平中仄,在同一出句中被救;
2) (對應樓上的case c)) 特拗:中仄平仄,在相應對句中被救。

所以總的說來就是:特拗總是指出句的最後一個偶數位置上的字犯拗 (亦即五言的第四字或者七言的第六字);若此字為平,那必須在同一出句被救;若此字為仄,那必須在相應對句被救。

情形 1)很簡單,因為”中平中仄“,第四字本為仄,現在它成了平,救此拗的位置又必須是第三字,所以第三字就必須是仄(相當於第三四字互救),因此這種情形的拗救就是:

1)本:中平平仄仄 --> 拗救:中平仄平

實際上這種拗救是唐詩拗救的主要形式,因為這種”中平仄平仄“句式在當時是如此的流行,以至於它都被當成一種時尚,承載著一種高古之風。這種句式的例子,自然是多得不勝枚舉了,例如:

    千山鳥飛絕﹐萬徑人蹤滅。(柳宗元:江雪)
    昔聞洞庭水﹐今上嶽陽樓。(杜甫:登嶽陽樓)
    巫峽啼猿數行淚,衡陽歸雁幾封書。(高適:送李少府貶峽中王少府貶長沙)
    休問梁園舊賓客,茂陵風雨病相如。(李商隱:寄令狐郎中)

再說情形2)。注意其本來平仄句式 (出句+ 對句) 為:

    中仄中平仄,中平中仄平。

(注意,中平中仄平嚴格說來是”平平仄仄平“,忽略第一三字的平仄,將它們改為可平可仄,但是為了避免孤平,要求第一第三字至少有一個字為平) 現在第一句成了特拗:中仄平仄,特拗的第四字本來是平,它又要求在對句的第三字所救,所以對句的第三字就必須是平。因此這種拗救,總結下來就是:

2)本:中仄中平仄,中平中仄平 --> 拗救:中仄平仄,中平仄平。

這種形式的拗救不如情形 1) 普遍,但是也有不少例子 (否則它也不會成為兩種拗救形式而被提出來,對不對),例如:    

    遠送從別,青山複情。(杜甫:奉濟驛重送嚴公四韻)
    流水如意,暮禽與還。(王維:歸嵩山作次聯)
    舞陽去葉才裏,賤子與公少年。(黃庭堅次韻裴仲謀同年)

情形 2) 有個特例值得注意。看到樓上我們的總結沒有?我們的表述是:本:中仄平仄,中平中仄平 --> 拗救:中仄仄仄,中平平仄平。注意到出句的第三字沒?它本來是可平可仄的,但是在拗救的表達中這個字被強製成了平聲,理由就是避免尾三仄。不過,尾三仄在詩歌中雖然是忌諱之一,但它並不像尾三平那樣嚴重,大約算個中小忌諱。因此,如果我們允許尾三仄的存在,那麽上述情形 2) 的規則可以拓廣為

2)(拓廣情形)本:中仄中平仄,中平中仄平 --> 拗救:中仄中仄,中平仄平。

自然,”中仄中仄仄”包含“仄仄仄仄仄”這種全仄的情形。例子:

    向晚意適,驅車古原。(李商隱:登樂遊原)
    一身報國有死,雙鬢向人再青。(陸遊:夜泊水村)
    馬蹄踐雪六裏,山嘴有梅四花。(方樂:夢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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