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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上看到一則“福建新聞”:
去年12月,福州的趙宇聽到樓下砸門和女住戶呼“強奷救命"。下樓後,他看到有個男子在掐女孩脖子,立馬上前將男子撂倒。民警趕到現場後,趙宇回了自己住處,沒想到三天後他被以故意傷害的罪名押進了看守所。據悉,趙宇曾踹了男子一下,造成對方二級傷殘。被拘14天後,趙宇被釋放,但律師稱如果沒被判定見乂勇為,而判定故意傷害的話,將要賠20-60萬之間,還要在監獄裏度過4年。
今天(2月19日)上午,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回應:趙宇被拘留後,確曾接到公安機關開具的提請批準逮捕書,但已在規定期限內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趙宇也於1月被釋放。福州市公安局今日回應:將盡快公布調查結果。
老殷:時下的公安,是想抓誰就抓誰,想放就放。在他們眼中有什麽法律可言?有什麽正義可言?如果法律和正義背道而馳為什麽還要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