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
歸檔
正文

政府從製造公權力恐怖轉到塑造法律尊嚴,是中國走向文明的關鍵

(2013-07-01 09:04:10) 下一個

張超群
             


嶽陽“六 .一三”事件至今整整十天了。思考之餘,於是有了這篇文字,以作十日祭。
6 月13日,我與老鄧乘車去嶽陽參加陳碧波老少配婚禮,一路上談笑風生,興致勃勃。當時,我的心態是,我是公民有行動的自由,去參加公民的婚禮,不是幹壞 事,怕什麽?嶽陽公安強行把我們弄上車,將我們帶路到審問案犯的地方,當時我並不害怕。為什麽?因為我心裏清楚,沒有犯法,奈何不了我。所以,在審問的前 後,我有點鴨子死了嘴巴硬的味道。
違法的事不做,追求自由沒有犯法,以現行憲法和法律作為自己的保護神,這是我理直氣壯的緣由。
而在嶽陽“六.一三”事件中,嶽陽公安的整個表現是對法律沒有起碼的敬畏和尊重,置憲法第三十七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和第三十八“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規定於不顧,我行我素,無法無天,將“我是公安我怕誰”的霸道氣派表演得淋漓盡致。


嶽陽公安在“六.一三”事件中,沒有彰顯法律的權威,製造的是公權力恐怖(列寧謂之紅色恐怖)。在公民舉行 婚宴尚未完全結束之際,在光天化日之下的居民區,不事先出示身份證,大聲吼叫、猛拉狠推,將參加婚宴的人強行帶走,既是“攪局”又是“擾民”,這不是製造 公權力恐怖又是什麽?將沒有犯法、沒有立案偵察的公民帶到審問案犯的地方“調查”,這不是製造公權力恐怖又是什麽?公民拍攝你們亂執法的場景,你們像強盜 一樣搶攝像機而致七十歲的老人倒地而不顧,拿上搶到手的攝像機後揚長而去,沒有一點人性的憐憫,這不是製造公權力恐怖又是什麽?


當然,製造公權力恐怖,在中國不是從嶽陽公安開始,是個源遠流長、非常普遍、具有中國特色的問題。遠的如鬥 地主、反右、大躍進、文化大革命等等運動中的花樣百出的批鬥或打罵、體罰或隨意看管、關押、勞改甚至槍斃等“紅色恐怖”不說,就是改革開放以來,天安門廣 場的槍聲、五花八門的截訪、帶血的強拆以及對劉曉波的以言治罪、對艾未未的無端關押、對異見人士的有形或無形監控,釋放出來的是公權力的傲慢、粗野、凶 狠。


公權力恐怖,因為它以國家形象出現,背後有雄厚的資源作支撐,因而和社會上的恐怖組織或恐怖活動具有明顯的 不同特征:一是公開性和隱蔽性,以公開性為主;二是組織係統、嚴密;三是廣泛性,無孔不入,無處不在;四是具有重複性和可持續性;五是欺騙性大,善良的人 難辨別真假;六是殘害誌士仁人,踐踏正義和法律,危害性大。


公權力的恐怖,造成了一些老百姓的畸形或陰暗心理,即不信法律信暴力,不敬畏法律畏懼權力。今日的中國,之所以群體事件不斷,就是公權力的恐怖與老百姓畸形心理交織結出的惡果。
法律,是國家對政治、經濟、社會和官員、公民行為的規範和約束,是對行為正當與不正當、罪與非罪的界定以及對不正當行為或罪行處罰的標準。因此,敬畏法律,依法辦事,應該成為社會共識。


執政黨政府首先要帶頭敬畏法 律,依法辦事,樹立法律權威,法律不允許的是公權力止步的邊界,徹底拋棄依賴公權力恐怖管製老百姓和打造政績工程的惡劣做法。官員依法行政,澄清是法大還 是權大或是法大還是書記大的糊塗觀念;司法部門要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徹底告別靠領導指示、批示辦案辦事的惡習。公民要學法懂法,違法的事不做,學會以法 律爭取和保護自己的權利。誠如此,官民矛盾才會緩解,社會衝突才會化解,一個文明的中國才有望屹立於世界東方。
                                         (6月22日)

[ 打印 ]
閱讀 ()評論 (0)
評論
目前還沒有任何評論
登錄後才可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