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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超群
6月23日,老殷在《巴陵鬼話》中披露,嶽陽公安放出風來,“六.一三”的行動,是省公安廳有指示,省公安廳認為張超群、鄧亞態、劉東輝三人是借參加陳碧波的婚宴之名,非法集會,討論“非暴力”問題,這是不允許的。
請諸公看一看,天下有這樣的邏輯嗎?三人討論“非暴力”問題,是非法集會嗎?三個人坐在一起吹牛皮、扯亂彈,抑或是討論“非暴力”問題也不允許嗎?
這是哪一家的王法?是周厲王的巫師監謗嗎?是秦始皇的偶語《詩》《書》者棄市嗎?是漢 武帝的“腹非罪”嗎?是反右、文革遺風嗎?將幾個人在房子裏的聊天當成非法集會,這同把夫妻倆關起門看黃碟視為傳播淫穢物品、擾亂社會治安而抓起來問罪一 樣,純屬荒唐可笑。改革開放三十五年了,還有如此階級鬥爭、專政思維,可見解放思想在公安係統收效甚微。
麵對一個70歲老頭和一個60歲、40歲的人坐在一起討論“非暴力”問題,竟然如臨大敵,緊張兮兮,可見維穩壓倒一切已經把公安逼到神經過敏又神經衰弱到令人可恨更可笑的程度!
言歸正傳,我們來探討集會吧。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集會的自由。
那什麽是集會?
我們先看詞典解釋。開會——若幹人聚在一起議事、聯歡、聽報告;會議——有組織有領導地商議事情的集會;集會——集合在一起開會。這是是漢語知識性解釋。
中國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導讀本是法律性的也是權威性的解釋。導讀本說,公民的集會與言論、出版、結社、遊行、示威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基本權利。對什麽是集會,導讀本解釋——是指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
我認為,這裏有三個特征:一是露天,即野外,不是房子裏;二是公共場所,如廣場、街 道、公路、公園或旅遊景點。若是野外的非公共場所如鄉間樹林、草地或幾人泛一葉小舟,雖是露天,但不是公共場所;三是因為是在露天,又是在公共場所,因而 發表意見、表達意願具有公開性、聽眾的廣泛性和鼓動性。
由此分析,6月13日下午,張鄧劉等人在陳碧波的洞房陋室閑聊,假如他們三人在下榻的賓館一起閑聊抑或討論“非暴力”問題,是開會還是舉行會議抑或是集會?顯然,什麽都不是,是聊天,是探討問題,不符合集會的三個特征。既然不是什麽集會,說是非法集會,更是胡扯蛋!
我們不是集會是聊天,聊天也遭到嶽陽公安強行帶走到案犯審問室審問,難道中國有非法聊天一說?將幾個朋友的聚會聊天,設想成非法集會,且不惜動用納稅人的錢,如臨大敵,四處設防,真是愚蠢、荒誕、滑天下之大稽。
對什麽是集會、什麽是聊天的含義和區別都沒有搞清楚,就去抓什麽非法集會,這就是嶽陽公安製造侵犯人權、野蠻執法“六.一三”事件的緣由。
執法的人不懂法,這是國家的悲哀,也是公民的悲哀啊! (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