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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陵鬼話2013年05月04日

(2013-05-11 00:47:51) 下一個

星期六 晴  
▲昨天和今天看了幾篇有關趙紅霞被移送送檢方的文章。
5月3日,《環球時報》發表題為“雷政富以‘被害人’身份出現無可指責”的評論,
文章說,“在趙紅霞等人敲詐勒索雷政富這件事上,前者就是加害方,後者就是被害方,這同後者是否存在貪腐沒有關係。但到了互聯網上,趙紅霞等人和雷政富的加害與被害關係很容易就被換位了,說到底這是中國法治精神、民眾的法律意識缺失的一種表現。”
老殷問:中國法治精神是什麽?就是“雷政富以‘被害人’身份出現無可指責”麽?
從法理講,趙紅霞確屬犯罪,但,如果雷政富等11名高官落馬的主要證據材料,是經審訊趙紅霞後得知,應認定趙紅霞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應從輕處理。如果重判趙紅霞等人,將會打擊和削弱民間反腐力量。
▲晚上8點,看美國之音網上問卷:下列4位中共總書記中,誰比另外三位要好?
◎胡錦濤 3.2%
◎*** 1.7%
◎趙紫陽 47.1%
◎胡耀邦 48%
投票總數:1488人
老殷沒有參與投票:我覺得在胡、趙之間難分伯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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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超群
        權力讓渡論的另一種解讀
看來,劉東輝先生是個肯動腦筋的人。為了給自己的暴力論找佐證,他從權力讓渡論中找到了根據,似乎頗有新意,但是根稻草,救不了暴力論的命。
劉 先生在《再說暴力和非暴力》一文中是這樣表述的:“隻說政府、軍隊和警察,他們的合法性來源。政府行使非暴力公權進行社會管理,來自於民眾的私權讓渡”, “軍隊和警察,他們行使的暴力公權來自哪裏?同理來自於民眾的私權讓渡,集合於國家名義之下,賦予軍警來行使保衛領土和保護民眾兩種職能。也就是說,民眾 生而有著暴力對抗暴力的權力,不然軍隊和警察就沒有資格行使這種暴力公權,其權力就失去了來源”。 應該說,劉先生的這段論述精彩。
這是一個純理性或理論問題,它涉及人性的善惡、正義與否、國家學說、民主政治等問題。我深知,本人知識有限,對這些問題要從理論上說清楚,我尚不具備這方麵的水平。我隻能試著說,說錯了,請劉先生指正。
其 實,人有善有惡,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因而人天生有使用暴力的傾向。固然,人生而有不可剝奪的人的權利。但人在獲取自己權利的時候,在采用什麽手段 或手段使用的度上,區分人的行為善惡、正邪。比如,人要吃飯,自己勞而得之、父母兄弟施之、政府救濟之、伸手乞討之,這些都合理合法,但去偷去搶也許合理 但絕對不合法。又比如,當鄧貴大等人抓扯推壓鄧玉姣企圖強暴時,鄧抽出水果刀抵擋,屬正當防衛;但將其剌死,就防衛過當了,要承擔法律責任。再比如,先民 在食物來源有限的情況下,殺傷野獸充饑,正當;但在今天打鳥、抓青蛙、捉蛇吃是不允許的,有意打死虎豹象一類國家一級保護動物還要判罪坐牢。今天即使對待 罪犯,也不準刑訊逼供,殺人也由過去的五馬分屍、砍頭吊死到現在的槍斃、到注射死,有的國家還取消了死刑。
可見,人在行使人的不可剝奪的權利時,有一個由無序到有序、由無約束到有約束的過程。特別是對人性惡的方麵的道德的法律的製約,是更加嚴厲了。
因 此,即使像劉先生所言“民眾生而有著暴力對抗暴力的權力”,也要隨著時代的變化而有所改變或收斂。一成不變,一直沿用幾千年遺留下來的“以暴力對抗暴政” 的老套路,社會何以進步?我認為,隨著民主政治的建立,“以暴力對抗暴政”的時代已經結束,開創出了一個前所未有的和平抗爭的新時代。這其間,雖然有暴力 對抗暴政的成功範例,但這隻是“以暴力對抗暴政”時代的餘波或回光返照而已。
再來談劉先生的權力讓渡問題。
首先,我們要弄明白,權力,分為公權力和私權力。公權力屬於國家,說到底屬於大夥兒;私權力屬於個人。公權與私權,中國最早翻譯時叫群己界域。
的確,無論是民主國家還是專製、一黨專製或獨裁國家,從國家本質上說都是人民主權即民主,不是君主、軍主,也不是黨主,也就是說國家行使的公權力即政府包括軍隊和警察行使的非暴力公權和暴力公權,都是人民主權的讓渡。這是國家起源學說上的常識。
人民將權力讓渡給國家,讓渡的是公權力,即公共建設、公共管理、公共秩序、公共衛生、公共安全(包括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暴力機構在內)等等私權難以解決的那部分權力。
作為民眾的個人私權利有哪些?大體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和信仰、人身的自由,對政府有批評監督權,有勞動權、休息權和養老救濟權,等等。
作為公民諸多權利,就是沒有也不可能有劉先生所說的可以“用暴力對抗暴政的權利”。
根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擁有方方麵麵的權利,但“上窮碧落下黃泉”竟找不出一條公民可以以暴力對抗暴政的權利。有人可能說,這是共產黨政府搗的 鬼。但是,我要明白地告訴劉先生,即使最民主的美國憲法包括主條款和修正案也沒有公民可以用暴力對抗暴政的權利,倒是有對合眾國發動戰爭即使用暴力就構成 叛國罪的規定。更有說服力的是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是一個對公民權利的國際性規定,但遍觀其公約也沒有公民可以用暴力對抗暴政的權 利,倒是有對公民鼓吹暴力即“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以法律加以禁止”的條款。
何以至此?這是政治家們和法學家們的疏忽嗎?不是。這是國家產生時的“契約”約定。也就是說係統地使用暴力即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的權力,公眾讓渡給國家了,個人沒有係統使用暴力的私權利,個人隻有當生命受到威脅時可以有使用暴力措施的正當防衛權了。
可 劉先生不這樣想。在他看來,民眾使用暴力維持公共利益的權力隻讓渡了一部分,所以,當民眾善的權利被集權專製獨裁剝奪時,“民眾自然就擁有第二人權,那是 一種偏向於惡的暴力權利,就是用暴力對抗暴政的權利”。告訴劉先生,民眾使用暴力的權利已經讓渡給國家了,從“法“的角度來說民眾使用權用暴力對抗國家不 合法。因此,政府對使用暴力反抗者謂之匪,是犯上作亂、犯罪,可以名正言順、堂而皇之的以國家的名義討伐或鎮壓。但民眾是“用暴力對抗暴政”呀,雖不合 “法”但合理。暴政不除,民何以生?民眾隻有冒著殺頭的危險去造反。所以毛澤東的名言是“造反有理”,不說“造反合法”,其緣由在此。
公權力讓渡了,交給國家或政府,交出去了不能再收回,這是先民與國家“簽訂”的不可更改的契約。契約不能改,那將國家砸個稀巴爛,重新回到原始的無政府的狀態行不行?顯然不可行。
人民收回公權力的最好辦法就是換政府。
換政府,過去通行辦法是打江山坐江山,是皇帝輪流做,明年到我家。中國從秦始皇開始,換的家數也不多,大的姓氏有嬴姓、劉姓、司馬,接下來是楊、李、趙、孛兒隻斤、朱、愛新覺羅,再接下來是國民黨執政、共產黨執政。這個辦法在中國用了兩千多年,不理想。
現 在,人們從自身的實踐中漸漸悟出了一個換政府的好辦法——和平抗爭,即通過不動刀動槍、不流血死人的合法途徑和長期抗爭,迫使統治者改弦更張,從而建立民 主政治製度,實行民主即一人一票,多黨競爭,得票多的黨或人上台執政,幾年後再選。和平抗爭的辦法,與“用暴力對抗暴政”的合理但不合法的辦法相比較,不 僅政治成本、社會成本低,政治效果好,而且既合理也合法。
總之,劉先生的“用暴力對抗暴政”論,從權力讓渡論的角度說不太通,從實踐的角度難以走 通,從思維的角度看是陳舊的、老一套傳統思維,不是與時俱進的現代思維。我可以大膽地說,用劉先生的“用暴力對抗暴政”,是一害自己,二害跟著起哄的人, 三害社會,四害國家。                   (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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