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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超群
也說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憲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人身自由條款中的非法拘禁、逮捕、搜查身體好理解,但禁止非法拘禁、逮捕、搜查身體以外的即“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其內涵寬泛而又模糊,不易辨識是合法還是非法。
比如常見的公民上訪,官方為了維穩,千方百計圍追堵截或強行抓人扭送回原籍,這種情況算不算侵犯人身自由?
又比如,為了拆遷,將釘子戶主騙走,等他們回來時房子已經被夷為平地,這怎麽說?
再比如,對重點上訪者、異見人士或有礙維穩的人,有關當局平時實行電話聯絡、上門拜訪、請去喝茶或吃飯聊天、要求出遠門時要通氣打招呼、關鍵時刻要求不外出或不能去某某地方甚至幹脆將個別冒尖人物請到某個地方“休息”幾天,這算什麽?
所有這些,在我看來應該是屬於“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
麵對這些侵犯人身自由的非法行為,麵對以犧牲人權為前提的維穩,怎麽辦?強行反抗嗎?以一己之力對抗公權力,下場可能更慘;不吭氣嗎?氣難平,憤難消;告狀嗎?維穩是從上自下的頭等任務,有關維穩出了麻煩也是大方向正確。這就是中國的現狀,這也許是中國特色。中國不搞政改,中國的這種現狀和特色就難以改變。
我認為,在中國政治體製沒有大的改革局麵下,所有上訪戶、釘子戶或異見人士隻有委曲求全、“曲線救國”,和平抗爭,不能硬頂硬碰,也就是我在《不自由,怎麽辦?》一文中提出的“不自由,苟活著”。這叫妥協、以柔克剛。
中國固然要跟美國比,但現實又隻能同曆史比。首先,今天胡錦濤領導下的共產黨與毛澤東領導下的共產黨相比較,是變化大了,進步多了,環境相對自由寬鬆些了。今天,能夠允許政治異見人士存在並允許寫的不明顯“反動”的文章能見諸網上、微博就是這種進步的明證。
其次,現在的公安在履行職務時,態度和方法也有大的改變。在毛澤東時代,公安人員對所謂上訪、異見者,一律以階級敵人看待,吹胡子瞪眼,神氣活現,耀武揚威,抓人關人是司空見慣、小菜一碟;現在呢,一般還是和顏悅色、客氣、小意,請喝茶聊天,平等待人,不會輕率抓人。況且,公安人員是吃這碗飯的,他們找上門通常是一種職務行為,我們要理解,不要霸蠻把他們這些基層的具體執行者逼到牆角,和他們必要的適度合作不能視為軟弱。
三是學會戴著鐐銬“跳舞”。一方麵要批評、反對跳舞不能戴鐐銬,想辦法努力掙脫鐐銬的束縛;另一方麵,在鐐銬還沒有取掉的時候,還是要盡力戴著鐐銬“跳舞”,並且要創造跳的多種姿勢,爭取跳得精彩些。這也叫巧媳婦可為少米之炊。殷正高先生的《巴陵鬼話》還活著且有相當的影響,就是戴著鐐銬“跳舞”的事例。
四是堅守人身自由的底線。妥協、退讓,應該有原則,特別要堅守人權底線。比如,出遠門要向有關當局“通氣”,我認為外出參加政治性活動可以通氣。因為公民的遊行、示威、集會,公民的結社或組黨,按法律或條例是應該備案或申請並經批準的,因而這種通氣無傷大雅。至於,個人外出探親、訪友、旅遊等活動,就無須也不應該通氣。如果公民外出,當局說一律要通氣,這是援用過去管理地富反壞四類分子的不人道辦法。所以,公民個人外出探親、訪友、旅遊等活動不向當局通氣,自由行動,事關個人尊嚴,這是底線。人權底線不能踩!
(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