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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超群:
政改究竟改什麽
政改,究竟改什麽,誠如2月24日《環球時報》的社評所說“官方隻提出了政治體製改革的概念,具體闡述很少。”
正因為政改改什麽的含義在官方不情願弄明白,所以有人把精簡機構、精簡人員、減少審批、下放審批權限等等都列入政改,因而得出“中國的政改一直在推進中”的結論。
誠然,中國的改革開放已進行了30多年,如果沒有原有的政治體製的改善或改進,經濟的社會的文化的改革就不可能取得舉世矚目的成績。比如,言論自由的環境相對寬鬆,權力運用有改進,法治有進步,選舉有差額,等等。
但是,政改從總體上沒有大動作,與經改相比,政改遠遠落後了,以至於有人說
中國的改革是一條腿走路。
如果說,政改在官方還不清晰、闡述少,那麽在民間對政改的議論、探討熱鬧且深刻,改什麽的問題越來越清晰。
政治體製從根本上說,就是國家權力機關的設置、權力配置和相互關係。
圍繞權力怎樣生成,權力如何分設,權力怎樣運作,權力如何製約,就必須對公民權利、政黨政治、選舉和任期、立法司法行政三權邊界、執政黨與政府關係等等政治大事,作出相應的且與以往不同的符合主權在民的政治製度設計,這才是政改。
在我的地下出版的《中國政治體製批判與改革》一書中,載有《衡量民主政治的八條標準》一文。
這八條標準簡而言之,一是公民有言論、出版自由;二是開放黨禁,實行多黨政治;三是領導人競爭選舉;四人大代表專職化,人大是最高權力機關;五是司法獨立;六是軍隊國家化;七是公民自由組織社會團體;八是實行地方自治。其中,第二第三條多黨政治、選舉授權是關鍵。
時隔6年,再看這八條標準應該說是站得住腳的。如果說有什麽修改,應該在第一條中加上“集會、遊行、示威、罷工”自由;還要加一條,即所有黨派的機構、人員和活動經費不納入國家公共權力機關、公務員隊伍和財政預算(當然,應該允許有個過渡期)。
我認為,隻有符合上述9條的改革才叫真正的政改,其他的所謂政改,都是小打小鬧、修修補補、不傷筋動骨甚至是換湯不換藥的改革,是胡弄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