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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陵鬼話09年08月28日

(2009-08-30 01:40:58) 下一個

2009年8月28日 星期五 晴
     新華社25日電訊:24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再次審議的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草案,對我國現行法律中存在的明顯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的規定作出了修改。
     網上有篇文章就此發表評論,有如下文字:
         “……每一個陳舊的“罪名”和製度,都有可能曾經影響著你的人生,改變著公共生活。比如,孫誌剛,他的命運,因為過時的收容製度而改變和終止。比如,53年前的《戶口登記條例》、49年前的高溫法規、30年前的《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以及53年前的《獸醫衛生檢驗規則》和23年前的《生活飲用水標準》……據一位法學教授統計,像“一條命賠300元”這樣不適用於現代社會的陳年舊規,目前至少還有上百部仍未廢除。或“罪名”,或不合理的規定,多少年了,就這樣蠶食著公共利益,改變著那些不幸個體的命運。”
     由上麵的文字,我想到了“思想罪”。
     50年前,我小學的李老師,他對“大躍進”有看法,反對浮誇風,他說:畝產萬斤糧是牛皮吹上天。此言一出,判刑5年。因為他思想反動,惡毒攻擊三麵紅旗。
     48年前,我的老家南縣,有個有點文化的農民匿名給周總理寫信,反映公共食堂的問題,有社員被餓死……結果被槍斃,因為他思想反動,惡毒攻擊社會主義。
     ……
     六.四後,“顛覆國家政權罪”和“煽動顛覆政權罪”取代“思想反動罪”和“反革命罪”。
     什麽叫“顛覆國家政權罪”?我不是學法律的,說不清。我隻能從字麵上理解。查辭海“顛覆”,曰:顛倒,倒翻,傾敗。引申為滅亡。“閔周室之顛覆”。
     我理解“顛覆”即推翻。
     什麽行為才能推翻國家政權?僅用嘴和筆的老朽秀才張超群和老殷是無能去推翻國家政權的,也就是說超群和我不可能犯這種罪。但是,“煽動顛覆政權罪”,這“煽動”二字就非同一般了。我想起了易堯先生,這個30出頭的青年曾在網上發表多篇批判毛澤東和現代專製的文章。結果呢,嶽陽市中級法院就以“煽動顛覆政權罪”判處易堯一年徒刑。小易的遭遇令我震驚:張超群的政改文章和我的《巴陵鬼話》,或可算“煽動”?……
     今天,老敖給我發來胡平先生的“言論不是法律懲罰的對象”的文章。法律懲罰的對象是行為。這是法的常識。看完此文,老殷曰:“煽動顛覆政權罪”是惡法, 建議全國人大常委盡快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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