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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晴,有陣雨。
日前,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刪除了有關新聞媒體不得“違法擅自發布”突發亊件信息的規定。今天馬斌讀報引用有關報紙的評論,對此舉高讚賞。
2006年6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草案第57條規定: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布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5萬以上10萬以下罰款。這一規定,曾經引起中國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人們對它合乎邏輯的理解是:“媒體今後報道突出事件就要受到處罰”, “這個規定就是要限製記者及時報道有關突發事件信息”等。它成為某些地方政府限製媒體的正常報道突發事件的借口,不利於媒體對其謊報瞞報開展輿論監督。用立法的形式,限製媒體,剝奪人民的知情權,發生在21世紀的中國,並不奇怪。因為半個多世紀來,新聞媒體隻是當局統治人民的工具。隻能傳遞一種聲音。而這種聲音中,謊言多矣。然國人卻習慣了這世道。
6月20日的《重慶晨報》報道:重慶市萬州區委組織部副部長兼人事局長賈在雲,上任半個月,就被“雙規”。他套取國家專項基金341萬元。賈在雲的的落馬,緣於知情者建立了一個名為“萬州反腐倡廉衛士”網站,曝光了其經濟問題,引起社會關注,揪出貪官。這名知情者,不向黨舉報,卻在自建網站上,貼大字報,合法乎?震驚世界的黑磚窯事件,就是由媒體首先揭露的,如果先向山西政府請示,後果又如何?。
新聞媒體,輿論監督,在民主國家被稱為無冕之王。它是人民監督政府和官員的有利手段。政界的各種醜聞,首先都是媒體揭露。
一年後的今天,刪除了有關新聞媒體不得“違法擅自發布”突發亊件信息的規定。這是時代的進步。說明胡、溫新政步入開明,應該歡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