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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陰雨。
6月21日的《文萃報》載文:艾冬梅等狀告王德顯案和解內幕。
在這篇文章中,艾冬梅說:在這次官司被媒體披露後,有很多外國媒體找到我,甚至有一家媒體說,隻要我接受采訪,我能拿到的錢比打官司贏得的錢還要多,但我想,咱們自己的媒體曝光就算了,我不能到外國的媒體上去揭我們自己的短……
初看這段文字,我不明白艾冬梅的話:我不能到外國的媒體上去揭我們自己的短……
既然承認是“短”,為什麽又不能到外國的媒體上去“揭”呢?豈不是護短嗎?
細想艾女士的這句話,覺得這也是常識。因為近半個多世紀來,我們經常接受這樣的指示:不要讓國外敵對勢力利用;不要為反華勢力提供口實;不要幹親者痛仇者快的事……如有違反,輕則下崗失業,重以“裏通外國”罪,被判刑坐牢。
由艾女士的話再作聯想。在現實中,國人遇到的很多“短”,“在咱們自己的媒體”上就“曝”不了“光”。比如前幾年震驚世界的“非典”,最初,國內嚴密封鎖,於是有學者隻好捅到國外媒體,再“出口轉內銷” 。“要想奔小康,就去賣血漿。”河南上蔡的“中國艾滋病村”,“100萬同胞在沉默中接連死去,卻沒有人在意,鴻毛般輕盈的生命是多麽可悲。我沒有能力去拯救他們,能做的也就是在這裏紀念這百萬已死或將死的同胞而已”。多麽揪心的話,然最先揭露者,其遭遇何等坎坷、悲慘!
震驚世界的“虐俘”醜聞,是哥倫比亞廣播公司記者首先向布什發難,尼克鬆的“水門事件”,克林頓的“拉鏈門事件”,都是由美國內媒體率先向世界揭露。美國為什麽不懼怕“被敵對勢力利用”?台灣政壇暴出的各種醜聞,並不影響社會的安定,正表明民主的強大:人民能揭露政府,能監督官員。陳水扁滑頭,壞,……其命運最終隻能由多數台灣人來決定。
?對人民話語權的剝奪,是專製的必然。懼怕媒體曝光,尤其視國外媒體為猛獸,是虛弱,是對正義的否定。
艾冬梅女士,你作為田徑運動的中長跑選手,你的跑也許能與國際比賽接軌,但你的這話不僅不能與國際民主潮流同步,而且是背道而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