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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晴。
看曹林先生的文章:“拿出治民一半的嚴苛與智慧去治官”。
文章說,對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汙受賄犯罪,《刑法》以五千元為起刑點,而普通公民的盜竊罪則從五百元為起刑點。貪汙受賄犯罪對社會的危害更大,但令其入罪的起刑點卻比盜竊罪高出許多,顯示出刑法麵前“官民不平等”。
文章說,公款鎖在錢櫃中,某個平民偷偷撬開錢櫃拿走錢,這是盜竊;某個官員憑借著權力用鑰匙打開錢櫃,把公款據為己有,這是貪汙。兩種行為的本質是一樣的,隻是拿錢者的身份和形式不同。
文章還說: 普通公民幹車匪路霸的亊,利用暴力搶劫他人財產,所犯的搶劫罪輕則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則得掉腦袋。……央視《焦點訪談》曝光的江西上栗警方,對來往運輸煙花的合法車輛瘋狂地進行罰款,如此利用公權暴力以亂罰款強占民財,不也是一種赤裸裸的“搶劫”嗎?利用公權搶劫比普通搶劫的危害性和主觀惡性大多了,可對這種行為非常寬容:“執法不規範”,“不正之風”, “嚴重違紀”。處罰也輕:黨內警告,至多降級,撤職。
官員貪汙的起刑點是平民盜竊的起刑點的10倍,說明什麽?因為法律是官員製定的。
官員搶劫不納入法律懲處,說明什麽?因為法律隻是用於對付人民的。
古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如今卻“刑不上大夫”。鳴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