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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賴昌星案司法裁決的看法

(2007-04-05 23:40:43) 下一個

加拿大聯邦法院裁定,加拿大移民部為遣返所做的風險評估結論理由不足,應該進行司法複核。這意味著賴昌星至少近期內將不會被遣返。(

我沒有時間細讀裁決書,隨便看了幾點,看法有限。我認為加拿大聯邦法院法官有一個問題。法官認為移民部的酷刑迫害風險評估存在不足,是因外交承諾(中國官方的外交保證賴昌星不會受到迫害,酷刑和死刑)缺乏監督來保證可靠。我認為這是法官錯誤的解讀外交承諾的定義,外交承諾本就包含對方來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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