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搞搞清楚那個Robert Schellenberg 到底犯了什麽事,就網上找了找。
1。事實陳述這篇算比較詳細的:
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9-01/14/c_1123989369.htm
片段: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凱姆、史蒂芬與“周先生”(均在逃)等人實施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控製著中國境內平安銀行、招商銀行的兩個賬戶,為其毒品犯罪提供資金支持。2014年10月中旬,凱姆雇傭翻譯許某為其工作,指使許某到大連市租賃倉庫、訂購輪胎,接收“周先生”、簡祥榮(因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另案判處無期徒刑)從廣東省運往大連市的藏有222包冰毒的20噸塑料顆粒並放入倉庫,同時告知許某,將委派一名外籍人士處理此批貨物。11月19日,凱姆指派謝倫伯格到大連與許某會合,擬將毒品藏匿在輪胎內膽中走私至澳大利亞。此後,謝倫伯格要求許某帶其購買了用於將毒品與輪胎內膽重新包裝的工具,訂購了輪胎、內胎和二手集裝箱。謝倫伯格查看貨物、評估工作量後,將船期由11月更改為12月。27日下午,謝倫伯格給麥慶祥(因運輸毒品罪被另案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打電話,要求其幫助另找倉庫存放毒品。麥慶祥隨後給大連倉儲經營商戶打電話聯係倉庫事宜。29日,許某向公安機關報案。謝倫伯格察覺後,於12月1日淩晨離開酒店前往大連機場準備逃往泰國。途中,謝倫伯格扔掉手機SIM卡、更換新的SIM卡。當日13時,飛機經停廣州時,謝倫伯格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鑒定,公安機關查獲的222包冰毒淨重222.035千克。
經審理還查明,2014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周先生”指使簡祥榮兩次雇車將混裝有毒品的貨物從廣州運至杭州,簡祥榮、史蒂芬、麥慶祥分別負責接運。12月5日,公安機關將麥慶祥抓獲,查扣501千克冰毒。在上述犯罪期間,凱姆、史蒂芬與“周先生”等人控製的兩個賬戶多次向簡祥榮、麥慶祥等人賬戶轉款用於相關支出。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物證照片、書證、現場勘查筆錄、毒品鑒定意見、另案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證人許某出庭作證。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謝倫伯格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夥同他人走私冰毒222.035千克,其行為構成走私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謝倫伯格係主犯,且係犯罪既遂。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嚴重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謝倫伯格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相關中國法律:
上麵文章裏隻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謝倫伯格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具體哪條沒說,隻能網上瞎找,中國法院網貌似比較靠譜: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8/07/id/310843.shtml
對於毒品走私是這麽說的: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製度。[10]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行為以“明知”為前提,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是毒品的,那就另當別論。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單位犯罪依照各條款執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明確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3。依法定罪和量刑。
俺突然發現俺功力不夠了,大家看著辦吧。自教告一段落,靜候被教。